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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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本章主要内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遗嘱的形式、内容与效力遗嘱的设立、见证、变更与撤销遗赠与遗托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四、法定继承遗产的分配,一、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是指全体继承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又称为无遗嘱继承。
适用的场合继承法第27条,以法定继承为主的国家,日尔曼法:
“一个人的继承人和后继者是他自己的子女,对他们不需要遗嘱这类东西。
如果没有子女,就由兄弟、伯、叔、舅舅依次继承。
”“能创设继承人的只是上帝,而不是人。
”典型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
以遗嘱继承为主的国家,罗马人自古以来将遗嘱处分视为一种神圣的权利,“丧失遗嘱特权似乎被认为是比任何灾祸都更为严重的一种天罚;诅咒一个敌人,说他将死而无遗嘱,这要比任何诅咒都更为恶毒。
”所以古罗马的遗嘱继承制度很发达。
法定继承的特征,1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
4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一)确定的依据
(二)范围和顺序,二、
(一)确定的依据,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血缘关系为主,家庭(家族)制度,社会生产方式,是否属于同一氏族,是否属于同一家族,血缘关系的远近,扶养关系为主,原始,奴隶,现代,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配偶*事实婚姻离婚诉讼中意见20条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意见23、24条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法12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1、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属于某一亲系的最近亲等的血亲继承人中有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因其他的原因不能继承时,依法由其直系卑亲属按照其继承顺序和份额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特点:
*与本位继承相对应*只能发生于血亲继承中*是一次继承,2、代位继承的性质,代表权说固有权说,合理性:
被代位人自死亡时起,法律人格消灭,以法律人格为基础的继承期待权随之消灭,其继承法律地位不复存在。
代位人不可能代替一个实际上已经不存在的法律地位去继承。
代位权说不能解释代为继承制度的实质根据,例如法律为什么规定某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直系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而另一些人则不可以。
3、代位继承的根据,A亲系继承:
在血亲继承人中,按亲系而不是按亲等划分继承顺序。
其特点:
1、按亲系划分继承顺序;2、同一亲系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亲等近者优先。
B按支继承制度:
在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这个亲系中,按子女的人数划分为若干支,每个子女及其后裔为一支。
代位继承的根据,代位继承建立在亲系继承和按支继承制度的基础之上。
亲系继承反映的是,某个亲系的血缘亲属应当优先于其他血缘亲属继承这样一种观念。
按支继承反映的则是在每一亲系中,应当按支而不是按人分配的观念。
基于此制,某一支中与被继承人亲等近者如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继份应当留在该支内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而非转归他支。
4、代位继承的条件,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须被代位人具有继承权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意见第25条、26条、27条,5、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按照按支继承的原则,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应继份,如果有二人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则由他们共同继承,按照人数均分被代为人的应继份。
(二)转继承,转继承又称为转归继承、再继承或者连续继承(即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转归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
即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之前就死亡了,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他(她)的法定继承人承受的继承。
意见52条转继承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权利,而不是已归属于被转继承的财产。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分割遗产,法定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法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继承,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是指在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当如何确定各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继份)。
特点:
*由法律明确规定*是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继承人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标的*可以由全体继承人以协议改变,2、外国法关于应继份的主要规定,两种类型:
不分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继份相等区分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应继份按股计算,即分股原则关于配偶的应继份将配偶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不将配偶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他可以和不同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起继承,且因顺序而异赋予配偶以先取权,3、法定继承遗产分配应遵循的原则,继承法第13条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4、可以不均等的情况,在分配遗产份额上可以不均等的情况: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非继承人对遗产的取得,继承法第14条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又称为可分得遗产的人。
可分得遗产的人是得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不得参加继承的人,一般是非法定继承人。
两种情况: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遗产的人的分得遗产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意见第32条,案例,谢东辉,郑兆本,陈世军等,郑萍,陈世杰,1987年同居,1989年死亡,20分钟,案例72,方某,刘某,1988年,1948年,邱某,刘甲,刘乙,陈某,刘丙,刘丁,案例73,田强,李强,李表,张梅,李永成,李春,李芬芳,吴小花,田红,李湘,1985,1953,1985,1959,案例75,华栋臣,徐苹倩,李仔容,华婉珍,华宁熙,华纯熙,李介寿,华克增,华安增,华德增,华蔷珍,华椿熙,华枝熙,1969,1963,1971,1964年家庭协议?
案例:
王X与徐甲1983年结婚,次年徐甲继承了父亲楼房3间。
1985年冬,徐甲患病,同年12月故去。
当时王X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6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
王X也因破伤风于1986年元月31日死亡。
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X的母亲金X安葬了王X。
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3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应该归他所有;金X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X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徐乙。
?
