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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研究上
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研究(上)
目次
引言
一、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一般理论问题
二、民事责任微调系统及其主要微调方法
三、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展望与思考
引言
笔者在研究一些特殊民事责任问题时发现,在我国的民事立法里存在着一个奇妙的民事责任微调机制,它与民事责任的一般法律调整机制相结合,可以对民事责任的归责、定责与承担进行科学、精细而公正的法律调整。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么一个奇妙的法律机制竟然长期未曾为人注意,相关法学研究滞后于立法的现实严重地制约着其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没有科学理论指导的实践都是盲目的实践。
即使是再伟大的实践,也需要理论的总结、提升、宣传与推广才能获得强盛而持久的生命力。
为此,本文以我国民法规定为基础,对民事责任微调机制进行深入的解剖与研究,以期丰富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促进相关立法的完善和确保民事司法裁判的精度与质量。
一、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一般理论问题
民事责任微调及其机制
1、责任微调概念的提出
责任微调不是随意杜撰的概念,而是对各种特殊民事责任立法现象进行学术观察与严密思考的结果,是对民事责任法律调整的结构与层次进行分析研究而概括出的法律新概念。
在以往的研究中,笔者首次以概念组合的方式使用了责任微调一词并断言:
“缺乏责任微调系统的民事责任制度是粗糙的,是有先天缺陷的,责任公正的程度势必非常有限”。
[1]启用责任微调并非为了追求概念的新异,而是因为没有任何一个现成概念能够象责任微调那样能够精确地概括民法对民事责任进行再调整的法律现象及其本质。
后经检索发现法学界有人在刑法学研究中也使用过责任微调一词并称“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责任的积极履行状态,可以有限度影响到刑事案件的量刑,这是可以接纳的刑事责任微调”,这更坚定了笔者专门研究民事责任微调问题的决心与信心。
据XX百科的解释,微调在电子学上是指对调谐电容作很小的变动或调整,泛指做小幅度的调整。
责任微调是否源于法律对自然科学和经济学中的微调原理的借鉴与利用,本文无意也无法进行判断与考证。
可以肯定的是,责任微调是社会文明的产物,是人类智慧在法律中的结晶与体现。
现代社会生活秩序向精细化发展,微调原理的应用领域与范围必将越来越广阔,关于责任微调的法律规定也会越来越多。
责任微调并非民法的“专利”,而是普遍存在于各实体法律部门中的法律现象。
在民法之外的法域,同样存在责任微调问题,如刑事责任微调和行政责任微调等。
只要进行一般性考察,人们就会发现刑法中的责任微调规定比民法中的责任微调规定还要发达。
一个最具有说服力的例证是,几乎每一种犯罪的量刑都存在着量刑微调问题。
责任微调并不神秘,人们透过相关民法规定可以直观地看到责任微调现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在这一规定里,但书中的除外规定便属于民事责任微调,它作出了与一般责任规定不相同的细微调整。
规定中的民事责任首先依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归责,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般法律调整的结果。
其次是通过但书规定进行责任微调,微调的结果是排除了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无过错情形下的归责。
当然,法条规定里还有一些无法直接观察和感知的东西,如责任微调的目的、功能与技巧等。
有时候,一些民事责任需要进行多次微调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调整状态和实现特定立法目的。
例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的一次责任微调扩展为两次责任微调,不仅使特定民事责任的确定通过责任减轻或责任免除获得了合理的法律调整,而且还使人身损害赔偿与非人身损害赔偿如财产损害赔偿在责任确定上有了法律性区别,客观上彰显了人身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责任微调不是我国民法独有的法律景观,而是普遍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法律调整现象。
一般来说,民事立法或民法典越发达的国家,关于民事责任微调的规定就越多。
例如,在法国、意大利和德国的民法典中,涉及民事责任微调方面的规定及内容就非常丰富。
在《法国民法典》中,就有很多关于责任微调的法律规定,如该法第1198、1200、1205、1211、1224、1283、1285和1287条关于责任免除或责任免除限制的规定等。
《德国民法典》第228条关于紧急避险责任的微调、231条关于错误的自助的责任设定、287条关于扩大责任的限制、320条关于合同不履行的抗辩的限制、591a条关于取回设备的限制、651f条关于旅游损害赔偿的限制和第702a条关于旅店主责任免除的限制等,用现在的眼光看,都属于责任微调的范畴。
2、民事责任微调的概念、本质、原理构成、目的与功能
所谓民事责任微调,是指在一般法律调整的基础上对特定民事责任进行的细微法律调整。
民事责任微调不是直接根据法理创制的概念,而是民事责任法律再调整的代名词。
之所以要进行概念转换,是因为责任微调的本质与特征是法律再调整和责任微调比责任法律再调整具有更好的概括性并通俗易懂,在法学法律上更利于概念的推广与使用。
责任微调的法律本质是责任再调整,即对一般法律调整或既有法律调整的调整。
