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共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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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共种
三都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领导和监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三、聘任仲裁员,决定仲裁的组成,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四、负责组织对重、特大和疑难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讨论和审理;
五、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六、协调与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方面的工作关系;
七、研究制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各项工作制度,研究部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三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活动,保证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庭、仲裁员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
仲裁委员会的确定、更换及补充由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并报同级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仲裁委召开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
仲裁委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代行仲裁委员会有关职责权。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
(二)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三)制定仲裁规则;
研究处理重大、疑难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四).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由同级人民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管理,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登记、审查和立案工作;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授权,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负责仲裁文书的送达;
(四)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和印鉴;
(五)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庭具体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
第八条仲裁庭由3名以上单数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中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意见不一致或者放弃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办事机构指定。
简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授权办事机构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庭书记员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定,一般由仲裁委员.
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九条仲裁庭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二)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收集证据;
(三)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
(四)依法进行调解,调解结案的,制作调解书;
(五)依法进行裁决,制作裁决书;
(六)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聘任。
聘任仲裁员,应当填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登记表》存档,并颁发聘书。
聘书由州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仲裁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仲裁资格,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
第十一条仲裁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全面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认真进行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受仲裁庭委托,进行调查取证;
(四)开庭审理案件时,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五)参加仲裁庭合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意见;
(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人事政策。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组成人员实行办案补贴,补贴的额度根据所办案件的难易程度、工作时间等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仲裁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仲裁规则;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在仲裁活动中,不得泄漏案情,扩散证据材料;不得仿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不得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和接受当事人及与案情有关人员的财物及获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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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岗位职责
在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工作。
一、负责本院的行政工作,组织全院职工贯彻执行党的方针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领导本院全体人员落实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仲裁院各庭室的协调工作。
三、适时召开院务会议,研究仲裁院的重大决策。
四、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布置、总结本院各个阶段的工作。
五、主持本院仲裁工作会议,研究讨论疑难仲裁案件,专业指导业务学习,学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地方政策。
六、督促本院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检查工作实施落实情况。
七、负责组织制定本院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指导本院的行政工作。
八、组织本部门全体人员努力探索仲裁办案规律,不断提高全院人员的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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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岗位职责
一、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在院长领导下,负责仲裁院的业务工作。
二、负责安排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分配工作。
三、负责落实院内的决议、决定。
四、加强管理,严格院内职工工作纪律。
五、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收集证据;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自己负责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案;
四、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负责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六、参加仲裁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七、案件处理终结,按要求填写结案审批表;
八、及时做好仲裁文书及案卷卷宗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积极宣传劳动人事政策、法规、规章;
对案件涉及的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
十、.
三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守则
三坚持: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坚持依法仲裁,执法公正严明;
坚持遵守仲裁规则,维护仲裁秩序。
六不准:
不准滥用职权,越权裁决;
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不准索贿受贿,徇情枉法;
不准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
不准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和私自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
不准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三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主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队伍建设,做好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同级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仲裁员实行聘任制。
由仲裁委员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过劳动人事工作的干部和有关的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
聘任仲裁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具有仲裁资格,是否聘任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的数量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聘任仲裁员任期一般为三年,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聘任仲裁员。
第四条仲裁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3年;
(二)从事组织劳动人事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从事法律工作5年以上;
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10从事其他工作(四).
职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聘任的仲裁员颁发仲裁员聘书,聘书应当明确聘任期限等内容。
仲裁员聘书由州人社局统一监制。
第六条仲裁员根据受理案件的需要,向案件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当事人的劳动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仲裁员的工作。
第七条仲裁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遵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各项规定和规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仲裁员审理案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仲裁员应注重仪表,服装整洁,举止得当,在开庭、调查询问时不得从事与案件审理无关的事项。
(二)仲裁庭开庭日期确定后,仲裁员不得随意因其他事由影响开庭。
仲裁员应按时参加开庭、合议、现场调查及其他案件审理工作,不得无正当理由缺席、迟到、早退。
(三)仲裁员应当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开庭前,首席仲裁员应组织合议,明确开庭审理的范围、重点(审理方案由首席仲裁员提出)和分工。
(四)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客观、公正、耐心地听取当事人、代理人的陈述及辩论意见,语言规范、准确,避免随意性.
