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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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CoaseTheorem
科斯定理(CoaseTheorem)
什么是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由得主(RonaldH.Coase)命名。
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科斯定理是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的论断。
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George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
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
“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
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
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
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
如果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会自动使达到。
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可以表述为:
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的选择将会对产生影响。
科斯定理的构成
科斯定理由三组定理构成。
的内容是:
如果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会自动达到。
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
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的最优配置,因而,没有必要存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
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现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个重要的铺垫。
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其基本含义是:
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
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
科斯第二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的交易费用。
在至上的科斯定理中,它必然成为选择或衡量产权制度效率高低的惟一标准。
那么,如何根据选择产权制度呢
描述了这种产权制度的选择方法。
第三定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如果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第二,某一种产权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对这种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施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这种成本也应该考虑;第三,如果设计和实施某项制度所花费的成本比实施该制度所获得的收益还大,则这项制度没有必要建立;第四,即便现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项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则一项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
科斯定理的精华
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
根据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
不仅是研究的有效工具,也可以解释其他领域很多经济现象,甚至解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
比如当人们处理一件事情时,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代价(不一定是货币性的)太多,人们可能要考虑采用交易费用较低的替代方法甚至是放弃原有的想法;而当一件事情的结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时,人们一定会选择付出较小的一种方式。
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
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
明确产权和交易成本
钢铁厂生产钢,自己付出的代价是铁矿石、煤炭、劳动等,但这些只是“”;在中排放的污水、废气、废渣,则是社会付出的代价。
如果仅计算私人成本,生产钢铁也许是合算的,但如果从社会的角度看,可能就不合算了。
于是,提出要通过征税解决这个问题,即政府出面干预,赋税使得成本高了,生产量自然会小些。
但是,恰当地规定税率和有效地征税,也要花费许多成本。
于是,科斯提出:
政府只要明确产权就可以了。
如果把产权“判给”河边居民,钢铁厂不给居民们赔偿费就别想在此设厂开工;若付出了赔偿费,成本高了,产量就会减少。
如果把到钢铁厂,如果居民认为付给钢铁厂一些“赎金”可以使其减少污染,由此换来健康上的好处大于那些赎金的价值,他们就会用“收买”的办法“利诱”厂方减少生产从而减少污染。
当厂家多生产钢铁的与少生产钢铁但接受“赎买”的收益相等时,它就会减少生产。
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厂方赔偿,还是居民赎买,最后达成交易时的钢产量和污染排放量会是相同的。
但是,产权归属不同,在上当然是不同的:
谁得到了产权,谁可以从中获益,而另一方则必须支付费用来“收买”对方。
总之,无论财富分配如何不同,公平与否,只要划分得清楚,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是相同的——都会生产那么多钢铁、排放那么多污染,而用不着政府从中“插一杠子”。
那么政府做什么呢明确产权,并且有效地保护产权。
