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套型住宅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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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套型住宅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居民对小套型住宅多样化的需求,解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条件,在小套型住宅内解决好基本的使用功能,使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在遵从《住宅设计规范》原则的基础上,补充了部分内容,对少量条款作了调整。
本规范作为《住宅设计规范》的延伸,起到补缺的作用。
1.0.3本规范适用于小套型住宅和小套型住宅建筑,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所列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
1.0.4小套型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并与《住宅设计规范》的其他规定同时执行以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规范。
2术语
2.0.1小套型住宅smalldwellingsizeresidence
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60m2,配有不少于一个居住空间,以
及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住宅。
2.0.2小套型住宅建筑smalldwellingsizeresidentialbuildings
由小套型住宅组成的住宅建筑;以及由一个居住空间﹑厨房
和卫生间等三个基本空间组成的小套型住宅,其户数超过该层户
数50%,或总户数超过该栋总户数50%的住宅建筑。
3套内空间
3.1套型
3.1.1小套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小套型住宅应设有不少于一个居住空间,以及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小套型住宅分为A、B、C、D四类套型,其居住空间个数
﹑使用面积和套型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1.2的规定,B类套型建
筑面积不得大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套型分类
套型
居住空间个数(个)
使用面积(m2)
套型建筑面积(m2)
A类
3
46
60
B类
3
38
≤50
C类
2
30
45
D类
1
22
37
注:
表内使用面积和套型建筑面积均未包括套型阳台面积。
3.2卧室﹑起居室(厅)
3.2.1C类套型的起居室(厅)及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1m2。
D类套型兼起居的卧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
m2。
3.2.2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洞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完整墻面直线长度:
A类套型和B类套型不得小于3m;C类套型和D类套型不得小2.50m。
3.3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3.1的规定。
表3.3.1厨房使用面积
套型
A类
B类
C类
D类
面积(m2)
4
4
3.50
3
3.3.2A类套型﹑B类套型和C类套型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
然通风;D类套型如无条件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的,只能使用电
炊,并应有机械通风及排烟措施。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
预留位置。
D类套型的厨房,其炊事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1.90m;
单排布置设备的半开敞式厨房,其封闭时净宽不应小于1.30m。
3.4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
3.4.2配置三件卫生洁具的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4
.2的规定。
表3.4.2卫生间使用面积
套型
A类
B类
C类
D类
面积(m2)
3
3
3
2.50
3.4.3C类套型和D类套型的无前室卫生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向
起居室(厅),不应直接开向厨房。
3.4.4A类套型、B类套型和C类套型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D类套型套内宜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
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
系数;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2各套型户均人数可按表3.5.2计算。
表3.5.2各套型户均人数
套型
A类
B类
C类
D类
户均人数(个)
3
2.5
2
1.5
3.6层高
3.6.1小套型住宅层高宜为2.80m,不得大于3.60m。
3.7阳台
3.7.1A类套型﹑B类套型和C类套型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D
类套型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
3.7.2阳台进深不得大于2.70m,每套型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
面之和不宜大于10m2。
3.8套内入口过道
3.8.1A类套型﹑B类套型和C类套型住宅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
宜小于1.20m;D类套型住宅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得小于1m。
4防火
4.0.1小套型住宅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
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
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0.2高层小套型住宅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两个,但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建筑单元每层面积不超过650m2,