和倾向性。
除调解程序外,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争论。
(五)仲裁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不得代人打听与自己无关的案件情况、请客送礼、提供利益。
(六)仲裁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仲裁员的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仲裁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仲裁员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为仲裁员办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书籍等条件。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有关规定给办理案件的仲裁员发放办案补贴。
第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解聘:
(一)聘期已满,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续聘的;
(二)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和其他原因,不能履行
仲裁员职责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的;
(五)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敲诈勒索、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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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仲裁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仲裁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做到:
(一)客观、公正、准确记录审理活动;
(二)排除和阻止包括仲裁员在内的任何一方随意增删笔录、不当干预等;
(三)对案件具体种类及庭审趋势有适当的预测准备。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完成仲裁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五、.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案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第调解工作采取讲解法律法规、思想疏导、讲事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三条调解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第四条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
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作好记录,对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积极进行协调。
重大和集体案件,先向局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
第五条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现争议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
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七条立卷归档。
凡立案办结的劳动争议调解案件,要写好目录,装订成册,做长期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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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准备制度
一、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在受案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亦可口头告知。
如已确定了仲裁员、开庭日期和地点的,应一并告知。
告知后因人员、时间、地点有变化需要调整的,应于调整后的开庭前5日内告知当事人,离开庭时间不足5日的,原定开庭时间顺延。
二、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核双方提供的仲裁材料,了解案情,审查证据,掌握争执焦点和需要庭审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三、开庭前,仲裁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应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确认。
开庭审理时若双方当事人都不再有异议,便可认定。
四、仲裁庭审查案卷材料后,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责任明了的,可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自愿的前提下实施开庭前调解。
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
若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只是在请求事项上达不成协议的,开庭审理时可直接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庭辩论。
五、开庭前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确定开庭日期、地点,研究制定庭审提纲,明确仲裁成员的庭上分工。
书记员应在开庭前5日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所有仲裁活动参与人。
六、开庭前,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等是否到庭,若未到庭应及时.
报告首席仲裁员,并由仲裁庭确定是否延时、延期开庭或中止仲裁活动。
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等;决定中止仲裁活动的,应制作裁决书发给当事人。
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前者按撤诉处理,后者则可缺席裁决。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七、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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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取证制度
一、仲裁委员会收集证据,应持有效证明和证件,由仲裁员或书记员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要有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二、由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仲裁委员会认为需要鉴定和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
4、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认为应当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三、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对相关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资料,单位的会议记录、决议、上级文件决定等,应当由单位一方的当事人提供。
四、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名称,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仲裁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五、取证过程中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仲裁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六、有关证据(需保密的除外)应在仲裁庭上当众出示。
并经双方辩认,互相质证,经庭审辩论加以确认。
未经确认或无其他材料可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仲裁依据。
七、本制度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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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纪律(试行)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觉遵守仲裁庭规则,维护仲裁庭秩序,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吵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发言、陈述、质证和辩论须经首席仲裁员许可,并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平等地,应相互尊重,文明友好,不得出言不逊,伤害他人。
四、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仲裁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实施任何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禁止任何哄闹、冲击仲裁庭的行为。
五、在仲裁庭内,未经许可,禁止录音、录像、摄影或使用通讯工具。
六、仲裁庭宣布裁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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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规则
第一条为维护仲裁秩序,保证仲裁活动的政党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举止大方,语言文明。
