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监理比较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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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监理比较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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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建设监理比较1、引言2、监理工程师定义的比较3、监理行业特点的比较4、政府角色的比较1、引言近几年来,许多媒体都相继报道过国内某某项目引入国外的监理公司(项目管理咨询公司)承担监理业务,其工作的范围和深度是国内监理公司未从事的,并从深层次剖析两者的不同,赞羡的语气中带着国人对本国监理行业的不满和期待。
2、监理工程师定义的比较国内:
从职业定位来看,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
我国的“总监理工程师”即是由监理公司指派的在工程项目上的总代表,履行相当于FIDIC和ICE(TheInstituionofCivilEngineers-英国土木咨询工程师学会)合同条件中的“工程师”或AIA(TheAssociationofInternationalAccountants-国际会计师公会)合同条件中的“建筑师”的职责和行使相应的权力。
国外:
监理工程师这一角色在国外一般叫咨询工程师或建筑师。
监理工程师是受雇于业主,按照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范围,以及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行使合同中赋予的权力,为业主进行项目管理。
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一般不与承包商直接发生关系,所有信息均由监理工程师来传送或发布。
监理工程师的服务范围包括为业主提供投资规划、投资估算、价值分析服务,并可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费用控制。
监理工程师属于业主的人员,不是独立的第三方,而在我国,监理工程师是隶属于不同于业主与承包商的第三方。
3、监理行业特点的比较一、高效的咨询服务业发达国家的监理行业明确界定为咨询服务业,并对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制定了道德规范和准则,监理也逐渐成为受人尊重的咨询行业。
如美国土木工程学会规定了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道德准则,其核心内容强调“正直、公平、诚信、服务”,日本咨询工程师协会制定了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职业行为规范,其基本原则是坚持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中立性、服务性。
监理工程师正直、公平、诚信、服务等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充分体现了FIDIC对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精髓。
国外监理行业的特点:
二、安全责任非监理工程师职责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几本新版合同条件,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以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中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均有明确的规定。
这三本合同条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AIA(美国建筑师协会)编制的系列合同文件中,对建筑师的职责有明确的界定,即“建筑师对承包商报批文件和材料的复审不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等方面在安全防范上通过了合法的批准”。
AIA中提及的建筑师相当于我国的总监理工程师。
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出版的合同条件及AS(澳大利亚标准)40001997工程项目通用含同条件范本中的含同条款中对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也有上迹类似说明。
三、人才高素质化发达国家监理公司的工程师拥有在工程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管理经验,有的监理公司高技术职称人员占所有员工的比例高达30甚至40,他们都能熟练运用FIDIC范本和国际惯例。
欧美国家的监理工程师都是按严格的程序认定的,即经过学习(3年5年)实习(3年以上)考试或面试答辩工程实践颁发证书等五个阶段。
法国对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要求更高,其监理工程师首先要精通各种法律,尤其是经济合同法和FIDIC编制的条款,同时要善于管理,主要是熟练学习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当然最基础的还是有技术专长,具备施工等各种专业知识,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四、业务宽深化发达国家的咨询监理业历史长达百余年,业务水准高,真正担当起了全方位的监理(咨询)任务,覆盖了整个建设的全过程。
无论是英国实施89Q.S制,即测量师(QuantitySurveying),还是上世纪6O年代以来在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广泛采用的PH制,即项目管理法(ProjectManagement),其核心都是对监理工程师的地位、资格、职责、义务、工作方式以及同业主、承建单位等关系在法律经济上的定格,他们具体服务的业务范围已逐步扩展到为业主提供投资规划、投资估算、价值分析,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费用控制,项目实施中进行合同管理、进度、质量、成本控制、付款审定、工程索赔、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决算审核等。
五、监理组织模式化欧美及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理及现场监理机构已形成规模化,当前流行的以矩阵式居多。
该模式融线性式和职能式为一体,使其优化组合、扬长避短。
国际监理公司其规模大致如下:
大中型一般为25人l30人左右,小型般为5人25人左右。
在美国,小型监理公司的数量约占所有监理公司的75左右,大中型约占25左右。
国外监理公司的监理设施较完备,除根据现场需要由业主或承包商提供必要的设施外,监理公司部有自己的固定设备资产,包括办公设备、实验室、勘测设备、运输工具、通讯器材等。
