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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浅谈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7 当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总量呈上升趋势。
1998年至20XX年福建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达6054件,其中上百万元的案件就有170件,厅级28人,处级以上235人。
这些犯罪严重损坏了国家机关形象,其危害是严重的,因此,研究和分析职务犯罪的现状,思考如何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已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工作。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遏制不力的原因
(一)体制转换过程中的负面影响和消极因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配套制约机制的欠缺、滞后、不完善,使得负面效应得以充分的显现,并极易与传统经济体制的某些弊端相交融,从而使犯罪诱发力明显增强,表现在:
一是立法不配套。
如当前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支明显不符的情况突出,群众意见很大,执法人员明知是腐败现象,但无法查处。
原因在于国家至今未制定与查处非法所得罪相适应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得司法机关难于执行相关的法律;二是规定不明确。
如行贿受贿本是一对不可分割的犯罪,但目前对行贿一方追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行贿人为"谋取(本文来自*之音,更多精品免费请登陆查看)不正当利益"进行行贿的,才构成犯罪,对这些问题司法实践不好掌握,认识很不一致。
三是少部分人在市场经济建设中靠投机取巧、甚至违法乱纪而暴富的现象造成一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心态失衡,不甘面对清贫。
由于这些矛盾的出现刺激了一些意志薄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观动因,他们钻政策空子,规避法律,激发其犯罪动机,从而导致职务犯罪总量上升。
(二)趋利主义成为当今社会的普遍心理。
不同的需要可以引发不同的犯罪动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动机主要是因物质需要及与此相联系的精神需要引起的。
改革开放带来了市场经济繁荣活跃,品目繁多的物质享受,日渐增多的娱乐性消费形式,导致人们消费结构由过去单一化转变为多样化。
人们对市场经济建立和培育过程所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缺乏统一正确的认识。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有人或为了减轻经济负担,但更多的则是在贪图物质享受、追求奢移生活方式的动机刺激下,利用手中职权摄取非法收入,这是导致职务犯罪上升的普遍社会心理。
(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不力。
打击不力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现难,即使发现了也侦破不了;即使侦破了,也惩罚不了;即使是惩罚了,也是从宽处理了。
有关人员不作证、作假证;侦查条件和侦查技术落后,调查取证手段单一;政策、法律界限不清,以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严重等,造成相当数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黑数"的存在,或者为数不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二是现实生活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谋取不法利益罪,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等职务犯罪往往牵涉到一些专门的经济知识和经济法律、法规,较难认定,即使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传统职务犯罪,在实行公司改制的今天,也是较难认定的。
再加上一些司法工作人员没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法律水平,在认定犯罪时,往往心中无数,拿不准,犯"右"的错误,从而使职务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制裁。
三是对职务犯罪处罚较轻。
80年代以前,贪污、受贿十万余元被判死刑的案件屡见报端。
到90年代后,贪污几十万,甚至百万元,也不一定被判死刑。
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犯罪分子受益大于损失,客观上也是诱发一些有投机冒险心理的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
(四)权力过于集中并缺乏有效监督。
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些部门和单位疏于管理,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监督。
一方面,一些部门和单位权力分配不符合系统原则,权力过分集中;另一方面,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机关、党内纪律检查部门)的人、财、物调配权隶属于地方政府,监督机关无法超然行使监督权,造成实际上的不能监督或监督不了。
此外,对政府首长和政府部门负责人这种特殊岗位上的人,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也缺乏申报和监督的具体规定,监督机关监督不了。
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要加大对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意识,做到关口前移。
一是要加大治本防范力度,切实从源头抓起,管好人、钱、物。
实行严管监控,互相制约,真正形成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不用贪的反腐败机制,消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温床。
