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的调控对象与原则.docx
- 文档编号:27407280
- 上传时间:2023-06-30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1.29KB
宏观调控法的调控对象与原则.docx
《宏观调控法的调控对象与原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宏观调控法的调控对象与原则.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宏观调控法的调控对象与原则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
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
题目
宏观调控法的调控对象与原则
姓名
张瑞桐
学号
1307714011
专业
旅游管理
年级
2013级
班级
13715
任课教师:
秦喜杰
2015年6月
内容摘要
为了实现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引导经济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目标,国家运用规划、经济政策和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
宏观调控法正是调整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文章在解释概念的基础上,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进行了阐述。
作为调整国家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具有调整目标的宏观性与总体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与普遍性、调整方法的综合性与间接性、规范内容的政策性与易变性的特征,遵循统一协调原则、宏观效益原则、间接调控原则、依法调控原则等原则,调整规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宏观经济关系。
作为一个内容庞杂、层次多级而又紧密联系的结构体系,宏观调控法的地位日益提高,并正逐渐成为经济法体系的新核心。
掌握和理解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与特征,了解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明确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自身的结构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宏观经济法;调整对象;原则
一、宏观调控法的含义1
二、调控对象2
三、宏观调控法的原则4
参考文献:
8
宏观调控法的调控对象与原则
一、宏观调控法的含义
宏观调控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
根据经济学的分类,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可分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两部分,与之相对应,经济学的基本内容也被分为研究资源配置问题的微观经济学和研究资源利用问题的宏观经济学。
微观经济学是以单个经济单位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和相应的经济变量单项数值的决定来说明价格机制如何解决社会的资源配置问题;而宏观经济学是以整个国民经济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经济中各有关总量的决定及其变化,来说明资源如何才能得到充分利用。
二者互为补充,共同组成了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保障着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宏观调控中的“宏观”,指的是宏观经济,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的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进出等各方面总量及其比例关系。
“调控”是指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
宏观调控就是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即国家对整个国民总量进行调控,以实现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包括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
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能否保持平衡,对国民经济的平衡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就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果总供给小于总需求,又会造成物价上涨,引起经济生活的动荡。
因而,要使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努力保持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但在完全自由的市场上,由于微观经济主体的唯利性和市场的滞后性,总供给与总需求无法“自发地”实现。
这就需要国家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进行调节现控制,保持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动态平衡,从而维护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如前所述,为了克服和矫正市场的盲目性和滞后性所导致的“市场失灵”,国家(政府)开始介入经济生活,对经济活动施加干预。
但政府也不是万能的,也会因干预不到位或干预错位而导致“政府失灵”。
为了克服“看不见的手”(“无形的手”)与“看得的手”(“有形的手”)存在的缺陷,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保障。
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方式之一,同样无法克服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所固有的局限性。
所以,为了规范宏观调控中相关主体的行为,维护宏观调控秩序,保障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及其目标的顺利实现,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
这种法律就是宏观调控法。
所谓宏观调控法,就是指调整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经济法,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在理解宏观调控法的概念时,要区分注意实质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与形式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
实质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是泛指一切调整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不问其是以何种名称命名,也不问其是法律属性为何。
这种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既包括宏观调控单行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宏观调控内容的条款。
形式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基本法,即统率和指导宏观调控法的“根本法”,对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宗旨、目标、基本原则以及机构设置和基本制度等内容作出规定,以统一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并使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协调一致和互相配合。
如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美国的《充分就业和国民经济平衡增长法》等。
我国目前暂未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所以在理解宏观调控法时,我们更多地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
二、调控对象
所谓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对于其调整对象,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所谓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如计划调节关系、税收调节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这种社会经济关系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
它是为了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整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2)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履行管理经济职能,以间接手段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间接管理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调控过程中,与市场主体之间普遍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由于宏观调控关系事关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涉及到国民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内容十分广泛,对其具体范围的描述和归纳不尽相同。
有的学者认为,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的功能和目的的不同,可以把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分为两类:
一类是指导性社会经济关系,指国家在引导市场经济行为方向的过程中发生的调控关系,包括因执行产业政策产生的社会关系、因计划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另一类是调节性社会经济关系,是指国家实施经济调节手段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包括财税调节关系、金融调节关系、价格调节关系等。
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关系主要包括:
(1)制定宏观调控法律法规过程发生的社会关系;
(2)有关国家机关运用宏观调控措施进行日常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3)在监督检查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还有的学者直接通过列举的方式来说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认为宏观调控关系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14],或财政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国家计划关系、产业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对外经济关系等。
上述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的描述只有采取的方法或切入的角度的不同,并无实质性的差别。
根据宏观调控的内容和手段来划分,宏观调控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规划调控关系。
