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春化工员工奖惩管理条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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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春化工员工奖惩管理条例1
员工奖惩管理试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杜绝违规违纪,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谋私,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引导员工更加敬业爱岗,着力提升企业竞争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遵循表扬与批评并重,奖励与处罚并存,教育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行政管理,依据本条例实施奖惩。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原则
1、奖励权人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员工实际做出的贡献进行奖励。
2、涉及保密范畴的奖励,相关人员不得泄露信息。
3、除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部外,跨部门的奖励必须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批准。
4、奖励权人对奖励全程负责。
第五条奖励类别
1、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
2、精神奖励分为口头表扬和通报表扬表彰两种;物质奖励分为一般奖和特殊奖两类,一般奖奖金额为100元至10000元,特殊奖无限额。
3、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可以并用。
通报表扬表彰可视情况在不同场合通过不同形式进行奖励。
第六条奖励权限
1、奖励权人权限
(1)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部有权决定对任何员工给予奖励,有权对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成员企业的奖励提出质疑、变更或否决。
(2)部门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有权对分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3)任何员工均有权建议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奖励。
若发现非本部门人员符合奖励条件,可直接向被建议受奖人的所在部门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或督察部建议。
(4)集团外人员提出奖励建议时,听取建议人需向被建议受奖人的所在部门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或督察部转达建议。
2、奖励金额权限
(1)100元(含)至1000元:
部门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各成员企业总经理批准,督察部核实后发放。
(2)1000元(含)至10000(含):
部门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各成员企业总经理提议,经督察部核实,董事长批准后发放。
(3)特殊奖:
由集团管委会讨论通过后,经董事长核准后发放。
第七条一般奖励类别及奖金额度(均含起止额)。
1、工作类:
(1)认真负责,发现他人程序错误、数字误差等细微问题及时指出或汇报:
100元—200元。
(2)遵章守纪、忠于职守、起模范带头作用:
100元—500元。
(3)在集团内部竞赛、评比中获得奖项,为个人、本部门争得荣誉:
200元—500元。
(4)发现问题随机应变,避免了混乱或损失或解决了问题:
200元—500元。
(5)担任临时紧急任务,如期完成达到高效:
200元—500元。
(6)预防或消除了安全、质量隐患,避免了损失:
300元—500元。
(7)发生机械事故抢修及时使生产没有受到影响:
300元—500元。
(8)改进现有的工作程序、生产流程等,提高了效率、效益:
500元—2000元。
(9)高效胜任本职工作,表现突出、成绩卓著:
500元—2000元。
(10)当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能够廉洁奉公、严于律己:
1000元—2000元。
(11)发明了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节约了成本或创造了效益:
1000元—5000元。
(12)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险并减少公司损失:
1000元—5000元。
(13)非本职工作,引进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并顺利实施:
5000元—10000元。
2、建议类:
(1)针对集团现状,提出单项合理化建议,经实行确有实效:
100元—1000元。
(2)提出经营、管理、改革、投资等方案,经实行确有实效:
1000元—5000元。
3、纠纷类:
(1)举报了违规违纪、消极怠工、未按操作规程执行等:
100元—500元。
(2)纠正不良现象和行为,维护了公司声誉、形象和权益:
200元—500元。
(3)举报了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500元—1000元。
(4)维护了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或公司利益,避免了损失:
500元—1000元。
4、影响类:
(1)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刊物、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上发表作品或被表彰,对集团有良好影响:
500元—5000元
