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及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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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衢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16年衢州市市区堵点整治工程—路灯迁改工程(二次)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016年衢州市市区堵点整治工程—路灯迁改工程(二次)。
2.工程地点:
衢州市市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按实结算。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八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四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略)
通用条款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为准。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见《合同协议书》第六条。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适用于本合同文件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省、市、地方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等,《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35号)、《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施工取费费率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调整的通知》(衢住建办【2016】91号)等。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及省市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条文和有关规定,现行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标准规范。
如果“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为准。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签订本合同后3天内提供,并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3套施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与施工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收到发包人(监理人)通知后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一式2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7天内。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衢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衢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1.10.1条执行。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按《通用合同条款》1.10.4条执行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合同条款》1.11.1条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1.11.1条执行。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合同条款》1.11.2条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1.11.2条执行。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超过15%时,比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和审定预算价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后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取低值: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取高值。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按《业主代表责任制》。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7天前移交。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通用合同条款》2.4.2条执行。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当全部工程完工,准备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提供全套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3套竣工图、3套技术资料和电子版竣工图及资料光盘一张。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委托办理开工前的各项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其余事项按《通用合同条款》3.1条执行。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见《项目班子人员组成名单》;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见《项目班子人员组成名单》;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见《项目班子人员组成名单》;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见《项目班子人员组成名单》;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见《项目班子人员组成名单》;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的代表人。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不少于24日历天/月,未达到的每少一天罚500元,按月考核,违约金从项目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项目经理不到位累计达5天的,发包人及监理人给予警告,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项目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中标项目负责人施工期间离岗七天以上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如发现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组织施工,发包人有权按违约处理,并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如发现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按违约处理,并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后7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五大员)每人每月到位率不少于27日历天/月,未达到的每少一天罚500元,按月考核,违约金从项目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项目班组采用指纹考勤机进行指纹和头像同步考勤,每天上午9时—10时之间一次,下午3时—4时之间一次;考勤机、电脑等配套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安装、维修。
项目班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工作牌包括姓名、工作单位、照片、岗位等信息。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专用合同条款》3.3.4条执行。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按《通用合同条款》3.5.1条。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详见施工图。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合同条款》3.6条。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本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在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前,支付中标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或相同金额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保函)(元,以银行汇票、转帐支票或担保方式),缴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或财务部门)。
按照工程进度同比例退还(无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如有违约,则同步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后退还。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本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根据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前期协调、施工现场协调、工程监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无。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无。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及衢州市等有关部门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服从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全部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未尽事宜按《通用合同条款》6.1.1条执行。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6.1.4条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专用条款6.1.1条执行,未尽事宜按《通用合同条款》6.1.5条执行。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在监理人发出开工令后28天内预付此项费用总额的100%。
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业主要求实施到位。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7.1.1条执行。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2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2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无。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日期前7天。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7天。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并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的,工期可以延长,但因此引起的费用不予考虑。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承包人发生工期违约的,实际工期(签字工期除外)比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五扣罚工期履约保证金,精确到个位数,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算,如延误工期超出合同工期10%的,扣除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扣除全部工程履约保证金。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7.6条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无。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考虑并承担相应费用。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8.6条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由承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由承包人提供。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9.4条执行。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缺项、漏项、设计变更等。
变更程序按衢住建[2013]68号、衢市政[2011]35号文和招标文件等规定执行。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因漏项、设计变更等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调整方式: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应由承包人按审定预算价编制相关规定及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口径(其中人工、材料、机械及费用计取标准均按审定预算价中计算标准,尚未发布除税信息价的建设工程材料,按财税部门公布对应的材料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和浙建站信〔2016〕25号通知确定的除税信息价计算公式,结合发布的含税信息价计算除税信息价)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总报价与审定预算价下降幅度,即结算综合单价=(按审定预算价编制口径计算的综合单价×((投标总报价-暂列金*(1+1.1107))/(审定预算价-暂列金*(1+1.1107))编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
(材料价格衢州信息没有的,按省信息;如衢州和省信息均没有的,以业主、监理、中标人三方共同进行市场询价确定,经市场询价材料价格不再下浮)。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天内审查完毕并报发包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3天内审批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
《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由承包人实施。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用于施工合同或工程量清单中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今后施工过程中如未发生前述因素,此项费用就不存在,不予计算,发包人不予支付。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
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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