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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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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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economiclaw):
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即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示范法(internationalmodellaw):
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起草的、供各国立法机关采纳的行为规则。
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拘束力。
目的是协调和统一各国的有关立法和国际商事交易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减少国家间的法律冲突。
在一定条件下,示范法可以转化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是指被国际社会所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主体:
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两个基本要素:
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能力,即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corporation):
指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ltradeterms):
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在长期的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专门术语。
特点:
1.形式:
三个字母的缩写或简单的表述。
后面通常写上一个地名。
2.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的交货条件、价格构成、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手续、风险划分等法律问题。
订入特定贸易术语,通常意味着确定了大部分买卖条件。
3.性质:
成文国际惯例的一种,具有丰富的法律内容。
4.功能:
交货条件、价格条件,明确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简化交易程序,节约交易成本,减少贸易纠纷,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
是在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转移货物所有权为目的,就货物买卖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合同。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
是指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的某一地点的运输。
它的作用是使货物实现从卖方手中转移到买方手中。
提单(billoflading或B/L)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其承运的货物或把货物装船后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multimodaltransportofgood):
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方式。
第六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国际技术贸易(internationaltradeoftechnology):
国际技术贸易虽然包括技术的所有权的转让(即技术的买卖),但其标的主要不是技术的所有权,而是技术的使用权。
国际技术贸易法:
是调整超越一国范围的技术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司法判例、国际组织内部决议和一国有关技术进出口的法律。
国际许可协议(internationallicensingagreement):
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而签订的,约定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独占许可协议(exclusivelicensecontract):
即根据协议,受让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被许可的技术享有独占性的使用权,未经其许可,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
排他许可协议(solelicensecontract):
即根据协议,受让方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被许可的技术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又称独家许可协议。
普通许可协议。
交叉许可协议。
分许可协议。
第七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国际服务贸易:
通常,服务贸易(tradeinservice)是指商业服务,即一方为取得报酬而向他人提供的服务。
国际服务贸易,即国家间服务输出(出口)和服务输入(进口)的一种贸易形式。
国际服务贸易法:
是调整国际服务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其范围包括:
国际法律规范与国内法律规范。
最惠国待遇:
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不论成员方或非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须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①边境服务贸易。
②经济一体化协议缔约方内部之间的服务贸易。
③政府采购服务。
④豁免清单。
第八章:
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
国际贸易管理,是指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为了特定的经济和政治目的,通过国内立法或缔结国际条约,采取关税或者非关税措施,限制或鼓励外国或非成员国产品进口或者本国产品出口。
许可证制度:
是一国政府规定的对某些商品必须领取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方可进口或出口的制度。
配额制度(quotasystem):
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设定最高限度的制度。
该限额内的商品可以进出口,超过限额的,不准进出口或要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
通常与许可证搭配使用。
外汇管理制度(administrationofforeignexchange)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外汇买卖、汇率、外汇市场及其他外汇业务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
商品检验制度(commodityinspection):
是国家专门进行进出口产品检验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贸易合同,对进出口产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进行分析与测定,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制度。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MFN)是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
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
是指一成员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生产的同类产品、提供的服务或本国的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利益,优惠等,也同样地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directinvestment):
是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直接将资本投入国外,开设公司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如以参加外国企业的经营管理为目的而取得其股份,或是兼并收购原企业;在国外新设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所、工厂等。
国际间接投资(internationalindirectinvestment):
是通过国际贷款或以在证券市场获利为目的,购买外国证券所进行的投资。
投资者并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控制权,主要在金融领域展开。
其具体形式有国际股票投资、国际债券投资和国际信贷等。
第十一章:
外国投资法
投资法(lawsonforeigninvestment):
是指资本输入国制订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国投资法的基本内容:
外资的定义和基本构成、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外国投资的审查和批准、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国投资的鼓励和优惠、国有化与征用的保证、外国投资利润和原本汇出的保证。
第十二章: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suranceofoverseainvestment):
是资本输出国政府为鼓励本国资本向海外投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出现,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结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保险范围:
外汇险。
征收险。
战争与内乱险。
保险对象:
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的利益。
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
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
投保人:
本国国民。
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
外国公司、合伙、社团。
第十三章:
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investmenttreaties):
又称双边投资协定。
是指由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旨在保护、促进与鼓励双方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书面协定。
三种主要模式: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第十八章:
国际支付与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bill):
是指由出票人依法开立的,承诺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有价证券。
特点:
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等。
票据的种类:
汇票(billofexchange,draft)、本票(promissorynote)、支票(cheque)。
票据行为:
