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知识问答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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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知识问答精品
国土资源知识问答
一、耕地保护
1、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答: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是一定时期内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是“吃饭田”、“保命田”。
划定的基本农田的面积应当达耕地总量的80%以上。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要经国务院批准,并对占用的基本农田予以补划。
2、什么叫合理利用土地?
答:
土地利用,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使用土地资源的行为。
合理利用土地,主要是根据土地资源的不同类型、性质、特点和地面的环境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科学有效的使用,以达到最佳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具体讲,由于我国人多耕地少,要求一切能用于农业的土地,要尽量用于农业生产,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提供更多的农产品,非农业建设利用土地,能用少用地的,不得多占用土地,真正做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3、合理利用土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
要做到合理利用土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在土地空间上做到布局合理,因地制宜、因地施用;
(2)农业优先,宜粮则粮,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林则林;(3)珍惜每一寸土地,不宽打宽用,不浪费土地,不荒芜土地,不破坏耕地;(4)必须依法使用土地;(5)应用经济手段使用土地;(6)节约用地与开发利用土地并重。
4、什么叫统一管理土地?
答:
统一管理土地,是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来统一管理城乡一切土地。
统一管理土地的具体内容包括:
城乡土地的调查、统计、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审批、法规监督、土地监察、登记、发证等10多项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
5、为什么要对土地实行依法管理?
答:
土地是十分有限而珍贵的自然资源,是国家和人民最宝贵的物质财富,是人类赖以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一切生产和生存的源泉。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
为了切实强化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行为,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给子孙后代创造良好的生存条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中发[1986]7号文件。
指出: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强调:
“全国都必须认真贯彻实行计划生育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要大力保护土地资源,有计划地开垦荒地,坚决纠正乱占耕地现象。
”为了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用法律规范强制保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6、什么是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答: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是指确定一定区域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管理方法,规范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的耕地保护工作行为,确保耕地保护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的制度。
自1990年以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设在全国范围由点到面、由部门到政府得到逐步推进。
除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外,还有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等形式。
目前,全国近2/3的省份建立了地方政府耕地目标责任制,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后,根据各地区情况,分解耕地保护指标,由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上级国土部门与下级国土部门分两条线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明确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指标。
由上级政府及国土部门定期考核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并在考核的基础上建立耕地保护奖惩制度,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今后要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领导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部将在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反映各地工作实际效果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和耕地占补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考核结果,使目标责任制切实对耕地保护起到促进和保证作用。
7、什么是农用地?
答: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什么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答: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用地审批
8、什么叫“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答: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这就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为市县政府,开垦费用可以打入建设用地成本;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建设项目用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建设单位;村庄集镇建设占用耕地,承担开垦耕地义务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9、什么叫建设用地?
答: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10、居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材料?
(1)个人申请;
(2)乡镇规划部门签署意见;(3)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4)村民代表讨论同意意见;(5)国土所实地勘察意见;(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1、何为存量划拨建设用地?
答:
所谓存量划拨建设用地,就是指用地单位(个人)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用途超出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有偿使用的轨道。
市区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存量划拨建设用地具体为:
(一)商服用地:
1、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2、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信用社等用地;3、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等及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4、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5、其他经营性用地:
营利性的教育、体育、邮政、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用地。
(二)工矿仓储、交通运输用地:
1、工业生产及其附属设施用地;2、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附属设施用地;3、汽车站场、售票点等;4、港口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三)其他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
1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补偿?
答: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当地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无偿划拨的,不予补偿;依照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收回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使用土地年限和土地开发情况给予补偿;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给予补偿。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权收回农民的宅基地?
答:
虽然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农民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或者擅自收回农民的宅基地。
但在下列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是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的:
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宅基地;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③因住宅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
属于第一种情况收回农民宅基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14、村民小组能够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吗?
答:
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这是考虑到自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具有一定自治权的村民小组来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
据此,如果村内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就由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因此,村民小组可以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
15、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经营、管理?
答: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三、土地市场建设
16、土地有偿使用有那些制度?