科斯定理表明,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
只要有了产权,人们自然会“议出”合理的价格来。
但是,明确产权只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的一个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
另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不存在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简单地说是为达成一项交易、做成一笔买卖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和产品之外的金钱,如、情报搜集、、条件谈判、、起草合同、聘请律师、请客吃饭,直到最后执行合同、完成一笔交易,都是费时费力的。
就河水污染这个问题而论,居民有权索偿,但可能会漫天要价,把污染造成的“肠炎”说成“胃癌”;在钢铁厂有权索要“赎买金”的情况下,它可能把减少生产的损失一元说成十元。
无论哪种情况,对方都要调查研究一番。
如果只是一家工厂和一户居民,事情还好办。
当事人的数目一大,麻烦就更多,因为有了“合理分担”的问题。
如果是多个厂家,谁排了污水、排了多少,他们如何分摊赔偿金或如何分享“赎买金”就要先扯皮一番;如果是多户居民,谁受害重谁受害轻,怎么分担费用或分享赔偿,也可打得不可开交。
正是这些交易成本,可能使得前面所说的那种由私人交易达到的资源配置无法实现——或是大家一看有这么多麻烦,望而却步。
所以说,科斯定理的“逆反”形式是:
如果存在交易成本,即使产权明确,私人间的交易也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各有所指,但并不是完全独立、没有联系。
最根本的是明确产权对减少交易成本的决定性作用。
产权不明确,后果就是扯皮永远扯不清楚,意味着交易成本无穷大,任何交易都做不成;而产权界定得清楚,即使存在交易成本,人们在一方面可以通过交易来解决各种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
科斯定理的不足
1.科斯定理中的零交易费用的假定本身就不存在(不现实)。
科斯自己也承认这一点,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他写到:
“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交易费用是不存在的。
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
真实的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
”
2.科斯定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循环论证。
科斯一方面认为企业的存在是因为交易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又认为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由企业与市场交易费用两者相比较确定的,“采用一种替代物的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就使产值增加。
”“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
”“只要企业的低于它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的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从而陷入循环论证。
3.科斯定理的悖论性。
科斯认为只要费用小于市场自由交易费用,那么政府管理就比利用市场机制更为有效。
这与他的的主旨,即私有产权条件自由交易有效率的基本论点相悖。
科斯定理和它所引起的进一步研究、推翻了外在性和必须要求政府干预的假设。
但其并没有用“市场总是能自我调节”的假定去取代它。
科斯定理承认,如果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高得使人无法承受,市场就会失败,结果经济学家们对通过降低成本以纠正市场缺乏效率的做法的兴趣比以前更强烈了。
所以,批评者认为科斯定理过分滥用交易成本只是在理论上才成立。
把市场的每种失败都归咎于交易成本,这样一来就等于把看作是某种理所当然的事了。
科斯定理及其所辩护的的最大弱点是:
难以对为数较少的交易者之间进行的交易作出解释。
换句话说,当众多的买者和卖者的假设不成立时,那么,交易成本就没有供求预知这个因素重要:
这时经济学就走进了博弈理论境界了,在那里就不难作出结果有效的论断了。
科斯定理的实际应用
科斯定理给我们以启示,对我国、、解决外部效应问题都十分有用:
(一)指导国企改革的深层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历经坎坷:
从放权让利、利改税飞到1994年以来大多数国有企业实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成绩显著。
但最终离走出困难还有一定距离,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改革中深层次的矛盾显现出来。
国有企业仍不能适应需要,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尚未理顺,权责不清,政企政资不分,调整困难等等。
这些问题都充分说明了扩权让利和政策调整的改革思路实际上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由原有的体制所形成的深层次的弊端,它没有真正涉及到变革、、建立、转变及固有产权合法权益保障等问题。
也就是说,以往的改革政策没有给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清晰界定,从而导致了全民资产经济关系模糊、全民资产关系模糊、全民资产经营权关系模糊。
由此而导致政府扮演资产所有者角色,不可避免地这种职能和行政管理、经济调节相混淆;企业没有法人产权,难以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生产者;管理活动受到干预。
由此可见,国企改革关键是,通过产权关系的清晰界定,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指导国企改革与多元化
建立现代企业的制度是由企及草始方向,建立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公司制度,而公司制通常是应该实行的,这点也是在企业中建立现代治理结构的前提。
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是通过市场来完成的,必须在中实现。
而我国传统国企的使得国企没有产权交易的权力,产权交易难以在市场中发生,并且产权交易成本过高、、行政上拉郎配、产权制度政治性较强等等。
这些都影响了在市场交易中择优挑选效率最高的产权结构,从而在宏观上社会资掠不能最优配置,浪费严重。
在企业层面上,困难重重,法人治理结构步履维艰。