(2)获得集团外奖项或证书,对集团有良好影响或有其他帮助:
500元—5000元
5、其他类
(1)其它方面有突出成绩。
(2)其他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认为应奖励的情况。
第八条特殊奖励类别、形式及额度限制,根据情况及时表彰。
第九条奖励程序
1、如奖励事由涉及保密范畴,奖金由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督察部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只需在《支出证明单》中列明“督察部奖励”等,并经董事长、总经理、计财部部长、督察部部长签字,不需写明受奖人员部门、姓名和原因。
2、其他奖励发放程序遵循督察部、计财部的相关规定,受奖人部门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签批后填写《奖(罚)单》(可在《奖(罚)单》上注明建议人部门、姓名),经督察部核实后发放。
3、《奖(罚)单》一式三份,受奖人凭单到计财部领取奖金,会计与受奖人签字确认发放后,会计留存一份做账目处理,并将其余两份上报督察部,其中一份留存,另一份交予本人。
4、《奖(罚)单》由督察部统一制定编号发放,各部门至督察部领取。
5、任何奖励,均要按次、在应受奖励行为批准后3日内发放完毕,不得累积、拖延。
第十条奖金的负担
1、经董事长、各职能部门部长及以上领导签批的奖励,由集团承担。
2、各成员企业自行奖励的由其自行承担。
3、被变更、否决的奖励按照计财部的相关规定做账目处理。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一条处罚原则
1、处罚权人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带有私人情绪甚至打击报复,根据员工实际违规情况进行处罚。
2、督察部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询问、猜测或干涉。
3、偶犯过失或情节较轻,可只进行精神处罚或处较低罚金。
4、无论何种处罚,必须进行说服教育,力争使被处罚人认识到所犯错误,马上改正。
5、任何对处罚存有异议的人员均可以向处罚权人或督察部反映情况或投诉。
6、处罚权人对处罚全程负责。
7、处罚权人犯有过失,处罚从重。
8、下列情况下,处罚可以豁免:
⑴发生国家政策变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⑵董事长、管委会、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豁免。
第十二条处罚类别
1、处罚分为精神处罚、物质处罚和其他处罚三种方式,方式可以并用。
2、精神处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三种,依次加重;物质处罚分为一般处罚,特殊处罚两种,一般处罚分为轻度过失、重度过失、严重过失三种,特殊处罚为赔偿损失、降低工资、扣除赠股分红三种;其他处罚分为限期整改、停职反省、留职察看、勒令开除四个等级,依次加重。
3、精神处罚中通报批评可视情况选择方式和场所。
4、物质处罚中一般处罚的额度为扣除违规人员基本工资的2%(含)至25%(含),特殊处罚无限额。
5、其他处罚中限期整改最长期限为处罚下达之日起6个月;停职反省最长限期为处罚下达之日起4个月;留职察看最长限期为处罚下达之日起2个月;勒令开除最长限期为处罚下达之日起7天,办理完毕所有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处罚权限
1、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部有权对集团内任何违规人员进行处罚,有权对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成员企业的处罚提出质疑、变更或否决。
2、集团各部部长、各成员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领导有权对分管工作中的违规人员进行处罚。
3、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部有权视员工违纪情况加大或减少处罚额度。
4、任何员工发现违规行为后,必须及时制止;若违规人员不听劝阻,则必须向违规人员部门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或督察部反映,否则按照第十八条15项处理。
5、涉及民事或刑事案件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6、集团外人员反映违规行为时,听取反映人需向被反映的处罚人所在部门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督察部转达建议。
第十四条罚金的管理
1、董事长、集团各职能部门进行的处罚或发现问题后交予部门自行处罚的罚金全部上缴集团。
2、各成员企业自行发现做出的处罚分别上缴各自单位。
3、被变更、否决的处罚按照计财部的相关规定做账目处理。
第十五条处罚程序
1、常规问题
⑴常规问题包括:
轻度过失、重度过失、严重过失,按照本办法中处罚权限规定,由处罚权人或采纳建议人员填写《奖(罚)单》(可在《奖(罚)单》上注明建议人部门、姓名),经处罚人部门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批准,督察部核实后交予相关会计并通知被处罚人缴纳罚金。
⑵罚金缴纳、上报、保管程序参照奖励程序执行。
⑶常规处罚,均要按次,在《奖(罚)单》下达3日内缴纳完毕,不得拖延。
⑷未经董事长、总经理或督察部部长批准,未按期缴纳罚金者,每延期一天,罚金增加一倍。
2、非常规问题
⑴非常规问题包括:
①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泄露商业机密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②通过各种侵害方式,报复领导、同事或督察部人员的行为。
③重大质量、安全、交通事故。
④与客户、外部部门发生纠纷,集团遭受了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⑤集团内部门之间合作时发生矛盾,影响了正常工作的行为。
⑥部门经理(含正、副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不作为的行为。
⑦集团重要财产遭受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的行为。