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
口。
4.0.3通廊式小套型住宅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
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4.0.4内走道﹑疏散楼梯以及疏散外门的净宽,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当D类套型户数超过该层户数50%,或总户数超过该栋总户数50%的小套型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4.0.4.1单面布房内走道的最小净宽1.30m;双面布房内走
道的最小净宽1.40m。
4.0.4.2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1.20m。
4.0.4.3首层每个疏散外门的最小净宽1.20m。
4.0.5高层小套型住宅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每层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得多于4个。
5其他
5.0.1小套型住宅建筑电梯配置不应低于350人/台的标准。
5.0.2小套型住宅建筑楼栋出入口建筑外观处理应方便识别,应设门厅﹑管理室﹑信报间、物管值班员卧室及卫生间,並按户设置信报箱。
5.0.3小套型住宅建筑宜室内装修后销售或出租。
5.0.4每套小套型住宅宜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小套型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地方规定。
5.0.5每套小套型住宅应设电度表。
每套小套型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应小于表5.0.5的规定。
表5.0.5用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
套型
用电负荷标准(kW)
电度表规格(A)
A类
4
10(40)
B类
4
10(40)
C类
4
10(40)
D类
2.5
5(20)
使用电炊的D类
4
10(40)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
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小套型住宅设计规范
(2008年版)
条文说明
报批稿
2008.01
1总则
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並越来越呈现多样化的需求:
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为了易地就业、经商、求学等社会行为,需要套型面积相对较小的住所;另一方面人们在人生的一些阶段,如成年未婚从原家庭中分离﹑婚变使原家庭分裂﹑晚年养老大家庭解体等多种生活形态,也需要套型面积相对较小的住所;再一方面受经济条件制约,也需要套型面积相对较小,解决好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
为使套型面积相对较小的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是我国长期住宅建设经验的总结,
几经修定,长期执行,对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住宅设
计质量,无疑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本规范遵从《住宅设计规范》
的原则,作为《住宅设计规范》的延伸,使其更能满足城市居民
对住宅建筑多样化的需求。
本规范从小套型住宅的条件出发,主
要对《住宅设计规范》在下列两方面作了调整和补缺:
一方面对
《住宅设计规范》中的二类套型、一类套型,在居住空间数不变
的情况下,调小使用面积,少量条款作了调整,使其控制在《国
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的,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和经济适用房建筑面
积的范围内;另一方面,补充只有一个居住空间的套型,对《住
宅设计规范》的部分条款作了调整,以适应社会生活多样化的需
求。
1.0.3本规范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满足小套型住宅多样化的需求,实施《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而制定的。
凡是符合小套型住宅和小套型住宅建筑标准,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所列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标准的住宅均适用。
1.0.4因为本规范只是对《住宅设计规范》进行局部调整,起到延伸和补缺的作用,故小套型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其他规定,包括《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应符合的国家现行有关強制性标准的规定。
3套型空间
3.1套型
3.1.1新增了只有1个居住空间的D类套型,套内最少基本空间数为3个。
3.1.2小套型住宅的套型分为A、B、C、D四类:
A类套型对应《住宅设计规范》设三个居住空间的二类套型,
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
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
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考虑到“60平方米左右”有一定的幅
度,故定为套型建筑面积60m2,阳台投影面积不宜大于10m2,
使建筑面积控制在60m2左右;
B类套型小于《住宅设计规范》设三个居住空间的二类套型,
各居住空间的使用面积下限基本不变,其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国
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规定的,“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
内”;
C类套型基本对应《住宅设计规范》设二个居住空间的一类
套型,各居住空间的使用面积下限不变。
D类套型为新增加的,只有一个居住空间的套型。
各类套型使用面积分配及使用系数测算如表3.1.2
表3.1.2使用面积分配及使用系数测算
套型
A类
B类
C类
D类
套型建筑面积(m2)
60
≤50
45
37
居住空间数(个)
3
3
2
1
双人卧室(m2)
10
10
10
单人卧室(m2)
6
6
6
起居室(厅)及兼起居的卧室(m2)
12
12
≥11
14
厨房(m2)
4
4
3.50
3
卫生间(m2)
3
3
3
2.50
预计过道(m2)
4
3.50
3.50
2.50
套内使用面积(m2)
≥43
≥38.50
≥31
≥22.