在民事立法中,民事责任的法律调整并非都能一次调整到位,很多特定的民事责任都要经过二次或多次调整即再调整才能告完成。
从调整的内容和目的看,责任再调整的基本特征是特定责任法律调整的细微化,故在法学上可以将在民法中出现的责任再调整现象概括为责任微调。
责任微调的本质和特征告诉人们,责任微调具有特定的内涵,不能无限制地加以使用。
例如,通过立法修改原有的民事责任规定,就不能视为民事责任微调。
责任微调的法律再调整本质也决定了责任微调属于法律方法论的范畴,即责任微调对特定责任进行法律调整的特殊法律方法与手段。
从责任微调的角度考察民事责任,可以从立法方法上推动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民事责任微调的基本原理虽不高深莫测但构成却极其复杂,它由一般微调原理、各种一般法理特别是民法原理结合而成。
总的来说,民事责任微调不外是民事立法自觉或不自觉利用了微调的一般原理和技术手段去解决民事责任一般法律调整中的粗糙、疏漏或错误。
我们知道,用自动搜索功能搜索到的电视频道如果画面图象不够清晰,可以用手动微调加以改善。
同样,根据民法的一般规定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或问题时,法律就可以通过特别规定加以弥补、克服和修正,即责任微调。
一般的微调原理并不能直接解决民事责任的微调问题。
从技术角度看,一般微调原理只有与民事法律和相关法理有机结合起来并形成法律微调原理并利用责任调整的特定形式才能形成责任微调。
如何在民事立法中科学利用微调原理对民事责任进行法律调整,恰恰是本文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并作出解答的民法学课题。
微调的一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追求特定调整的精确度,责任微调则是出于准确确定民事责任的客观需要。
立法实践显示,民事责任微调具有独特神奇的法律功能。
责任微调的微观功能和直接结果是使特定民事责任的确定变得更科学、更准确和更公平,责任微调的宏观功能和间接结果则是从整体上改善民事立法质量和细化民事法律调整。
3、何谓民事责任微调机制
机制一词最早源于希腊文。
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
生物学和医学通过类比借用此词。
生物学和医学在研究一种生物的功能时,常说分析它的机制。
机制这个概念用以表示有机体内发生生理或病理变化时,各器官之间相互联系、作用和调节的方式。
人们后来将机制一词引入经济学的研究,用经济机制一词来表示一定经济肌体内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关系及其功能。
机制与制度虽然在一般词义上有重大区别,但在法学中两者又有相当密切的关系,人们常常从机制的角度去研究法律制度的运作特点、运作规律和揭示制度内容之间的有机联系。
在法学研究中,法律机制方面的问题向来受到重视,民事责任微调机制就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法律机制。
随着民事立法的发展完善,责任微调已从个别法律调整现象演变成民事责任调整机制。
法律规定中经过微调的民事责任种类繁多,其分布范围非常广泛,民事责任的微调也因此变得异常复杂。
就我国民事立法现状而言,关于责任微调的零散规定在数量上已渐成规模并自成一体。
在那些规定里,各种内容不但丰富多彩,而且彼此间都存在着某种有机联系并从不同的角度或侧面体现出细微调整的法律再调整共性。
这说明,有关责任微调的民事立法已具备了成为法律机制的基本特征与条件。
因此,将民事责任微调作为一种特别的法律调整现象研究是远远不够的,无论在法学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很有必要将其作为一种民事法律机制看待对待。
简单地说,民事责任微调机制就是以民事责任微调为内容的法律调整机制。
在我国民法中,民事责任微调机制主要以民事责任制度为载体,责任微调通常以各种特别规定的形式如除外规定等方式出现。
剖开民事责任微调机制并认真研究,我们便会看见这一机制的主要内核:
责任微调系统及其结构,制度运作机理,责任微调内容和责任微调方法与手段。
而一切与民事责任微调相关的因素与问题,如责任微调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责任微调与责任的一般法律调整之间的关系、微调原则、微调对象、微调内容、微调方法、微调原理、微调目的、微调功能、微调结果、责任微调与制约民事责任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等等,都是民事责任微调机制中的重要内容或需要深入研究的相关问题。
人们可以通过这一机制观察民事责任在法律调整过程中的内容变化和总结法律调整的特殊规律及方法。
严格而言,所谓民事责任微调机制,是指根据一定的方法与原理,民法对已依一般法律调整方法调整过的特定民事责任进行细微调整的机理与制度。
虽然民事责任微调机制是笔者概括并倡导的民法新概念和新机制,但就事物的本质和内容而言,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真正创造者其实是国内国外无数的为民法的发展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各代法律人特别是民事立法者。
4、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法理基础
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法理基础是是法律再调整原理。
与责任微调一样,法律再调整在法学中也是一个陌生的概念。
法律再调整原理是从法律调整理论发展起来的。
确切地说,是通过对法律调整进行分类建立起来的分支理论。
从法理上看,人们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法律调整进行分类。
根据法律调整的层次或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调整划分为一般调整和再调整。
针对特定的法律关系包括民事责任进行的初次调整是一般法律调整,而针对既有法律调整的法律调整则为再调整。