规划调控关系,是国家发展经济理念的完善和升华,是对计划调控关系提法的修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主体,但这并不排斥规划的作用,而是要实行市场调节手段和规划调节手段相结合。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
“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三者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
“国家计划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是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主要依据。
”因此,国家规划是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宏观调控法应当对国家规划作出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规划调控关系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其内容涉及到宏观经济的各个方面,是其他调控手段的基础和依据。
其他一些宏观调控关系,如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都可全部或部分纳入规划调控关系中,无需单独列举。
2、财税调控关系。
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财政是指国家在资金的管理、积累、分配和使用方面的经济活动。
国家通过对公共物品和公共资源的筹集与支出的调节,调控国民经济的结构与运行,使社会经济活动沿着预期的方向发展,从而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
这些手段主要包括预算的安排、税率的调整、国家信用以及财政补贴等,在这些手段的运用过程中,国家始终是一方主体,这些活动是一种国家经济活动,是国家为协调社会再生产,运用公权力对公共物品和公共资源的再分配的活动。
在此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即为财税调控关系,即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一种分配关系。
由于这种关系既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属性,又显示了明显的宏观性和总体性,应当由宏观调控法进行调整。
3、金融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了稳定金融市场,以引导资金流向、控制信用规模为目的,对有关的金融变量实行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首先,货币调控和信贷调控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极为重要的手段之一,金融调控关系是在货币流通和银行信贷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货币流通和银行信贷为基础的经济关系。
其次,金融调控关系是国家的金融主管机关运用各种金融杠杆调节货币供给总量和结构,在全社会配置货币资金,进而影响非货币形态的经济资源之配置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等金融调控行为而产生,调节目的在于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之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业直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
这种关系是国家动用公权力对金融主体、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进行管理或干预的过程中而产生的,显然是具有宏观调控性质的关系,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三、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也是所有宏观调控主体参与宏观调控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理论界尚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项:
间接调控原则、计划指导原则和相互协调原则;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有四项基本原则,即调控法定原则、调控绩效原则、调控公平原则、调控适度原则,或平衡与优化原则、有限干预原则、宏观效益原则、统分结合原则,或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政府调控法定原则、政府调控适度原则、注重调控效益原则;有的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共有五项原则,分别是决策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维护受控者权利原则、保障宏观调控理性化运行的原则和调控手段法治化原则;还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有六项基本原则,即间接调控原则、计划指导原则、公开原则、合法原则、适度性原则和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等。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由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的特殊性所决定,体现宏观调控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精神,并能与市场规制法等其他经济法的部门法相区别。
基于这样的分析,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四项:
1、统一协调原则。
如前所述,宏观调控关涉的是国民经济全方位、全过程的全局性、总体性问题,内容广泛、全面,宏观调控法在对其进行调整时,要注意把握好统一协调的原则,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
所谓“统一”是指宏观调控决策权要实行集权化,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不能过于分散,各自为政。
这是因为宏观调控措施均具有宏观性,目标在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情况作出调整,在全国形成一个统一化的大市场。
如果允许各个地方、或各个部门能自行采取宏观调控措施,势必造成市场的混乱和经济的无序,最终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所谓“协调”是指作为宏观调控措施的规划、财税、金融等调控手段相互之间要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发挥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的作用,完成宏观调控的任务。
国民经济是一个错综复杂而又有机联系的系统,在这个系统内,所有的方面是环环相扣、紧密联系的,如果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势必对其他环节产生影响。
同时作为调控措施的调控手段又各有特点,在调控经济实践中各有其优越性和局限性,,只有借助于各种手段的合力协作,能能真正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
2、宏观效益原则。
宏观经济的调控涉及的是国民经济的全局性、整体性的利益,如产业体的利益、生产经营者全体的利益、消费者体体的利益、国家的根本利益、全社会的公共利益等。
这就要求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而不是单个产业、单个部门或单个地方的效益和利益。
单个产业、单个部门或单个地方的效益和利益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宏观经济效益的得到了提高,相反,有时可能会有损于宏观经济效益。
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要求协调发展,也只有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宏观经济的效益的增长。
所以,强调宏观调控法的宏观效益原则,目的在于规范和约束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引导和激励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防范和克服国家宏观调控行为与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冲突与矛盾,从而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协调、持续的发展。
3、间接调控原则。
间接调控原则,是指政府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市场主体的活动,使其符合整个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的原则。
[26]作为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方式之一,宏观调控主要不是采取强制性的手段直接针对微观领域或某些个体进行干预,而是按照宏观规划的目标和方向,给宏观调控关系的参加者以引导和激励,促使其朝着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努力。
如果宏观调控手段直接对微观领域或具体个体进行干预,就会使这些微观领域或具体个体的经济发展脱离宏观经济轨道,社会经济也就无从协调发展。
所以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要坚持间接调控的原则,国家通过规划、财税、金融等调控手段,激励和引导市场主体沿着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和轨道,有目的、有步骤的开展经济活动,使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协调一致,从而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4、依法调控原则。
宏观调控涉及到社会资源和公共产品的配置,以及经济利益的调节,涉及到调控主体的权力配置和市场主体权益的保护。
宏观调控手段运用不当,或运用“失度”,必然会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危害经济的发展。
所以,在规范宏观调控行为时,宏观调控法肩负着“维权”和“控权”的双重职责,通过权力制约来控制政府调控行为的“失度”和违法,通过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
这里的依法调控中的“法”字,既可以指法律,也可以指法则、法度,即规律。
所以,依法调控原则主要包含了两层含义:
一是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依宏观调控法规定的权限、方式、内容和程序行事,不得恣意妄为,损害受控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即政府调控不得冲击和削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相反应当促进和保护市场机制调节功能的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依法进行干预;政府一般不得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
参考文献:
[1]梁小民编著:
《西方经济学基础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6-8页。
[2]潘静成、刘文华主编:
《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337页。
[3]李昌麒主编:
《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刘志云、卢炯星:
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4)
[5]肖江平:
《论经济法体系的构造》,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宏观调控 调控 对象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