第三条仲裁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自觉维护仲裁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仲裁参与人的发言、陈述、辩论、提问,须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许可。
第四条经允许参加旁听的公民在指定位置就坐,不得发言、提问。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则的人员,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有权扣留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庭。
第六条对哄闹、冲击仲裁庭,侮辱、诽谤、殴打仲裁工作人员等严重扰乱庭审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三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理程序
一、开庭
1、书记员宣布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入庭就座;
2、书记员宣读仲裁规则;
3、书记员宣布全体直立请首席(或独任,下同)仲裁员、仲裁员入庭就座;
4、书记员向首席仲裁员报告当事人及代理人出庭情况,首席仲裁员核对身份,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后,宣布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程序,可以参加本案仲裁;
5、首席仲裁员宣布案由,正式开庭,不适宜公开处理的说明理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若申请,应休庭核实,若申请,应休庭核实,若申请理由不成立,由首席仲裁员在重新开庭时予以驳回,记入笔录。
申请理由成立,应予以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延期处理;
6、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超过30分钟未到庭的,首席仲裁员宣布申请人按自动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按缺席处理,并书面通知送达说明合法和处理依据。
二、调查
1、开庭完毕,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调查,调查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
强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方主张,也要提供证据和说明理由;
2、申请人简要陈述仲裁请求和理由,可宣读仲裁申请书;
3、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否定的答辩,并提供有关证据。
对双方确认的事实记入笔录,不再调查;
4、第三人陈述或答辩;
5、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提供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应经双方辩认、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由当事人提交仲裁庭,仲裁庭不能公开出示,但可以适当提示;
6、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其证言的意见。
当事人及代理人经仲裁庭同意后可以向证人发问。
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应当庭宣读,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质证;
7、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查清后,首席仲裁员应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证据提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有无变更;
8、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调查结束,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在限期内提供。
三、辩论
1、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辩论开始;
2、申请人及代理人发言;
3、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发言;
、第三人及代理人发言;4.
5、第一轮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应询问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当事人要求继续发言的,应当允许;
6、当事人无补充意见,首席仲裁员宣布辩论终结,并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的意见。
四、调解
1、首席仲裁员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顺序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2、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先由各方提出调解方案,仲裁庭亦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考虑;
3、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评议裁决
1、经仲裁庭调解无效或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仲裁庭作休庭评议,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运用的法律法规、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作出结论;
2、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人的意见裁决,当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如实记入笔录,并由仲裁庭成员在笔录上签名;
3、仲裁庭评议后,由首席仲裁员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决。
宣读时,当事人、代理人、证人、旁听人员等应全体起立。
宣读的裁决内容包括:
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裁决结果和理由、仲裁费用负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期限和受诉法院等;
4、不能当庭宣布裁决结果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本案定期裁决,按规定五日内制作裁决或调解文书下达;
5、书记员宣告当事人及代理人当庭或三日内阅读庭审笔录。
当事人认为笔录无误,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拒绝签名或盖章,说明情况附卷,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申请仲裁庭补正或自己在笔录后面补正并注明。
六、闭庭
1、首席仲裁员宣读裁决后,宣布闭庭;
2、书记员宣布仲裁庭成员退庭;
、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及旁听人员等退庭。
3.
三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保密制度
一、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定,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二、对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不得向无关的机关、单位或者他人的泄密(包括失密、窃密)行为。
三、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
四、收发、打印、资料管理、驾驶员等岗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应职位的保密制度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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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阅卷归档制度
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终结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二、卷宗材料必须是铅印、油印、复印或钢笔、毛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书写。
三、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
申请书、答辩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谈话笔录、开庭通知、仲裁庭笔录、调解书、裁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
立案表、结案表、仲裁员办案提纲、阅卷笔录、汇报笔录、仲裁庭评议记录、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员讨论记录、请示、上级批示、仲裁法律文书底稿等。
四、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或借阅。
五、正卷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当事人及担任其代理人的律师可以查阅,其他代理人经仲裁委员会同意亦可查阅。
人民法院因当事人起诉,申请撤销裁决或申请执行,可以借阅仲裁正卷。
六、仲裁案卷应当永久保存。
仲裁委员会应对案卷的整理、保管、查阅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卷宗完整。
七、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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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要求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树立公正执法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合法、公正、及时”的办案原则,秉公执法。
创建“阳光仲裁”服务品牌,认真落实仲裁工作“八项”便民措施。
三、仲裁庭场所符合标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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