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诈骗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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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诈骗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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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诈骗案例
地产诈骗案例
地产诈骗案例
【篇一:
地产诈骗案例】
【案例1】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
王某2012年购买了一处商品房,面积89.5平方米,王某按89.5平方米交了房款,2013年9月交房后,王某找专业人士进行测绘发现房屋面积只有80.5平方米,现在王某应该怎么样主张他的权利?
答:
盈科()夏辉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处理原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介个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于支持。
买受人决定不退房的话,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为此,本案中,面积误差比已超过3%,并且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王某可以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王某如果不想退房,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上述规定返还购房款。
【案例2】代人买卖房,合同有无效?
2008年4月,李某通过中介购房,并与徐某签订定金合同,交了10000元定金,后以徐某非产权人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
答: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
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违反《》第403条“关于隐名代理”之规定,无论徐某对相对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在实施该代理行为前后,均不影响其委托代理关系成立。
即若受托人徐某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张某可直接选定委托人主张其相应的合同权利。
为此,本案李某认为徐某故意隐瞒争议房屋权属状况,且在未披露其与房屋产权人就该套房屋存在代理关系情况下即以自己作为出卖方与张某订约,该行为已对李某构成欺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案涉合同应认定有效。
李某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所付定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案例3】精神病人的卖房效力?
夫亡,其妻李某患精神分裂症。
夫兄赵某持李某身份证件,以抵债为由,将李某名下公房以7万元低价售予张某。
李某能否要回房子?
答: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
赵某未取得李某法定代理人书面授权,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受李某法定代理人口头授权,故应认定赵某无权代理李某处分案涉房屋。
即便张某与李某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赵某亦无权以李某名义将房屋处分给张某用以抵债,故合同无效。
张某明知房屋产权人系李某,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有充分理由相信赵某取得处分该房代理权,况张某实际并未支付合理对价,故不能认定张某善意。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某应将案涉房屋归还李某。
【案例4】定金条款表述与适用
2007年3月,王某与李某约定,前者以37.6万元购买后者房屋,并交付定金的6000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定金收条一张。
后因李某反悔拒绝订约并将案涉房屋另售他人,王某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其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答: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
收条虽载明了房屋产权证号及房屋总价款,但未对房屋面积、四至界址、房屋价款及房屋交付时间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等主要条款形成书面约定。
故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李某已订立房屋买卖协议。
李某收取的6000元不是合同履行定金,而是订约定金。
王某可选择订立合同或放弃定金,李某也可选择订立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
李某在收受王某定金后拒绝与王某订立合同,而与案外人订立买卖合同并收受全部购房款,构成缔约违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因王某未提出支付的诉讼请求,故对王某提出的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继履行的诉讼请求,法院很有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5】2010年4月,项某通过房产中介购买邹某房屋,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成交确认书,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贷款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获银行批准的,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款,以现金支付给出卖人,居间服务费7.05万元.2010年5月,邹某与项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中介依据项某主张居间服务费.争议焦点:
1.房产中介居间义务是否履行?
2.应否交纳居间费用?
答: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
首先,要看居间是否完成?
房产中介为买方提供了房源信息服务,促成买方与卖方就涉案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房产中介已履行了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义务,故有权收取相关居间费用.
2.居间费用.买方在其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拟贷款140万元,贷款因买方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管理中心批准的,买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卖方.买方并不在限购之列,只是贷款手续更加严格.买方虽未能顺利获得贷款,但买方承诺其自行筹集房款支付给卖方,且买方在居间成交确认书中确认,买方应向房产中介支付全部居间弓间报酬.此后,买方又为房产中介出具欠条,称其拖欠房产中介居间服务费.买方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买方与卖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免除其向房产中介支付居间费的义务.
【案例6】土地出让金,该哪万补交?
2008年10月,鲍某将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证(黄证)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陈某,约定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税收费用,合同特别告知中载明非居住房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过户时,因对何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存在争议致诉.争议焦点:
1.买受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2.土地出让金由哪方负担?
答: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
案涉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税收费用.签约时,陈某作为买受人已阅看过该商铺产权证,而该类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凭证与出让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利凭证在颜色上即有明明显区另氏故,陈某应预见到该类黄证商铺需缴纳的税费可能与绿证商铺需缴纳的税费有区别,且该份合同又作了特别告知.
从系争商铺买卖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双方已就系争商铺完成了实物交付,陈某已获取了该商铺的使用收益权能,现为最终取得该商铺的完全产权,而要求鲍某协助办理该商铺产权之过户登记手续,在有明确约定情况下,故由作为买受人的陈某承担并无不当.
