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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复习资料
金融监管的含义
狭义:
金融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地区)的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督管理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广义:
不仅包括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督管理当局对金融体系的监管以外,还包括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
金融监管目标:
监管行为取得的最终效果或达到的最终目标,是实现金融有效监管的前提和监管当局采取监管行动的依据。
四个具体目标:
①确保金融稳定、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③增进金融体系的效率
④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金融监管的原则
①依法监管与严格执法原则
②不干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原则
③综合性与系统性监督原则
④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⑤有机统一原则
⑥内控与外控相结合的原则
⑦监管适度与合理竞争原则
⑧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原则
⑨监管成本与效率原则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金融创新是当金融业发展的主流趋势,与金融监管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一方面,金融监管刺激了金融创新的产生;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又对传统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
金融工具的创新:
是指票据发行便利、货币和利率互换,外汇期权和利率期权、远期利率协议。
金融创新的三大趋势
①金融领域的证券化趋势
②资产表外业务与日俱增的趋势
③金融市场越来越全球一体化的趋势
金融创新的原因(金融创新反映的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①国际金融业的飞速发展和日趋激烈的竞争。
②经济环境中的风险性增大,尤其是通货膨胀率和市场利率变幻莫测。
③技术进步,尤其是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为金融业发展铺平了道路。
④金融管理环境的变化。
金融创新对金融机构的积极影响金融创新对金融市场的积极影响
①大幅度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资产和盈利率①增强了金融市场的活力
②增强了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②推动了国际金融市场融资证券化
③金融业的发展空间扩大③促进了金融市场自由化
④金融机构规避风险的能力增强
金融创新对金融制度的影响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的消极效应
①促进了金融混业经营①削弱了货币政策的运行效率
②导致融资制度结构变化②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③推动了区域货币一体化③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④增加了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
金融创新促使金融监管进行调整
一方面放松某些管制,另一方面又促使金融管理当局在对银行业务创新本身进行全面的、慎重的评估基础上,采取一些有利于银行体系走向稳定的措施。
①建立风险度保险费率制
②改革会计核算
③提出银行改革方案
④加大监管范围
⑤加强电子转账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制
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内部控制四个阶段:
四个阶段:
20世纪40年代前的内部牵制,4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的内部控制,70年代初至90年代末的内部控制结构,目前的内部控制一体化结构。
内部牵制
定义:
以提供有效的组织和经营,并防止错误和非法业务发生的业务流程设计,其主要特点是以个人或部门不能单独控制任何一项或一部分业务权力的方式进行组织上的责任分工,每项业务通过正常发挥其他个人或部门的功能进行交叉检查或交叉控制。
基本方法:
以查错防弊为目的,以职务分离和账目核对为手法,以钱、账、物等会计事项为主要控制对象。
内部牵制机制分为实物牵制;机制牵制;体制牵制;簿记牵制。
基本设想: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无意识地犯同样错误的机会是很小的;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有意识地合伙舞弊的可能性大大低于单独一个人或部门舞弊的可能性。
内部控制
定义:
内部控制包括组织机构的设计和企业内部采取的所有相互协调的方法和措施。
这些方法和措施都用于保护企业的财产,检查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提高经济效率,推动企业坚持执行既定的管理方针。
内部控制的目标分为两类:
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
内部控制结构的内容,具体为:
①控制环境—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和程序效率发生影响的各种因素。
②会计制度—规定各项经济业务的鉴定、分析、归类等,明确了各项资产和负债的经营管理责任。
③控制程序—管理当局指定的方针和程序,用于保证达到一定的目的。
内部控制一体化结构
定义:
内部控制是为了保证企业经营业务的效率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相关法规、制度的遵从性,而由董事会、经营者及其他成员实施的一种过程。
要素:
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
内涵:
①明确组织中的每一个人对内部控制负有责任。
②强调内部控制应该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相结合。
③强调内部控制是一个动态过程。
④强调人的重要性。
⑤强调软控制的作用
⑥强调风险意识。
⑦糅合了管理与控制的界限。
⑧强调了内部控制的分类及目标。
⑨内部控制职能做到合理保证。
⑩坚持成本与效益原则。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的关系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对外部监管的要求
内部控制可以帮助企业管理部门尽可能地实现业务活动有条不紊和高效率地运行,保证组织目标得到合理的实现。
企业的规模越大、工作越复杂,内部控制就越有必要。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可以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资产质量及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是外部监管的必要基础和保障。
但内部控制制度就其设计与运行来说,要受到成本——收益、人员因素、外部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所以要使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能够有效运行,为监管当局所信任,并能够在监管中发挥其作用,金融监管当局就有必要对之进行外部监管。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对外部监管的联系
①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实施目的具有一致性。
外部监管的目的是维护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从而保证国民经济体系健康稳定运行。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是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提高自身经营安全性的一项有效制度。
②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在实施内容上具有一致性。
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是金融监管当局进行外部监管的内容之一,内控制度可以看成是外部监管的具体化。
