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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的法理学
第一章法学研究概述
在学习法理学和法学其他学科之前,每一位法学学子都应对法学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
包括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法学教育、法学的历史、法学的方法论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是一个由众多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休系。
法学虽然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其他学科存在密切的关系。
把握法学与这些学科的关系,把学习法学知识与学习这些学科的知识有机结合起来,对于学好法学知识、培养法学理论修养和法律实践技能极为有益。
法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和西方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已有之。
但是,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则是近代形成的,而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则是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的事情。
现代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标志在于,有自已独立的方法论和研究方法。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在整个法学体系和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
要学好法理学的各部分具体内容,必须了解法理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了解我国法理学的基本情况,把握法理学学习的意义和方法。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各代又有“律学”的名称。
“法学”或“法律科学”在中国的广泛使用是近代西方文化传入中国之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
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该词的定义是:
“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在法学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往往作了不同的解说和回答。
例如,有的认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价值和最高目的,特别是法与道德、正义或哲理的关系,亦即,研究先验的、亘古不变的理想法、正义法或自然法,以此作为评价现行法,修改或创制新法的依据;有的主张法学应着重研究实在法,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及其结构和要素,特别是要对法的概念进行分析;有的主张法学的任务在于调查研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研究法的社会功能和实效;有的认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法的价值、法的形式和法的事实,而有的则把法学的任务归结为注释法典或重述判例。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广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
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
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各国学者提出的法学分科相当宽泛,名称也不尽相同。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
一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门与之相应。
例如,随着行政法、经济法等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行政法学和经济法学。
每个部门法学对该部门法的历史的研究,构成部门法专史,如宪法史、民法史、刑法史等;每个部门法学对本国的与外国的同类法的研究构成比较法(学),如比较宪法、比较民法、比较刑法等。
这些专史和部门法学比较分别属于相应的部门法学,而对于各部门法总体即整个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则构成独立的法制史学;对于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以及对各国法律制度或主要法系的整体比较,构成比较法学。
也可根据法律属于国内法或国际法,而把法学分为两大类,即国内法与国际法学。
二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这当然不是说应用法学没有自己的理论,只是说这种理论在概括范围和抽象程度上与理论法学的理论有所不同。
相对地说,应用法学与法的实践有直接联系,它所处理的是直接的经验材料,并且它的理论一般限定在本部门法的领域。
理论法学则相对地抽象,是从应用法学中概括出来又用以指导应用法学的,并且它的理论贯穿于整个法律现象。
至于人们通常所说的“边缘法学”,一般是横跨两个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心理学、法医学、刑事侦查学、法律统计学、法律教育学等等。
它们有的侧重理论研究,有的侧重解决法律实践问题,分别属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二、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
为什么这样说?
首先,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
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在不同的科学部门之间还有若干边缘科学。
各门科学都以具有矛盾特殊性的特定客体作为研究对象。
各门科学以其研究对象的个性而互相区别开来,各自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也由于它们研究对象的共性而互相联系,并一起构成科学体系或学科群。
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的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并且能够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如法的政治方面、经济方面、社会方面)和客观倾向,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其次,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单是法学的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如:
犯罪问题既是法学研究的问题,又是社会学研究的问题,法学研究犯罪主要是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法律制裁等角度,社会学研究法罪则侧重于对犯罪的原因、社会影响等角度,两者只是研究的侧重点不同。
再次,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由于这些原因,法学与其他学科密不可分。
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
把握法学与这些学科的关系,把学习法律知识与学习这些学科的知识有机结合起来,对于有效地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思想和艺术,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是十分必要的。
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
“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边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
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了解,那么他也就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
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察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与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
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
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会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影响。
”
(一)法学与哲学
哲学是人类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哲学所要探求的不是某一具体领域的具体规律,而是自然界、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
哲学始终居于知识阶梯的最高层次,属于社会意识的最高形式。
因此,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法学同哲学的关系十分密切。
在思想史上,哲学曾经作为“科学的科学”而出现,试图站在科学之上,独立地创立一个包罗万象的知识体系,将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都当作这一体系的一个环节。
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曾明确宣布“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学与哲学的脱节,事实上,法学始终受着哲学的巨大影响。
