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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高新区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高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高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家庄高新区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及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石家庄高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在《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框架范围内制定,与本预案相关的部门和辖区企业预案相互协调、相互衔接。
关系图如下:
参照标准
参照标升级
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成立由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担任相应相关工作的总指挥,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区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
2.2现场指挥机构
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或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授权相关人员担任现场总指挥。
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环保部门负责排查区域内环境风险源,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建设管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高新区环保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高新区环保局。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环保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及时向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
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认定情况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跨市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高新区管委会或高新区环保局应当及时通报其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高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环保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高新区环保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管委会和区环保局应当立即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和石家庄市环保局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管委会和区环保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高新区开展先期处置和配合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高新区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要求采取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必要时停产、关闭,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环保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高新区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
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
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应急监测
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高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要求,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终止应急响应命令。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力量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根据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大队、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发挥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业务知识培训,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全面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区环保部门健全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单位。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培训、演练、应急装备(设备)物资更新以及环境应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制度建设,各项费用列入部门年度专项预算,确保资金保障。
区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落实本行政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责任,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给予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财政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交通部门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各相关部门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水平。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并用于实践。
7附则
7.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高新区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石家庄市环保局备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高新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3.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名单
4.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联系电话
5.高新区环境应急联络方式表
6.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单位位置分布图
7.主要应急物资储备分布图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本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机构。
指挥部指挥长由管委会主管领导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副指挥长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管委会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区有关部门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组成相应工作组。
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工委管委办公室、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建设管理局、财政局、农业办公室、国土资源局、消防大队、公安分局、长江街道办事处、太行街道办事处、宋营镇政府、郄马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管委会相关其他部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具体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
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建设管理局、区社会发展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消防大队、区经济发展局、农业办公室等参加。
主要职责: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二、应急监测组
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建设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求援相关检测机构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没有处置能力的求援上级单位。
三、综合协调组
由管委会应急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调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和损害评价。
四、医学救援组
由区社会发展局牵头,区环保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五、应急保障组
由区工委管委办公室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建设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区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六、新闻宣传组
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区环保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省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通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七、社会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社会发展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区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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