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改内容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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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改内容汇编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改内容汇编
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
STCW78/95修正案通过10年后,2006年经STW37分委会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1次会议指示STW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的高优先权议题。
2007年STW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的8项原则:
保留STCW78/95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
不降低现有标准;
不修改公约条款;
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
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
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
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
考虑海上保安。
根据以上8项原则,形成了需要审议项目的清单如下:
STCW公约
第
章
第
/1条定义和说明;第
/2条证书和签证;
第
/3条关于近岸航行的原则;第
/6条培训和评估;
第
/7条资料交流;第
/8条质量标准;
第
/9条健康标准-证书的签发和登记;第
/10条证书的承认;第
/11条证书的再有效;第
/12条模拟器的使用;
第
/14条公司的责任;第
/15条过渡规定。
第
章
第
/1条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
章
第
/1条对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周期无人值班机舱制定值班的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
/2条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
/3条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
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第
章
第
/1条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
/2条对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
/3条对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
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求生职能
第
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第
章
第
/1条适于值班;
第
/2条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STCW规则
规则A
第A-
/11条证书的再有效;第A-
/15条过渡规定;第A-
条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标准;
第A-
条关于轮机部的标准。
规则B
第B-
/11条关于证书再有效的指导;
第B-
/12条关于模拟器使用的指导;
第B-
/15条关于过渡条款的指导;
第B-
/2条关于签发救生艇筏、救助艇和快速救助艇熟练操作证书的指导。
2010年6月21日-25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海事组织缔约国外交大会上审议通过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正案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详细内容见附录。
为了便于对修正案的理解,以下对修正案的主要修正内容进行介绍。
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
(一)第I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
1.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新定义。
理顺了证书管理体系,将证书分为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书面证明三种。
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Ⅱ、Ⅲ、Ⅳ或Ⅶ章的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证的。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想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并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
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
新修正案提高了证书的签发、签证、认可的审查要求,以防止与适任证书相关的非法行为。
强调现代化船舶中电子员的必要性。
适应海上运输保安的需要增设船舶保安方面的强制性培训要求。
2.新增证书的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的认可,培训课程的确认,登记的电子查询,证书注册数据库的开发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3.在近岸航行原则中新增缔约国应与相关缔约国就有关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的细节达成一致的条款。
4.增加了独立评价报告内容的明确要求,对最初资料交流、后续报告及有资格人员的小组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
要求海员健康检查均应由缔约国认可的完全合格的有经验的从业医生完成;缔约国应制定认可从业医生的规则,进行登记;并根据请求向其他缔约国、公司及海员提供。
6.增加了公司的责任。
公司应对其指派到任一船上的海员均接受了本公约要求的知识更新的培训;任何时候都必须按SOLAS第
章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确保其船上能进行有效的口头沟通。
7.明确了过渡期的安排。
过渡期为生效日+5年。
(二)第II章船长和甲板部的主要修正内容
1.强调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应用。