是指以设立、变更和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包括:
出票(issue)、背书(endorsement)、提示(presentment)、承兑(acceptance)、保证(guarantee)、付款(payment)、拒付(dishonourofbill)、追索(recourse)等。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的作用:
信用作用、便利作用。
支付方式:
1.直接支付方式,指仅由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即交易双方与银行发生关系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常用的有:
汇付(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
2.间接支付方式,指支付行为除了交易双方与银行外,还有其他主体参加的方式。
实践中越来越多使用的国际保理即是间接支付方式。
信用证(letterofcredit):
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所载要求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信用证的基本法律特点:
1.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
2.信用证具有相对独立性。
3.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交易。
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2.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3.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与可分割信用证。
5.循环信用证与非循环信用证。
6.对开信用证与非对开信用证。
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
2.单证表面相符原则。
信用证的作用:
1.担保付款。
2.融资。
3.便利。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主体:
普遍性。
包括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
2.调整对象:
广泛性。
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3.规范(渊源):
多样性。
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一,国际贸易法
二,国际投资法
三,国际货币金融法
四,国际税法
五,国际经济组织法
有学者认为,还可以包括国际发展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争端解决法等。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指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约束力。
包括多边经济条约和双边经济条约。
普遍性经济条约有:
国际贸易条约、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国际投资条约、国际货币金融条约、国际货物运输条约)
二,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usage)(是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国际惯例的基本因素即构成要件:
1.物质因素是客观要件,即有重复适用的类似原则或规则。
2.心理因素是主观要件,即人们较普遍地愿意承受这些原则或规则的约束。
)国际惯例可分为:
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custom)和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习惯在各国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即物质因素。
主观要件即心理因素)
三,国内立法(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
四,其他辅助性渊源(1.判例:
包括国际司法判例和国内司法判例两种。
2.学说。
3.国际组织决议。
)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principleofstateeconomicsovereignty),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主体
国际经济法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
四,国际经济组织
跨国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跨国性
二,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三,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
一,国家管制
二,区域管制
三,国际管制
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一,各国的理论与实践:
有限责任说。
整体责任说。
特殊情形下的法律责任即母公司直接承担责任。
二,母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
与子公司所享有的自主性程度相关联。
国际经济组织的类型:
一,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三,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制度:
一,主要机构(一般为三级结构:
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行政机构)
二,表决制度(主要有三种:
一国一票制、集团表决制、加权表决制)(加权表决制:
weightedvotingsystem:
是业务型国际组织普遍采取的一种表决制。
根据各成员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认缴股份份额、地位、影响和其他标准赋予各成员国不同的表决权。
)
三,成员资格,也称会员资格或成员地位。
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
二,欧洲联盟EU
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四,世界银行集团(Worldbankgroup)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职能:
一,宗旨:
提高人类生活水平,并保证充分就业以及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扩大商品生产与货物贸易,并促进服务贸易……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机制。
二,职能:
负责世界贸易组织多边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
为谈判提供场所。
争端解决。
贸易政策审议。
处理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与表决制度:
一组织机构:
部长级会议。
总理事会。
秘书处。
二,表决制度:
协商一致原则。
多数同意原则。
一致同意原则。
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全体一致反对)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一,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二,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国内立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按照公约的规定,公约适用于货物买卖。
一,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3.电力的买卖。
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6.有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二,公约所适用的货物买卖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三,公约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涉及: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所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合同标的是货物
二,合同性质是买卖合同
三,合同具有国际性
四,合同主要问题之一是法律选择问题
五,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约(offer)和承诺(acceptance)。
要约实质性变更涉及:
(价.质.数.款.交时地.赔偿责任解争端)
一,货物的价格
二,货物的质量和数量
三,付款
四,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五,赔偿责任或争端解决
卖方的义务:
一,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
二,担保义务1.对货物品质的担保义务(品质担保、瑕疵担保)。
2.对货物权利的担保义务(权利担保、追夺担保、所有权担保)
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的义务
二,收取货物
卖方违约的情况:
一.不交货
二.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三,交付的货物违反卖方对货物的担保条件
买方违约的情况:
一,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二,不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
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一,损害赔偿(damages)
二,实际履行(specificperformance)
三,宣告合同无效(todeclarethecontractavoided)(根本违约)
买方和和卖方的特别救济方法:
买方的特别救济:
一,要求减价
二,关于实际履行的方式:
交付替代物、对货物进行修理、给予宽限期让卖方履行义务
三,关于宣告合同无效
四,部分货物不符时买方的补救
五,提前、超量交货时买方的补救
卖方的特别救济:
一,关于宣告合同无效
风险转移:
一,公约的风险分担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
2.过失划分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4.划拨为前提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货物
2.在途货物
3.其他情况下的货物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种类:
一,班轮运输
二,租船运输
提单种类:
一,按货物是否已装船:
已装船提单与收货代运提单。
二,按提单是是否有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三,按提单上收货人的抬头:
记名提单与不记名提单或空白提单。
四,五,六,七……
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本义务:
1.承运人应提供适航船舶。
2.妥善、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二,基本权利:
1.收取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
2.还享有其他的权利,如留置权。
三,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义务:
1.如实陈述。
2.支付运费。
二,托运人的权利:
1.有装运货物的权利。
2.有提取货物的权利或者由合同指定的收货人提取。
3.承运人未按合同履行职责使托运人的货物或其他利益受到损害时,托运人有权向其提供赔偿。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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