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量化评分标准及细则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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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量化评分标准及细则三篇
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量化评分标准及细则三篇
篇一:
XX市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量化评分标准
项目
内容和评分
说明
(A)
知识
水平
与业务进修
(满分
20分)
得分A=
(1)+
(2)
(1)基本分:
硕士研究生毕业18分
双本科毕业15分
本科毕业13分(含高中专业合格)
双专科毕业11分
大专毕业9分(含初中专业合格)
高中(中专)毕业7分(含小学专业合格)
(2)加分:
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实际知识水平确实很高,业务进修成绩突出(加1-5分)。
①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加2分;
②在职进修中,高一级加1分;
③研究生课程班结业,加2分;
④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加4分;
⑤参加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加3分;
⑥参加XX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加2分;
⑦参加宜兴市级骨干教师(班主任)或省级网上班主任培训加1分;
⑧被评为优秀学员加1分。
以上④-⑦四项取最高分,不累计。
其余加分可累计,但不超过5分。
(B)
教育
教学
工作
(满分
60分)
得分B=
(1)+
(2)
其中
(2)=①+②+③+④+⑤+⑥+⑦
基本
分
(1)
(满分
40分)
a.教育工作:
教书育人,能做好班主任工作和学生思想工作,在学生德育和学校管理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10-15分)。
①基本分10分。
②现任年级组副组长2分,组长3分,中层干部4分,副校长以上5分。
③符合班主任工作任期内三年或任教以来五年的得5分,任期内担任副班主任工作三年或任教以来担任副班主任工作五年的得3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得0分。
④任小学一级或中学二级教师以来,获校级先进,一次加1分。
以上②-④加分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分。
b.教学工作:
能胜任教学工作,达到规定周课时数,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较好(20-25分)。
①基本分20分。
②现任备课组组长1分,教研组副组长2分,教研组长3分,教务正副主任4分。
③任小学一级教师或中学二级教师以来,上校级公开课、研究课一次加1分,市级2分,XX市级3分,省级4分(要提供证明材料)。
以上②③加分可累计,但不超过5分。
教育
教学
工作
加分
(2)
(满分
20分)
①个人或所带班级、处室,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获得显著成绩,在年度以上评比中受到表彰。
获得的荣誉称号:
省级(6-8分)、市级(4-5分)、县级(2-3分)。
获全国级荣誉8分,省政府、教育厅8分,省教科院7分,省各处室6分。
XX市优秀教育工作者5分,宜兴市级3分,镇级(或直属学校校级)2分。
其它集体和单项荣誉取同级最低分。
同类型同年度荣誉取最高分,不同类型或不同年度的荣誉可累计加分,但最高不超过8分。
②教师本人参加教育局、教研室、教科院(所)、电教馆组织的教学业务比赛(技能比赛)获一、二、三等奖:
省级(5—7分)、市级(3—5分)、县级(1—3分)、校级一等奖(1分)
按获奖等级给分。
非教育局、教研室、教科院(所)、电教馆组织的其它省级以上教学技能比赛获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
同类型的取最高等级加分,不累计加分。
不同类型的可累计加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
③教师个人获得各种学科荣誉称号:
教学能手:
市级6分、县级4分、校级2分;教学新秀:
市级3分、县级2分、校级1分
取最高荣誉称号加分,不累计加分。
④指导学生在各级学科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确有证据的:
全国(3—5分)、省级(2—4分)、市级(1—3分)、县级(1—2分)
由学校确认并按获奖等级给分。
要求指导学科与申报职称学科一致,否则不予给分。
各杂志社组织的作文、阅读大赛不予加分。
同类型同年度指导学生取得的获奖成绩取最高分,不同类型或不同年度的可累计加分,但最高不超过5分。
⑤群众测评:
在群众中威信高,公认度大(1-5分)。
同意推荐率达95%以上加5分,达94%-85%的加3分,达84%-80%的加1分。
⑥年度考核(1-5分):
获得优秀一次1分,嘉奖一次2分、三等功一次3分
同一年度获得优秀、嘉奖或三等功,只取最高分。
不同年度的考核结果可累计加分,但不超过5分。
⑦农村任教经历:
中心校1年1分,最高加10分;村校1年2分,最高加15分;农村学校教师服从调剂支教农村学校,1年2分;城区学校教师支教,从第2年开始加分,20XX年后农村初中小学新录用教师满3年任教经历调城区学校后又支教农村学校,也给予加分,以上两者加分标准与所在支教学校教师的加分标准相同。
在村校和中心校轮岗任教的可累计加分,但最高不超过15分。
原在农村学校任教后调入城区学校任教的,以前农村任教经历一律不予加分。
服从组织安排赴外地区支教的:
省内一年5分,省外一年10分。
(C)
教育
科研
(满分
20分)
得分C=
(1)+
(2)
基本分
(1)
(满分
8分)
积极参加教育研究,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①基本分3分。
②获得教科研先进称号:
省级5分,市级4分,县级3分,校级2分。
此项取最高荣誉称号加分,不累计加分。
教科研加分
(2)
(满分
12分)
①省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的论文:
5分/篇(含专著4分/万字或课题研究总结),市级刊物发表论文3分/篇、县级刊物发表论文2分/篇;或省得奖(3—5分),市得奖(1—3分),县一、二等奖(1—2分)。
论文发表1500字以上才能得分。
按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资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以及境外注册的刊物,均不作为评审职称的正式出版物。
省级获奖论文指正规渠道进行的评比,如省教育厅、省教育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省教研室、教科院(所)。
第二作者得一半分,第三作者不得分。
此项得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2分。
②积极参加课题研究,对参加课研成员:
省级3—5分、市级2—4分、县级1—3分,校级1-2分。
课题领题人得高分,成员得低分。
此项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注:
①以上表中各项得分不得超过规定的满分;
②本量化评分标准解释权归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篇二:
XX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及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本标准用于指导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职称评价,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根据XX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各设区市应按照本指导标准的要求,根据本地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特点和教育部《中学教师专业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小学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等要求,按不同学段,分类细化制定具体评价条件。
综合运用业务考试、民主测评、说课公开课、盲审鉴定、专家评议等方式,建立科学、量化、精准的评价体系。
各地应及时将细化的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评价条件和评价办法,报省人力社保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和评价办法,由省教育厅细化制定。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五条坚持以德为先导向。
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坚持教学中心地位。
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学改革,积极探索“轻负高质”教学模式,努力推行素质教育。
切实改变片面强调论文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七条坚持实施分类评价。
