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3独角兽法考刑法贪污贿赂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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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独角兽法考刑法贪污贿赂罪
专题二十二贪污贿赂罪
【本讲聚焦】本章是重点章。
本章的重点罪名考查的都很深入,要细致掌握。
受贿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渎职则是违规或者某某行使自己的职权,二者可能具有牵连犯的关系,但不必然。
例如,有人受贿严重,但并未渎职。
【目次】
考点1贪污罪
考点2挪用公款罪
考点3受贿罪
考点4行贿罪
考点5普通罪名
【知识点结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款(含特定公物)使用权: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受贿:
受贿罪
国有单位利用单位权力受贿:
单位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利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行贿罪
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身边人”行贿: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国有单位私分国有资产: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知识点讲解】
考点1“修九”统一提示
各罪都增加了财产刑——罚金。
考点2贪污罪
第382条贪污罪★★★★★
【法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考点提示】
表55贪污罪的认定
法益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双重保护法益。
本罪本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
客观要件
(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这是指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2)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成立贪污罪,必须是非法占有了国有财物。
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共犯。
包括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四种人员和本条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主观要件
故意。
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核心是行为人的身份,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其他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与盗窃、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
关键是有无利用职务之便。
本罪的处罚
2016.4.18,“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贪污、受贿的量刑是一致的。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修九”新增了“死缓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判决时即需要确定本处罚。
★★★
【辨析1】国有公司出纳利用作案工具将自己掌管的保险柜里的国有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还是贪污罪?
为什么?
【辨析2】甲、乙是国有公司的董事长和会计。
二人合谋将本公司小金库(即未入公司大帐,但确为公款的钱)中的100万元私分,并存入各自的私人银行账户。
一年后,因为被人举报,在纪委找二人谈话后,二人将该款退回。
法院认定甲、乙成立贪污罪中止。
你觉得法院的认定正确吗?
为什么?
考点3挪用公款罪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法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考点提示】
1.何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为单位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也属于“谋取个人利益”。
●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构成本罪。
2.挪用公款的用途不同,成立犯罪的条件不同。
★★★★
【辨析】挪用公款4000元用于赌博,8000元用于炒股。
可以认定为将12000元用于营利活动吗?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能退还)不退还的,构成贪污罪。
4.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构成贪污罪。
5.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6.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7.挪用一般的公物不构成犯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资的构成犯罪。
8.各罪辨析(非常重要)
表56各罪辨析
罪名
共同特征
主体身份
侵害法益
挪(贪污)归谁用
贪污罪
利用职务便利
国家工作人员
廉洁、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个人
挪用公款罪
利用职务便利
国家工作人员
廉洁、公款(含个别公物)的使用权
个人
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便利
非国家工作人员
背信。
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个人
挪用资金罪
利用职务便利
非国家工作人员
背信。
单位财物的使用权
个人
挪用特定款物罪
利用权力便利
国和非国均可。
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
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单位(在单位内部改变用途)
9.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
(1)挪用公款后采取涂改账目、用假发票平账等方式使所挪用的款项在账目上看不出来的
(2)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能退还不退还的
(3)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总结:
凡是显示出行为人具有侵犯挪用的公款的所有权的故意的行为都是贪污行为。
【知识点运用】
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
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
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
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
(事实一)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6年试卷二第89题)
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
D.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考点4受贿罪
第385条受贿罪★★★★
【法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考点提示】1.本罪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2.客观要件:
(1)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
贿赂的本质在于:
它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
●报酬是不正当的,并不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本身也是不正当的。
利用正当的职务行为收取他人钱财的也是受贿。
(2)受贿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受贿罪不仅包括自己受贿,还包括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的情况。
●索贿与敲诈勒索如何区分?
(3)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成立犯罪;收受贿赂的,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成立受贿罪。
是否必须谋取到利益呢?
(4)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故意。
必须有受贿的故意。
●不知道自己受贿的或者准备及时上交的,不构成受贿罪。
5.受贿罪的5种法定方式
表57受贿罪的5种法定方式
名称
谋取何种利益
具体方式
(1)主动受贿
正当和不正当利益
主动索贿。
包括索贿后虚假承诺的。
(2)被动受贿
正当和不正当利益
被动收受他人财物
(3)在经济往来中受贿
正当和不正当利益
在经济往来中某某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4)事后受贿
正当和不正当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5)斡旋受贿
仅限于不正当利益
行为人虽然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但仍然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注意不是直接的上下级关系);★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
6.本罪与诈骗的区分
非国家工作人员谎称能为人办事而收取钱财的,认定为诈骗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于其职务行为时,接受财物后,作出虚假承诺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7.“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核心:
(1)各种变相受贿都是受贿。
包括收受干股,挂名领工资等。
(2)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3)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8.2016.4.18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
★★★★★
(1)量刑:
参见前述贪污罪。
(2)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
(3)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X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4)将贪污、受贿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5)特定关系人单独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而不退还、上交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六条(第2款):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6)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时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7)强化了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某某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9.受贿罪的数额计算
(1)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2)以古董、字画行贿时,如果行贿者和受贿者均不知道该古董、字画的真实价格,则按照行贿时的市场价格认定。
如果行贿者明知该古董价值800万元,但告知受贿者,该古董是现代仿品,价值500元,则受贿数额为500元。
(3)如果行贿者用假的古董、字画行贿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示例】甲是国有公司领导,帮助程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
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
甲和程某构成受贿罪、行贿罪既遂吗?