二是要综合运用各种调研方法,准确揭示职务犯罪产生的社会背景和深层次原因,科学预测职务犯罪的发展变化趋势,提高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规律性的认识,从而建立健全管理监督机制。
三是进一步强化"公开"、"公示"制度,增加"透明度",排除"暗箱操作"。
(二)做好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尤其是做好党政机关、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以及生产流通等部门的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当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强化理想信念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通过这三项教育,在党员干部思想上牢固树立思想道德和法律法规两道防线。
(三)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法律法规。
一是要加强内部制约,强化审计、监察、检察三个部门的建设,建议实行垂直领导,明确职责,确定公务员的财产申报的受理机制,赋予质疑、审查的权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要把财政经济审计、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综合监督体系。
二是要建立外部制约。
(1)构建和完善人民监督机制,强化民主政权。
(2)增强公务活动的透明度,在党政机关中普遍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3)发挥民主人士的监督作用,民主人士通过参政议政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批评意见;(4)强化舆论监督,对职务犯罪进行"曝光",通过方方面面的配合,对腐败行为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大气候。
三是完善法律法规。
建议研究制定《反腐败法》。
反腐败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腐败,关键之一在于建立健全反腐败的法律法规。
(四)加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
一是要设立查处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
在我国,目前最主要的是设立高规格的掌握重权的反应灵敏办事高效的办事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家元首或国务院行政首长的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或者新加坡的贪污贿赂调查局的专门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改变目前在各检察院中的实行双重领导的反贪污贿赂体制格局;二是提高案件的侦破率,减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黑数"。
司法机关应注重提高侦查水平,努力突破犯罪分子所设置的反侦查屏障,从而打消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三是提高刑罚的及时性。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取证难、涉及面广,犯罪分子社会关系网复杂等原因,对一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从立案侦查到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过程往往时间过长,久拖不决,从而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时制裁,造成犯罪分子对"犯罪--刑罚"这一对应关系感觉不灵敏,从而降低刑罚的惩罚功能和威慑效应。
四是要加大刑罚的惩罚力度。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运用法律上应坚持"从严治吏"原则,即:
可起诉可不起诉的应起诉,可判缓刑可不判缓刑的应不判缓刑等,对犯罪者予以严惩,从而取得特殊警诫作用。
(五)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力争反腐国际化。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也给了腐败分子进行跨国合作的可乘之机。
一些政府要员和其他腐败分子,利用职权为境外的黑社会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进行洗钱活动;也有一些腐败分子经常利用国外资金帐号肆无忌惮地收受贿赂,同时又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外国投资者提供非法的便利条件,慷国家之慨;还有的勾结外国反动势力非法进出口各种货物,而事情一旦败露,就利用国外的关系迅速逃离本国,或者将赃款转移到国外等。
因此,预防职务犯罪一是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使反腐国际化;二是要借鉴一些预防职务犯罪较好的国家或地区的有效经验、做法。
如香港廉政公署采用了对即将出台的政策法规事先审查,防止出现可能诱发犯罪的薄弱环节,从政策法规的制定上及时堵塞犯罪漏洞,这种审查或咨询的预防方法,也值得内地借鉴。
又如目前不少地方正在实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公务接待货币化制度在实践中有效地预防了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
这种做法应当加以完善和推广。
(六)增强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科技含量。
随着经济领域行业分工的细化和高科技含量提高,经济犯罪呈现出明显的职业和行业特点,高科技、智能性犯罪日益增多。
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
一是要增强办案的科技含量。
越来越智能化的职务犯罪,对侦查职务犯罪提出了严峻挑战。
"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的办案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侦查工作需要,只有与先进科技手段相结合,充分借助视听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才能制服犯罪。
二是要重视对举报人员的保护和奖励,切实做好对举报人员的保密工作,使群众敢于举报,如厦门市检察机关采用开通电子网站方式受理群众举报,为举报人员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举报环境,极大地提高了群众的举报热情,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三是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在职务犯罪预防中的作用,建立科技预警系统,有效防范某一类型、某一系统职务犯罪。