提出法律再调整的概念并将之区别于一般法律调整,根本目的与意义在于追求法律调整的细化与完善。
将法律再调整原理运用到民事责任立法上,便会形成了责任微调现象和造就民事责任微调机制。
由于民事责任微调长期隐身于民法中,其本来面目和很多关联法律法学问题都还有待认识。
关于责任微调的规定,广泛散布于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和各种司法解释中。
遗憾的是,尽管其中不少相关问题如不可抗力、混合过错和责任免除等历来都受到法学研究的重视,但以往的研究却从未从责任微调或责任再调整的角度观察、认识和分析过这些问题。
目前民法中的责任微调并不是在法律再调整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机制,而是法律调整机制发展完善过程中的意外收获。
民事责任微调机制完全是在缺乏法律再调整思想的背景下随着法律调整机制的不断完善而逐渐形成的,这是法律发展中的奇迹,同时也决定了其诞生的先天不足。
以我国为例,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绝非法律再调整思维的结果,而是特别法律调整和细化调整等观念或意识的产物。
正因为如此,相关立法的先天缺陷与制度局限便在所难免。
特别调整观虽然并没有错,但缺乏普遍联系理念的特别调整观却是制度性思维的大敌,它忽视并割裂了各种特殊法律调整之间的有机联系。
创设和发展民事责任微调机制,仅有特别调整的观念是不够的。
民事责任微调机制之所以长期深藏闺阁待人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便是以往法学研究关注的都是孤立的问题和问题的显性内容,忽略挖掘各种问题的隐性内容及其本质关联。
细化调整也是很好的思维与主张,但却是一种模糊的法律意识,它只提出了细化法律调整的目标却没有提供实现细化调整的方法。
再者,仅追求法律调整的精细化或具体化、不推翻不改变既有法律调整的特定内涵也决定了细化调整不可能成为支撑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基本法律理念。
制度创新依赖理论创新,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必须靠正确理论推进。
研究民事责任微机制的重要目的之一,便是通过深入探讨民事责任微调现象与问题,创制和倡导能够兼容特别调整和细化调整思维并实现其调整目标的法律再调整理论。
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科学性评判
判断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或机制是否科学,大致可以从制度或机制的设立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进行分析。
将我国民法中所有涉及责任微调的特别规定通过理论设计整合为民事责任微调机制,不是设立新的民事责任制度而是属于发现制度和制度创新。
尽管如此,人们对这一新机制可能或多或少会在认识上产生一些疑虑。
为了帮助人们深入认识和乐于接纳这一新型的法律机制,仍有必要对其科学性进行必要的分析评判。
首先,倡导民事责任微调机制是非常必要的,理由是
1、倡导民事责任微调机制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客观需要。
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民事立法与时俱进。
在社会心理层面上,我国社会和民众对民法公正性的要求已越来越高,民事立法应当及时回应。
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是民法的灵魂与精神。
从立法上保证民事责任的确定和承担具有公正性,是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追求。
确保民事责任的公正性首先取决于立法公正,然后是不断改善立法,而改善立法的最佳途径则是立法创新。
根据法律再调整的新思维在我国民法中倡导民事责任微调机制,就是顺应法治发展潮流和民意而进行的旨在提高法律公正性的立法创新尝试。
2、民事责任微调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基本方法与手段。
从法律方法论上看,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特别是立法技术与方法的制约,法律对所有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不可能都做到一次性完成,民法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也不例外。
人们知道,影响民事责任的归责、定责和承担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
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化都有可能影响到原先依一般方法所确定的民事责任,甚至足以推翻原先确定的责任。
特别是,当原先归责定责所依赖的前提或假设被事实否定时,归责或定责便要被取消或发生重大改变。
只有将责任微调与一般法律调整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复合调整和连续调整,才能最终完成对一切民事责任的法律调整。
3、倡导民事责任微调机制是科学立法和正确司法的客观要求。
众所周知,科学立法和正确司法的前提必须有科学的理论特别是法学理论的指导。
虽然现行民事立法中已包含了很多涉及责任微调的规定,但其制度化程度和立法价值都受到了陈旧民法观的严重制约。
倡导民事责任微调机制能够让我们从制度视角重新认识和评估其制度地位与价值,进而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
此外,民事责任立法也需要科学的法律方法论支持。
民事责任微调理论所主张的法律再调整思想,将对未来的民事立法特别是法律调整细微化方面提供方法论上的支持与帮助。