(2016年试卷二第90题)
【解析】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古董、字画时,收到赝品的应如何认定受贿数额的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有争议。
应当区分两种情况来讨论这个问题:
(1))行贿人明知是赝品,谎称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
(2)行贿人不知道是赝品,误以为是真品,按照真品的价格向受贿人行贿的。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本来都应该按照赝品的实际价格认定受贿数额,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行贿人确实花费了真品的价格购买赝品,受贿人也有接受真品价格那么高的受贿数额的故意,将受贿数额认定为赝品的价格有些罚不当罪。
所以,目前较为合理的做法是:
对于第一种情况,因为行贿人确实只有行贿赝品的故意,所以直接按照赝品的价格认定受贿数额。
对于第二种情况,不计算数额,仅按照情节轻重处理,并且认定为受贿既遂。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对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量刑不再唯数额论,情节轻重也可以作为量刑的依据。
根据上述观点,程某的行贿数额仅为5000元。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要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至少应为1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通常为3万元。
甲的受贿数额只有5000元,不构成受贿罪。
根据本解释第7条的规定,要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至少应为1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的),通常为3万元。
程某也不构成行贿罪。
考点5行贿罪
第389条行贿罪★★★
【法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考点提示】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两种表现形式: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3)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
(4)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因为被勒索而被动行贿时,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但二者并不存在有此必有彼的关系。
考点5普通罪名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犯罪主体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
客观要件
这些人利用其对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利用这些人的职权为请托人办事,自己收取请托人的财物。
与受贿罪的不同
这些人是利用别人的权力;受贿罪是利用自己的权力。
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受贿的如何认定
不构成犯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
构成受贿罪共犯。
【特别提示】能够恐吓国家工作人员也算能够利用影响力。
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修九新增)★★★: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
4.单位受贿罪:
只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才能构成本罪。
本罪无斡旋受贿方式。
5.介绍贿赂罪:
介绍者只能是居中介绍,不能是其中一方的共犯。
6.私分国有资产罪★★:
注意与集体贪污相区分。
本罪在单位内部一般是公开的,是以集体的名义进行的。
集体贪污则是秘密的,是少数人的共同秘密贪污行为,而不是在单位内部的公开分配行为。
7.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实行行为是“不能说明来源”。
【知识点运用】
1.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试卷二第64题)
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
甲构成犯罪
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
乙构成犯罪
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X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
丙构成犯罪
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
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X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
丁构成犯罪
2.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
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
甲成立何罪?
(2014年试卷二第21题)
3.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
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
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
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
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吴某成立何罪?
(2015年试卷二第86-88题)
专题二十二贪污贿赂罪
【本讲聚焦】本章是重点章。
本章的重点罪名考查的都很深入,要细致掌握。
受贿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渎职则是违规或者某某行使自己的职权,二者可能具有牵连犯的关系,但不必然。
例如,有人受贿严重,但并未渎职。
【目次】
考点1贪污罪
考点2挪用公款罪
考点3受贿罪
考点4行贿罪
考点5普通罪名
【知识点结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款(含特定公物)使用权: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受贿:
受贿罪
国有单位利用单位权力受贿:
单位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利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行贿罪
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身边人”行贿: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国有单位私分国有资产: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知识点讲解】
考点1“修九”统一提示
各罪都增加了财产刑——罚金。
考点2贪污罪
第382条贪污罪★★★★★
【法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考点提示】
表55贪污罪的认定
法益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双重保护法益。
本罪本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
客观要件
(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这是指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2)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成立贪污罪,必须是非法占有了国有财物。
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共犯。
包括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四种人员和本条规定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主观要件
故意。
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核心是行为人的身份,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其他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与盗窃、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
关键是有无利用职务之便。
本罪的处罚
2016.4.18,“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贪污、受贿的量刑是一致的。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修九”新增了“死缓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判决时即需要确定本处罚。
★★★
【辨析1】国有公司出纳利用作案工具将自己掌管的保险柜里的国有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的,成立盗窃罪还是贪污罪?
为什么?
【辨析2】甲、乙是国有公司的董事长和会计。
二人合谋将本公司小金库(即未入公司大帐,但确为公款的钱)中的100万元私分,并存入各自的私人银行账户。
一年后,因为被人举报,在纪委找二人谈话后,二人将该款退回。
法院认定甲、乙成立贪污罪中止。
你觉得法院的认定正确吗?
为什么?
考点3挪用公款罪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法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考点提示】
1.何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为单位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也属于“谋取个人利益”。
●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构成本罪。
2.挪用公款的用途不同,成立犯罪的条件不同。
★★★★
【辨析】挪用公款4000元用于赌博,8000元用于炒股。
可以认定为将12000元用于营利活动吗?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能退还)不退还的,构成贪污罪。
4.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构成贪污罪。
5.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6.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7.挪用一般的公物不构成犯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资的构成犯罪。
8.各罪辨析(非常重要)
表56各罪辨析
罪名
共同特征
主体身份
侵害法益
挪(贪污)归谁用
贪污罪
利用职务便利
国家工作人员
廉洁、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个人
挪用公款罪
利用职务便利
国家工作人员
廉洁、公款(含个别公物)的使用权
个人
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便利
非国家工作人员
背信。
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个人
挪用资金罪
利用职务便利
非国家工作人员
背信。
单位财物的使用权
个人
挪用特定款物罪
利用权力便利
国和非国均可。
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
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单位(在单位内部改变用途)
9.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
(1)挪用公款后采取涂改账目、用假发票平账等方式使所挪用的款项在账目上看不出来的
(2)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能退还不退还的
(3)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总结:
凡是显示出行为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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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353 独角兽 刑法 贪污 贿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