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监测视连线传输问答集1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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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视连线传输问答集103
自動監測(視)連線傳輸問答集(103.9)
1、公告對象
(1)指定公告日指定日期為何?
公告對象有那些?
1.環保署已於102年7月11日發布令指定,自102年7月15日起分二階段啟動水質、水量自動監測連線及攝錄影監視連線傳輸工作。
2.第一階段對象為核准許可廢水排放量達每日10,000立方公尺(以下簡稱CMD)以上與經環評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103年7月14日前,完成自動監測(視)設施之設置與連線。
3.第二階段對象為其餘2,000CMD以上工業區、發電廠及核准許可排放水量達每日15,000CMD以上之大型事業,應於103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置與連線。
4.指定日後之1年內(應完成設置日前),如有新設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既設者應擴增廢(污)水量,達到應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規模者,依規定應於指定日之1年內完成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等設施之設置;如於指定日之1年後(應完成設置日後)達到應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規模者,應於新申請取得排放許可證或排放許可證完成變更登記之日前,完成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等設施之設置。
(2)第一批環評工業區之水量是以環評內容所述水量或設計/實際水量為主?
廢污水合併計算產生量或排放量?
依環保署102年7月11日令,第一批對象為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2,000CMD以上者。
(3)重大違規業者之對象為何?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56條,重大違規應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之對象包括:
1、經主管機關查獲有繞流偷排者。
2、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或於限期改善期間內自報停工後申請復工者。
3、1年內違反放流水標準,經主管機關2次限期改善,仍違反該規定,且有排放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5倍以上者(但氫離子濃度指數(pH)、大腸桿菌群及水溫除外),或pH<2或pH>11者。
4、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水質者。
5、排放含水污染防治法公告之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
6、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日前1年內,同一地址、座標位置或土地區段之前1業者,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經裁處停工(業),於限期改善期間自報停工(業),或被查獲繞流排放者。
7、非連續性排放,且有繞流偷排之情事之虞,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8、功能不足者(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者)。
2、監測項目
(1)發電廠應設置那些監測項目?
1.發電廠應於放流口處設置流量計及攝錄影監測設施。
2.屬採海水排煙脫硫之發電廠應監測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屬排放未接觸冷卻水之發電廠應監測水溫。
(2)工業區及事業(發電廠除外)自動監測設施監測之水質項目有哪些?
應監測水質項目為:
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pH)、導電度、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3)水量監測紀錄值之紀錄方式為何?
水量監測紀錄值,依據管理辦法附件二規定,為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5分鐘數據差值,為體積單位。
3、監測數據傳輸
(1)環保主管機關何時提供水質水量自動連線監測系統傳輸模組?
在業者向地方環保機關提出措施說明書,且經審查通過後,主管機關提供業者1組帳號及密碼登入自動連線監測系統網頁,由業者自行上網下載傳輸模組。
(2)監測數據需多久上傳1次?
1.水量、水溫、導電度及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等監測紀錄之傳輸頻率為每5分鐘至少傳輸1次。
2.化學需氧量(COD)及懸浮固體(SS)等監測紀錄之傳輸頻率每60分鐘至少上傳1次。
(3)若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每180分鐘完成1次取樣分析,應如何符合「以60分鐘平均值作為監測紀錄值」規定?
如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無法於60分鐘完成採樣分析,依管理辦法附件二規定,得以180分鐘內之前1筆最新監測紀錄值替代。
(4)因放流口設備至中控室傳輸採用4G或無線網路傳輸,可否使用4G或無線網路傳輸?
1.由於4G傳輸非固定式IP,故可能會有傳輸中斷以致影響數據傳輸,故不建議使用。
2.建議採用有線及固定式IP傳輸較為穩定。
(5)傳輸資料替代定檢申報
管理辦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依規定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設施,且依附件一規定之數據類別、格式進行傳輸,自動監測設施量測及監測紀錄值處理規範符合附件二,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測設施之設置、相對誤差測試查核符合附件三規定者,得以傳輸之水質水量資料,替代定檢申報資料。
(6)業者若無法順利將監測(視)資料上傳,可能原因為何?
1.如業者無法上傳監測(視)資料,請確認監測設施是否發生故障、確認防火牆設定(應為固定IP)、傳輸主機網路連線接頭是否鬆脫、ADSL網路連線是否故障與傳輸模組目的地IP位址設定是否錯誤等。
2.如業者已連線並正常上傳監測(視)資料,但環保主管機關端部分或全部無資料,請確認「全國廢(污)水監測(視)即時資訊系統」業者端建置之基本資料是否正確、確認監測紀錄值傳輸格式是否符合本署102年7月1日環署水字第1020055775B號函規定、確認解檔程式未有因Windows作業系統更新而遭關閉之情形。
(7)環保主管機關收到業者因傳輸模組或網路故障,而另以光碟片提報之監測紀錄值,應如何處理?