答:
国有土地出让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
17、什么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答: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就近期建设用地位置与数量及时向城市政府提出土地的收购储备建议,协助政府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要加强对土地收购的规划指导工作,以利于收购的土地能够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供进行土地收购的单位办理征地、拆迁等土地整理活动需要的相关手续。
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18、什么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制度?
答:
即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制度。
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
19、什么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制度?
答:
即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让结果确定使用者的制度。
20、什么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制度?
答:
即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使用者的制度。
21、为什么对经营性用地要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
答:
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其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从制度和源头上保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廉政建设。
土地是国家和社会最大的资源和财富,是生产要素市中价值最高的资产。
对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审批如果不严格规范,容易滋生腐败。
一些腐败分子利用职权搞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攫取巨额地价差额,造成了土地资产的严重流失,破坏了党风廉政建设。
大力推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利于遏制权力进入市场,减少人为因素对资源配置的干预和不合理控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是有利于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健全土地市场规则,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源性资产配置的新机制。
虽然我国在土地市场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竞相压低、减免地价吸引投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等。
如果不遏制这些行为,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土地市场难以形成。
大力推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能够实现国家土地资产的最大效益,而且能够提高政府供地的市场化程度,促进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22、什么是挂牌出让?
答:
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包括底价在土地市场进行公告,在公告时间内接受竞买人竞价,最后由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竞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出让方式,是土地的使用权招标、拍卖以外的又一种公开交易方法。
挂牌公告期限为30天。
23、何种类型的土地适用于挂牌出让?
答:
经营性用地的出让仍以招标拍卖为主。
挂牌交易主要适用范围是竞争性不强的经营性用地的出让。
24、如何参加国有土地挂牌出让活动?
答:
在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有一竞买人可到南京市土地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按规定提供报名材料,经审核后符合竞买条件的,按规定交付竞买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后即可参与竞价。
25、竞买人应采用何种方式报价?
答:
竞买人报价必须采用市土地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的竞价书,进行现场书面报价。
竞买报价书一经提交并确认有效后,不得撤回,竞买人对竞买报价书的有关承诺承担全面履行的义务。
竞买人可在满足加价幅度的条件下多次报价。
26、如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得者?
答:
在规定的时间内,只有一个竞买者,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出让条件的,则土地使用权由该竞买者获得;有两个以上的,由最高报价者得;无人报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则此次出让不成交。
27、挂牌出让活动报名和竞价的截止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
报名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期满前三天,竞价截止时间与挂牌公告期满时间相同。
28、存量划拨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五十四条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是: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29、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有哪些?
答:
存量划拨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具体为:
1.金融、娱乐、旅游、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要一步到位,实行出让方式有偿使用;对于小面积经营性用地(主要指一幢大楼中占用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按统一的标准分别办理出让手续。
2.经营性城镇公用设施用地、社会事业用地,可由用地单位选择出让或租赁方式有偿使用。
采取出让方式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范围内企业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实行授权经营的,由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委托代管的,由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其他改制企业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置。
4.采取租赁方式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按年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租金。
土地租赁年限最低为3年,最高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年期的最高年限;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租赁年限同房屋租赁年限。
未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不得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
擅自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改变用途、转让、出租、抵押的,一律按违法用地查处。
30、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标准如何确定?
如何征收管理?
答:
1.在规定期限内,以出让方式办理的,按照不同用途、不同地段纯地租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以租赁方式办理的,缴纳土地年租金。
2.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卫生、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费参照工业类用地纯地租标准确定收取;3.对于困难企业,缴纳土地年租金确有困难的,由土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可以在适当期限内缓缴土地年租金。
4.具体的出让、租赁价格,县国土资源局应建立内部会审制度,集体研究决定。
5.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实行租赁的,参照国有土地年租金收取标准执行。
6.土地出让金由县国土资源局开具联系单,县财政局收取。
国有土地年租金由县国土、财政委托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取,按年上缴财政。
31、什么是土地收购储备?