【案例7】购房尾款的支付时间----全款须到位,还是先交房?
2009年12月,王某以总价款60万元购买茅某二手房一套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关于尾款支付约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时支付尾款1万元、关于交房约定茅某于2010年2月5日前腾出系争房屋并通知王某进行验收交接,王某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内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茅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王某作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签约后,王某支付茅某房款59万元,茅某于2010年3月19日要求王某支付尾款1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追索.王某主张以茅某逾期炙房应付违约金、未结清抗辩.
答: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
合同明确约定全款到位交房,交房时王某支付给茅某购房尾款1万元,现双方确认已于2010年3月19日交房,而王某未能按约定支付尾款,故茅某1诉请应予支持.
王某称茅某存在逾期交房等诸多违约行为及收取约定交房日以后租金的情况,即使属实,与本案亦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能成为王某拒绝向茅某支付购房尾款之理由.
【案例8】售房广告的法律效力
一虚假做广告,损失怎补偿?
案情:
开发公司在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尤诺拥有首创私家游艇码头,浪漫情缘后花园等内容,并在售楼处公开悬挂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开展示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但实际上所建游艇码头和后花园系租赁他人土地而建.工商局对此广告行为认定为虚假并给予罚款处罚.购房人杨某得知后,起诉要求赔偿.争议焦点:
1.虚假广告如何认定?
2.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答: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
开发公司在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允诺的内容,并在售房时建好的游艇码头和后花园,系租赁他人土地而建,开发公司对此事实予以隐瞒.工商局对开发公司的虚假广告行为均作出了认定并给予罚款处罚.据此,开发公司的行为对杨某购房的选择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一定的影响,开发公司应对给杨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9】无证预售房合同效力
—无证预售房,合同有无效?
案情:
2006年4月,刘某与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先后支付了房款124万余元.嗣后开发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但不久又因占地不合法被撤销.争议焦点:
1.合同效力如何?
2.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答: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
刘某与开发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时,明知后者并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虽后来开发公司取得了该证,但嗣后又被撤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案房屋不具备买卖1的条件,故案涉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合同的履约条款主张违约责任,故刘某要求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10】转按揭二手房屋纠纷
—转手按揭房,贷款如何偿?
案情:
2008年4月,童某将按揭房屋作价21万元售与刘某,约定余下10方元按揭款由刘某承担,如刘某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造成童某信用受损,则刘某应按贷款额度的5%.每月赔偿给童某,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3万元.2010年5月,刘某将该房作价23万元售予吴某.2010年6月起,刘某连续3个月停止支付贷款.争议焦点:
1.刘某是否根本违约?
2.能否解除合同?
答: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
本案刘某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且有继续履行意愿,其3个月未按期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另考虑到刘某已与第三人就该房屋签订买卖合同,解除本案合同将给吴某利益造成影响,故本案合同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既约定了概括性赔偿违约金3万元,又约定了具体性赔偿违约金即当刘某未按期归还房贷应按贷款额度的5%.每月赔偿给卖方,故童某依法可选择适用,但赔偿违约金的支付应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鉴于刘某违约行为系非根本性违约,实际造成童某的损失亦较轻,故对刘某提出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怠见予以采纳.
【案例11】无可归责于双方情形
—合同未签成,责任应在谁?
案情:
2008年5月,朱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张某房产,约定房价款131.5万元,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朱某依约交纳5万元定金.1个月后,双方未依约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对未签约原因,朱某主张因对方提出作低房价而不能协商一致,张某与中介公司称系朱某无法借到购房款、要与爱人商量为由拒签.争议焦点:
l.合同未签之原因是什么?
2.定金是否返还?
答: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
三方签订的房地产居间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最终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朱某主张其因不愿作低房价,要求以131.5万元合同价成交,但张某不同意.张某主张其同意以该合同价签约,虽该主张有中介公司陈述印证,但考虑到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实际代理张某与朱某洽谈买卖房屋事宜,故张某的上述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因双方就合同价格最终未能协商一致,而导致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且属于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原因所致,故张某所收取的定金5万1元依法应返还朱某.
【案例12】开发商在网站上进行售楼宣传的法律性质
----宣传虚假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案情:
开发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在宣传资料中宣传园区内有篮球场,购房者杨某就是爱打篮球才选择购买该房屋的,但在实际交房时,杨某发现园区内并没有篮球场,杨某感觉自己被欺骗了,杨某该如何主张权利?