⑧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行为。
⑨其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⑵由督察部直接处理。
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部部长可亲自调查,也可指定负责人或成立临时小组调查处理,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
⑶处理最长时限为问题发现后1个月,若问题特殊需要延长时间,必须经过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⑷非常规问题的处罚程序参照常规问题的处罚程序执行。
⑸非常规问题的罚金管理参照本章第十四条执行,特殊情况由董事长、督察部部长确定入账办法。
第十六条以下行为属于轻度过失,按照责任人基本工资的2%(含)—5%进行处罚:
1、违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或未按规定签到、签退、请销假等;
2、工作时间用语不文明、口吐脏话、讽刺骂人、指桑骂槐,工作区域内大声喧哗、嬉戏打闹的;
3、浪费公物情节较轻的(下班后忘关电器等);
4、工作时间披头散发、染另类颜色、留另类发型及在工作场合衣冠不整影响公司形象的;
5、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在食堂用餐的,在食堂就餐插队、代买的;
6、参会人员迟到、在会议时间内响手机、交头接耳、做小动作等,会议期间未经领导批准外出、早退的;
7、私自留客在员工宿舍留宿的;
8、随意摆放车辆或堆放杂物的;
9、在集团乱扔杂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环境卫生的;
10、工作时间打私人电话长时间(5分钟以上)聊天、上网聊天或长时间聚众聊天、打游戏机等;
11、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的;
12、享受话费补贴,不按时开机或欠费停机的(享受话费补贴人员须于每天7:
00-21:
30开机,值班人员需24小时开机);
13、上班时间吃东西的;
14、工作时间阅读娱乐性书籍、杂志等;
15、用公司电话打私话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话费自付);
16、上班时间未带工牌及未按规定着装或着装不规范、不整洁等;
17、上班时间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岗位的;
18、工作失误未造成损失的;
19、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不到位的;
20、部室内发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丢失等,未能及时上报有关部室或主管领导的;
21、在集团内自行车、电动车未下车推行的;
22、工作场所及宿舍环境卫生较差的;
23、其他与上述违纪情形类似的行为。
以上处罚属轻微犯规,属于对员工的最基本要求,一般有碍观瞻和轻度影响他人工
作的行为均属该类处罚。
第十七条以下行为属于重度过失,按照责任人基本工资的5%(含)—15%进行处罚:
1、违反《考勤制度》一次旷工不超过一天(含)的;
2、工作时间下棋、打扑克、玩麻将等娱乐行为;
3、丢失公司审批文件、汇报材料的;
4、未经批准擅自脱岗、空岗、怠慢工作的;
5、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但情节轻微(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的视为情节轻微);
6、未能遵守岗位职责,延误工作进度的;
7、妨碍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的;
8、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指挥的;
9、培训旷课、补考不合格的;
10、部门领导对本部室员工进行监督检查不力的;
11、部门领导外出未登记的(一般员工外出需告知本部门领导即可);
12、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的(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或影响工作顺利进行的视为情节轻微);
13、因使用不当,造成仪器、仪表、设备等公司资产损失的(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14、违反操作规程、生产规程、生产工艺等造成安全、质量、交通事故隐患的;
15、未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领导交办工作任务的;
16、员工损坏、涂改签字薄或代替他人签字的。
17、工作期间串岗、睡岗的;
18、会议期间打断领导讲话的;
19、工作时间耍脾气、使性子,故意不做工作,与同事不配合,造成不良影响的。
20、其他与上述违纪行为类似的行为。
以上处罚介于重度过失与严重过失之间,犯规程度已构成较严重影响工作和公司秩序的行为或带有“违抗”、“故意”性质的犯规,均属该类处罚。
第18条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过失,按照责任人基本工资的15%(含)—25%(含)进行处罚:
1、故意损坏公物超过20元的;
2、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在500-5000元的;
3、在公司内部聚众赌博的;
4、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调动,态度逆反顶撞上级的;
5、以个人意志损害公司利益,阻碍他人正常工作的;
6、请客送礼(500元以上,含500)未经领导批准,没有执行俩人以上操作的。
7、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公司资产牟取私利的;
8、对能够预防的事故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使公司利益受到500元以内经济损失的;
9、脱岗造成损失较小的(500元以下的);
10、泄露公司秘密,已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但情节较轻的;
11、年度内累计警告3次的;
12、一月内上班迟到超过3次,或旷工2天的;
13、无中生有,传谣造谣,制造矛盾,破坏团结,影响公司声誉的;
