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docx
- 文档编号:27377426
- 上传时间:2023-06-30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2.80KB
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docx
《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最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2022-4-2321:
35:
00〕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
(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平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诉讼地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一方具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应综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管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
但交通事故是因受害人成心造成的除外。
第四条【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五条【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理解】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物质损害和?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损害。
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其数额。
第六条【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的贬值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前款所称的“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为获得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所支付的费用确定;前款所称的“贬值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鉴定结论以及该车辆的使用年限、受损程度等其他因素确定。
第七条【交强险与商业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次序】同一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缺乏局部,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同一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
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物质损害赔偿缺乏局部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第八条 【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当】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投保义务人和行为人不一致的,由投保义务人和行为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缺乏局部,按照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当赔偿责任。
第九条【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具有从事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一方在依据本解释第 条的规定向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多辆车导致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承当】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各该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保险限额内平均承当赔偿责任;缺乏局部,依照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当赔偿责任。
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有的机动车不具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先由已投保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缺乏局部,依照本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多辆车导致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分配】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难以查清各行为人的过错大小和原因力比例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多个受害人情况下的责任承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多人损害的,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多人损害,仅有局部受害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受害人参加诉讼。
受害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各个受害人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获得赔偿的数额,应当按照各自损失占总损失的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被保险机动车转让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未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以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盗抢、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自向第三者赔偿之日起,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
3、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前款规定情形下已垫付抢救费用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第十五条【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责任承当】
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当责任。
第十六条【好意同乘】个人之间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属于被搭乘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挂靠机动车的责任承当】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城市出租车的责任承当】城市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出租车的经营者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出质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当】出质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由机动车使用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当赔偿责任。
出质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修理或者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当】机动车送交修理或者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由机动车使用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当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分期付款或所有权保存的机动车的责任承当】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置机动车,出卖人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前保存车辆所有权并交付机动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买受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的机动车的责任承当】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机动车已交付给承租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承租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局部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连环购车情形下的责任承当】同一机动车被屡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都未办理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使用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局部承当赔偿责任。
拼装或者已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屡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当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非因实施雇佣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当】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适用?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因执行工作任务,驾驶用人单位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适用?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非因劳务驾驶接受劳务一方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承当民事责任的情形】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都受到损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其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仅机动车一方受到损害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管理者未尽到平安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已尽到平安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的,应当免除高速公路管理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共道路的遗撒物、倾倒物、堆放物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阻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应承当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的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拍卖款优先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人民法院拍卖肇事机动车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顺序是: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二)车辆保管费用;
(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九条【诉讼时效】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从受害人首次治疗终结之日起算。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首次治疗终结后1年内,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受害人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诉讼时效从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时间上的效力】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解释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转〕
2022-10-0211:
36:
26| 分类:
交通法规| 标签:
责任 损害 交通事故 机动车 赔偿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第一稿 江苏常州 2022年4月15—16日)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
(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平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的规定,参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条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诉讼地位】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诉讼地位按以下方式确定:
赔偿权利人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同时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赔偿权利人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赔偿权利人仅起诉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被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说明】
对于该条司法解释中的“保险公司〞理解上,存在争议。
根据修改后?
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局部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作为责任保险的机动车三者险,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确定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可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第三者在被保险人怠于行使该项权利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
对此,一些法院作了试点,重新将三者险赔付案件与道交事故赔偿案件合并审理,有一定的社会效果。
在研讨会上,最高院明确该条司法解释的保险公司系指交强险的保险人。
第二条 【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管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但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碰撞机动车造成的除外。
【说明】
该条是针对修改后机动车?
道路交通平安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当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所作的补充。
该条规定明确了在机动车方无责情形下,只承当10%的赔偿责任,但解释进一步明确:
该情形下并不免除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该条及本解释第四条应当被视作为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4月10日所作“保监厅函〔2022〕77号〞?
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的一个正式回应。
“保监厅函〔2022〕77号〞?
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二条:
“根据?
条例?
和?
条款?
,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
第三条 【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四条 【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理解】
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物质损害和?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损害。
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其数额。
【说明】
该条司法解释是最高院对于交强险赔付中涉及到“财产损失〞概念的明确,详见见第二条【说明】。
第五条 【交强险与商业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次序】
同一机动车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缺乏局部,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选择。
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物质损害赔偿缺乏局部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说明】
该条司法解释吸收了2008年10月16日“〔2022〕民一他字第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
的内容,并作了完善。
“〔2022〕民一他字第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
的内容如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22〕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
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缺乏局部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
第六条 【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当】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缺乏局部,由机动车一方按照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当赔偿责任。
【说明】
与会代表作如下补充:
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且均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直接按照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承当赔偿责任。
对于事故双方一方为非机动车的,适用该条司法解释。
第七条 【多辆车导致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承当】
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各该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保险限额内平均承当赔偿责任;缺乏的局部,依照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各机动车一方按照各自责任大小承当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当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未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以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盗抢、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责任】
方案一:
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人自向第三者赔偿之日起,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
3、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前款规定情形下已垫付抢救费用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方案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1、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
3、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前款规定情形下已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在其赔偿范围内扣除,其追偿权的行使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说明】
关于保监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以下简称?
条款?
〕第九条的适用[1]:
人民法院不应参照适用该文件中免责及缩小赔付金额范围的规定,而应结合?
侵权责任法?
,并适用?
条例?
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当相关赔偿责任。
对国务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范围的理解,应作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对应理解。
对于醉酒、无证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可以比照?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执行,即“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外的工程范围——“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第十条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责任承当】
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当责任。
【说明】
?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缺乏局部,由机动车使用人承当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好意同乘】
私人之间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局部,属于搭乘一方机动车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挂靠机动车的责任承当】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出租车的责任承当】
城市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出租车的经营者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当责任。
第十四条 【出质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当】
出质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出质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但出质人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修理或者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当】
机动车送交修理或者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应当对损害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说明】
与会人员认为原那么上机动车所有人不承当赔偿责任,仅在有过错的情形下,才承当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非因实施雇佣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当】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适用?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因执行工作任务,但驾驶用人单位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适用?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自带车辆的,非因劳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不承当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当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当责任后,可以向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说明】
?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当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不承当民事责任的情形】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都受到损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其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说明】
本条争议较大,有与会人员认为,在该司法解释适用情形下,并不存在着?
侵权责任法?
第三章“不承当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如此规定并无法律依据。
有建议认为,可规定:
应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减轻、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赔偿责任】
合法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避让未经许可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者未尽到平安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或免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未经许可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者未尽到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事故 损害赔偿 案件 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 解释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