为此,必须给国有企业以产权交易的权利和自由选择合约的权力,使国企通过的交易活动,以低的交易费用达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指导解决外部效应问题
科斯定理最初就是在解决外部效应问题的方案中提出的。
科斯认为传统经济学对纠正外在性方案时都有缺陷。
首先,政府税收。
这种方案要求税收当局必须明确知道该企业给社会或其他成员施加的外在性成本,这在有时是比较困难的。
其次,。
这种把两个企业合并以把内部化的方案只适应于外部性影响面不大的情况,而对→些复杂的、面积大的外部性问题不适应。
基于这两个方面的局限,以界定产权、用市场交易来解决外部性的方案被科斯提出了。
科斯指出,只要产权界寇是明确的,并且交易费用不太大,允许产权自由交易,则只要产权初始界寇,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
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外部效应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方法,受到社会及经济界的关注。
科斯定理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科斯定理在水环境保护的应用
根据科斯定理,水环境保护中产权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产权明晰是前提
为了保护,必须解决水资源污染的效应问题。
随着水资源污染程度的加剧而导致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尖锐,这就要求建立水权制度,使水资源配置,通过市场机制保护水资源。
但是,水资源作为一种具有和竞争性的,界定其私有产权难度较大。
从目前国外的研究结果和改革趋势来看,政府和市场相结合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即在政府运用政策法规进行调控的同时将水资源纳入的轨道,以便充分利用市场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的,从而实现和可持续利用的最终目的。
因此,要达到运用市场手段优化水资源配置,解决水资源污染外部不经济问题,从而保护水资源的目的,首先要求政府做出符合市场规律的以为核心的市场制度安排。
我国宪法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国家的水资源所有权是为而设置的,其目的并不是使国家获得对于水资源所有权的实际。
在客观上,国家的水资源所有权也只能授权他人行使。
如何满足水资源所有人直接支配水资源及通过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解决水资源所有与使用之间的矛盾,这正是确立水权制度的最初动因。
确立水权制度,必须安排水权。
即在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之外设置水权,并将它作为与水资源所有权并存的一项制度,已经成为现代世界各国变革水法制度,优化水资源配置,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多元价值的必然选择。
2.产权交易是水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
现代各国水法对水权一般也规定为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
所有人可以在保留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约定设立水权,转移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并取得相应的对价。
而这种约定由非所有人直接取得水资源、的行为,实质上就是所有权人对水资源的一种法律处分。
从非所有人方面而言,水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有效手段。
非所有人可以通过与水资源所有人签订合同取得水权,并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之进行使用和收益。
由此,既解决了由水资源的有限而带来的不能人人拥有的矛盾,又使水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得以流向其利用效率较高的部门。
同时,还完成了水资源“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
水权在市场上可交易,也可以依法进行、入股、出租。
这样,就为利用和实现水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对交易双方意味着成本和收益,水资源的经济价值突出,人们自然会高效率地使用它,进而实现对水资源的保护。
3.发挥政府在水环境保护中的制度供给作用
水资源产权的国有性质导致了产权模糊下的“公共物悲剧”,产权改革势在必行。
关于如何界定水权,水权可否交易,如何实现水资源配置的最优化等,前面已作了较为清晰的论述。
然而,谁来界定水权科斯定理已给出了答案:
政府界定水权,政府在水权交易中供给制度。
这已为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是成功的做法。
如澳大利亚政府水工业战略性改革框架明确,在水分配和水权方面,州政府将执行严格、科学的水权和水分配系统,前提是水所有权与分离,并对水权明确定义,如拥有权、使用权及其数量、、可交易性和质量等,并取得显著成效。
因此,我国政府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理论逻辑,利用来规范和约束各利益主体,促进水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合理使用。
通过供给法律制度对水权主体在环境保护、、防洪等方面进行强制性、规范性制约;通过供给行政制度,如契约合同等,对水权种类、内容、范围等方面进行限定。
这样,在水权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同时,国家和水资源所有人还可以从保护水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对水权人予以制约,要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既要考虑个人效率,又应注意人类生存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实现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殷瑜.论科斯定理的意义.商业经济.2005年第08期
2.刘胜会.科斯定理的实际应用研究.商业研究.2002年第13期
3.邓莉梅洪常.科斯定理在水资源保护中的应用.生态经济.2006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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