《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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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
台账使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账是保管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是填报统计报表的依据。
因此台账资料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认真进行登记,台账数字要与原始记录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2.本台账涉及的指标解释,依照北京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3.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
4.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监制并负责解释,北京市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
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
单位名称:
统计负责人:
统计人员姓名
接管日期
交出日期
检查日期
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
企业基本情况变更……………………………………………………………………………………………………………………4
企业基本情况…………………………………………………………………………………………………………………………5
企业经营情况…………………………………………………………………………………………………………………………6
资产负债………………………………………………………………………………………………………………………………8
损益及分配…………………………………………………………………………………………………………………………10
工资、福利费、增值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填写指标……………………………………………………………………………………18
主要能源和水消费…………………………………………………………………………………………………………………20
企业经营情况指标解释……………………………………………………………………………………………………………24
财务状况指标解释…………………………………………………………………………………………………………………25
主要能源和水消费指标解释………………………………………………………………………………………………………29
补充台账……………………………………………………………………………………………………………………………30
企业大事记…………………………………………………………………………………………………………………………35
企业基本情况变更
变更项目
变更日期
变更前
变更后
备注
企业基本情况
01组织机构代码:
—
02单位详细名称:
0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04单位所在地及区划
11开业(成立)时间
市区(县)乡(镇)
街(村)、门牌号
单位位于街道(乡、镇)社区居(村)委会
邮政编码□□□□□□
□□□□年
□□月
08登记注册类型
投资商国别(地区)名称:
(限港澳台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内资
110国有
120集体
130股份合作
141国有联营
142集体联营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
149其他联营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171私营独资
172私营合伙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
港澳台商投资
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230港澳台商独资
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
310中外合资经营
320中外合作经营
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方式、业态、星级
2010年主要经济指标
经营方式
餐饮企业经营业态
住宿业星级等级
年末营业面积
(平方米)
营业收入
(千元)
期末从业人员
(人)
1独立门店
2连锁总店(总部)
3连锁分店
4其他
□
1中式正餐
2中式快餐
3外国风味正餐
4外国风味快餐
5茶馆
6咖啡馆
7酒吧
8其他□
1五星
2四星
3三星
4二星
5一星
9其他
□
企业经
项目
代
码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营业额
01
1.客房收入
02
2.餐费收入
03
3.商品销售额
04
4.其他收入
05
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中
—
其中:
外地
10
集团消费收入
06
持卡消费收入
07
逻辑关系:
01=02+03+04+05;03+04≥06;03+04≥07;03+04≥10。
营情况
单位:
千元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年终决算数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资产
项目
代码
第一季度
第二季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流动资产合计
012
其中:
存货
015
固定资产原价
020
资产总计
029
流动负债合计
030
负债合计
033
所有者权益合计
034
负债
单位:
千元
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损益
项目
代码
第一季度
一月
二月
三月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营业收入
490
其中:
主营业务收入
043
营业成本
134
其中:
主营业务成本
048
营业税金及附加
497
其中: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50
主营业务利润
051
其他业务收入
052
其他业务利润
053
营业费用
049
管理费用
054
其中:
税金
055
财务费用
062
营业利润
064
投资收益
065
利润总额
069
应交所得税
070
及分配
单位:
千元
第二季度
四月
五月
六月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损益
项目
代码
第三季度
七月
八月
九月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营业收入
490
其中:
主营业务收入
043
营业成本
134
其中:
主营业务成本
048
营业税金及附加
497
其中: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50
主营业务利润
051
其他业务收入
052
其他业务利润
053
营业费用
049
管理费用
054
其中:
税金
055
财务费用
062
营业利润
064
投资收益
065
利润总额
069
应交所得税
070
及分配
单位:
千元
第四季度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工资、福利费、增值税、
项目
代码
第一季度
一月
二月
三月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期应付工资总额
076
职工福利费
078
本期应交增值税
080
固定资产折旧
023
社会保险费
094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075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
340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
千元
第二季度
四月
五月
六月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工资、福利费、增值税、
项目
代码
第三季度
七月
八月
九月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期应付工资总额
076
职工福利费
078
本期应交增值税
080
固定资产折旧
023
社会保险费
094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075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
340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
千元
第四季度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
项目
代码
第一季度
一月
二月
三月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资产减值损失
33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466
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
项目
代码
第三季度
七月
八月
九月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资产减值损失
33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466
准则》企业填写指标
第二季度
四月
五月
六月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准则》企业填写指标
第四季度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本月
累计
主要能源
项目
计量
单位
上年
实际
第一季度
1~3月
调整量
第二
一月
二月
1~2月
累计
三月
1~3月累计
四月
1~4月
累计
五月
1~5月
累计
一、水消费量合计
立方米
其中:
自来水
立方米
地表水
立方米
地下水
立方米
其他水
立方米
其中:
桶(瓶)装饮用水
中 水
立方米
雨 水
立方米
二、电 力
三、煤 炭
其中:
无烟煤
烟煤
褐煤
其他
四、汽 油
注:
能源消费计量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惯用计量单位填写,上报时再根据报表要求统一折算;也可采用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非工业主要能源消费”表上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
调整量为季度末根据实际消费量,对已计入台帐的数据的调整。
下一个季度以调整后的数量为基础数据计算累计量。
和水消费
季度
4~6月
调整量
第三季度
7~9月调整量
第四季度
10~12月
调整量
全年累计
全年为上年%
六月
1~6月
累计
七月
1~7月
累计
八月
1~8月
累计
九月
1~9月累计
十月
1~10月
累计
十一月
1~11月
累计
十二月
主要能源
项目
计量
单位
上年
实际
第一季度
1~3月
调整量
第二
一月
二月
1~2月
累计
三月
1~3月累计
四月
1~4月
累计
五月
1~5月
累计
五、柴 油
六、天然气
七、液化石油气
八、煤 油
九、外购热力费用
和水消费
季度
4~6月
调整量
第三季度
7~9月调整量
第四季度
10~12月
调整量
全年累计
全年为上年%
六月
1~6月
累计
七月
1~7月
累计
八月
1~8月
累计
九月
1~9月累计
十月
1~10月
累计
十一月
1~11月
累计
十二月
企业经营情况指标解释
住宿业单位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服务活动的单位。
如旅游饭店、宾馆、酒店和旅馆、旅店等。
餐饮单位指在一定场所,专门从事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服务活动的单位(含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如各种饭馆、中西餐厅、酒馆、茶馆和火车餐车、车站食堂、飞机场餐厅等。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在填报经营情况报表时,应包括其所属全部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如分店)的相应数据,包括经营地在外省市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营业额(01)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
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含增值税)和其他收入。
不包括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各项收入。
客房收入(02)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
不包括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客房收入。
餐费收入(03)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取得的收入。
包括:
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的收入。
不包括法人单位所属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餐费收入。
商品销售额(04)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出售商品的销售总额(含增值税)。
不包括法人单位所属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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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 第二十 一条 规定 国家机关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