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岗位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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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岗位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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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岗位职责
民政局岗位职责
【篇一:
民政局工作职责】
民政局工作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区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民政事业发展。
2、负责辖区社团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非法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负责辖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4、组织拥军优属活动;认真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负责革命烈士申报、承担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日常事务。
5、做好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积极推进军地两用人才建设工作。
6、组织救灾工作,核实、掌握和上报灾情,负责接收救灾物资捐赠,统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7、负责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督促全县乡(镇)实施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了解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和非农人口中的贫困人口状况,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确保农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运行。
8、开展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9、认真开展婚姻登记工作,指导推进婚姻习俗改革。
10、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村级行政区域的建立、撤销、调整、更名报批;负责镇(街)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承办本行政区域边界线争议的调处事务,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维护好边界“点、线”法定线、界务管理工作。
11、承办本区域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12、组织本区域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13、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
14、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15、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负责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16、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负责乡(镇)民政干部的业务培训。
17、负责五保户供养工作,指导城乡集体、个体办敬老院的工作,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济。
1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务。
民政局党组书记职责
1、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议、决定。
2、负责召集局党组会议、民主生活会和局党组中心组学习。
3、发挥党组集体领导的作用,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
4、团结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
5、指导局机关和局党支部的工作。
6、负责全局党的建设,组织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的管理。
7、调查处理民政系统和上级纪检部门指定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事项。
8、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政治思想、党建和人事教育工作。
9、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其它工作。
局长职责
1、贯彻县委、县政府的部署,接受县人大监督。
2、制订县级民政发展规划。
3、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4、主管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基层政权建设、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行政区划
和地名、民间组织管理等工作。
5、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6、承担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务。
民政局副局长职责
1、协助局长搞好全局的行政工作。
2、参与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方针、法律、法规。
3、部署和检查分管科室落实工作计划,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讨论或请示局长。
4、负责审核分管科室提出的工作计划,参与制定全局工作计划。
5、协助局长抓好机关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督促分管科室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掌握分管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信息反馈,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7、按照分工,负责与有关业务单位的工作协调、指导和联系事宜。
8、组织或承办上级领导和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政局纪检组长职责
1、主持纪检工作会议,组织研究讨论各项纪检工作。
随时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工作中的难点做必要的指导。
审定纪检上报和下发的各类重要文件,审定新制订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
及时传达上级纪委和中心党组对纪检工作的指示,并组织贯彻落实。
2、组织开展党风党纪状况的调查,针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向党组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协助党组重点抓好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的教育。
做好党员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及诫勉谈话,做好受纪律处分的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的教育转化工作。
协助党组抓好自身党
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实施;协助开好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3、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4、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专兼职纪监干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提高纪监干部的素质。
关心纪监干部的生活和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5、调查和处理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6、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受理党员、干部的申诉,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7、做好上级纪委及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职责
1、协助局领导对全局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负责局领导的政务活动事宜,积极向局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2、负责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各类文件的起草、审核和印制工作,做好各种文电的收发、登记、处理、督办、催办和立卷归档工作。
3、负责各种会议的组织、服务和秘书事务,协调局内各股、室和各乡镇,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做好来信来访、提案议案的办理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
4、负责各类报刊书籍的订购和管理,做好各种信息的统计和整理上报工作,及时为局领导提供各种数据资料和文字材料。
5、负责局机关的行政管理事务、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车辆管理和安全教育,做好后勤服务,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6、督促各项廉政措施的落实。
7、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8、负责全局的宣传教育和民政工作信息的审核、编印及上报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职责
1、指导、督促全县各乡(镇)建立、实施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调查了解各乡(镇)城市和农村居民、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中的贫困人口状况,研究实施有关法规、政策,确保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尽量做到应保尽保。
3、建立健全全县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正常、有效地使用。
4、负责全县各乡(镇)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5、负责全县各乡镇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五保户供养制度。
6、负责办理“五.七”职工生活补助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救灾救济办公室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救灾救济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2、核实、掌握发布报告灾情,拟定预案,帮助指导各乡(镇)抗灾救灾工作。
3、深入基层及时调查、了解群众生活的贫困,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4、精心管理、及时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各乡(镇)救灾捐赠款物,监督指导救灾款物的使用。
5、指导农村开展扶贫济困工作。
6、负责全县各乡(镇)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乡(镇)社会福利事业工作;开展福利彩票发行工作,并承办相关的业务。
7、做好殡葬的管理、指导,积极推行殡葬改革。
8、负责办理收养登记和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9、负责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二:
民政局岗位工作职责】