目前一些部门单位开发电脑软件进行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取得了很好的作用,这些实践中有效的做法有必要总结推广。
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之探索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正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在这种转型时期,职务犯罪日趋严重也就成了一种必然。
笔者认为,对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进行探索、研讨,对于提高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遏制职务犯罪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有着现实的意义。
笔者在本文从三个部分进行论述:
1、职务犯罪的现状;2、我国产生及存在职务犯罪的根源;3、职务犯罪的对策。
职务犯罪是国家公务员违反公认的社会准则,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一种腐败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不仅会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物质损害,阻碍经济的发展,而且能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污染社会风气,危及社会稳定,其危害最终指向国家政权的核心。
一、职务犯罪的现状
当前,腐败现象已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许多国家的总统辞职、内阁换班、政局动荡大多是由腐败丑闻引发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新旧体制的转换、个体观念和生活方式的转化等等因素,使国家公务员在生存方式的选择、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考验,一部分国家公务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力作筹码,堕入了犯罪的泥淖。
笔者从四个方面对近几年国家公务员职务犯罪状况作一个轮廓式描述。
(一)立案数逐年上升,腐败程度不断加深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司法机关1996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2473件,1997年立案侦查46825件,1998年立案侦查51729件。
职务犯罪大案的上升比例尤为明显,1996年立案侦查万元以上大案14227件,1997年上升为19055件,1998年则增至23661件,增长幅度之快令人吃惊。
犯罪的数额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上涨"。
1986年之前,受贿犯罪上万元即为罕见大案;80年代末则出现了十几万元乃至几十万元的大案;进入90年代,百万元以上大案已不为鲜见,千万元大案也不断浮出水面。
(二)大要案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一批高级领导干部卷入犯罪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有些是高级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负面影响下,在日趋复杂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或者经不住金钱的诱惑,或者官僚主义严重,最终触犯刑律,沦为千古罪人。
据有关方面统计,1996年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要案为2879人,1997年上升为3694人,1998年查处职务犯罪要案4262人,其中不少是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在职领导,包括一些高级领导。
(三)"三机关一部门"犯罪现象较为严重司法是国家法律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几年来,这道防线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统计数据表明:
近年来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中的犯罪现象日趋严重,犯罪案件逐年上升。
1997年,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三机关一部门"工作人员14896人,其中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4398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2068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3139人,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4291人。
1998年,查处"三机关一部门"人员数上升为17835人,其中党政领导机关4706人,行政执法机关3258人,司法机关5392人,经济管理部门4579人。
(四)犯罪领域不断扩大,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在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等新的经济领域,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不断出现。
例如,证券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客户在黑市上买进的股票或股票认购证非法过户,从中索取贿赂;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在发行股票时搞内幕交易,向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送"干股"。
在房地产市场,一些公务员利用职权涉足房地产交易,从中牟利;一些主管部门盲目批租圈地炒地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新的犯罪形式也层出不穷。
在职务犯罪中利用计算机进行贪污,以收受"礼品"、"礼金"的方式受贿,或者从中斡旋受贿,或者以"曲线方式"受贿。
