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解读及税收风险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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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解读及税收风险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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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解读及税收风险分析,截止目前出台的与税收政策相关的方案、文件及公告,综合类1、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个人所得税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2、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2041号)3、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的通知(琼人才办通202011号),4、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税20201019号)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3、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1120号),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2114号),增值税1、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号),2025年前重点任务,该阶段共涉及7项税收政策安排,分别是个人所得税1项、企业所得税3项、出口退税3项,简称“1+3+3”。
一、个人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纳税人特定关于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界定,琼府202041号文第四条规定,凡符合“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两个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属于高端人才;,琼府202041号文的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20年版)规定,紧缺人才主要包括: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产业和农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等重点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其他外国人员(C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以及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等。
为进一步明确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所须符合的条件,琼府202041号文第三条规定: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琼财税20201019号文又进一步规定:
因失信受到联合惩戒人员、不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保缴纳及收入等条件人员不得确定为高端、紧缺人才。
所得特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财税202032号),琼财税20201019号文规定:
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所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实际上就是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具体范围,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琼财税20201019号,来源于海南的所得,是指高端紧缺人才从海南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海南缴纳。
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任职、受雇,从该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琼财税20201019号,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在海南从事劳务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因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从海南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在海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减免税额计算,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劳务报酬所得(120%)全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全年稿酬所得(120%)70%免税收入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适用),设某居民个人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X,X15%=X25%31920X=319200(25%税率所对应的级距为300000元至420000元,319200元在该范围内,所以319200元是临界点),例1,居民个人张三(系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且符合享受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其他条件)2020年度综合所得的应税收入额为600000元(均来源于海南自贸港),当年发生的支出如下:
(1)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共计50000元;
(2)发生符合扣除标准的住房贷款利息12000元;(3)发生符合扣除标准的子女教育支出12000元;(4)发生符合扣除标准的赡养老人支出24000元;(5)通过某市民政局向希望工程捐赠20000元。
假设张三当年度无其他收入,计算其2020年度综合所得的减免税额。
解析:
(1)应纳税所得额=6000006000050000120001200024000=442000(元);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限额=44200030%=132600(元),实际捐赠20000元132600元,因此,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为20000元;查税率表,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52920。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442000-20000)30%-52920=73680(元);张三2020年度综合所得减免税额=(7368042200015%)600000600000=10380(元)。
在例1中,假设张三2020年度综合所得的应税收入额600000元中,有200000元来源于海南自贸港,其余400000元来源于国内其他地区,其他条件不变。
那么,张三2020年度综合所得减免税额=(7368042200015%)200000600000=3460(元)。
再假设张三既不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也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其他条件不变。
那么,由于张三2020年度在海南自贸港的收入没有达到30万元,根据琼府202041号文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他既不是高端人才,也不是紧缺人才,所以不能享受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计算,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没有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分配比例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分配比例,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临界点计算,设某人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X,X15%=X20%10500X=210000(20%税率所对应的级距为90000元至300000元,210000元在该范围内,所以210000元是临界点),例2,李四(系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且符合享受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其他条件)在海南省海口市创办的A独资企业,2020年实现收入总额500万元,成本费用为400万元,李四在该企业列支工资1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李四还是北京市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配比例为50%,2020年该合伙企业实现收入总额1000万元,成本费用为800万元,李四在该企业列支工资10万元,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额为40万元。
李四2020年度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共计3.2万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4.8万元。
假设李四无综合所得,计算其2020年度海南经营所得的减免税额。
(分企业分别办理汇算清缴的计算过程略),来源于A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50040010=110(万元);来源于B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10008001040)50%=125(万元);(3)汇总经营所得=110125=235(万元);(4)汇总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3563.24.8=221(万元);,查税率表,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汇总经营所得应纳税额=22135%6.55=70.80(万元);李四2020年度海南经营所得减免税额=(70.8022115%)110235=17.62(万元)。
非居民个人相关所得减免税额计算,1、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额计算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2、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税额计算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税额=海南应纳税额海南应纳税所得额15%3、非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减免税额的计算与居民个人经营所得完全相同。
设实际税负为15%的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X元,并假设该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25%(该税率对应的速算扣除数为2660),那么可得方程式:
X25%2660=X15%解得X=26600(元)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25%边际税率时所对应的级距是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而26600元在该范围内,所以26600元是实际税负为15%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此时的应纳税额为3990元。
例3,美国人乔治(非居民个人,系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且符合享受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其他条件)2021年1月在我国取得收入情况如下:
取得海南A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20000元;取得北京B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30000元;取得海南C公司的服装设计收入100000元。
计算乔治2021年1月海南相关所得的减免税额。
(1)海南A公司、北京B公司除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乔治还应自行申报。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000300005000=45000(元);查税率表,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4410,乔治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4500030%4410=9090(元);海南工资、薪金所得减免税额=(90904500015%)20000(2000030000)=936(元)。
(2)取得海南C公司的服装设计收入100000元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20%)=8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7160,海南C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00035%7160=20840(元);海南劳务报酬所得减免税额=208408000015%=8840(元)。
高端和紧缺人才名单确定按照琼财税20201019号文规定的流程,第一步,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根据掌握的高端、紧缺人才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将高端、紧缺人才初步建议名单先后推送至税务、发展改革和社保等部门;第二步,省税务局按照琼府202041号文确定的收入标准对名单进行核对;第三步,发展改革、社保部门分别核实初步建议名单人才的信用、社保缴纳等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将核对信息反馈至省委人才发展局;第四步,省委人才发展局于次年2月15日前向省税务局提供最终确定的高端、紧缺人才名单。
省委人才发展局、省税务局在高端、紧缺人才名单确定后,以适当方式通知高端、紧缺人才,并通过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网络平台和人才服务窗口提供人才身份查询服务。
不在上述名单上的、认为自己符合高端、紧缺人才认定条件的非居民个人,须在离境前提前30日以上通过省税务局向省委人才发展局提出高端、紧缺人才身份确认申请。
省委人才发展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属于高端、紧缺人才进行确认,发展改革、社保部门须予以配合。
税收优惠办理按照琼财税20201019号文的规定,经营所得于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综合所得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海南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退税。
非居民个人在上述期间无法入境办理的,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
事中事后监管省人才管理、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高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情况联合开展随机抽查。
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工作职能,分别牵头做好有关争议解决工作,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3项),1.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款规定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鼓励类产业: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税202031号),(发改地区规2021120号)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8号)中的产业。
以上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财税202031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一、本公告适用于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立在自贸港的机构、场所。
二、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生产经营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在自贸港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者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人员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工作,且与居民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账务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居民企业的主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在自贸港;资产在自贸港,是指居民企业拥有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资产在自贸港,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解读),三、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四、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具备生产经营职能,是指在自贸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开展相关业务。
(解读),五、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自贸港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2031号),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同上),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第六条主要内容:
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第十五条主要内容: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总机构(国内其他地区)5025%二级分支机构(海南自贸港)(10)5015%三级分支机构(国内其他地区)(40),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通知(财税202031号文)第二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财税202031号),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3.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税202031号),关于资产“购置”的形式。
企业取得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自行开发、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形式。
公告所称的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
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有关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三、出口退税境内建造船舶退税政策:
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境内建造的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并给予出口退税。
财税202041号文件:
一、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
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
二、购进船舶运输企业的应退税额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表明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运输企业及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
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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