環保主管機關應將業者所申報之監測紀錄值,將內容複製至監測電腦主機之D:
\datarec\u\pol1\epbcbtub之目錄下,系統即會自動將監測紀錄值轉入資料庫。
(8)無效數據及遺失數據的替代,如何判斷?
業者在建置自動監測與連線傳輸系統時,應要求設備儀器商依據管理辦法附件二規定,完成無效數據及遺失數據替代程式之撰寫。
4、監測設施設置
(1)水溫計、氫離子濃度指數計及導電度計可否用同一組檢知器(如三合一儀器)?
1.目前法令並未禁止使用三合一儀器。
2.由於採三合一儀器時,當其中某一單元故障,如電源供應器,可能導致多項監測數據遺失,故建議設置三合一儀器時應謹慎評估。
(2)有關CCTV的目標畫面,若事業或工業區的池槽屬地下式池槽,其所拍攝畫面可否為地面層的區域?
若攝錄影監視目標為地下式池槽,則需使用具有紅外線夜視功能之攝影機進行拍攝。
(3)基於保全及供電之考量,放流口監測設施能否設置於廠內?
依據管理辦法第53條規定,放流口應符合「設置於周界外,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地面」規定,故放流口監測設施之設置應符合之。
於實務上,由於監測設施之運作需要供電,且如有保全考量,放流口監測設施設置位置,應依管理辦法第106條第2項規定辦理。
5、申請與審查
(1)進流口及放流口規劃使用相同廠牌型號之水量計,在填寫措施說明書時,能否寫在同1張表格上?
否。
在填寫自動監測(視)設施規劃說明時,監測(視)設施設置位置不可複選,因此,進流口及放流口之水量計應分開填寫。
(2)提出監測設施採行替代措施申請之時間點?
規劃監測設施採行替代措施者,應於措施說明書送審前,送地方環保機關審核,經核准同意後,提出措施說明書送審,並將主管機關同意函列為附件。
(3)攝錄影監視設施如何填寫措施說明書之「量測範圍」?
攝錄影監視設施之量測範圍應顯示為像數,如為Frame則應填寫每秒幾幅,如15Frame/Sec。
(4)如何填寫措施說明書之「監測紀錄值為幾個等時距監測數據之算術平均值」?
以pH值為例,法規規定其傳輸頻率為每5分鐘至少傳輸1次,假設pH值每分鐘記錄1筆數值,累加5筆數據並計算其算術平均值後上傳,則監測紀錄值為5個等時距監測數據之算術平均值。
(5)在措施說明書之「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位置圖」是否只要標示監測設施放置地點?
除標示監測設施設置地點外,應同時標示進流口位置、放流口位置及監測項目、中控室位置及廢水處理流向圖。
(6)168小時連線測試的目的為何?
1.168小時連線測試目的,乃確認從監測設施端到環保局端之系統可連續7日(即168小時)正常連線,且確認資料傳輸格式及數據正確,以利後續連線正常。
2.應依規定申報連線項目及頻率,逐項確認資料是否定時間傳入。
水量、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及導電度,應每5分鐘傳輸一次以上;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氨氮及其他指定項目,每1小時傳輸一次以上。
(7)倘168小時連線測試沒有發生斷線情形,但中間有一段時間監測紀錄值出現0或其他異常情形,是否算通過168小時連線測試?
否。
在168小時連線測試過程中,如有因現場監測設施故障、斷線或其他等因素,導致數據出現異常,顯示系統尚未穩定,因此,若發生0或其他異常情形(例如:
數據出現-9999等)時,應重新進行168小時連線測試。
(8)168小時連線測試之時間點在相對誤差查核(RATA)之前或之後?
應先完成相對誤差測試查核,確認監測設施準確性後,再進行168小時連線測試。
(9)如何辦理相對誤差查核?
相對誤差測試查核(RATA)之辦理,應在執行前5至10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並依據管理辦法附件3查核步驟辦理,以確保監測設施對水樣具有正確解析能力,並應於查核結束日起20日內,將測試結果向主管機關申報。
(10)於驗收測試168小時連線測試中,如果斷線,是否需要重新測試?
1.倘若斷線原因可歸責於廠方者,則須重新起算。
2.倘若斷線,屬非歸責於廠方者,則無須重新起算。
(11)確認報告書之相對誤差報告有效期限是否有規定?