根据我国继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该楼房3间是否是徐甲的遗产?
徐乙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金X有没有继承的权利?
应当由谁继承?
为什么?
案例:
张某,女,孤老太,有弟妹4人。
张某于1966年冬死亡时,因其房产、存款等均已被抄没,故4个弟妹当时未继承。
1976年,张某的二弟亦死亡。
1982年落实政策,查抄的房产、存款均发还。
二弟之独子要求继承一份遗产。
一审法院依据继承法第10条、第11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甥对姑的遗产无代位继承权,张某的遗产应由其健在的3个弟妹继承,各继承一等份。
法律问题:
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第二节遗嘱继承,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二、遗嘱能力三、遗嘱的形式与见证四、遗嘱的内容与效力五、遗嘱的变更于撤销,一、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二、遗嘱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即遗嘱人的行为能力。
两种立法例:
一是规定遗嘱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一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有遗嘱能力。
另一种是规定遗嘱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完全一致,有民事行为能力即有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不具有遗嘱能力。
我国继承法第22条意见第41条,三、
(一)遗嘱的概念,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特征:
是没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遗嘱行为不得代理是要式法律行为,三、
(二)遗嘱的形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1、公证遗嘱,是证明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的最有力最可靠的证据。
办理公证遗嘱的程序如下:
A遗嘱人亲自申请办理公证。
如果确有困难,可以要求公证人员到其住所地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B遗嘱人于两个以上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
注明年、月、日。
C公证人员依法作出公证。
由公证人员出具遗嘱公证书。
有为遗嘱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遗嘱,我将轻轻离去,去见敬爱的马克思,高兴之余,将身后事安排如下:
儿女皆不孝,金条100根,藏书3万册全部送给母校内大,用于长期抗非典于母校门外,保同学们身体健康,学习快乐。
立遗嘱人:
梅因2003年5月3日公证意见:
立遗嘱人梅因,男,99岁,于2003年5月3日上午9点20分立下上述遗嘱,该同志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特此证明呼和浩特市赛汗区公证处公证员:
张三里斯2003年5月3日,2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这种方式简便易行,而且可以保证内容真实。
便于保密。
其制作应符合如下要求:
A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下其全部内容,要用笔写下来;B须是遗嘱人关于嗣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关于遗书,意见第40条。
C须由遗嘱人签名。
D须注明了年月日。
遗嘱,我自知自己将不久于人世,回顾一生,不免遗憾,现将生前未尽之事,立遗嘱如下:
1、房屋1间给妻子;2、存款3万元3个儿子各1万元;3、全部书籍给王三,用于王三学习。
遗嘱由刘阳律师保管,我死之后,遵照执行。
不得有误。
立遗嘱人:
王老大2003年5月12日,3、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自己不能书写遗嘱或者不愿亲笔书写遗嘱,可由他人代笔制作书面遗嘱。
要求:
A须有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而由一名见证人代书。
代书人须忠实记载遗嘱人的意思,只是遗嘱的文字记录者。
B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做代书人。
C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遗嘱,我将撒手人寰,尚余寸气,立遗嘱如下:
1、我死之后,将我的遗体捐给军事科学研究院,用于克服非典病魔。
2、遗产中草药20吨,王大3吨,王二4吨,王三5吨,王老二8吨;3、存款1万元,给小女儿王小花;立遗嘱人:
王老大2003年5月1日见证人:
孙楠2003年5月1日上午9点那英2003年5月1日上午9点,4、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这种形式的遗嘱较口头遗嘱更为可靠,且取证方便,不须他人的复述。
但是,录音带、录象带也容易被人剪辑、伪造。
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录制完遗嘱后,见证人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明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遗嘱人在录制完备以后,应将记载遗嘱的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1、这是一种特殊方式的遗嘱,立遗嘱人只有处在危急的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才允许立口头遗嘱。
所谓“危急情况下”一般是指立遗嘱人的生命处于危笃之际,如遇险、病危、前线战场等生死末卜的情况下,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者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情况。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遗嘱见证人,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着遗嘱的效力,关系到对遗产的处置。
因此,遗嘱见证人必须是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真实性的人。
1、其任务:
(1)证明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心神状况