而对于民事司法来说,民事责任微调机制一旦得到倡导和推广,在责任微调理论的引导下,法官审案时确定民事责任的思路与方法也会变得更清晰和更明确。
4、倡导民事责任微调机制从根本上说是由民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承载平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而民事法律关系是所有法律关系中最复杂的社会关系,几乎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全部和角落。
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缺乏健全良好的法律调整机制的民法必将是无能为力的。
倡导责任微调机制的根本目的是对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责任法律调整机制进行改良,确保我国的民事法律能够从容应对现实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倡导推广民事责任微调机制也是完全可行的,因为
1、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构建具有牢固的社会基础。
民事责任微调的法律实践已经相当久远,赖以支撑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理论基础是微调原理,它在自然科学和经济学领域已经得到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并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
民事责任微调机制并非是主观臆想出来的,而是建立在科学微调理论和长期社会实践之上的,机制的构建具有坚实的社会现实基础。
2、民事责任微调机制具有科学可靠的法理支持。
责任微调理论是建立在法律调整分类研究之上的,而事物分类理论是现代民法学应用最普遍的理论,它是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民事责任体系化、具体化和细微化的科学依据。
3、倡导推广民事责任微调机制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立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民法的不断发展完善也使民事责任微调机制获得生存发展的必要空间和必要的法律支持。
从立法操作程序上考虑,倡导这一新机制也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性障碍。
民事责任微调机制是凭借现有法律规定整合的法律调整新机制,不需要建立新的制度、推翻现有的制度或者对相关立法进行大改动。
关于民事责任再调整方面的规定都可以从理论上分别归类于各种责任微调的项下,而法律调整的共性则使很多传统民法方法与手段都可以成为或通过适当改造成为责任微调的方法与手段。
4、我国在民事责任微调立法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完善和细化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的法律调整方面,我国的民事立法长期以来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构建和完善民事责任微调机制都是弥足珍贵的。
相关立法实践及经验不仅验证了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合理存在与应用价值,而且还可以避免人们对这一新机制产生不必要的怀疑和主观排斥。
微调的原理能否应用到民事责任立法上,关键在于一国的民法能否将一般的微调理论转换为责任微调理论,而责任微调理论的建立又取决于能否形成科学的法律微调方法。
不容否认的是,尽管缺乏法律再调整理论的指导,但我国的民事立法已成功地实现了对一般微调原理的利用。
各种各样的责任微调方法在量上已经有了一定的积累,其中不少是久经考验已趋成熟的传统法律方法或者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新方法。
各种责任微调方法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制约,并且随着民法的发展已渐成体系。
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地位
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地位,是民事责任微调机制及其责任微调理论在民法中的位置和重要程度体现。
对此,可以从理论和法律层面上分别认识。
民事责任微调机制是根据民事责任微调理论建立起来、以民事责任制度为依托的法律机制,具有实体法律与法律方法的双重内容属性。
发展民事责任微调理论的基础是法律调整理论,而民事责任微调理论的核心是法律再调整理论。
民事责任微调机制中的责任微调理论,既是法律再调整原理在民法学中的具体理论形态,又是我国特殊民事责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部门法理学和民事责任基本理论的范畴。
它与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等理论在民事责任基本理论体系中的关系是并列关系,彼此之间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并不能互相取代。
这既是对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本质认识,也是对民事责任微调理论最恰当的理论定位。
这种理论定位,足以颠覆传统民法学的习惯观念与陈旧意识。
在缺乏民事责任微调意识的背景下,那些包含有责任微调内容的问题,如责任免除、责任减轻和过失相抵规则等,长期被作为孤立的内容或特殊问题对待。
在民事责任理论体系中,它们往往很难寻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更勿论其位置的高低。
有的不恰当地依附在相关民事责任理论上,有的则难觅栖身之所而沦为“散兵游勇”。