新增使用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操作级)和使用有助于指挥决策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和附属系统,以保持安全的航行(管理级)的要求。
2.简化天文航海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提倡使用电子航海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B
/1第20条)。
3.驾驶台资源管理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
4.新增领导和团队工作技巧的使用(操作级)和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能力。
5.新增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方面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
6.新增按照船舶报告系统和VTS报告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报告的内容。
7.新增高级值班水手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三)第III章轮机部分的主要修正内容
1.删除“至少30个月的认可的教育与培训”的要求。
2.提高普通船员晋升轮机员的要求,从STCW78/95修正案的“不少于6个月的轮机部海上服务资历”提高到“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金工实习和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包括不少于6个月的机舱值班(在轮机员的指导下)服务资历。
3.明确了第III章的适任证书发证要求与第VI章培训合格发证之间的联系。
4.机舱资源管理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
5.新增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使用(操作级)和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能力。
6.新增电子员和电子技工发证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7.新增高级值班机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四)第IV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的修正内容
本次修订,对第IV章的有关概念进行了修改。
将第IV章标题“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修改为“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操作员”。
本章中出现的“无线电人员”全部被改为“无线电操作员”,此外,在第I章的规则I/1(定义和说明)中增加了GMDSS无线电操作员的概念。
表A-IV/2、第B-IV/2节中的《IMO商船搜救手册》被修改为《国际海空搜救手册》。
(五)第V章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的修正内容
1.对STCW78/95修正案的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作了重大的调整,由V/1液货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分解为V/1-1油轮、化学品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及V/1-2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两部分。
新增加了5种证书:
油轮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础培训证书、油轮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础培训证书、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
2.新增负有货物装卸、积载、洗舱、过驳或其他与货物有关操作直接责任的人员强制性适任能力的要求。
3.将原来的V/2“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和V/3“除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修改为新的V/2。
第V/2条标题相应改为“客船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不再突出滚装客船的特殊要求。
4.在B部分,增加了:
B-V/d近海移动装置(MOUs)使用规则的指南;B-V/e对近海供给船上的船长、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培训和资格的指南;B-V/f对操作动力定位系统的人员的培训和资历的指南;B-V/g对航行极地水域船舶船长和高级船员培训的指南;
(六)第VI章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的主要修正内容
1.明确所有船员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及训练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增加海洋环境保护基本知识,船上有效沟通,团队工作,理解并采取措施控制疲劳等新内容。
2.保安培训分为4类培训:
船舶保安员培训,熟悉保安培训,保安意识培训,负有指定保安职责人员的培训。
船舶保安员必须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当保安意识培训或者负有指定保安职责人员的培训没有包含在签发证书的条件中,所有船员必须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书”,被指定负有保安职责的海员则还应持有“负有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书”。
3.对保持包括基本安全、熟练救生艇操作、高级消防等适任能力的方式修改为每5年船员需要提供保持适任的证据;对于那些可以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主管机关可以接受船员在船上的训练和实践经历。
但对于“如何保持不能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的适任能力的方式与方法”公约并没有明确。
(七)第VII章可供选择的发证的主要修正内容
增加了申请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应符合的适任标准、支持级船员发证资历要求和甲板部、轮机部特殊综合培训项目的指导。
(八)第VIII章值班的主要修正内容
规定主管机关为防止负有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职责的值班人员疲劳,应制定与实施足够休息时间的措施,规定主管机关为防止药物和酒精的滥用,应制定的适当措施。