14、一个月内违纪3次以上的;
15、对重大违纪行为负责人知情不报的;
16、上班时间打架的,异性同事开暧昧玩笑、动手动脚的;
17、对下属正当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的;
18、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的;
19、玩忽职守,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5000元以下的);
20、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私利的;
21、故意造成同事失误或领导失察,使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受到损害的;
22、拒绝公司领导检查,辱骂检查人员或态度不佳的;
23、统计错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4、未向上级请示,长时间串岗、空岗、脱岗情节较重的;
25、不服从领导说服教育,态度恶劣的;
26、在集团范围内勾肩搭背、搂抱、亲吻等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27、浪费资源,故意破坏环境情节较重的;
28、骑摩托车未带安全帽的;
29、越级处理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30、道德败坏,调戏他(她)人的。
31、其他与上述违纪行为类似的行为。
以上处罚,属于玩忽职守,粗暴对待他人、道德品质恶劣或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以下行为属于特殊处罚的范畴:
1、吸烟、酗酒、酒后驾车、公务外出赌博等。
2、工作期间购买基金、股票等投机行为。
3、未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了万元以上(下同)的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了人员伤亡的。
5、违反财经纪律、保密制度,造成了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6、故意涂改、损毁重要文件或私盖印章,造成了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7、工作时间聚众闹事,煽动或参与斗殴、怠工,造成了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8、费用开支把关不严,造成不合理费用开支较大的。
9、月内连续违反同一规定三次(含)以上的。
10、一次旷工时间超过三天或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五天的。
11、部门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承担连带责任行为的。
12、其他严重违反集团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了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1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严重影响工作的;
14、伪造公司审批文件的;
15、在公司内拉帮结派的;
16、有意纵火行为的
17、被公安(治安)拘留或刑事犯罪的。
18、非常规问题。
第二十条部门经理(含正、副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不作为包括:
1、未完成经营、利润指标或完成效果不佳。
2、未履行规定程序,严重渎职、推卸责任。
3、未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管理工作,不了解相关的部门职责、工作内容、进度、关系等。
4、部门内管理、业务、服务等工作水平明显下降。
5、部门内合作意识、凝聚力明显下降,与其他部门合作能力明显下降。
第二十一条连带责任
1、部门经理(含正、副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2、连带责任范围:
⑴督察部查出其负责部门月内发生严重过失或属于特殊处罚范畴的行为。
⑵督察部处理问题时,部门内员工隐瞒、顶撞、谩骂、殴打、恐吓等恶劣行为或打击报复等行为。
⑶未贯彻集团各项规章制度,致使部门员工在不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违规违纪。
⑷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含正、副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对其员工做出处罚后,无故未按照处罚决定执行。
⑸由于管理不善,部门员工工作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追究。
(6)其他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部认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3、连带责任处罚额度:
100元至2000元(含起止额)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附则
1、集团职能部门、各成员企业的自行奖惩情况必须在发生之日书面上报至督察部。
2、本条例经督察部起草,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同意,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集团公司下发有关该方面之文件与此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3、集团职能部门及各成员企业相关内部规章需参照本条例制定。
4、此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集团督察部。
河北冀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督察部
2009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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