标准层套型使用面积系数测算(%)
≥72
≥77
≥69
≥59
注:
1.表内使用面积和套型建筑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2.表内A类套型使用面积系数较低,有加大居住空间面积,或增加一
个小居住空间,如单人卧室或书房的可能。
3.2卧室、起居室(厅)
3.2.1C类套型面积小于《住宅设计规范》一类套型,居住人口
较少、标准较低,故起居室(厅)減少1m2,为不应小于11m2。
D类套型由于只有一个居住空间,要安排多种生活功能有一定难
度,故将其最小使用面积增加2m2,为不宜小于14m2。
3.2.2《住宅设计规范》规定,起居室(厅)要“保证3m以上的
直线墻面布置一组沙发,起居室(厅)才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角落”。
本规范考虑C类套型、D类套型居住人口较少、标准较低,可选
用尺寸较小的沙发,或减少一个座位,也能满足基本的生活要求。
故将直线墻面不应小于3m的要求调减0.50m。
为不宜小于2.50
m。
3.3厨房
3.3.1A类套型对应《住宅设计规范》二类住宅,其厨房使用面
积同《住宅设计规范》二类住宅,为不宜小于4m2。
B类套型面
积界于《住宅设计规范》一、二类住宅之间,其厨房使用面积同
《住宅设计规范》一、二类住宅,为不宜小于4m2。
将《住宅设
计规范》中的“不应”改为“不宜”,主要是考虑在小面积的条件
下,增加住宅类型。
C类套型面积巳小于《住宅设计规范》一类
住宅,常住人口通常较少,使用率较低,故减少0.50m2,为不
宜小于3.50m2,基本能满足使用要求。
D类套型只有一个居住空
间,通常只有一人居住,使用率很低,一般只作一些简单的半成
品加工,故最小使用面积定为不宜小于3m2。
3.3.2A类套型、B类套型和C类套型的厨房,在采光、通风、
位置等方面,按《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D类套型由于套型面
积小﹑厨房的使用面积小﹑常住人口少﹑厨房使用率低﹑举炊的
操作内容简单,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4.2.3条,故对采光、
通风的要求不作強制性规定,当无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时,应有
机械通风及排烟措施,不得使用燃气,只能使用电炊。
3.3.3D类套型的厨房,由于其使用面积小,操作内容简单,同
时操作的人少,故操作面最小浄长度缩短0.20m,为不应小于
1.90m。
可设计为半开敞式,操作时利用厨外空间,故其封闭时
的最小净宽減少0.20m,为不应小于1.30m。
3.4卫生间
3.4.1为节能﹑节水,在小套型住宅中不宜设置浴缸。
为满足
使用功能完备,每套均应配置便器﹑洗浴器(喷淋)﹑洗面器三
件卫生洁具。
3.4.2A类套型﹑B类套型和C类套型,配置三件卫生洁具的卫
生间,按《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m2。
D
类套型由于套型面积小,使用人数少,可选用较小的卫生洁具,或
复合利用空间,故使用面积减少0.50m2,为不应小于2.50m2。
3.4.3C类套型和D类套型的套型建筑面积巳小于《住宅设计规
范》一类套型,卫生间门的布置有一定难度,对“无前室的卫生
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不作強制要求,从卫生角度考
虑,仍不应直接开向厨房。
3.4.4D类套型居住人数少,往往只有一人,洗衣机的利用率很
低,特别是D类套型集中设置时,洗衣的方式也有多种选择,故
对设置洗衣机的位置不作強制要求。
3.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考虑到重庆地区商品房按套内面积销售,指标计算口径与《住宅设计规范》不完全一致,为方便设计与管理,重申套型建筑面积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的规定。
3.5.2套型户均人数是重要的基础指标,决定了众多的配套和指标计算。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逐歩小型化。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巳将长期执行的3.5人/户调整为3.2人/户。
据最新统计资料,重庆市主城区户均人数已经不到3人。
小套型住宅面积小﹑居住空间少,各类套型差异较大,对各类套型户均人数界定如下:
A类套型是典型的三口之家住宅,标准适中及偏下,居住两
人或四人的可能性均较少,故取平均值3人/户;
B类套型面积较小,第二卧室一般只能做到单人居住,是低
标准的三口之家或典型的两口之家住宅,故取平均值2.5人/户;
C类套型是典型的两口之家住宅,取2人/户;
D类套型是单人住宅,考虑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也有较多情
况是两人居住,故兼顾两种情况,取1.5人/户。
3.6层高
3.6.1《住宅设计规范》定为“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住
宅开发建设的实践中,无限加大层高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管理
混乱,造成住宅居住质量下降。
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纷纷制
定了限制普通住宅层高的规定。
故在本规范中引入地方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控制的标准,普通住宅层高不得大于3.60m。
3.7阳台
3.7.1《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普通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A类
套型﹑B类套型和C类套型从其规定。
D类套型由于其套型建筑面积小,居住人口少,故不作強制要求。
3.7.2国家相关政策通常只对套型建筑面积进行控制。
在住宅开发建设的实践中,无限加大阳台面积,以及按阳台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面积,引起管理混乱,导致政策精神变质。