答: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
开发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的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要约邀请对于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开发商在要约邀请中承诺的内容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应当履行,如果不履行,则将对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为此,购房者杨某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开发商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篇二:
地产诈骗案例】
亲戚有套住房要卖,这一两个月来,带客户来看住房的中介不少,但成功率几乎为零。
理由是房价高,八楼,顶楼,住所偏僻,两房装修后变成一房。
这样的房子,说实话要出售真有点困难,适合的人群一般限制在单身白领和过度期的新婚夫妻,所以我一直不大相信,在房价如此高时,亲戚能把该房卖出。
今天下午,亲戚突然打电话给我,非常着急兴奋,说上午有中介带人来看房,对方下午就想签合同了,让我务必一起去签合同。
中午回家,忙着吃饭休息,下午起来上网查了一下该房产中介的信誉度,结果发现很多负面新闻。
本来房产中介有负面新闻很正常,但我认为如果超过一些原则,则需极度谨慎,而且在谈判时对这些方面要特别留意。
有些买卖客户甚至在网上诅咒该房产公司要倒闭,所以我告诉亲戚,最好对该公司持怀疑的态度,不要轻信。
亲戚想着对方约定下午3点半见面,所以催促我赶紧出发。
而我认为,我对该中介情况不了解,虽然在本地和外地都买卖过房子,经验比较丰富,但有3年没接触这一块,而且如今出了新政策,也必须温习一下买卖流程和注意事项,掌握一些新情况,好对付那些狡猾,没信用的房产中介。
尤其亲戚太老实,年纪又大,是中介最好的诈骗对象。
亲戚是个非常守信用的人,认为必须要准点到。
没办法,我只好跟她出门了。
在的士上,我让她把今天上午和中介及买房见面的情况详细地跟我说明一下。
听说今天一大早,中介说有个买方非要买顶层的楼房,一定要看,也一定要买,亲戚就高兴地跑去了。
然后,亲戚说买方30岁左右,买房子是为了结婚,但是带了一个男伴来,看完后很满意,就说下午签合同。
听到这里,我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个买方是中介的托,于是告诉亲戚,保持警惕性,不要急于卖房子而上当受骗。
亲戚心不在焉地点点头,还在想象房子顺利出售的情景。
她很难相信,自己会上当受骗。
在我们出发的路上,还不到3点半,可是中介不断打电话来催促,保证买方确实已经到了。
等我们到了该中介公司,两个陪同看房的男女将我们领进一间签合同的会议室,然后关门出去。
过了一会,他们的部门经理出现了,说要看看房产证。
我问,买方在哪。
他们说在另外一个房间。
我请他们把买方叫来。
他们坚持要先看房产证。
我提醒亲戚,只能给复印件。
中介很不高兴,说只是检查,不会拿走,看完后就出门,又把门关上了。
过了一会,中介经理带着那两个卖房小姐先生进来,又要求看别的证件,又询问是否了解要缴纳的费用。
亲戚回答都了解。
该经理问,都有哪些,你说说看。
我马上阻止亲戚,请经理把买方叫来,三方对面谈,不必这样分开谈判,还要转达,而且这时已经4点了。
中介说稍后,因为买方有事要办理,所以稍候过来。
于是我们就开始等买方出现。
过了一会,中介经理拿来一份合同范本给我。
我事先准备好了一份曾经签订过的工商局认可的有效且成功的三方合同,于是拿出来对应一下,发现该中介的合同存在许多问题,翻到封面一看,竟然不是工商局的标准合同,于是要求他们给出标准合同。
他们说标准合同不够细,所以用自己的。
我明确说明,必须以标准合同签订,不足部分可以补充协议。
他们没招了,就请来了更高级的经理来解释。
这时,时间已经4点半了。