外部监管与内控制度在内容上的一致性、相承性也反映在二者实施目的的一致性上。
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区别
①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管理主体不同
外部监管是一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进行监管。
金融监管当局代表政府对本国的所有金融机构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自律行为,从一定程度上讲,金融机构内控实际上与通常的企业管理是相近的。
②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具体目标不同
外部监管作为一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活动,是从全局出发的,兼顾了金融行业的发展与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而金融机构内控目标是从金融机构自身出发,即是微观企业行为的自我控制,有别于金融监管的宏观规制特征。
③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控的内容不同
外部监管的内容主要有:
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管理境内金融市场;对上市证券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对有上市股票、债券的公司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监督。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的控制、资金交易风险的控制、衍生工具交易的控制、信贷资金风险的控制、保险资金的风险控制、会计系统的控制、授权授信的控制和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控制等。
④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控实施的方式不同
金融监管当局实施金融监管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通过立法实施金融监管,第二种是制定各时期特定的金融政策。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通过指定内部各种组织制度、工作程序、监督制度实施的,或者说通过制度化管理进行内部控制。
因此,内控效果的实现是依靠金融机构的自觉执行,而金融监管则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去履行。
⑤外部监管与金融机构内控的对象不同
外部监管是一种全局性、宏观性的管理活动,显然要把每一个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独立的经济活动主体看待。
金融机构内控的对象则是指向金融机构内部的各个相关群体乃至个人(自然人)。
行业自律组织
①②③封建社会就已经存在:
组织较为松散,采取自愿结合的方式,职责多局限于制定本行业的行为规范以及产品的最低价格,防止本行业内部的价格恶性竞争以致损害本行业的整体利益。
②现代经济中的行业自律组织:
本行业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举办交流活动以及研讨会,职责一般为制定本行业的行业标准、维护本行业的竞争秩序。
③金融业自律组织一般由金融业同业自愿组成,以谋取和增进全体会员机构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解决金融同业之间的约束和自律问题,加强金融业监管,改善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
为什么会存在行业自律?
①建立良好金融秩序的需要
可以督促会员机构自觉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协调金融同业在竞争和发展中的关系,从而为金融业的发展创建一个公平、合理、规范的竞争新秩序。
②改善金融机构市场环境的需要
一方面有助于加强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中央银行、监管当局、企业界、经济界的联系,反映金融业的意愿和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加强金融业同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③实行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
促进金融同业间的合作,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进一步组织和推动我国金融业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
行业自律组织的一般功能
①充当金融业的行业自律管理机构
基本功能。
通过制定同业自律公约以及有关业务规章和收费标准,可以加强会员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监督其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公正、合理、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②充当金融业同业之间的协调机构
包括四方面内容:
①行业内部的协调;②负责行业内部与公众的协调;③与其他行业的协调;④与立法、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金融当局与监管当局的沟通协调。
③充当金融业的服务机关
提供信息服务
提供培训服务
提供对外交流服务
④充当监管当局的助手
通过监督会员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业务活动,协助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市场约束
定义:
市场约束是通过信息批露的方式由金融机构所赖以生存的市场和客户来约束其经营行为,影响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以迫使金融机构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行为,以维持整个金融业的稳健运行。
存款保险制度
定义:
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规定经办存款的金融机构必须或自愿根据存款额大小按一定的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的存款机构出现经营危机或陷入破产境地时,由存款保险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与问题
功能:
①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防止银行挤兑,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②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③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为陷入困境的银行提供流动性;
问题:
①使存款人放松了警惕,疏于审慎地选择银行;
②使银行不再畏惧存款者的挤兑威胁;
③弱化监管当局的监管作用。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系统主要包括两个子系统:
金融基础法律支持系统;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支持系统,包含于金融基础法律之中。
金融基础法律支持系统
定义:
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其调整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调整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为金融业务法,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为金融监管法。
金融基础法律支持系统的主要特点:
①调整对象广泛:
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间接融资关系。
非金融机构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之间及其与证券、信托等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因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而产生的直接融资关系。
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之间因金融中介服务活动而产生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