增加了负有保安职责的值班人员的规定、值班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要求和防止药物和酒精滥用的指导。
三.在马尼拉外交大会讨论确定的内容
2010年6月马尼拉外交大会对STW41次会的一些未解决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最终予以确定,具体介绍如下:
1.STCW独立评价报告的资料公开与获取问题;规则A-I/7“具有资格人员的小组”中“改进措施”的要求。
2.“海员健康职业准入最低标准表”、“最低视力标准表”及“最低体能标准表”是否维持在规则B部分还是并入规则A部分。
3.短航线船舶上船员有关休息时间的豁免条款。
四.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修改内容汇编表
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审查修订的内容对照表
第Ⅰ章总则
2010年1月召开的STW41届会议对STCW公约和规则的第I、II、III、V、VI、VII、VIII章的修订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审议。
下表将本次会议及此前几个会议修订内容的审议情况进行了归纳。
条款
段落
修订情况
修订情况
对策
备注
规则Ⅰ/1定义和说明
I/1-1款、
I/1-4款
新增概念及条款
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新定义。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证书分为三层,即:
适任证书(COC);专业培训合格证书(CertificateofProficiency);书面证据(Documentaryevidence)。
适任证书是指按照本附则第II、III、IV或VII章的规定签发和签证给船长、高级船员和GMDSS无线电操作员的,并准许其合法持有人以证书标明的责任等级担任所涉及的职位和执行所涉及的职能的证书。
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是指签发给海员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本公约规定的相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得以满足的证书。
书面是指除适任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以证明公约的相关要求得以满足的文件。
统一我国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的证书种类和概念。
规则I/2:
证书和签证
规则I/2-1、
规则I/2-2、规则
I/2-7.1和7.2、规则
I/2-8.2、
规则I/2-12-16
新增
本次修订对证书的签发、签证、认可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规则I/2-1规定:
适任证书只能由缔约国在核实了任何必要的文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签发。
规则I/2-2规定:
按照规则V/1-1和V/1-2签发给船长和高级船员的证书只能由缔约国签发。
规则I/2-7.1和7.2规定:
按照规则I/10认可证书的主管机关,在认可适任证书和按照规则V/1-1和V/1-2签发给船长和高级船员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时,应确保这些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规则I/2-8.2规定:
认可证书的签证只能由主管机关签发。
规则I/2-12-16规定了:
缔约国签发证书时应承担的审查义务;证书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证明等;缔约国对其签发的证书的状态要进行有效的登记;另一缔约国为认可证书或公司为雇佣船员而需要查核证书状态时,缔约国有义务提供相关证书资料;修正案生效后5年之后,证书状态可以网上查询。
适任证书只能由主管机关签发的规定与我国现行的做法一致,现行的做法无需改变。
规则I/3:
关于近岸航行的原则
规则I/3-2、
规则I/3-5、
第A—I/3节
新增
新增第2款:
在其定义的近岸范围内的另一缔约国海岸附近航行而获得公约规定的近岸航程利益的缔约国,应与相关缔约国就有关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的细节达成一致。
新增第5款:
如果缔约国就有关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的细节达成一致,一缔约国签发给海员的近岸航程证书可以由另一缔约国认可。
新增第A—I/3节:
(1)当一缔约国为签发近岸航程证书而减低对第II、III章A部分相关的适任标准表第2栏内容的要求时,应顾及在同一水域航行的其他船舶的安全与保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需求,同时应考虑到8个事项(略)。
(2)从事近岸航程的船舶不应将航程无限延伸以至于全球航行,而应将航程限定在相邻缔约国共同确定近岸航程范围内。
审查我国的四类航区培训与发证的做法同规则I/3的修订内容的异同,考虑是否有必要修改国内的标准。
规则I/5
国内的规则
规则I/5-2
新增
新增第2款:
缔约国制定并实施适当的措施防止虚假和其他与证书和签证有关的非法行为。
审查我国的考评发规则,是否已经引入了适当的措施。
规则I/7
信息交流
规则I/7-3.2
新增
规则I/7新增第3.2款,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对白名单(WhiteList)上的缔约国进行复审,以便只有那些被确认已经充分、有效履约的缔约国才能保持在名单上。
规则I/9:
健康标准-证书的签发和登记
规则I/9、
第I/9节
修订、新增
原规则I/9中的第2至4段被转移到I/2。
规则I/9原条文全部删除。
新增内容:
(1)“负责健康体检的医务人员需要由缔约国认可;海员应持有符合规定的健康证书;健康证书的签发条件;有效期等要求。
(2)第A-I/9节(原无条文)新增了体检的程序、医务人员的认可办法及登记、健康证书包括的内容等方面的要求。
(3)原“表B-I/9-1在职视力最低标准”经修订(只保留经矫正的“0.5”的要求,II/5、III/5被并入)后移入A部分,表的编号为A-I/9,名称未变。
(4)原“表B-I/9-2在职体能最低标准”经修订后仍保留在B部分,表的编号为B-I/9,名称未变。
另在A部分增加了“在职体能”的最低目标标准条款。
(5)原第B-I/9节健康检查和发证被重新改写,规范了体检程序,对体检机构的设施要求、体检的独立性、对船员身份的识别、对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的资格和经验要求、基本保留了原第3、4、7、8款。
考虑制订对负责健康体检的医疗单位的质量管理规范。
海员健康证书的签发方式。
规则I/10:
证书的承认
规则I/10-1.1
修订
明确“证明另一缔约国符合公约要求的手段”为“评估”。
在检查(另一缔约国设施和程序)的内容中增加了“培训、发证和质量标准”。
规则I/11:
证书的再有效
第A-I/11节第1款
修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更新条件增加一个选项:
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A-I/11-1.1.2新增“在更新当时的紧邻之前6个月内有总计3个月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
审议我国是否适用该更新条件
规则I/14
公司的责任
规则I/14-1.3、
I/14-1.7
新增
1.3公司保证被指派上船的船员接受足够的知识更新培训。
1.7公司确保任何时候其船上能够进行满足SOLAS第V章规则14-3、4款规定的“有效的口语沟通”。
船公司质量体系的修改
第A-I/14节
第3段
新增
3公司应确保船长、高级船员、其他在客滚船上承担特定职责的人员完成船上熟悉培训,以获得能够胜任指定职务的适当能力,并考虑到第B-I/14节的指导。
船公司质量体系的修改
第B-I/14节
第1段、第2段
新增
关于对公司的责任以及船长和船员建议责任的指导
1.原文(公司需向船舶提供旨在帮助新雇佣的海员熟悉其责任范围内的所有程序和设备的具体介绍性计划。
)新增:
公司还应该确保:
.1工作在配备抛投式救生艇的船上的所有船员接受有关该种救生艇的登艇和放艇程序的熟悉培训。
.2在上船就职之前,指定负责抛投式救生艇操作的船员应经历适当的登艇、放艇和回收艇的适当培训,包括至少参加一次抛投式救生艇的释放操作。
.3可能被指定负责GMDSS操作的人员应在上船就职之前,及其后的适当间隔,接受GMDSS熟悉培训。
2.第A-I/14节第3段要求的客滚船舶上的熟悉培训应至少确保船员具备履行其特定职责的能力,包括正确地理解和适用:
(1)船舶设计和操作局限性;
(2)舷侧孔门的开关、紧闭程序;
(3)与客滚船有关的立法、规则和协议;
(4)稳性和压力要求与局限性;
(5)客滚船上特殊设备的维护程序;
(6)装载、货物系固手册和装载计算机的使用;
(7)危险货物区域的注意事项;
(8)应急程序。
船公司质量体系的修改
规则I/15
过渡条款
规则I/15第1款、第2款
修订
在原在1995年修正案过渡条款的基础上,修改了年份,即“直到2017年,对于2013年7月1日之前开始接受认可的教育和程序的船员,缔约国仍可以按照2012年1月1日之前有效的公约和规则(1995年修正案)签发、承认和签注证书。
缔约国在2017年之前仍可以对按照1995年修正案签发的证书进行更新。
研究过渡期安排及措施。
第II章船长和甲板部
条款
段落
修订情况
修订情况
对策
备注
规则Ⅱ/4
第4段
删除
原第4段,过渡性条款被删除。
其为在STCW公约1995年修订案实施之前的过渡条款
规则Ⅱ/5
新增
新增:
对高级值班水手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培训和发证事宜
2007年STW38届会议通过了对高级值班水手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该要求为全新的标准。
本次全面审查将其并入新规则第Ⅱ/5条,第A-Ⅱ/5节。
由于篇幅所限,拟不全文列出。
第A-Ⅱ/5节
新增
新增:
对高级值班水手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表A-Ⅱ/5
新增
新增:
高级值班水手的最低适任标准表
表A-Ⅱ/1
职能:
航行(操作级)
使用ECDIS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
新增适任能力项
第1栏新增:
“注释‘对不必配备ECDIS的船舶上的工作人员,不必进行该设备使用的培训和评估,但该限制应反映在给当事海员签发的签证中’”
第2栏新增:
“
(1)ECDIS导航:
ECDIS的功能和局限性知识;熟练地操作ECDIS;解释和分析ECDIS显示的信息”。
第3栏、第4栏也对应地新增加了表明和评估适任的标准。
培训事宜
表明适任的方法为:
(1)认可的实习船经验;
(2)ECDIS模拟器培训。
表A-Ⅱ/1
职能:
航行(操作级)
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
替换
原第2栏,“关于有效的驾驶台协同工作程序的全面知识”被删除。
第2栏新增:
“
(1)为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正确使用导航设备提供的信息要求;
(2)按照船舶报告系统和VTS报告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报告;
(3)驾驶台资源管理适任标准;
(4)依靠仪器引航技术”。
培训事宜
表A-II/1
职能: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操作级)
确保遵守防污染要求
新增
第2栏新增:
提供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知识、理解和熟练(KUPs)要求
培训事宜
表A-II/1
职能: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操作级)
‘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适用’
新增
在TableA-II/I-“500总吨或以上船舶负责航行值班高级船员的最低适任标准表”中的“船上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项下增加:
‘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适用’的知识、理解和熟练(KUPs)要求适任能力。
培训事宜
表A-II/2
职能:
航行(管理级)
定位和确定各种定位方法获取的最终船位的精度
替换
第3栏替换“台卡”和“罗兰”而使用更专业的术语。
NAV55提出使用“地面无线电定位系统”,STW/ISWG2采纳了该术语。
培训事宜
表A-II/2
职能:
航行(管理级)
作航次计划并引导航行的
新增
第2栏新增:
船长和和大副能够按照VTS的程序进行报告。
培训事宜
表A-II/2
航行(管理级)
确立值班安排和程序
删除
第2栏“有效的驾驶台团队工作程序”被删除。
培训事宜
表A-II/2
职能:
航行(管理级)
使用有助于指挥决策的来自于导航设备和系统的信息,以保持安全航行
修订
第1栏的适任能力标题:
“使用有助于指挥决策的雷达、ARPA和现代导航系统,以保持安全航行”被修改。
第1栏“对不要求配备ARPA的船上工作人员无须进行该设备使用方面的培训和评估,但该限制应反映在给当事海员签发的签证中”的注释被删除
第2栏、第3栏、第4栏进行了对应的修订。
培训事宜
该删除对我国的实际做法无实际影响
表A-Ⅱ/2
职能:
航行(管理级)
使用有助于指挥决策的ECDIS和附属系统,以保持安全的航行
新增适任能力项
第1栏新增:
“注释‘对不必配备ECDIS的船舶上的工作人员,不必进行该设备使用的培训和评估,但该限制应反映在给当事海员签发的签证中’”
第2栏新增:
“对ECDIS系统的管理适任能力要求”。
第3栏、第4栏也对应地新增加了表明和评估适任的标准。
培训事宜
表明适任的方法为:
(1)认可的实习船经验;
(2)ECDIS模拟器培训;
(3)认可的在职资历。
表A-Ⅱ/2
职能:
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管理级)
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
修订
原“组织和管理船员”被替换成“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
在第2栏新增:
“
(1)船上人员管理和培训的知识;
(2)适用任务和工作负荷管理的能力;
(3)适用有效的资源管理的知识和能力;
(4)适用决策技巧的知识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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