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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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
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
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拆迁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广安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并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拆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现就广安经开区奎阁护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及拆迁制定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及拆迁补偿方案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广安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广安府发〔2015〕30号)等文件。
二、征收范围
北至广前北线、南至渠江、东至小平大道、西至渠江。
按实施进度和棚户区分布情况,分期公布批次范围,具体以各批次公布范围公告为准。
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日期
从本征收方案公告之日起。
四、征收当事人
征收人: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部门: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
奎阁街道办事处、护安镇人民政府
五、相关政策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性质;
3.租赁、抵押房屋;
4.买卖房屋;
5.其他不得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计户依据:
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
(三)本征收补偿方案所指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四)征收补偿的房屋面积及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记载为准。
1.若记载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符且未进行改、扩建的,由不服的一方申请广安市房产测绘机构实地测量,经另一方认可后可以按此次测量面积进行补偿,其测量服务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2.对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应根据使用性质分为住宅、生产经营性用房、仓储用房(是该区域内存在极少的部分)、办公用房等,不同的使用性质其价值不同。
3.对未进行产权登记建筑物的认定
(1)房屋征收决定前,由征收人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房屋实际面积给予补偿。
(2)老契产权房屋,由经开区国土分局对土地权属进行认定,并经房屋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量公示后,按测量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3)未经登记房屋的认定原则
未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被征收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组织规建局、国土分局等部门现场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1)产权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又未改、扩建的,超过产权登记面积的部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参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建造的未经登记的建筑。
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在本户土地证范围内;
②1990年4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经住建、国土、乡镇(街道)清理并作了处罚,凭处罚证件(要与档案资料相对比)。
3)商业门市等生产经营性用房未进行登记的,认定原则为:
位于民政部门命名的已建成的街、路、巷,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缴纳了相关税费、经营3年以上且仍在经营的门面房,可认定为商业门市等生产经营性用房)。
(五)对以下情形适当补偿
1.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同类房屋评估总价除以批准期限(按月计算)得出的平均数,再乘以剩余批准期限(以月为单位)进行补偿。
2.对亭棚等简易结构设施,由房屋征收人给予适当的材料补贴。
(六)对以下情形不予补偿
1.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或改变用途的房屋。
2.对认定为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限期自行拆除;到期未拆除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3.被征收人种植的花草、观赏树竹等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不予补偿。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赔偿的情况。
六、征收补偿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协议签订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进行安置。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1)被征收的房屋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源中,参照被征收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选择对应或相近户型的安置房。
征收人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具体以规划设计为准),总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调换房屋产权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超出产权调换补偿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当期同类房屋市场评估价补给房屋征收人,品迭后在新房交付使用前付清超面积补差款。
对私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他处无住房并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
总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价款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不再支付;总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评估价予以补差,除此以外的其它产权调换房屋其等面积或超过的面积均按当期同类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结清差价。
本条所指安置房评估价、市场价均以评估公司依法评估价为准。
(2)被征收的房屋诸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的房屋,房屋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其价值均已评估公司依法评估价为准。
诸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手续不齐全的,被征收人选择下列方式:
1)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并鉴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被征收人向征收人缴纳根据评估公司评估的相关费用,缴纳后按手续齐全的按规定予以补偿。
2)对原房屋为住宅而对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①经营3年以上的,被征收人向征收人缴纳根据评估公司评估评估的相关费用,缴纳后按手续齐全的经营性用房予以补偿。
②经营满6个月不足3年的,被征收人向征收人缴纳根据评估公司评估评估的相关费用,缴纳后按手续齐全的经营性用房予以一半补偿。
③经营不足6个月的,依法按原房屋性质补偿。
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的房屋没有相同使用性质的,实行货币补偿。
2.搬迁费
征收住宅的,搬迁费按评估公司评估的搬迁费评估价计发两次,每次按搬迁费按评估价计发,被征收房屋每套住宅搬迁费评估价每次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征收非住宅的,搬迁费按评估公司评估的搬迁费评估价计发两次,每次按搬迁费按评估价计发,被征收房屋每套非住宅搬迁费评估价每次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3.临时安置补助费
根据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评估价按月计算按年度计发,每月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支付至安置房屋交付后次月止。
4.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根据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补助费评估价按月计算按年度计发;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支付至安置房屋交付后次月止。
5.室内装饰装修费
室内装饰装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评估公司评估价确定。
6.物业服务费
房屋征收人按产权调换后房屋经招标确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住宅1.2元/m²,商业1.5元/m²),一次性补贴被征收人10年物业服务费。
被征收人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接受物业管理。