国家金融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之间的金融管理关系。
②属于宪法以及民法、经济法等法律之后的第三层次法律
③涉及范围广泛。
金融基础法律既包括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规,又包括金融行政规章、金融地方性法规以及自律性规范。
金融基础法律的作用:
为金融机构的业务顺利开展提供法律支持
金融监管法律的作用:
在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并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
审慎会计制度
定义:
指针对不确定因素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保持必要的谨慎,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即要求在会计核算中坚持审慎原则。
作用:
一方面审慎会计制度对制定会计制度发挥着观念上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审慎会计制度成为指导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的一项重要依据.会计人员在对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进行核算处理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所有者权益的做法来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费用和收入。
历史上,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的四种不同原则:
①自由主义:
法律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不予规定,商业银行可以自由设立而无须经注册登记的程序。
②特许主义:
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经过特别批准,每设立一家商业银行就须颁发一道特许批准令。
③准则主义:
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即可申请注册,无需监管当局的批准。
④核准主义:
又称审批制,商业银行的设立除了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之外,还需报请主管当局审核批准后才能登记成立。
《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可见,我国实行的也是审批制。
《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市场退出监管的处理
①贷款挽救:
中央银行直接贷款援助。
设立特别机构和专项基金间接提供财务援助。
临时组织大银行集资救援。
②担保:
由中央银行或政府出面担保,帮助有问题的银行度过计提和清偿难关。
政府和中央银行或者购买有问题银行的资产,或者在有问题银行里大量存款,或者收购有问题银行并清偿全部债务,保持银行价值。
③并购:
组织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兼并或收购问题银行,承担其部分或全部负债,并购买它的部分或全部资产。
兼并分为援助性兼并和非援助性兼并。
④设立过渡银行:
由于问题银行在持续经营状态下的价值一般要大于立即破产清算时的价值,监管当局通过设立过渡银行全面承接危机银行的业务,以保证后者能够在继续经营的前提下得到有效处理。
⑤设立专门的问题银行处理机构:
如美国为处理20世纪80年代的全国性储贷机构危机,于1989年专门设立重组信托公司(RTC),负责接管和处置由联邦储贷保险公司承保而倒闭的储贷机构的纠正性监管
对正常或基本正常的金融机构应采取保护性措施。
对关注机构,应针对所存在的风险种类及性质,采取相应的纠正性措施,根据风险的严重程度,纠正性措施可分为:
一类属建议性或参考性措施;另一类为带有一定强制性或监控性措施。
当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低、不良贷款比率超过监管当局规定的水平及同业水平以及资产流动性较低,存在着潜在的支付困难时,监管当局应要求该银行提出相应的实施计划及时间表,采取相应纠正性措施。
资产。
救助性监管
对有问题机构,要及时采取惩治和救助性措施,包括调整决策层和管理层并实施资产和债务重组、外部注资、变现资产、股东增资、冻结大额开支和股息红利分配、停止部分业务,以及实施兼并、合并等。
当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低、不良贷款比率过高以及资产流动性出现严重不足,已面临暗中的支付困难时,监管当局和该银行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救助性措施。
市场退出
定义:
是指停止办理金融业务,吊销金融营业许可证,取消其作为金融机构的资格。
对难以挽救的危机机构,要及时采取市场退出的处置措施,以防止演变为系统性或地区性的金融风险。
退出形式:
①自愿退出:
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其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经银监会批准,自行终止其金融业务,注销其法人资格的行为。
②强制退出:
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发布行政命令关闭金融机构的行为(撤销),或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作出裁定,宣告金融机构破产的行为(破产)。
程序:
①作出市场退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②成立清算组,控制金融机构的所有活动;
③确认债权、清收或变现资产;
④支付个人储蓄存款,制定清算方案;
⑤向债权人分配变现收入或财产;
⑥结束退出工作。
巴塞尔协议Ⅲ
短期影响
从短期看,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不会对中国银行业产生直接冲击。
中国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
从效果来看,实施巴塞尔协议对于中国银行业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强风险管理、促进稳健运行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截止2012年底,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3.25%,高于《巴塞尔协议Ⅲ》以及我国现行监管要求。
由于长期从事低杠杆业务,中国主要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也要高于监管要求。
因此,短期内,中国银行业总体上并不会受到大的冲击,相应地,对宏观经济运行也不会造成大的冲击。
不过,由于不同商业银行风险状况参差不齐,少数风险较高的商业银行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
长期影响
从长期看,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资本监管要求提高对银行信贷投放的限制将会促使商业银行进行业务转型,大力发展低风险业务,降低资产风险权重,因此会对银行调整资产结构起到促进作用;其他监管标准的提高对于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也具有积极作用。
对于宏观经济而言,一方面,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导致的信贷收缩对宏观经济的负面影响依然会持续;另一方面,监管要求的提高将会降低金融体系的风险。
特别地,《巴塞尔协议Ⅲ》从宏观审慎的角度,加大对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力度,从而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健性、降低宏观经济运行的风险,促进宏观经济长期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的模式
集权模式:
将金融监管的权利在政府某一部门机构内垂直分配,形成单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充当监管体制主角的通常是中央银行或者专门设立的金融监管委员会或金融监管局。
(垂直型)
分权模式:
将金融监管的权力在不同的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之间进行横向分配。
充当过金融监管主体的政府机构有财政部、货币政策委员会等。
分权监管体制中的监管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不是隶属关系,分权的基本原则是按照金融业务的性质来确定监管对象。
(横向型)
特点
权威性:
