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金管家怎么办理有效期的变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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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金管家怎么办理有效期的变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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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金管家怎么办理有效期的变更
篇一:
《金管家投保规则》
平安金管家两全保险投保规则
〖说明:
本规则仅适用于《平安金管家两全保险》(908),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产品投保规则()》规定为准〗
1.投保年龄:
18-60周岁
2.年缴保费:
本险种最低年缴保费为1000元,且为1000的整数倍3.风险保额:
该险种不计寿险风险保额,需计入银保意外险风险保额,意外险风险保额为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
需与银保渠道其他产品的意外险风险保额累计,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累计意外险风险保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投保件,需提交人工核保,累计保额在100万(含100万)以上的投保件,需对被保险人进行契约调查;如累计保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需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同个险规则)。
4.附加险规则:
年缴保费2000元(含)以上可以附加其他险种。
本险种只可附加《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796)和《平安附加千禧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4)》(16901)
定期重疾(796):
l投保年龄为18-50周岁,40周岁以内最高投保金额为100000元,41-50周岁最高投保金额为50000元
l最低投保金额为10000元,保额须为1000的整数倍
l每1000元主险年缴保费,可附加不超过10000元基本保额定期重疾,
意外医疗(16901):
l最低投保金额为1000元,1000元以上按500元递增
l每1000元主险年缴保费,可附加不超过500元基本保额意外医疗
篇二:
《平安3-万能判断题》
1.保单账户是保险公司为智悦人生万能险某个客户开设的,此账户的保证利率不低于%。
()(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B。
2.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金额的最低限额是年应期交保费的5倍。
()(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B。
3.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的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现金价值。
()(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B。
4.智悦人生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B。
5.智悦人生万能险的投保人可以暂缓支付期交保费,缓交时间最长可达两年。
()(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B。
6.对智悦人生万能险,无论在任何时候,其危险保额都等于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B。
7.危险保额是指保险公司在某一时点对某保险客户所承担的实际风险额度。
()(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A。
8.智悦人生万能险的追加保费在数额上应大于期交保费。
()(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B。
9.如果单独账户当月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为负值,则公布的智悦人生万能险的结算利率为0。
()(判断题)
B、错
正确的答案是A。
10.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B。
11.智悦人生万能险的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根据自身需要从单独账户中部分领取,保险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
()(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A。
12.对于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确定了期交保费,则可以确定该客户可选择的保额区间。
()(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A。
13.智悦人生万能险中,对于追加的保费,保险公司也要收取一定初始费用。
()(判断题)
B、错
正确的答案是A。
14.智悦人生期交保费最低4000元,超过部分为100元整数倍()(判断题)
A、对{平安金管家怎么办理有效期的变更}.
B、错
正确的答案是B。
15.客户在投保智悦人生万能险之后可以再次投保。
()(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B。
16.智悦人生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24时起生效()(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B。
17.智悦人生保单缓交期间不可申请新增附加险,已累计交满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不受该条规则限制;豁免后不受此限制()(判断题)
B、错
正确的答案是A。
18.智悦人生部分领取时,每笔领取的金额不得小于1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A。
19.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疾险的保障成本都是每月与主险的保障成本一并收取。
()(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A。
{平安金管家怎么办理有效期的变更}.
20.若智悦人生缓交2期期交保险费(未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补齐缓交保险费后,需进行健康告知,经公司审核同意后才能恢复()(判断题)
A、对
B、错
正确的答案是A。
21.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仅可以附加于平安智悦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上()(判断题)
篇三:
《平安首页》
平安首页|平安网上直销
平安少儿综合保险条款
欢迎您购买平安少儿综合保险产品!
本条款需与保险合同共同使用,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已用红色字体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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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3.《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4.《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5.《平安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敬请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
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
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
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
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对象
·凡身体健康的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8周
岁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投保
本保险。
·第四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
生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
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平安金管家怎么办理有效期的变更}.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
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
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
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
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
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平安金管家怎么办理有效期的变更}.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平安金管家怎么办理有效期的变更}.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
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
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由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平安金管家怎么办理有效期的变更}.
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
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
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
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
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
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第十六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
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
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十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
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
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
列资料:
·
(一)保险合同;
·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
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连续投保】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且续保保单的生效
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次日。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
害的客观事件。
篇四:
《《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7)》投保规则》
《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7)》投保规则
〖说明:
本规则仅适用于《平安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2007)》(924),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产品投保规则()》规定为准〗
1、投保年龄为18-50周岁;
2、最低投保金额为10000元,保额须为1000的整数倍;40
周岁以内最高投保金额为100000元,41-50周岁最高投保金额为50000元;
3、仅可以附加于《平安金管家两全保险》(908),主险每1000
元主险年缴保费,可附加不超过10000元基本保额附加重疾07(924);
4、不可与定期重疾(796)同时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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