有鉴于此,新刑法增加规定了不少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犯罪的新罪名,对于及时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非常必要的。
从职务犯罪的现状,我们可以概括出这类犯罪的一般特点:
(1)权钱交易是职务犯罪的典型特点。
贿赂犯罪是这一典型特点的集中体现。
贿赂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这种畸形的交易关系的目的是通过权钱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个人或小团体卑劣、肮脏的贪欲。
(2)犯罪由经济管理部门向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机关蔓延。
职务犯罪的部门流动规律取决于两个因素。
一是经济规律的支配和影响,这决定了职务犯罪的经济部门之间的犯罪流向。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职能开始转变或弱化,对经济调控权增大的部门成为这一犯罪的热点部位。
二是在价值规律的支配和影响下,社会价值观念和人们的心理因素发生了变化。
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人生信念在日益光怪陆离的社会现实面前发生了动摇,致使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机关这样以廉洁、公正著称的部门也逐渐受到犯罪的侵蚀。
(3)犯罪手段狡猾,隐蔽性强,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使罪犯在行为上具有自身的特点。
其一,国家公务员的文化素质、社会地位较高,社会接触面较宽,一旦从事犯罪,一般都经深思熟虑,作案手段十分狡猾。
在作案过程中和作案后,他们又能巧妙伪装,积极掩饰,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其二,由于查处的国家公务员中相当一部分是领导干部,他们官高权重,社会影响大,活动能力强;有些是司法人员,精通法律和侦查策略,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
如果案发被抓,往往想尽办法串供毁证,或找关系托人情,干扰侦查机关的工作。
(4)犯罪主体日趋复杂。
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的归属性质、资产的组合形式以及个人的职业特点都有了许多变化,公务员与企业工作人员的性质差别越来越大。
二、我国职务犯罪产生和发展的根源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社会生产力得到前所未有的解放,同时西方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逐渐侵入并影响着国人特点是青少年,经济制度的大变革使人们的心理燥动不安,金钱的诱惑对于已经穷了大半辈子的中国人业说影响巨大,而未能跟上经济体制变革的政治体制不能有效地规范、防范一些的失范行为,这是构成公务员职务犯罪的经济、政治原因。
另一方面,任何人的思想意识都于特定的政治、经济、历史条件,都无法摆脱客观物质条件的影响,当这种具有一定倾向的思想意识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思潮时,它本身对人们思想、意识、心灵的冲击和腐蚀也是难于阻挡的,下面,笔者将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这四个方面探索职务犯罪的根源。
(一)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首先,我国近几年来职务犯罪的发展,无疑是受到经济体制变革的消极因素的影响。
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商品经济体制的逐步改革中,经济体制改革发生的第一震荡来自于价格。
改革进入"双轨制"阶段时,在巨大价差的诱惑下,一些企业和个人不惜斥巨金收买掌握原材料审批权的国家公务员,形成了能够导致依法贿赂犯罪的有利市场。
其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的激烈商业竞争也是导致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
由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商业竞争的残酷性必然使一些为了求得生存的企业想方设法钻现有体制的空子,进行非法商业竞争。
最后,利益分配不合理也是造成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
近年来,在社会生产力得到大力发展的同时,社会分配机制却没有完全理顺,致使在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的鼓励下,一些靠投机取巧、钻体制改革的空子、贿买贿卖的人先富了起来。
而绝大多数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人则远没有那些投机者幸运。
相比之下,经商的优厚待遇使很多国家公务员感目眩神迷,那些难耐寂寞者难免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使职务犯罪有了一定生长的土壤。
(二)职务犯罪的政治根源几千年的封建"人治"传统,使中国法制的思想土壤和民众基础极为薄弱。
以权压法、以权抗法、以言代法等现象仍是一些部门和领导者的习惯做法。
首先,监督乏力是导致职务犯罪的因素之一。
民主与监督是保障一个国家驶入现代化轨道的基本途径,虽然我们历来非常重视加强民主和监督制度,但毋庸讳言,由于封建特权等思想的影响,一些领导干部高高在上,特权思想严重,讳言监督、害怕监督的思想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由于监督体系的不完善和一些领导者尚不习惯于接受监督,致使一些必要的监督流于形式。
其次,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存在的严重官僚主义,也是造成公务员贪污贿犯罪的根源所在。
邓小平同志曾对官僚主义概括为以下表现形式:
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好摆门面,好说空话,思想僵化,墨守成规,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讲效率,不负责任,不守信用,*旅行,互相推诿,以至于官气十足,动辄训人,打击报复,压制民主,欺上瞒下,专横跋扈,徇私行贿,贪赃枉法等等。
这些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轻则影响工作效率,重者容易弄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恶劣的政治影响。
再次,一些国家公务员久处高位,养尊处优,严重脱离群众,养成"娇"、"骄"二气。