7.安置房屋水、电、气表入户费和数字电视安装费等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人支付。
8.签约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第10天开始计算,执行以下奖励标准:
(1)第一期限内(30天内(含第30天))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5%计算。
(2)第二期限内(第31天起至60天(含60天))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计算。
(3)第三期限内(第61天起至90天(含90天))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计算。
(4)超过90天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不给予奖励。
(5)征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不予奖励。
9.搬迁奖励
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
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征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的,不予奖励。
1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征收人支付。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手续齐全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确定。
被征收的房屋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手续不齐全的,被征收人选择下列方式:
1)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并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依据评估公司评估的相关费用扣除后按规定予以补偿。
2)对原房屋为住宅而实际为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①经营3年以上的,依据评估公司评估相关费用扣除后按经营性用房予以补偿。
②经营满6个月不足3年的,依据评估公司评估相关费用扣除后按经营性用房予以评估价一半费用补偿。
③经营不足6个月的,依法按原房屋性质补偿。
2.购房补贴(含新旧房屋价差款和新购房屋物业服务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按照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0%予以购房补贴(含新旧房屋价差款和新购房屋物业服务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予以购房补贴(含新旧房屋价差款和新购房屋物业服务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公摊面积补贴
征收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的公摊面积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按照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为准。
4.搬迁费
征收住宅的,搬迁费计发一次,按照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的2倍计发,被征收房屋每套住宅搬迁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征收非住宅的,搬迁费计发一次,按照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搬迁费评估价的2倍计发,被征收房屋每套非住宅搬迁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发。
5.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评估公司对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评估价的2倍计发,每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6.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按照评估公司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评估价的1.5倍计发,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7.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费
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评估公司评估价确定。
8.通信和数字电视、水电气、空调移机等设施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安装有独立户头的通信和数字电视、水电气、空调移机等设施的补偿按物价部门规定的相应补偿费标准据实发放。
9.签约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第10天开始计算,执行以下奖励标准:
(1)第一期限内(30天内(含第30天))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10%计算。
(2)第二期限内(第31天起至60天(含60天))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5%计算。
(3)第三期限内(第61天起至90天(含90天))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计算。
(4)超过90天完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不给予奖励。
(5)征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不予奖励。
10.搬迁奖励
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
若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八、水、电、气、闭路宽带补偿相关规定
1.水、电、气、闭路、宽带、电话等属专户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到相关单位申请报停,并将有关依据及报停的相关手续交给征收人。
安置房修好后由征收人统一到相关部门申请恢复,其费用由征收人承担。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征收前没有专户或共户的,由被征收人按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时的相关单位入户的执行标准全部或部分补齐费用后,方可由征收人给予安装专户。
3.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到相关部门销户,其专户补偿按征收时相关单位专户入户费执行标准由征收人补偿给被征收人。
九、过渡期限及逾期处理
1.过度期限
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按照征收人提供的房源类别分别执行:
多层建筑(6层及以下)为24个月,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为36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过度期限为6个月。
过渡期限起始时间,以腾空旧房并交出旧房屋钥匙之日起计算。
2.过渡期逾期的处理
过渡期限超过约定时间,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按年度发放。
(1)征收住宅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
由房屋征收人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被征收人的,由房屋征收人据实核定过渡费。
(2)征收非住宅的,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协议约定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按协议约定标准的2倍发放。
3.凡提供了产权调换房源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产权调换房屋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十、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处理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若无法解除抵押,由征收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签定补偿协议,协商不成,按《担保法》处理;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待解决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解决不了的,实行证据保全拆除。
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一、征收协议的签订
1.协议签订人。
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协议签订,被征收房屋由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签订。
产权人不能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
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2.公证提存。
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5日内,被征收人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补偿款中提取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3.权证收回。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注销。
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
十二、房屋征收补偿款支付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在30日内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费、搬家费、过渡费、搬迁奖励等。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在30日内结清房屋补差款。