这突出地表现为哲学上的每一次更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定向的改变,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学流派的分化、变异或消失。
例如,实证主义法学是随着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哲学的出现而出现的,又是随着实证主义哲学内部语义分析哲学的出现而由“分析法学”形态转变为“新分析法学”形态的。
至于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等,则更是由于相应的哲学的出现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它好像一门中间学科,一头与哲学相连,另一头与具体法学部门接壤,是把部门法学与哲学结合起来的一座桥梁。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它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从中汲取“时代精神的精华”,同时又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丰富的材料和思想。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真、善、美的一般理论和方法论代替法学的具体原理和方法。
(二)法学与政治学
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它所研究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政治本质、政治结构、政治权力、政治权利、政治决策、政治规范、政治运行、政治组织、政治文化、政治理论、政治动力、政治秩序、国际政治等。
由于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行,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特别是像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本身就兼有法学和政治学两重性质。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以大学选专业时的通常说法为例)
在历史上,政治学和法学曾经长期不分彼此。
例如,在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是把政治和法放在一起论述的,也就是把政治学和法学融为一体了。
在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居于统治地位,哲学、政治学和法学都成了神学的附庸。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些学科才逐步摆脱神学的桎梏。
但是,政治学和法学还是结合在一起的,曾经为资产阶级革命摇旗呐喊的自然法学家都既是政治学家,又是法学家。
他们的著作,例如,洛克的《政府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可以说都是兼具政治学和法学两种内容的著作。
19世纪以后,法学和政治学才各自成为独立的学科。
但是,由于许多问题,诸如民主与法制、立法政策、权力制约、国家、政党、政府、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政治程序等,是法学和政治学的双边问题,所以,法学和政治学两者之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学要把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并列研究,甚至用对政治的研究代替对法律现象的研究,像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法学所表现的那样。
(例:
现仍有一些院校,法学专业的硕士点挂靠在政治学专业中)
(三)法学与经济学
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主要因为:
第一,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只有正确而深刻地认识特定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才能认清法的本质,说明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并为合理地设计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提供科学根据。
第二,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这取决于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经济规律。
要为按照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规律管理经济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法学就需要吸收经济学的研究成果。
第三,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民主和法治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产物。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血缘、门第、权力、地域、民族、宗教之间的差别,推动了与这种经济关系相适应的平等的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和法治的经济基础仍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民主和法治的发展程度依然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水平。
这就使法与经济的关系成为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重要课题。
在这方面,经济学的理论,尤其是经济学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理论,对法学是极为有用和有益的。
第四,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是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由于上述原因,法学与经济学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经济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和经济运动”,都是法学和经济学互相渗透、互相结合的产物和标志。
(四)法学与社会学
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一百多年前,当社会学创立时,它是把整个社会作为研究对象的。
但是,随着政治学、法学、经济学、教育学等专门学科的形成,社会学主要研究社会结构和社会进程的宏观问题,其中包括社会关系、社会组织、社会文化、社会规范、社会制度、社会和谐与社会冲突、社会运动和社会变迁、社会越轨与社会控制、青少年犯罪、黄赌毒等。
(例如:
近年来发展起来的社会工作专业,吸引大批的学子,我校也开办了社会学系)
法学与社会学存在着相当密切的、相互交错的关系。
一方面,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另一方面,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
因而,法学和社会学有很广泛的共同论题。
例如,法律的社会根源,法律的社会功能,法律规范的效力的社会标准,法律实效的社会条件,法律的社会化,人在法律方面的社会化,法律行为的社会基础、心理基础和道德基础,社会变迁中的法律变迁,通过法律的社会变迁,法律与社会冲突,法律与社会秩序,法律与社会意识形态,法律观念的社会史,社会利益、需要、愿望与立法,越轨与社会控制,社会舆论与法律的实施,法律职业的社会化及其社会影响,各种法律制度的改革。
正是由于这些广泛的共同论题的存在,产生了法学与社会学互相结合的需要,并推动了横跨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新学科法律社会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会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五)法学与历史学
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亦即描述、解释、反思人类在过去的所作所为,以帮助人类温故知新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有密切的关系。
其原由和表现是:
第一,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
在人类社会的转折点,都可以看到法律的旗帜或标志。
美国麦克劳一希尔出版公司出版的《世界伟大文献汇编》一书收集了30份世界重要文献,其中法律文献占了三分之一,包括《汉谟拉比法典》(公元前1700年)、《梭伦法典》(公元前590年)、《英国大宪章》(1215年)、《论国际秩序》(1625年)、《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美国宪法》(1787年)、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拿破仑法典》(1804年)、《联合国宪章》(1945年)等。
这些文献被称作“人类历史的里程碑”。
谁要是不认真研究这些文献,就不可能理解和编写历史,特别是人类社会制度的历史和思想的历史。
从另一方面来说,阐释社会进程中的法律因素的历史学有助于法学对法律进行历时性研究。
(以大学时期法律思想史选课的教训为例)
第二,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
经验总是历史的东西。
历史学在研究古今之变、盛衰之道的过程中,也以时代的顺序和具体历史事实,再现历代统治阶级及其统治集团是怎样和根据什么分配社会的权利(利益)和义务(负担);历代法定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什么社会效果,是建立和维护了良好的社会秩序,还是引发了社会动乱,是推动或是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怎样产生了这些社会效果;历代法定权利和义务体系的变化过程及其特点;历代政治家和思想家如何对待法律遗产,等等。
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当丰富,经过处理可以转化为法学的理论观点。
因此,法学大师们无不重视吸收和借鉴历史学的研究成果。
第三,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
实证研究——从实在的事实中获取确切的知识的方法,是历史学研究的重要特征。
