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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协议书共7篇
股权变更协议书(共7篇)
第1篇:
股权变更协议书
杨凌鼎康饲料厂股权变更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向甲方及丙方转让其持有的杨凌鼎康饲料厂40%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章程修正案
甲乙双方认可《杨凌鼎康饲料厂章程修正案》中约定内容。
一、股权变更
乙方将所占有的杨凌鼎康饲料厂的40%股权40万元出资转让于甲方30万元,丙方10万元。
二、转让条件
1、本次股权转让,甲乙丙三方同意按照甲方投资参股杨凌鼎康饲料厂的出资额为计价基础,扣除公司应收款项比例,计算甲方及丙方收购款。
变更后甲方占股权90%,丙方占股权10%。
2、甲方支付金额=30万元.丙方支付金额=10万元。
三、工商变更登记
《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变更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签署后,甲方,丙方将购股款支付给乙方后。
乙方指定专人在10天内配合甲方,丙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第2篇:
股权变更
(六)股权变更
●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或权力机构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权力机构成员签字、企业盖章);
3.企业各股东认可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股东方的董事会决议,股东盖章);
4.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5.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复印件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补充章程);
7.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修改合同、章程或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股权变更后企业的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为外资企业的免交企业合同);
8.新中方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新外方股东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外国投资者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文件];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均须附中文译件);
9.填报股权变更后的《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10.新增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授权人)和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载明:
接受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11.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原件。
注:
在申请报告中作出如下承诺:
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及相关情形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
⑴企业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企业股东向非股东投资者(新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⑵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但股东不按原出资比例缴付增资额的,以及企业增加新股东并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1份,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
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权变更协议。
⑶企业股东因未缴付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自愿退出企业,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
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的,提交退股股东自愿退股声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
在没有投资者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而导致企业注册资本调低,且符合法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的,企业须同时向审批机关申报调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⑷企业股东已缴付部分出资,但未缴清全部出资,在不违反法定的出资规定情况下,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该部分股权的,提交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资股权的声明(原件1份,有关股东法定代表签字,股东盖章)。
注:
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东声明。
⑸企业股东不履行企业合同规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义务,守约股东依法申请更换股东、变更股权的,提交:
①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②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催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③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原件。
注:
在本情形下,必须提交的基本资料中的企业申请报告和董事会决议代之为:
守约股东的申请报告1份(打印,全部守约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⑹企业股东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股东在企业持有的股权的,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该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⑺企业股东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或裁决其股权变更的,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⑻企业股东合并或分立或其他方式重组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该股东股权的,提交股权承继者获得该股东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⑼企业股东经其他各方股东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股东股权的,提交:
①审批机关批准质押批文(复印件1份);
②出质股东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复印件1份);
③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取出质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⑽属第⑴、⑵项股权变更原因,且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含新股东)的股权结构有国有资产出资的,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2021年第3号)执行。
[即提交:
①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股东的产权单位同意该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打印,产权单位法定代表签字,单位盖章);②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需变更股权的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③有管辖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注:
●本情形提交的①、②、③项文件可代之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明确批准股权转让价/承让价或股权变更后的具体出资比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对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不能明确其股权结构不含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原件1份)。
⑾股权变更后的新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
①新股东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变更为新股东的决议(原件1份);②新股东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③新股东最新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④税务局出具的新股东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第3篇:
股权变更协议
股权变更协议
甲方:
临安市琦翔灯笼有限公司(法人:
孙文琦)乙方:
孙飞翔(股东)
兹有乙方孙飞翔在临安琦翔灯笼有限公司有40%的股权,在公司成立到现在为止肆万元股金一直没有拿出。
经双方协商,乙方(孙飞翔)退出40%的股权,今后100%股权归孙文琦。
公司里帐一切已清。
以后临安市琦翔灯笼有限公司的责任、权利、义务跟乙方没有任何关系。
特此申明!
