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令3(影1道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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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令3(影1道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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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共6条一一一一.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二二二二.建设单位要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要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要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要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三三三三.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费用;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条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共6条四四四四.禁止禁止禁止禁止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买、租赁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买、租赁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买、租赁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五五五五.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要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要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要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要报送有关安全施工的资料报送有关安全施工的资料报送有关安全施工的资料报送有关安全施工的资料;六六六六.对对对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做出了规定。
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做出了规定。
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做出了规定。
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做出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共8条一一一一.勘察勘察勘察勘察单位要保证勘察文件的真实、准确,单位要保证勘察文件的真实、准确,单位要保证勘察文件的真实、准确,单位要保证勘察文件的真实、准确,并要保证勘察作业中的安全并要保证勘察作业中的安全并要保证勘察作业中的安全并要保证勘察作业中的安全;二二二二.设计设计设计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考虑安全施工的要单位要在设计中考虑安全施工的要单位要在设计中考虑安全施工的要单位要在设计中考虑安全施工的要求,对设计文件负责求,对设计文件负责求,对设计文件负责求,对设计文件负责;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共8条三三三三.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要承担安全监理的责任单位要承担安全监理的责任单位要承担安全监理的责任单位要承担安全监理的责任;四四四四.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要保证有关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要保证有关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要保证有关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要保证有关安全的设施和装置是齐全有效的;安全的设施和装置是齐全有效的;安全的设施和装置是齐全有效的;安全的设施和装置是齐全有效的;五五五五.出租单位应当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出租单位应当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出租单位应当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出租单位应当提供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工机具及配件;工机具及配件;工机具及配件;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七第十七条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共8条六六六六.拆装单位要保证拆装过程中的安全,并拆装单位要保证拆装过程中的安全,并拆装单位要保证拆装过程中的安全,并拆装单位要保证拆装过程中的安全,并应当进行自检,合格后方能使用;应当进行自检,合格后方能使用;应当进行自检,合格后方能使用;应当进行自检,合格后方能使用;七七七七.确立了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确立了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确立了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确立了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测制度,并明确了检测机构的安全责的检测制度,并明确了检测机构的安全责的检测制度,并明确了检测机构的安全责的检测制度,并明确了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任任任。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第二十三条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共19条资质资质资质资质证件证件证件证件资本资本资本资本装备装备装备装备人员人员人员人员技术技术技术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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