我提醒他们,如果买方没诚意,我们只好改天再来签约,因为这样拖延时间,今天就无法在银行营业时间内从银行收到买方支付的定金了。
没想到,中介说买方已经提了四五万现金来了,正在点钱,而且定金和房产证要押在中介。
我忍不住觉得好笑,知道这是个骗局了,如今哪有年轻人提着四五万现金当面点呢,去银行检验和存储就行了。
总不能,他提四五万来点半天,我们再这么带走吧。
我于是抛出了两个问题,第一,由于当天签完合同,房产证原件要押在中介,所以买方的定金必须给我们,不能押给中介;第二房子的首付款只能冻结在买卖双方共同的账户内,中介无权代收或抵押中介费外的任何资金,包括无权要求开设三方账户。
如果不能满足这两条,房子不交给他们出售,也不和他们签合同。
高级经理见我对此态度坚决强硬,不容商量妥协,便和其他人一起要求亲戚做主。
因为买卖多套房子,深知中介的狡猾和没信用,我宁愿多疑也不轻信,告诉亲戚,如果不能这样执行,我没有胆量和信心帮她继续签合同。
亲戚说一切听我的。
高级经理说,他不能对此做主,只能看买方的。
我对亲戚再次强调,如果该中介和买方不是骗子,为了保证下午能够收到定金,必须要求5点前见到买方。
而且合同签订需要的时间比较长,没有三四个小时都无法结束。
亲戚同意我的看法,催促买方出现。
该中介有些紧张,说买方就在公司。
我们要求过去看他,他们说暂时不行。
我告诉亲戚,没必要再等了,可以回家了。
我们来到电梯间时,中介的大部分人都出来,请我们不要着急,再等等。
我请对方叫买方出来,他们说买方刚刚走,但就在附近,再稍等。
为了使亲戚确信,这是骗局,我让中介当面打电话给买方。
中介看了看经理,犹豫了一会打电话给所谓的买方,支支吾吾说不出话来,后来把电话给我。
我请他马上出现,没想到,从中介公司里走出一个一脸无知的小伙子,懵懂地看着我们。
中介人员不断对他使眼色。
我请他掏身份证给我看,结果一看,真是好笑,是假的身份证。
我把身份证给亲戚看,亲戚恍然大悟,这个人不是早上那个买方。
小伙子急了,说自己不是买方。
中介人员也马上纠正说不是,买方是小伙子的朋友,就在附近,马上就来。
而所谓的四五万现金,根本不见踪影。
我告诉亲戚,真的不要再怀疑了,这是诈骗无疑。
提示:
这起诈骗的目的是把房产证骗到手,甚至以假买方身份来购买该房子,但卖方什么也得不到。
我们回家路上,中介依然不停打电话来。
亲戚下定决心再不相信这家诈骗公司了,虽然受了欺骗的伤害,但是也算一次教训,以后和中介打交道要更加小心谨慎!
亲戚气愤不已,中介想解释什么,又说得乱七八糟,无法自圆其说。
许是很早就参与了商业买卖活动,对人性总有点悲观失望,对经营买卖总是持多疑谨慎的态度,在这起诈骗案的开始,我就不断地询问亲戚各种细节,先怀疑这是否诈骗,然后环环相扣地看是否有漏洞和破绽。
因为如此,这些年我才能小心驶得万年船,躲过了多次的买卖陷阱。
下面是之前我经历的另外两起房产陷阱案例。
第一陷阱
2007年,当时买卖房屋,我不在当地,所以没有参与,让家人参与。
由于家人性格温和宽厚,所以没有计较,而且急于卖了房子离开当地。
在中介的欺骗中,和气地按照买方的要求签订了不公平的合同。
合同漏洞百出,全部不利于我们卖方。
买方甚至可以在收房后,如发现房子有问题,可以扣除房款的最后尾款。
这对于卖方来说,是绝不能接受的,因为这条款太粗了,没有细节具体化,这样买方可以随意以任何借口要求扣除房款。
但家人太善良了,相信上了年纪的买方不会欺诈自己,想宽以待人,和气生财。
结果,更名到买方的房产证出来后,买方不支付第二笔房款了,假称不在当地,过一阵子回来,却偷偷地让中介帮他把房产证通过关系弄出来。
因为这时,房产证是买方的名字,而取房产证的房产中心的通知条在中介手中,所以只要中介愿意,他们就可以摆脱卖方取得房产证。
我们当心卖方和中介使诈,也委托关系去查,果然,中介正在帮买方耍手段。
我们立即制止了,要求他们马上来支付第二笔货款,而且必须更改合同,因为我终于找到了合同中一些破绽,可以有效地制止他们的行为,并请求房产中心的朋友和他们领导来抵制这种欺诈行为。
更改了合同后,我们明确了许多细节,不给买方以任何借口扣押房款的理由,也留了个心眼。
没想到,我离开当地后,中介还是偷偷帮买方把房产证提前取出,虽然尾款也付了,但属于违约啊,没办法,家人也只好不计较,交房给买方。
但问题是交房后,没有任何问题,买方却要扣押维修基金一万元,补充说房子有问题,但具体什么问题又无法说明。