答:
土地收购储备是为了保障我国土地市场的规范高效运行,政府依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依法通过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征用集体土地,对相关权利给予合理补偿后,进行储备和必要的前期开发、整理,并根据土地市场需求,按照计划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土地市场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土地收购储备的主体是地方政府,其中部分工作可由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完成。
32、土地使用权出租有那些程序?
出租申请。
出租人就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拟出租情况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出租申请,同时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使用状况材料、拟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出租合同(草案)、租金标准等资料。
审核。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申请后,一方面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是否与出让(租赁)合同有抵触及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土地用途是否改变等。
另一方面要调查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即出让或租赁土地使用权是否真正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的要求进行开发利用等。
在无异议的情况下,一般15日内向出租人给予是否同意出租的回复。
签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就出租合同的主要条件协商一致后就可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出租合同公证。
出租合同签订后应到司法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领取公证书,这主要是保证出租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使出租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办理出租登记。
由登记责任人(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租赁双方)或其他代理人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租登记,并提交应登记文件的副本和文件资料。
这些文件资料主要有;出租合同及公证材料、出租人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承租人身份证等。
四、土地登记
33、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登记中起什么作用?
答:
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登记中负有行政审核审批,代表政府向土地权利人核(换)发土地权证的职能。
在自我举证的情况下,土地登记机关明确土地登记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报件不予受理,将地籍调查、宗地测量等大量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由有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承担,为了确保办理质量,土地登记机关将按《土地登记办法》等法规,对中介代理机构办理的报件材料进行严格的把关和监督管理。
34、中介代理是什么样的机构?
答:
中介代理是连接土地权利人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了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代理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
代理机构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具备代理资质;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项目标准,依法照章纳税;按“尊重意愿、自主选择、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开展代理,为土地权利人提供优质服务。
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和人事部门的培训考试,取得上岗资格证。
35、土地权利人对自我举证做不了的事怎么办?
土地登记自我举证时,可能会出现土地权利人对地籍调查、宗地测量等许多事情自己做不了,也不知如何办的情况。
为了帮助土地权利人解决这一困难,中介代理机构应运而生,中介代理机构可以帮助土地权利人收集资料、填写表格、地籍调查、测绘出图、整理举证材料,报送到政府部门窗口受理、审核、审批,批准后为土地权利人代领土地证书,提供一条龙服务,使土地权利人感到更方便、更省心了。
36、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自我举证中的义务?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和行政审批受理标准,自我举证时土地权利人必须提交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批准书、出让合同、相关协议)、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宗地界址确认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宗地位置(主要地物、界址点坐标)、宗地图、面积计算表等,如委托代理登记的还需提交代理委托书等等。
土地权利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37、什么是土地他项权利?
答: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
土地他项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种植的权利;空中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设施的权利;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土地租赁权,是指出租人将土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耕作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种植并获取收获的权利;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转移抵押土地的占有,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所物权。
38、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如何确认?
答: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须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39、什么是土地证书的年检?
答:
是政府土地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证书管理所采取的一项土地管理措施。
根据国土资源部在部署开展的1999年全国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要求,土地证书年检的内容包括。
查验本辖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办理了土地登记;查验土地证书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或者改变用途等是否依法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查处土地证书年检范围内的违法批地、违法用地行为、查处无用地等。
40、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一般有三种解决办法:
①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即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
如果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
②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即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
一般来讲,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但作出处理决定须以人民政府名义并出具处理决定书。
③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五、执法监察
41、《刑法》及有关行政处分规定的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答:
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我县人多地少,人均耕地拥有量低于全国水平。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少数干部法制观念淡簿,为追求眼前利益和政纪,置土地法律法规于不顾,违法批地用地,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土地资产的流失。
上述规定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广大用地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领导和党员干部的用地行为,使他们模范地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用地行为。
42、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又是如何规定?
答:
2001年3月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1999年8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湖北省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以上规定和办法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对行政处分的规定,一是对土地使用者、管理者的不同主体及其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从警告直至开除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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