中学教师要注重考核其学科专业能力,是否掌握进行教学、研究性学习以及课程资源开发与校本课程开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要注重专业技术技能和参与社会培训的考核。
小学教师要注重考核其实际教学水平和实践经历,是否掌握小学生的认知规律以及小学生品行养成的特点和规律。
幼儿园教师要注重考核其教学实效,是否具有根据幼儿实际制定教学活动方案的能力,以及在教学活动中根据幼儿的表现和需要适时调整活动并给予指导的能力。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自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偿补课,近5年内未出现过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注重教育教学方法。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相应专业(工种)技术等级证书,同时,每两年必须到企业挂职研修2个月。
(四)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五)申报高、中级的教师,近5年、3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九条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二)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45周岁以下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从2020年开始,城镇义务教育教师应具备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3年的经历(原参加的全职支教时间可累计计算)。
(三)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及以上。
(四)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及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及以上。
(五)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XX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XX〕63号),结合教育行业特点,20XX年9月1日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按照《XX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XX〕175号)执行;20XX年9月1日后,继续教育学分按照《XX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XX〕71号)执行。
第十一条普通话能力要求
申报对象普通话要求按原省教委、省语委《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浙语〔1999〕5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二条业务精湛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理念先进,教学艺术精湛,教学风格独特,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普遍认可。
(二)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强的教学本学科及课程的能力和很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能力。
(三)任现职以来,在地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第十三条业绩卓著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社会培训任务。
义务教育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拓展性课程工作量。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所在学校的发展或当地的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
(三)从教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任务,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四)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第十四条示范引领作用显著
(一)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著作至少2篇(部),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4篇(部)。
主持完成至少1项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论文内容应与所教学科对口,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并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特别是在培养指导中青年骨干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在本学科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五章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五条业务精通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并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得到学生普遍认可。
(二)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较好的教学本学科课程的能力和较强的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
(三)任现职以来,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效果良好。
(四)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业绩显著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普通高中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工作量,职业中学教师每学年需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社会培训任务。
义务教育教师每学年需承担学校规定的拓展性课程工作量。
(二)任现职以来,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三)能与学生家长进行良好沟通,并对学生的教育成长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教学科研成果显著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发挥一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选定下列部分指标进行考核:
1.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研究论文,或获县级一等奖、市地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优秀论文,至少2篇。
2.任现职以来,主持过选修课开发且主编过选修课教材。
3.正式出版过与本学科教育教学相关的专著或译著,或参编过与本学科相关的教材。
4.任现职以来,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省级以上教师技能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者取得发明、专利证书,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技能大赛中获奖。
5.任现职以来,参加经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组织的以现场上课为主要形式的课堂教学大赛获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二)能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当地本学科教学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六章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十八条一级教师
(一)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能力。
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教学业务良好。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选定下列部分指标进行考核:
1.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2.具有开发及开设选修课的能力,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其经验在本校或一定范围内交流。