1.相對誤差報告日期應於安裝監測設施後,於提報確認報告書之前完成。
2.執行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RATA)之前5至10日,應先向環保局申報預定執行期間及檢驗測定機構名稱。
(12)確認報告書附錄2下方所列之「確認人員簽章」是否由事業單位指派之人員簽章確認?
是,應由該事業單位指派之人員簽章確認。
(13)設置完成後多久需提送確認報告書?
1.完成168小時連線測試後,依法規定應執行連線前。
2.汰換及變更者,應於汰換或變更15日前向水污染防治許可核發機關提報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措施說明書,並於汰換或變更完成2個月內,提報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確認報告書,向水污染防治許可核發機關申辦許可證(文件)之變更。
6、水量水質監測設施校正與維護
(1)關於自行校正與委外校正之資格認定為何?
水量水質監測設施之校正,應依據管理辦法第108條附件一規定,須依原廠規定辦理。
(2)若未來儀表校正(尤其是自行校正者)不確實,有無處分之依據?
未依規定實施校正,監測數據視為無效,致未達有效數據百分率,依管理辦法附件一第10點及第11點相關規定實施人工檢測。
(3)在那些情況下,主管機關得依監測數據查核結果,要求增加相對誤差測試查核(RATA)頻率?
例如有效數據百分率不佳,或經常故障維修情形等,主管機關即可要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增加相對誤差測試查核(RATA)頻率。
(4)備用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的相對誤差測試查核(RATA)應如何執行?
另執行前是否亦須要向主管機關申報採樣?
樣品來源是否有限定?
1.依據管理辦法附件三第3點規定,應由經水質檢驗認證合格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依據附件三之相關規定完成相對誤差測試查核(RATA),並出具報告。
2.依據管理辦法附件一第13點第2項規定,備用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的相對誤差測試查核得免向環保主管機關申報預定執行期間及檢驗測定機構名稱,但使用備用設施前,應向環保主管機關報備,且應於報備後3日內,提報最近3個月內之相對誤差測試查核合格報告。
3.備用自動監測設施之樣品來源,應以該場址之廢(污)水之水樣進行相對誤差測試查核合格,方得使用備用自動監測設施。
(5)倘相對誤差測試查核(RATA)未符規定,應每日執行1次人工採樣,至檢具相對誤差測試合格報告報請查驗之日止。
由於人工採樣應由水質檢驗認證合格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來執行,若該機構在應執行日的5天後才進行採樣,之前的4天能否由污水廠自行採樣?
否。
所有人工採樣均應由經水質檢驗認證合格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若該機構在應執行日起的第5天始至現場採樣,則當天應分次採5個樣本,補足之前應採而未採之樣本數。
之後應依規定,每日採樣檢測直至檢具相對誤差測試合格報告報請查驗之日為止。
(6)設施故障
依據管理辦法第108條附件一規定,設施故障致前1日有效監測紀錄值百分率未達管理辦法規定者,應以書面、電話、傳真或網路向地方環保機關報備,執行人工採樣。
(7)設施汰換、變更報備
依據管理辦法第107條,設施應於汰換或變更15日前,向水污染防治許可核發機關提報措施說明書,並於汰換或變更完成後2個月內,提報確認報告書,申請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
7、罰則
(1)事業: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依同法第46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2)污水下水道系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8、其他相關問答
(1)檢測設備之廢液,是否可納入污水廠處理?
1.檢測設備之廢液應依環保法規規定處理回收。
2.若使用有害環境的有毒化學物質試劑(參考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依登記文件內容運作(核可文件)。
3.藥劑處理需遵照廢棄物清理法委由專業合格廠商清運、處理,並依廢清法第31條與33條規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說明規劃貯存方式與場所。
(2)法規公告應連線對象在指定之日起1年內,應完成自動監測(視)連線傳輸設施之設置,是否在法規規定應完成日前,完成硬體施設設置即可?
否。
應連線對象應在法規規定期限內,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與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置,並且亦應在期限內,完成相對誤差測試查核(RATA)、168小時連線測試、確認報告書審查通過並完成許可證(文件)之放流口資料變更等程序。
(3)地方環保機關伺服器主機因Windows更新或主機當機時,重新啟動時應執行之步驟為何?
Windows更新或主機重新開機時,廢水監測(視)即時資訊系統(CWMS)之資料處理系統及資料解檔程式會停止運作,地方環保機關應重新點選執行「CWMS局端資料處理系統」及「CWMS傳輸資料備援回復」資料解檔程式(如下圖示),重新開啟程式,業者監測紀錄值將轉譯傳送進入地方環保機關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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