民事责任微调理论的提出,让这些“散兵游勇”找到了归宿并堂皇跻身于民事责任基本理论中。
民事责任制度是一个内容丰富和构成复杂的法律制度,其法律调整系统包括一般调整机制和特别调整机制,民事责任微调就是一个重要的特别调整机制。
如此看来,我们可以这样认识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法律地位:
民事责任微调机制是我国民法调整民事责任不可缺少的特别法律机制,它与民事责任的一般调整机制和其他特别调整机制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是民事责任法律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其重要的研究价值和应用价值,这也是催生本文的原动力。
民事责任微调的基本原则
民事责任微调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责任微调机制中的指导思想,是相关民事立法司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确保责任微调机制科学的法律基础。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各种责任微调的基本内容与精神实质,可以将民事责任微调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如下四个
1、科学微调原则。
科学微调原则的基本内涵是:
对特定民事责任进行微调,必须科学可行。
科学微调原则是保障民事责任微调机制赖以存在和不断发展完善的根基,也是其他责任微调原则的基础。
其具体要求是:
责任微调必须尊重客观规律。
确有必要进行责任微调的才微调,不能随意微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任微调的必要性应当根据一般法律调整的结果并结合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进行综合评判;责任微调必须科学可行。
存在微调可能性的特定民事责任才能进行微调,其可行性判断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精神与相关民法原理进行综合评断;责任微调的方法必须科学。
微调方法恰当,才能确保责任再调整的结果合理。
2、公正微调原则。
公正微调原则的基本内涵是:
进行民事责任微调必须力求准确和公平合理。
民事责任的责任的有无、大小和如何承担都与特定当事人有着利害关系,公正是责任微调的价值依归。
缺乏公正性的责任微调不仅多此一举,还有悖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
贯彻公正微调原则,首先要在法律价值层面上形成公正微调的观念,把保障责任公正作为相关责任微调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其次,为了能够真正做到公正微调,相关立法要不断完善责任微调的技术手段与方法,提高微调的正确性与精确度;最后,必须依法微调。
法官应当深刻领会责任微调规定的法律精神,做到依法微调。
在民事司法活动中还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保证特定责任的微调在量或度的调节上充分反映出法律要求的正确性与合理性。
3、综合微调原则。
综合微调原则是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制度内在要求,也是科学微调原则的延伸。
其基本内涵是民事责任微调必须全面客观,避免顾此失彼。
综合微调原则的一般要求是:
责任微调要全面深入,必须贯穿于民事责任调整的不同环节或阶段;责任微调的对象要全面。
责任微调的对象应囊括影响民事责任的一切要素,如责任的主体、内容、客体和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等;微调的方法与手段必须力求多样化,为特定责任的微调提供最恰当的选择。
只有坚持综合微调原则,才能反映和体现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严密严谨。
4、适度微调原则。
适度微调原则的内涵是责任微调在调整次数上应体现适当性,不宜盲目追求微调次数。
应坚持一次微调和二次微调为主,多次微调为辅的立法方针。
适度微调原则是立法科学性的内在要求。
坚持适度微调原则,是因为多次微调虽然在理论上可以追求责任微调的质量尤其是责任调整的精确性,但也有显而易见的弊端。
最明显的是必然会导致法律调整的复杂化,从而形成法律实施的客观障碍,尤其是导致适用法律上的操作困难。
有时还会出现其他负面影响,甚至有违责任微调的初衷。
民事责任微调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责任微调机制的骨骼与灵魂,机制价值与内容优劣取决于基本原则的导向即立法指导思想的确定。
民事责任微调与民事责任宏调的关系
民事责任宏调即民事责任的宏观调整,或者称为民事责任的一般调整,是与责任微调相对应的法律调整方式。
民事责任微调是基于一般法律调整而产生的特别法律调整,也是克服一般法律调整的缺陷的方法与机制。
法理上看,责任微调与责任宏调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有机联系。
责任宏调与责任微调同属于于民事责任的法律调整系统,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般调整与特别调整的关系。
更明确一点,是一般法律调整与法律再调整之间的关系。
具有法律再调整性质的责任微调的有无从根本取决于责任宏调的结果状态。
如果民事责任的法律调整通过责任宏调仍然无法实现立法目的,立法就会进行责任微调。
反之,法律调整如通过责任宏调实现了立法目的,责任微调的必要性便会丧失。
责任宏调是责任微调的基础,没有责任宏调就没有责任微调,责任微调是则责任宏调的继续、深入与补充。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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