各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纷纷制定相关限制规定,故本规范对阳台的进深和套型阳台面积作了限制。
3.8套内入口过道
3.8.1A类套型﹑B类套型和C类套型住宅,套内入口过道净宽
按《住宅设计规范》3.8.1条的规定,不宜小于1.20m。
D类套
型由于面积小、居住人口少,无条件放置体积较大的家具,故入
口过道净宽減少0.20m,为“不得小于1m”。
4防火
4.0.1为保证标准层较大的小套型住宅建筑的防火疏散要求,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1条的规定,对建筑单元任一层大于650m2的小套型住宅建筑,规定了安全出口距离和数量的強制要求。
4.0.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条的6.1.1.1小条
中有“每层不超过8户”的规定。
由于小套型住宅户均人数少,
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控制每层的总人数”的原则出
发,分析小套型高层住宅每层的总人数,详见表4.0.1小套型高
层住宅标准层人数分析。
表4.0.2小套型高层住宅标准层总人数分析
套型及套型组合
套型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户均人数
(个)
套数(套)
总人数
(个)
原规范
81.25
3.5
8
28
A类集中设置
60
65
3
10
30
B类集中设置
50
55
2.5
12
30
C类集中设置
45
50
2
13
26
D类集中设置
37
42
1.5
16
24
A.B类平均组合
55
60
2.75
11
30
C.D类平均组合
41
46
1.75
14
25
A.B.C.D类
平均组合
48
53
2.25
12
27
经上表的分析,无论各类套型如何组合,每层的总人数是可
以得到控制的。
故本规范中对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1.1条的6.1.1.1小条时,仅限制“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650
m2”不再限制“每层不超过8户”。
4.0.3小套型住宅建筑设计成通廊式的可能性较大,为保证人员疏散安全,重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1条第1款的规定。
4.0.4小套型住宅建筑,特别是D类套型比例较多时,使用中
存在非住宅化的可能。
为保证人员疏散安全,首层疏散外门和走
道的净宽,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9条“其它”
类,较“居住建筑”类提高一个等级,加宽0.10m;疏散楼梯的
最小净宽度,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9条“其
它建筑”类,较“居住建筑”类提高一个等级,加宽0.10m。
4.0.5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3条,并考虑到
小套型住宅建筑标准层户小﹑户多的特点,对开向前室的户门数
量作了限制。
5其他
5.0.1由于小套型住宅建筑户均面积小,套均人数也少,因此按每梯服务户数配置电梯将与实际情况有太大的出入,同时高层小套型住宅建筑存在非住宅化的可能,故参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措施》的《规划·建筑》分册,按经济级办公建筑的标准配置,为不应低于350人/台。
5.0.2小套型住宅建筑,特别是B类套型C类套型和D类套型,
集中设置的可能性比较大,采取对社会出租的方式也将佔一定比
例。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7]24号)也提出﹕“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
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因此物业管理
将不同于一般的住宅,除应按《住宅设计规范》4.2.4条的要求
外,增加了“物业值班员卧室及卫生间”。
5.0.3建设部一直提倡住宅室内装修后销售,但在重庆收效甚
微。
由住户自行装修旷日持久,给巳入住户的生活带来诸多影响,
也引发了不少的矛盾。
小套型住宅建筑,特别是供出租的小套型
住宅建筑,最有必要,也最有条件推行室内装修后销售或出租。
考虑重庆市民接受有一个过程,故本规范定为“宜室内装修后销
售或出租”。
5.0.4《住宅设计规范》5.1.1条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
居空间能获得日照”。
小套型住宅建筑,受标准层户数较多,容积
率较高等条件制约,很难做到。
重庆地区居民对日照的要求与北
方地区有一定差异,避免西晒是主要矛盾。
故本规范采用“每套
小套型住宅宜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的表述,不作強制要求。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对房屋间距制定了地方的系列规定,应按其规定执行。
5.0.5《住宅设计规范》表6.5.1规定,一类﹑二类住宅用电负荷为2.5KW,电度表规格为5(20)A。
近年住户家用电器逐歩增加,纷纷改表增容。
故本规范将与其基本对应的C类套型﹑B类套型和A类套型,提高一个等级,定为用电负荷4KW﹑电度表规格10(40)A。
本规范的D类套型面积较小,居住人口较少,仍按《住宅设计规范》一类﹑二类住宅的标准配置,为用电负荷2.5KW,电表规格5(20)A。
如无条件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只能使用电炊的D类套型,其用电负荷标准为4KW,电度表规格为10(4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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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套型 住宅 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