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劳动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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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劳动合同
合同编号:
XX市XX区XX教育培训学校
劳动合同书
单位名称:
受聘人:
劳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方(单位名称):
XX市XX区XX教育培训学校
姓名:
单位地址:
XX市XX路号
身份证地址:
委托代理人(或经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正式聘用期不得低于两年。
2、甲方聘用乙方的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
3、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时间及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乙方应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甲方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除非有法定事由乙方应当服从。
工作时间及休假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
甲方按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具体见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甲乙双方依照甲方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密和竞业限制规定
乙方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知悉的甲方秘密信息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在与甲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内不得在任何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从事同类业务。
否则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五、服务期约定
双方要遵守服务期的约定,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辞职。
若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乙方必须代完本学期的课方可提出辞职。
代完本学期课程辞职的,按正常程序办理辞职手续,结清工资和保险手续。
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六、劳动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
(一)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9、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的;
10、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1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由于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1、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完成本学期代课的情况下,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支付工资以及其他形式的报酬。
2、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未能完成本学期代课的情况下,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支付工资,但乙方不享受甲方专职教师工资待遇,不享受补助、考核、奖金、假期工资专职教师待遇等。
3、乙方在合同期未满,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而离职的,甲方不支付工资,以及其他形式的报酬,同时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平均月工资的3倍。
5、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应按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支付给乙方工资。
满一个月的按月支付;不满一个月的,按工作天数支付。
6、乙方在受聘期内,乙方不得私自传授他人,或在其他办学机构教授相关内容,更不准采用本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和经营活动,否则确定为乙方对甲方构成侵权,乙方须赔偿甲方人民币1万元,当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额大于1万元时,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继续追缴。
甲方可视传授者和接受者为共同侵权人。
7、乙方离开甲方后,乙方在三年内不准从事甲方所拥有的教学项目及教学模式进行教学活动,不准将其从事过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模式传授给其他人员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经营,否则一经查实乙方赔偿甲方损失10万元人民币,当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额大于10万元时,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继续追缴。
甲方可视传授者和接受者为共同侵权人。
8、聘用期内,如乙方擅自离职或未经甲方同意而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培训费及各种损失5000元。
当直接和间接损失大于5000元时,乙方按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甲方。
9、试用期内,如乙方对甲方某些方面不满意,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同甲方解除合同,否则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卸货港口: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保险:
____________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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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 培训 机构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