甲方:
乙方:
抄送办中心变更
2021年12月30日
第4篇:
股权变更委托书
委托书
委托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受托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委托人准备将
的出资股份转让,因我(们)事务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纳税手续,现委托
为我(们)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
代理签署由地税部门出具的并经地税部门认可的有关文书、表格。
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签章、指纹):
年
月
日
委托说明:
1、本委托书属委托人自愿委托,受托人由委托人自行选择,并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经委托后,受委托人在地税部门办理手续时,需委托人签署的文书、表格可由受委托人代为签署。
3、本委托书一式一份,随变更资料流转到地税部门。
第5篇:
股权变更流程
一、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8、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公司股权变更程序
三申报的具体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原股东会决议。
(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
(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
(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
(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
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
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主席。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经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修正案须写明修改后完整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8、《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
9、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1、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2、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6篇:
公司股权变更
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问:
怎样办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四)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五)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六)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九)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
四、五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6、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7、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8、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9、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0、新股东承诺书;
11、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2、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3、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7篇:
股权变更手续
股权变更手续
股权变更手续
股权变更登记和审批手续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特殊性,股权转让虽采取签订合同的一般民事法律形式,但因股权不可能像有体物一样进行物理形态的移转,其交付转让与物的交付转让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
完整有效的股权交付应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两方面的内容。
在公司的股权权属变更中,与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相比较而言,股权的变更登记应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以其作为股权权属变更的要件具有更充分的理由:
(1)股东的股权产生于公司的登记和成立,其转让当以登记为要件;
(2)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只是公司出具和控制的股权证明形式,易出现不规范的随意行为,不具有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力和公信力;(3)股权代表着十分重要的财产利益,其财产价值许多情况下要远大于其他财产,甚至不动产,为防止和减少可能的纷争,有必要规定与不动产转让类似的登记生效要件。
实践中,当事人对股权的交付并不总是能做到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的完整交付,只办理了权属变更而未移转权能或只移转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时常发生,这是产生股权转让纠纷的客观原因。
另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经常发生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原股东利用权属尚未变更、公司控制权尚未移转的事实,转移资产、非正常分配股利以及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恶意对公司提起巨额报酬请求权之诉,并在审理中与公司通过快速调解结案,以图通过民事判决的形式使其主张的巨额非法利益合法化;另一种情况是原股东和公司故意不协助或不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受让方作为新股东的权属变更登记,原股东依然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股利分配,侵害股权受让方权益的情形。
因此,股权的完整交付直接关涉到股权转让相关各方的切身利益。
我国的民事主体立法对股权的变更登记和审批手续的办理作了相应的规定。
依据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股权的变更登记与审批手续的办理与股权转让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但其究竟对股权转让的效力有无影响,有何影响,实践中不无争论。
本文着重从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探讨。
一、股权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1、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在合同效力的判断上采纳了多层次的效力判断标准,如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等。
不同的评价结果能够在最大限度内实现合同行为中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的完美结合。
新的合同法对我国的社会现实影响深刻。
这是因为,千百年来,我国是一个行政主导的社会,行政权力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传统上,我国也无私法意义上的权利意识,尤其在传统势力最盛的广大的农村,契约关系和契约意识根本没有立锥之地。
体现在民事立法上,立法者不是给权利主体营造更大的自由空间,而是处处体现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立法中大量存在不得、必须、禁止、应当等词语和特定的行为必须经过审批、登记等程序、否则不生效或无效的规范。
对于上述词语、法律规范的解读,直接影响着我们适用法律的结果,不同的理解将导致判决结果上的根本差异。
法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何种类型的规范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行深入地认识。
而在司法领域,合同的效力判断曾是一个令人迷惑的领域。
究竟哪些登记手续影响合同效力、哪些与合同效力无关,这在当前司法实务中确是一个令人眼花缭乱的领域。
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大量的合同效力被否定了,这与现代合同法促成交易、鼓励交易的目标相悖。
法律不仅没有
保护受害人,反而保护违约而获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有人评断这乃是奇怪的法律。
而在西方国家,权利是法律和诉讼的核心,合同的效力制度并不发达。
我国新的合同法确立了合同有效优先的原则。
合同的效力判断有其自身的判断标准。
合同的效力首先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主体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内容是否合手法律和公序良俗、标的物是否确定可能)进行判断。
关于登记手续与合同效力关系的判断规则,合同法借用刑法上“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的表述方式,实行“不生效法定”和“推定生效”的规则。
其基本原则是,一般情况下,应适用区分原则。
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虽规定应进行登记但并未规定未经登记不生效的,则虽未经登记,合同仍发生效力。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的情况下,才可将登记与效力挂钩,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私人利益的尊重。
依据上述规则,我国的公司立法并未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行为生效的要件,也未规定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则转让行为无效,因此,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无关。
2、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
从我国上述立法体例看,虽然规定股东的变动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但此处规定的“应当”的法律规范属于法律规范类型中的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
应当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是对交易关系当事人私人利益的冲突进行协调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只是提倡和诱导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采取特定的行为模式,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利益,犹如陡峭山路上提醒路人小心的指示牌。
这种倡导性规范的存在,是与我国目前大多数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水平相对较低,防范市场风险的意识较弱有一定的关系。
对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而言,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如果登记有瑕疵,按照商法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以认为登记是真实的,转让方仍必须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处罚。
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是管理机关对未办理变更登记进行行政法上相应责任追究的处理行为,它并不意味着转让行为无效。
由此可见,在股权转让中的股权变更登记,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转移权利应进行登记,这种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宣示性登记,其仅仅在于公示权利,而不在于决定合同的效力。
它主要起证据作用,使得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外观性,并进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商事行为无效,而且,股权变更登记只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中的事项,不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也只是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问题。
对于股权转让的双方而言,股权变更登记并不必然影响股权转让的实际发生。
二、股权变更审批手续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根据国家经济管理或国家安全的需要,公司性质属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违反法定转让程序的,其转让无效。
其基本出发点在于该类公司的股权转让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故需要国家意志进行干预。
虽然此规定带有明显的时代色彩,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但因它属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该规定属于效力型的禁止性规范。
效力型的禁止性规范是禁绝特定交易行为的发生,以此来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在该法律规范未被废止之前,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又无进行补办的可能,则仍应严格依此执行,依法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为尽量维持合同的效力,对此作变通处理。
如:
股权转让已经合营他方同意,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股权受让方不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股权转让方诉请受让方和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审批手续,并要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法院就转让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请,先行作出判决,判决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到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批准手续,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请,待先行判决生效后,视审查批准机关的审批结果再行处理。
如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入到审批机关申报了股权变更,并得到审批机关批准,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股权转让款支付事宜。
上述处理方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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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 变更 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