金融监管机构作为一国(或地区)的最高金融监管权力机构,其监管决策对金融业相应经济活动或行为主体具有强制力和不可逆性,被监管对象必须认真执行。
独立性:
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其监管地域范围内所有金融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直接对中央政府或国家立法机构负责,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工作进行干预。
公正性:
金融监管机构履行监管权力属于公共权力的范畴,金融监管机构是政府公共管理部门的一部分,代表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以维护金融稳定,并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己任,服务于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国家金融与经济安全。
中央银行是最早的金融监管当局
①中央银行是最早的金融监管当局,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与完善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时期,迄今已有300多年。
②中央银行职能形成模式:
私人银行国有化→货币发行权→代理国库→组织资金清算→充当最后贷款人
货币发行是银行的第一特征;组织资金清算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资金周转的通畅;最后贷款人职能确保了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对金融机构起到监督作用。
现代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①1914年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建立标志着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现代中央银行的主要功能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通过宏观调控来维持金融和经济的稳定。
②中央银行制定和推行货币政策实际上就是金融调控决策和实施过程。
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之间关系密切:
金融监管能够确保金融统计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货币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金融监管能够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形成高效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能够为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金融监管关系使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联系紧密,中央银行的道义劝告和窗口指导等间接信用工具更容易被金融机构所理解和执行
中国:
1984—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实施统一监管
1992年设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1998年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
2003年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
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彻底分离不利于识别系统风险、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必然使增加中央银行监管职权成为趋势。
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不可能完全脱离金融监管,中央银行仍是维护一国经济和金融稳定的主角。
美国
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后,美国金融业逐步形成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20世纪80年代,全球金融自由化加剧,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发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次贷危机后2010年7月,最彻底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金融市场进入加强监管的时代,《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
(一)《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确立的伞式+功能监管模式
1、伞式+功能监管模式确立的监管格局
(1)银行业的监管
财政部货币监理局(OCC)、联邦储备银行(FRB)、储蓄型金融机构监管局(OST)、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各州的银行局(SBD)共同负责监管。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金融市场准入实行联邦政府许可和州政府许可两级核准制度,经联邦政府批准的商业银行由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负责监管,经州政府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则由州一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2)证券期货业的监管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对期货经纪机构、期货市场信息披露、期货交易所等实施监管。
(3)保险业的监管
保险机构由所在各州保险监管局(厅)负责。
2、伞式+功能监管模式主要内容
伞式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协调,共同配合。
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伞式监管人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
美国长期的分业经营的银行体制决定了美国分权监管的原则和监管体制的地域多样化和职能多样化。
从其构成来看,由分权式联邦政体等因素作用,美国的监管体系在存在着政出多门、职能重叠等弊端。
但总的来说,伞式+功能监管的监管体制在美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高效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确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二)美国金融监管的手段及其改革
手段:
向自动化监管系统发展。
监管信息的手机、报送、分析、评价与发布都已实现计算机化。
美国储蓄性机构监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监管部门已开始建立网络银行中央信息库。
随着网上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相应的金融监管也将越来越成为金融监管当局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
提高审慎监管的灵活性,根据各银行的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区别监管,避免简单化和模式化;对兼并形成的超大银行机构,应特别注意在加大监管力度和避免出现道德风险之间寻求适当平衡点。
(三)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举措
改革方案:
《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
重建金融监管》等
2010年6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确定了今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方向。
内容如下:
1、机构改革2、提高宏观审慎监管标准
3、改变“大而不能倒”的状况4、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监管
5、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6、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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