这时候怎么办呢,他们忽略了我在合同中做的手脚,告诉他们如果不支付,我们许诺给他的家具电器可以全部拿回。
他们没有这样咬文嚼字的水平,所以没想到有这样的条约不利他们。
其实这套房子是当地最好路段最好最新的楼盘,新房都没住满一年,装修很高档,没有受到任何破坏,所以当时很气愤这个买方如此贪心不知足。
买方见有把柄在我们手上,而且我们有房产中心的关系可以处理中介,还可以告他们违约,支付违约金,买方只好老实地把最后一笔款项付给我们了。
提示:
这起案例中,买方联合中介,给了中介很高的佣金,想不在卖方的监督下,偷偷提前取得房产证,这是严重违约行为,导致的结果是,买方取得房产证后可以拖延或不支付卖方尾款,也可以因此提出任何不合理条件损害卖方利益。
第二案例
卖了上面的外地房子后,我独自在福州买了第一套住房,当时已经一个多月没出门过了,兴匆匆地早上去看了房子,有点稀里糊涂地相信了漂亮又和善的中介小姐,在她的催促下,中午就回家取定金,然后又赶去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然后才发现自己身陷囹圄,进退两难。
卖方虽然是真实要出售房屋,但中介方和卖方显然是一伙的。
当时只是怀疑,事后他们亲口确定,他们是老乡,所以老乡托老乡出售房屋,房款差价归中介。
可是狡猾的卖方,故意说他们提出的价格很低,想让我仇恨中介,让我和中介先发生纠纷。
中介便私下和我商量,不要和买方私下沟通。
这一切都太复杂了。
他们看着我一个貌似小女孩的样子,怀疑我有能力购房,同时庆幸遇到的是一个好欺负的善主。
结果,他们没想到,从中午开始,我可以不吃饭,与他们在合同问题上字字计较、句句斟酌了4个多小时。
本来他们想以一个团队加一个卖方,拖垮我一个独立作战的小女子,以最有利于于中介和卖方的利益签订不平等合同,结果我却是不怕这样的场合,他们不知道我曾经签订了多少对外贸易的复杂合同,涉及的金额都是几十万的美金,早已适应了这样的场合,不会慌张不会害怕,所以陪着他们战斗了4个多小时,终于先把他们的精力全部都拖垮了,最后不得不在重要条款上让步妥协,不再集体欺负我。
因为他们还不了解,我不仅会做生意,还是个爱咬文嚼字的人。
当合同签订好后,交付定金后,卖方对我充满了敬佩,提出要开车送我回家,想打听我从事什么工作,学过什么知识,说很佩服我。
这时候,一般女性都会以为卖方真的欣赏自己。
其实这卖方并非好心与你认识或诚意打交道。
他打听这一切,都为了知己知彼,为继续作战未雨绸缪。
在之后的买卖环节中,卖方联合中介继续想方设法欺骗我,只要我稍微不留心,就在支付某些费用时被他们所扣押,或应该由他们支付的费用却由我来支付。
因为签订合同当时,我因为信任那个中介女孩,仓促上阵,所以那份合同签订的自己并非太满意,所以事后才多了点麻烦。
虽然最终我顺利地拿到了房产证和土地证,但是他们不想给我房子钥匙,也不去缴纳拖欠了一年多的水电费和物业费,想让我自己去想办法把房门拆下来,让我去替他们垫付。
幸好,合约规定必须同时交付,所以以这条,我要求他们如果不交给我房子钥匙,不缴清拖欠的费用,我也不付尾款。
最后,他们妥协了,终于按照合同规定来做。
但毕竟我有精疲力尽,心力交瘁的感觉。
因为基本整个过程全部自己一个人下来,除了要应付贷款等自己方面的问题,最可怕的是要小心地防止被诈骗和欺负,勾心斗角好累好累啊!
提示:
这起案例,卖方和中介是老乡,同样是联合一起欺负买方,伺机把各种费用摊派给买方。
这些费用多的话可以上万,而且可以在收到尾款后,联合中介拒不交房,却可以告我违约,让我付违约金,幸好合同的句子,我有办法合理辩证,他们只好妥协公平交易,他们交房,我付尾款。
由于买卖房屋的经验比较丰富,所以我在路上又支招给亲戚,提醒她注意一些细节。
她忐忑不安地,对刚刚发生的事情还没回过神来,不相信自己真的差点被骗了,一脸的茫然,不过总投来信任和感激,骄傲的眼神,对的士司机赞扬我聪明能干!
我也为帮她逃离这次诈骗感到庆幸。
请大家注意本文中,我以红色加大字体说明了中介欺骗客户的环节。
这可对大家买卖二手房有所参考借鉴。
说实话,买卖二手房的整个过程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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