民政局局长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和林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林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林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林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间组织)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林区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间组织;指导林区系统内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组织林区系统内的拥军优属活动;负责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及森工林区烈士纪念建筑设施的管理。
四、负责林区辖区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组织、协调林区系统内的救灾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林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林区与辖区地方政府共同建立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帮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林区的社会救济工作。
七、指导林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推进林区社区建设。
八、负责林区内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承担林区婚姻登记和
婚姻管理工作。
九、负责林区殡葬改革的宣传管理工作。
十、负责有关边界争议调查处理和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林区困难户的临时救济及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林区内有奖募捐和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十三、承办森工总局民政局、和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政局副局长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和林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林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林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林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间组织)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林区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间组织;指导林区系统内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组织林区系统内的拥军优属活动;负责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及森工林区烈士纪念建筑设施的管理。
四、负责林区辖区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组织、协调林区系统内的救灾工作,接收、管理、分
配林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林区与辖区地方政府共同建立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帮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林区的社会救济工作。
七、指导林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推进林区社区建设。
八、负责林区内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承担林区婚姻登记和婚姻管理工作。
九、负责林区殡葬改革的宣传管理工作。
十、负责有关边界争议调查处理和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林区困难户的临时救济及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林区内有奖募捐和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十三、承办森工总局民政局、和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政局科员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和林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林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林区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林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间组织)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林区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间组织;指导林区系统内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三、组织林区系统内的拥军优属活动;负责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上报、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及森工林区烈士纪念建筑设施的管理。
四、负责林区辖区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组织、协调林区系统内的救灾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林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林区与辖区地方政府共同建立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帮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林区的社会救济工作。
七、指导林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推进林区社区建设。
八、负责林区内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承担林区婚姻登记和婚姻管理工作。
九、负责林区殡葬改革的宣传管理工作。
十、负责有关边界争议调查处理和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林区困难户的临时救济及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林区内有奖募捐和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十三、承办森工总局民政局、和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三:
民政局主要职能介绍】
民政局主要职能介绍
根据今年8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
2009?
49号)的规定,北京市民政局共有15大项主要职责。
包括社会组织管理、优抚安置、殡葬管理、社会救助、救灾、社会捐赠、婚姻收养登记、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征地超转人员管理、社会福利事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社区建设、基层自治组织建设、行政区划管理、老龄工作等。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
(五)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七)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拟订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十)拟订本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四)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见机构设置图)
市民政局机关设置23个职能处室和1个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5个二级单位、12个直属单位。
内设机构:
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处、社会福利管理处、社区工作处、基层政权建设处、社会救济处、优抚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安置处、救灾处、婚姻管理处、殡葬管理处、区划管理处、行政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组织人事处(社会工作人才登记教育管理处)、宣传教育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离退休干部处、纪委(派驻检察处)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二级单位:
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福利机构、福利院、殡仪馆、公墓等)、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老龄协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处
直属单位:
征地后超专人员管理办公室、接受救灾捐赠事物管理中心、区县福利生产办公室、假肢技术矫正中心、福利彩票发行中心、sos儿童村、救助管理事务中心、马家楼接济服务管理中心、民政教育管理学院、北京市接济服务管理中心、北京社区报、军供站
三、主要业务职能
对民政局“三定”中的15项主要职责进行分类,可以概括为四大项工作:
(一)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方面的工作。
主要包括: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生活救助。
即: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给予救助。
目前,北京市的城市低保标准为410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区县制定,北京市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2040元/人/年。
城乡低保申请由各区县的民政局进行审批,申请人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低保金的享受方式分为:
全额和差额。
北京市的社会救助体系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可以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
横向:
低保人员除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以及临时救助等。
纵向:
享受救助的人群正在不断扩大,北京市现在对收入比低保高但又处于低保边缘的群体也进行救助。
2、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对于符合条件的村民给予吃、穿、住、医、葬5个方面的照顾和帮助。
条件:
老年、残疾或年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在十八个区县,设置了救助站或者救助工作站,市局设置了2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
4、社会养老服务。
即:
如何采取措施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
为了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制定了“9064”养老服务发展目标,即90%居家养老,6%社区养老,4%机构养老。
目前,北京市民政局的职能主要体现在:
一是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步伐,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
今年,我局制定了在全市建设1.5万张床位的目标。
目前,该目标已提前超额完成任务。
研究制定“民办公助”政策,即采取一定的鼓励或者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如:
对社会建的养老院,按照床位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
二是加大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
如:
居家养老服务券。
此外,还包括开展老年优待工作。
如:
发放老年优待证。
5、孤儿弃婴养育。
对孤儿、弃婴进行抚养教育由儿童福利院承担。
6、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其权益保护。
即对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确认并给予物质奖励、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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