3.具有讲授镇级或片区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4.任现职以来,有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或省级学会三等奖及以上的论文、课题总结,至少1篇。
(四)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九条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胜任选修课开设要求,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一般应具有讲授校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第二十条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材教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和比较好地完成开设选修课任务。
第七章倾斜政策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学历或资历,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获国家级劳动模范、省功勋教师(省杰出教师)、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等荣誉称号。
(二)获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
(三)获省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国家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集体项目排名前三)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不具备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但担任一级教师职务5年及以上者;或虽担任一级教师职务不满5年,但具备规定学历者,再具有下列条件中的2项,可以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一)学校教育、教学主要业务骨干,在教育、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任现职以来,获国家、省(部)或地市级劳动模范,省特级教师,全国或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省春蚕奖,省教坛新秀、省中小学师德楷模等荣誉称号。
(三)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奖,部、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四)有2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五)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较有价值的本学科教材、专著、译著或教学用书。
第二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师,在申报高级教师的评价中应给予倾斜:
(一)已在农村学校任教满20年,现仍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师交流并随迁人事关系,交流期满后留在农村学校继续任教的交流教师。
(三)担任班主任满15年(不含副班主任任职时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且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四)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0年,且仍在特教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一级、二级、三级教师的倾斜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参照本条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乡村学校教师申报高级及以下职称的,论文课题不做刚性要求。
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中学专业教师,申报高级及以下职称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第八章推荐程序
第二十五条申报推荐要根据单位岗位空缺情况,严格按照岗位信息公布、个人申报竞聘、学校考核推荐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考核推荐要坚持竞聘择优、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运用业绩考核、民主评议、满意度测评等方式,推荐的结果要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各级评审组织要加大单位考核结果在评审中的运用,要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考核推荐意见,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申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本指导标准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二十九条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当地教师1/2课时,校领导不少于当地教师1/3课时。
第三十条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
教师职称评审量化考核细则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师德修养、学识水平和专业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和教师专业发展,根据《教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9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XX〕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XX〕104号)、《XX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同等条件下一线教师优先、班主任优先、工作成绩大的教师优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担任教科研工作的教师优先、任职年限长的教师优先的办法,特制定XX学教师职称评审考核细则。
一、评选条件
(一)水平评价基本条件
参照《XX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中的师德条件、专业条件和其它条件执行。
(二)水平评价业务、业绩和破格条件
参照《XX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中的教师水平评价业务、业绩和破格条件执行。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民主测评
主要从思想道德素质、履行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教科研能力五个方面进行测评,满分为100分,评价分数可以保留两位小数。
民主测评占总成绩的15%,其中教职工测评占10%,领导小组测评占5%。
(二)加分项目
1.任本专业(合格学历)年限(应按学历分段记分)
⑴大学本科学历以上:
每任教一年记1分;
⑵大学专科:
参评中教一级的教师,每任教一年记0.7分;参评中教高级的教师,每任教一年记0.9分。
⑶中专:
每任教一年记0.5分。
2.任现职(职称)年限:
40岁以下者每年记1分,40-50岁者每年记2分,50岁以上者每年记3分(采取分段记分的方式进行)。
3.任教期间的教龄,每满1年,记0.5分。
4.近五年以来担任中层及其以上干部、班主任、年级组长、会计每年计3分;担任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党政工团干事工作的每年计1.5分(以最高级别计分)。
5.任现职以来,年终考核为优秀的每年计5分,合格(良好)的每年计3分,基本合格的计1分,没有参加年终考核的不计分。
其中优秀总分不超过15分,外调教师在它校任职期间的年终考核由办公室取证。
6.国家级骨干教师计5分;自治区级骨干教师计4分;市级骨干教师计3分;校级骨干教师计2分。
非骨干教师,三年带一次毕业班课程的按校级骨干教师对待,计2分,三年带两次毕业班按市级骨干教师对待计3分,三年带三次毕业班按区级骨干教师对待计4分。
(只计一次)
7.工作成绩
(1)任职期间,被评为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含优秀党员、教科研先进个人、教改能手等),分别计7分/次(国家级)国务院表彰的;6分/次(省部级)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教育部、人事部表彰的;5分/次(地市级)市人民政府或教育厅、人事厅表彰的;4分/次(县处级)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教育局、市人事局表彰的;3分/次镇政府、区教体局表彰的;校级2分/次。
工、青、妇等先进个人按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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