(2)证明立遗嘱时的情况自愿特殊(3)纪录遗嘱的内容,美国统一继承法典中的形式,“我们,和(分别为遗嘱人和见证人,他们的签名应附在文件之后和作为适当宣誓的开头附在文件之前)特此向以下署名的机关声明:
遗嘱人所制作的签名的遗嘱是其最后的遗嘱,遗嘱人亲自签名完全出于自愿,并且遗嘱是由遗嘱人基于遗嘱中所表达的目的自由、自愿地制作的;每一个证人都是当着遗嘱人面倾听遗嘱人意见而在遗嘱上签名以作为证明的,并且就证人所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已年满18周岁,心神健康而且未受任何限制或不当影响。
MaryRose”,遗嘱见证人的条件,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事物能够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3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其他,四、遗嘱的内容与效力,
(一)遗嘱的内容
(二)遗嘱的效力1、遗嘱的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形式意见35条2、遗嘱的不生效3、遗嘱的无效,2、遗嘱的不生效,又称为遗嘱的失效,是指符合有效条件的遗嘱因某种客观原因而不能发生执行效力。
a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b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遗嘱成立之后丧失继承权C遗嘱人指定自己的配偶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离婚,或者婚姻宣告无效,或者配偶死亡(有的国家),特留份制度的概念与缘起,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又称为保留份、比留份。
特留份制度始于罗马法,当时罗马法奉行遗嘱自由,家长自由指定继承人,防止家产之分散。
怠至共和制末期,家制崩坏,家长权之基础松弛,遗嘱之自由被滥用,竟有近亲反不得继承之现象,自对于近亲之慈爱义务及确保其经济的扶养之观点,遂有限制遗嘱自由必要之论调,而产生义务份之制度。
侵害义务份的遗嘱,为不伦,遗嘱人之近亲得提起不伦遗嘱之诉以恢复法定应继份。
特留份制度存在的理由,史尚宽先生:
1、基于道义的要求2、基于社会利益的要求3、为基于家制维持的要求,特留份制度的含义,刘春茂先生:
世界各国特留份制度的共同点:
1、目的在于对遗嘱绝对自由给与一定的限制2、都是指一定遗产份额而言,而非全部遗产或者是某项具体的或者特定的财产3、使遗产的分配比较公平合理,可以避免或者减少遗嘱人在处分时的偏爱任性和推脱扶养4、是为了保证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获得一定数额的遗产而设立,特留份权利人的条件,1特留份权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享有特留份权利的法定继承人应有顺序上的限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并主张特留份权利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则不享有主张特留份的权利。
2、遗嘱生效时享有特留份权利的法定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3、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须无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五、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一)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
遗嘱人只要出于其本意,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于遗嘱设立后的任何时间撤销、变更遗嘱,不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二)遗嘱变更或撤销的要件,1在遗嘱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2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设立遗嘱的方式和程序为撤销和变更,(三)变更、撤销的方式,1明示方式。
继承法第20条规定2推定方式(默示)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其内容相抵触的,推定其变更撤销遗嘱。
继承法第20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变更撤销遗嘱。
意见第39条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案例练习,陶X、齐X夫妇生有一子陶甲一女陶乙。
陶X于1924年死亡,遗有陶氏祖遗房屋8间。
1941年,齐X将该8间房屋过户在儿子陶甲名下并移交了该房产权证。
陶乙时已成年,未对此提出异议。
解放后,该房产权仍以陶甲名义登记,陶乙仍未提出异议。
此后,该房屋即由陶甲管理使用40余年。
1968年,齐X临终前留下遗嘱:
8间房屋一半归女儿陶乙。
【法律问题】齐X的遗嘱是否有效?
第三节遗赠,一、遗赠的概念遗赠的分类二、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及依托的区别三、遗赠的有效要件,二、
(一)遗赠与遗嘱继承,案例练习,张X病危时曾当着其3个子女和4位医、护人员的面说:
“看来我是不行了,我死后家里的一切财产都留给你们的继母。
“后经抢救、治疗,张X病愈出院。
一年以后,张X发病死亡。
孩子们的继母把张X的全部遗产计有9间房、4300元存款、彩电、冰箱、家具等物全部据为己有,理由是一年前张X病危时立了口头遗嘱。
法律问题:
张X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第四节遗赠扶养协议,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扶养人依照协议尽扶养义务,扶养人依照协议获得遗赠财产,意思表示一致时生前部分生效,被继承人死亡,遗赠财产部分生效,本章小结,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嘱,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遗嘱的方式及其撤销,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遗赠、遗托、扶养协议,遗产的分配原则,案例分析,朱甲夫妇有一子朱乙,朱乙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朱丙。
朱乙的妻子早年父母双亡,只有一弟某丁。
1997年夏天,朱乙一家三口去外地旅游,不幸因车祸同时丧生。
朱甲夫妇悲痛万分,在清理朱乙一家遗物时,发现留有遗产折合人民币6万余元。
这时朱乙妻子的弟弟某丁赶来要求继承姐姐的遗产。
朱甲认为,丁为自己儿媳的弟弟是外人无权继承遗产,双方发生纠纷。
问:
(1)朱乙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如何确定?