十三、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程序组织被征收人抽签确定。
十四、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已实行实物还房的除外。
十五、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如有损坏,按评估价赔偿。
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7天内将旧房的产权证和土地证交征收人。
十六、其他有关事项
1.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
对逾期未搬迁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征收部门对房屋实施强制征收拆除的,取消被征收人的一切优惠、奖励政策。
十七、附则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征收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重大调控政策给征收工作造成影响的,相应方案另行研究调整。
本方案由广安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19号)等文件。
二、拆迁范围
北至广前北线、南至渠江、东至小平大道、西至渠江。
按实施进度和棚户区分布情况,分期公布批次范围,具体以各批次公布范围公告为准。
三、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日期
从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
四、拆迁当事人
拆迁人:
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拆迁人:
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
拆迁部门:
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拆迁实施单位:
奎阁街道办事处、护安镇人民政府
五、相关政策
(一)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性质;
3.租赁、抵押房屋;
4.买卖房屋;
5.其他不得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计户依据:
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依据,一证一户。
(三)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指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四)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面积及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1.若记载面积与房屋实际面积不符且未进行改、扩建的,由不服的一方申请广安市房产测绘机构实地测量,可以按此次测量面积进行补偿,其测量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2.对未进行产权登记建筑物的认定
(1)房屋拆迁决定前,由拆迁实施单位对拆迁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个别重大特殊情况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报拆迁人组织规建局、国土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房屋实际面积给予补偿。
(2)老契产权房屋,由经开区国土分局对土地权属进行认定,并经房屋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量后,按测量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3.商业门面房的认定:
位于民政部门命名的已建成的街、路、巷,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缴纳了相关税费、经营3年以上且仍在经营的门面房,可认定为商业门面房;将原住宅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不予认定。
六、拆迁安置补偿方式
(一)选择方式
依据《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的规定,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但第三款规定的人员除外),也可以选择还房安置。
被拆迁人选择还房安置的,按照协议签订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屋户型进行安置。
(二)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必须是持有合法手续的权利人所属户籍登记人员;
3.必须是在被拆迁住房内长期居住的家庭人员。
(三)以下人员享受还房安置,纳入原家庭人口合并计算
1.原未享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被拆迁户原征地就地农转非人员;
2.长期在被征地组居住的乡镇(办事处)原临聘的“几员”、轮换工、下岗职工;
3.经原有权机关批准回到原村民小组居住的退休干部、职工、教师等;
4.现役义务兵和上士(含上士)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及劳教人员。
(四)对不符合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户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五)凡与拆迁实施单位已签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被拆迁人,视为已经享受了政府的基本住房需求安置保障措施,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国家其他保障住房的权利。
被拆迁人选择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之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七、拆迁安置补偿相关费用
1.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房屋价值拆迁安置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房屋价值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按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5m²/人标准确定基本住房补偿建筑面积,补偿标准为4200元/m;在奎阁园区购买商品房且达到基本住房保障的,按被拆迁人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5m²/人标准给予300元/m²的本地购房奖励。
(2)选择还房安置的
还房安置面积(含公摊面积)按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5m²/人标准进行置换,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可对应选择两套达到基本住房面积的安置房。
安置房的建设由拆迁人根据具体情况,统一组织修建或在土地拍卖时配建或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房安置。
2.超出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5m²/人的建筑面积部分
超出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35m²/人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广安府发〔2018〕11号文件附件1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3.商业门面
商业门面实行货币补偿,标准为:
进深7米按广安府发〔2018〕11号文件附件1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3倍计算,进深超过7米部分按广安府发〔2018〕11号文件附件1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1.5倍计算。
被拆迁户将原住宅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标准执行。
4.地面附属设施补偿费
地面附属设施拆迁补偿费按广安府发〔2018〕11号文件附件2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5.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被拆迁人确实需要过度的,选择还房安置的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
标准为1—3人的4000元/户·年,4—6人的6000元/户·年,7人以上的7000元/户·年,还房安置过渡期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过渡费增加一倍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还房安置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凡提供了安置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安置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6.拆迁补助费
每户一次性发放,标准为:
家庭人口1—3人600元,4人800元,5人及以上1000元。
7.电话移装、网络移接和有线电视
对被拆迁户的电话移装、网络移接,每户各补偿500元,保留其户头,重新安装时,有关部门只收取搬迁安装工料费;对有线电视的拆迁户,拆迁后每户补偿500元,保留其户头,重新安装时,有关部门所收取材料工时费每户不超过500元。
8.其它室内设施
每户补偿1500元。
具体是指除粮仓、灶台、水缸、圈舍之外的其它室内设施如洗衣台、橱柜、厕所、室内照明线路等设施。
9.以下情形不予补偿
(1)对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突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或改变用途的房屋。
(2)法律法规规定其它的不予赔偿的情况。
10.奖励
被拆迁户自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部分奖励每平方米40元;被拆迁户自本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与征地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认定的被拆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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