历史学不能想当然,只能以遗迹和文献为基础。
实证方法的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它在社会科学方法群中有明显的优势。
把它引入法学,有助于克服法学研究中容易出现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把法学的每个结论都建立在可靠的证据基础上,并经受实践的检验。
第四,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要想准确而深刻地把握它们,并在此基础上丰富和发展它们,就必须运用历史学的理论和方法,考察它们是怎样提出来的,先前的学者有过哪些重要的、关键性的论述,它们在演变过程中经历了哪些主要阶段,曾经有过哪些表现形态。
恩格斯明确指出:
“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
理论思维无非是才能方面的一种生来就有的素质。
这种才能需要发展和培养,而为了进行这种培养,除了学习以往的哲学,直到现在还没有别的方法。
”
(六)法学与逻辑学
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由于逻辑问题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所以逻辑学与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学与逻辑学共同关注的焦点是法律推理问题。
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如何理解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作用,法律推理的标准,如何处理法律推理中真理与价值的矛盾,法律推理的类型,法律推理的方法,如何处理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的关系,如何正确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模糊推理、概率推理、统计推理等逻辑方法,如何正确运用辩证推理、因果关系推理或实践推理,这些是保障正确、及时、合法、合理地适用法律所不能不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又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学家必须借助于逻辑学的知识(当然,逻辑学家也常常到最具辩证逻辑意义的法律生活中汲取营养),于是法学就同逻辑学联手。
在当代国内外法学著作中,有关语义分析、实践理性和法律逻辑的论著大量涌现,就是法学与逻辑学联手的标志。
三、法学的发展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根据现有的文献和地下发掘出来的资料,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成文法不多,而且法律的制定和适用通常采用直接民主或大民主的程序和方式(例:
童话金喇叭),没有健全的专门法律机构和职业法学家集团,因而也就不可能有独立的法学。
但是,由于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法律己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基本的社会要素和人们感受和认识的对象;同时,古希腊的哲学非常发达,发达的哲学开发了自由民(尤其是自由民中的知识分子),认识和评价社会现象的能力,促进了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学等专门知识体系的形成。
在丰富多彩的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学作品中涉及到一系列法理学问题,诸如:
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是人定的还是出自神灵或自然),法与利益、正义(在人们互相冲突或重叠的主张之间,什么是正当的或正义的),人治和法治(人治优于法治或是相反),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公民为什么要服从法律和国家)……用西方法学家的话说,这些问题是法学的“症结”、“永恒的主题”。
这些法学史上最初提出的问题以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在这些问题上的论述,对西方法学一直有着深刻的影响。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与发达的法律制度相适应,罗马法学十分繁荣。
罗马法学家不仅提出和解决了许多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技术和方法问题,而且引入希腊人的自然法概念来论证罗马法的神圣性和广泛适用性。
在罗马帝国前期,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和复杂的财产关系。
法律调整机制和法律秩序越来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也越来越复杂。
法律事务需要有受过专门训练的专家来处理,由此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
由于奥古斯都大帝建立了法学家官方解答权制度,法学家的声誉大振,法学不仅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而且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罗马法学对其后的西方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
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
基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
“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一一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之成为神学中的科目。
”因此,独立的法学消失了。
但这不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消失。
事实上,在托马斯·阿奎那的著述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阿奎那通过把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法律思想揉合在神学中,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到中世纪后期,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
于是,出现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当时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
随着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恢复和发展,又一次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出现了法学流派,这就是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因以意大利北部的伦比亚大学为中心,故又称“伦比亚学派”。
注释法学派分为前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
前注释法学派的侧重点是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
后注释法学派则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和同化,把古代罗马法改造成现代意大利法,以便为实际的社会生活服务。
因而,他们改变注释的方法为既注释又评论的方法,着重从罗马法中提炼法律的原则和根据,建立法律的分结构。
自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
一批出身于新兴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而不是上帝)或人性(而不是神性)看作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了人间。
这个时期法学发展最重要的标志是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
人文主义法学派是继注释法学派之后兴起的法学流派,因与文艺复兴运动中的人文主义思潮(一种反对封建旧秩序的社会思潮)相联系而得名。
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为民族国家的形成、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出现和法律的统一化创造了思想理论和技术等方面的有利条件。
注释法学家和人文主义法学家是把古代法学传达到近代的使者,他们的研究是连接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的纽带。
17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中普及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时代要求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
大规模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更是需要法学。
从此,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蓬勃兴起,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相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
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
自然法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
自然法学派不仅起着宣传、推动革命的历史作用,而且对于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建立起着论证和促进作用。
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民主和法制的模式主要是由他们设计的。
契约自由、法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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