(2)丁对其姐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尚莲丧偶多年,退休后经人介绍,与钱进老人认识相处。
婚前尚莲就发现钱进身体不太好,但觉得钱进人和善,家境也不错,双方就领取了结婚证。
婚后经检查,发现前进已经是肝癌晚期。
尚莲虽觉自己命苦,但还是尽心照顾病人,自己也花了不少钱为钱进买药治病。
3个月后,钱进病逝。
尚莲因遗产继承钱进的两个成年子女发生了纠纷。
遗产有钱进和前妻一同购买的一套住房,价值12万,还有钱进自己的存款1万元,单位发的抚恤金、丧葬费4700元。
钱进的子女一分也不愿给尚莲,认为尚莲和字节父亲虽然领了结婚证,但共同生活时间太短,对父亲的财产没有任何贡献,因此不应提出继承遗产。
【问题】1、尚莲有权继承遗产吗?
2、前进子女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吗?
3、以上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高广元,男,1931年生,早年丧妻,膝下二子一女,长子高有德、次子高有才、女儿高宛之。
1989年3月,高广元留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6间平均分给3个子女,2间东屋给长子,2间中屋给次子,2间西屋给女儿,并到当地的公证机构办理了公正。
高广元一直和长子高有德住在自己的房子中,但是高有德并不孝顺,高广元相同过分给起2间房来换取长子的欢心,但没有想到高有德因为自己没有得到全部房产而耿耿于怀。
自从公证遗嘱后,高有德更是变本加厉,经常以辱骂、东饿等方式虐待老人。
次子对老人还算小景,但是也不十分关心老人的情况。
只有女儿从小就孝顺,高广元对她特别的疼爱。
1995年11月,高广元瞒着长子,在女儿家里当这次子和另外3位邻居的面,立下了录音遗嘱,说废除1989年3月所立的遗嘱,将两间西屋、两间中屋和西侧的一间房子全部留给了女儿,东侧的1间东屋留给次子,不留给长子任何房产。
1998年,高广元感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为了防止玩艺,便又瞒着两个儿子,在6月份和女儿一起去房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自己的两间西屋、两间中屋和西侧的1间东屋的产权过户给了高宛之。
同年10月份,老人去世。
随后在房产的分割上,三位子女发生了争吵。
【问题】1、应以哪一份遗嘱的效力为准?
2、如何认定老人最后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胡吉祥与叶美丽都是集邮爱好者。
叶美丽有一枚珍贵邮票大清龙票,委托胡吉祥找人鉴定真伪。
1991年3月,叶美丽找胡吉祥要回邮票,胡称邮票找不到了,请求宽限一段时间让其寻找。
叶美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胡吉祥一月内返还邮票,如逾期不还则按市价向叶美丽赔偿损失三千元。
胡吉祥向叶美丽支付了三千元赔偿金。
1993年,叶美丽去世,遗嘱将其所有邮票赠与故友熊英俊,因熊英俊已于3年前移居美国,叶美丽的女儿叶小丽未将母亲的死讯通知熊英俊。
1994年2月,叶小丽在邮票市场上发现况某出售大清龙票,标价15万元。
同年4月,叶小丽经调查得知:
1992年6月,胡吉祥去世,其子胡小峦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了这枚邮票,将邮票以10万元卖给况某。
1997年10月,熊英俊搭乘的飞机失事,熊英俊及其子熊大山不幸遇难,无法确认死亡时间。
熊英俊生前曾订立遗嘱,规定其死后,在国内的全部财产赠与叶美丽。
熊大山之妻回国处理熊英俊在国内的遗产时,才得知叶美丽的死讯和其遗嘱的内容,表示愿意接受叶美丽所遗留的邮票。
熊英俊的弟弟熊潇洒同时提出要求,自己是熊英俊唯一尚在世的亲人,有权分得熊英俊在国内的财产。
1998年3月,叶小丽起诉胡小峦,要求追回大清龙票。
熊大山之妻、熊潇洒也对大清龙票提出权利要求,请求参加诉讼。
作业,问:
1)叶美丽、熊大山之妻、熊潇洒是否可以对大清龙票提出权利要求?
为什么?
2)设:
胡小峦提出:
大清龙票的问题已于多年前由法院判决解决,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其观点是否有理?
为什么?
3)设:
胡小峦提出:
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起诉,其观点是否有理?
为什么?
4)本案最终在实体上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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