六、酬金优厚国际上监理费用的额度和价位比较高,通常情况下约占工程总造价的1%4%,但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种类、特点、服务内容、深度等差异,各国家和地区又略有不同。
如以工程总价为基数,美国收取34,德国5(含工程设计方案费),日本2345(称设计监理费),东南亚大多数国家收13,我国台湾地区23%左右。
另外,收费标准还会因监理资质等级不同而有所浮动。
国际最为流行的监理费用基本计算方法以下面两种方式居多:
一是按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收取,二是按监理费用成本加一定比例的酬金。
七、职业道德准则化发达国家的监理行业(咨询业)都对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制订了道德规范和准则,其核心内容强调了“正直、公平、诚信、服务”。
有些国家与地区强制性规定,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必须遵照行业行政法规和国家法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法、行政法、民法等各种法律法规。
我国监理行业的特点一、人员素质总体水平偏低表现在不熟悉国际惯例缺乏语言交流沟通能力,欲走出国门难度较大。
此外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的一套现代管理方法与手段目前尚未掌握自如。
特别是项目总监层次的人才更是十分匮乏,由于总监对工程项目甚至对于一个监理公司能起关键性的形象作用和效应,因而要求他具有较高的监理艺术、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个人品质、社会关系等。
人员素质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制约我们监理业实现产业化、国际化的重大障碍。
二、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的完善配套的监理行业体系包括国家监理法规、管理制度、机构设置、工作程序等,即在监理行业的系统化、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等几个重要方面与国外监理相差甚远。
如监理市场,缺乏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愉悦环境,存在地区保护、违犯交易、行政干预等不良因素。
有的行为与推行监理制的宗旨大相径庭。
已到严重干扰监理业正常运转的不可容忍的地步。
三、监理深度远未到位目前我国监理企业主要只进行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服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咨询、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诸阶段的资格预审、技术审查、招投标代理、采购管理、财务管理、技术管理等诸方面的服务刚刚起步。
且不说国际上权威性合同文本上提到的几十项监理业务仍是我们的理想目标即便是我们自己规定的“三控”(造价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两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处理好业主、施工、设计等单位间的关系)的监理任务亦尚未达到目的。
这当然与机制、认识和内外部条件梗塞有关。
当前现场监理普遍处在以质量控制为中心这一低水平阶段徘徊着,不早日突破这一步。
我们的监理业就很难与国际接轨。
四、监理费率偏低国际(咨询)监理业的高值化已运行数年,对咨询监理人员的待遇和条件日趋增势。
如美、英等国的月酬全高达1万246万美元;日本、印度、韩国等国的月酬金也为02万一10万美元,我国监理费率低造成监理人员酬金低下的状态引发监理人员的一系列问题。
目前实行的监理费取值还是5年前由建设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指导性价格。
是到了改革监理费取值偏低,适当提高监理人员酬金的时候了。
4、政府角色的比较我国:
建委、质检站、行业协会等所做的工作更多的是对整个行业的管理和监督,缺乏服务意识。
外国:
(1)政府服务成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核心职能,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政府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有效发挥服务职能的关键。
(3)开拓国际市场是政府建筑业管理服务的重要职责。
(4)信息化为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服务于建筑业提供了重要手段。
总结:
在监理行业中,政府不应该仅仅是管理机构,还应该是服务机构。
造成我国监理行业落后的原因历史的原因:
国外对工程项目的咨询管理己有100余年的发展历史,而我国只有20余年的发展历史。
发展历史的短暂会造成我们对“监理”这一事物的认识上的不足,也造成了我们实践经验的欠缺。
主要表现在政府导向、制度建设、市场体制和社会责任制的历史缺欠。
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由于历史的原因导致了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
法律建设方面的原因,其实是政府部门(或者立法部门)的一项工作,而这项工作又必须基于社会实践为基础,双方又存在一定的必然联系,而单从一方看,法制建设的原因,有以下表现:
1.监理方式主要为政府强制监理,而业主自愿委托监理较为少量。
2.法律规定的全过程监理目前未能实现,主要是对施工阶段进行监理。
3.准入制度实行双控,既控制单位资质,又控制人员资格,这一点符合我国国情。
4.监理费取费费率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并且还有拖欠压价等现象,更有甚至有的政府将监理费作为行政收费而规定减半收费,这种情况无法为监理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人员教育控制方面的原因人员教育机制方面的原因归根到底也是历史原因造成的,而人员教育方面的原因有以下表现形式:
1.专业技术人员侧重于土建及其附属专业类,而缺乏经济类和管理类专业人才,不能完成高级咨询工作。
2.高等院校还很少设置监理类专门人才教育的科目和系别,培训教育体制还不适应对项目管理人才的需求,比如经验也还处于不够成熟阶段,无法像发达国家那样有成型的经验可以追寻。
3.监理工程师注册考试工作要求的人员资格不像国外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高,而考试科目相对来说又比较单一和片面,无法满足高级项目咨询管理的要求。
4.收入的偏低使得优秀人才不愿意从事监理工作或不愿意为国内监理企业服务。
从而进一步造成了监理企业无法胜任高精要求,监理工作达不到深度水准,就使得监理企业在低水平循环,使收费过低,而企业收费偏低又造成监理人员收入过低,最终形成高智囊团无人愿意从事监理业务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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