某些特殊行业的国家工作人员,更是把人民赋予的职权当成欺压、奴役人民的特权,为一已之利,甚至可以利用职权草菅人命、徇私枉法。
这些"行业不正之风"在各个领域都不同程序地存在,人民群众早就对此不满。
近些年来,这些风气逐渐蔓延、渗透到了司法机关,导致了程度不同的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说明公共权力的滥用已到了无所不及的地步,连号称最公正廉洁的司法机关如果也既不廉洁又不公正,那么一个社会就无法维系最基本的正义感和尊严。
(三)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职务犯罪的性质决定了它的思想根源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思想道德价值的破灭和消极思想的滋生。
当一个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无疑表明他作为国家公务员所应遵循的一切有价值的道德、理想、追求、信仰已经完全破灭,代之而起的是种种消极颓废的思想和人生观。
许多国家公务在参加工作的初期,甚至是较长一段时间,都能勤奋做事,踏实做人,但时间一久,这种种外因的诱惑下,便会滋生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消极思想。
有些为革命做过一辈子贡献的老同志,在临近退休的晚年,晚节不保。
这些典型事例说明,一个人道德理想的树立和精神追求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和磨砺,而消极思想却是短期甚至一瞬间发生的,思想的堤坝最容易被物欲的洪流冲垮。
其二,封建特权思想与西方腐朽思想的影响。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虽然许多官员也自称为人民的公仆,但事实上官本位的思想仍十分泛滥。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后,在大量引进西方先进科学技术和优秀文化成果的同时,西方一些腐朽没落的精神文化生活方式和颓废思想也不可避免地传播了进来,追求感官刺激、及时行乐这些在西方也已受到批判和唾弃的东西竟然成为我们队伍中某些人的时尚,严重污染了一些国家公务员的灵魂。
(四)职务犯罪的文化根源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文化曾长期占有统治和支配地位,是辅助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有力工具,影响了两千多年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宗教乃至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其表现方式为:
1、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政治世俗化、生活政治化,政治权力对于社会各个层面的控制愈加严密和强大,因此,一个拥有政治权力的官吏实际上拥有贪污受贿的一切条件和机会,这正是中国历史上"富"与"贵"能够合一的根本原因。
2、中国士大夫的最高理想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修身、齐家的目的是为了治国、平天下,儒家文化和官僚政治结合的过程,实则也是儒家文化世俗化的过程。
士大夫的最高理想与其说是修、齐、治、平,还不如说是为一种世俗的理想:
读书是为了做官,做官是为了发财。
所谓"学而优则士",正是这种世俗化理想的最通俗的表达。
这种世俗化的价值取向造成了中国古代"无官不贪"的腐败现象。
三、职务犯罪防患之对策
职务犯罪是现代社会的一种顽固的"综合症"。
要遏制职务犯罪现象的上升趋势,就必须实行全方位的社会控制和综合治理,笔者认为其主要对策如下:
(一)德治与法制相结合,从内心提高内心自我约束力首先,对公务员和全体公民进行正确的人生观和道德观的教育,增强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败思想侵蚀的能力,形成以廉洁奉公,勇于同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先进典型:
同时选择职务犯罪的典型安全进行剖析,以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以减少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和完善廉zd律体系反对腐败光靠教育不行,还必须建立和完善廉zd制来保障。
即运用法律手段规范行为,制约权力,预防和惩治贪污等腐败现象。
建立廉zd律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工程。
目前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以下法律:
首先,制定国家公务员法,使国家公务员制度化、法律化。
用法律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以法律保证公务员为政清廉。
国家公务员法除应具体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性质、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外,还应明确规定,除法定收入之外,禁止或严格限制获取其他物质利益的渠道。
把禁止公务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预防性措施具体规定在公务员法中。
其次,制定国家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法,完善公务员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
这是对国家公务员的财产取得和拥有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的一种预防性的廉政措施。
制定国家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法,使公务员在任职期向有关部门申报个人财产状况。
必要时,还可定期公布个人财产状况。
以增加财产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一旦发现公务员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方式与薪金收入不相符或发现有违法收入时立即查处。
第三,减少国家行政审批的数量,剥离权力之上的附加值。
从职务犯罪的原因看,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是钻经济行政管理法规不健全的空隙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因此,完善经济行政管理法规是遏制职务犯罪的又一重要环节。
制定和完善金融、工商、税收法规的同时,还要强化工商、税务、海关、审计等国家职能部门的监督机制以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强化刑事司法,严惩职务犯罪遏制职务犯罪不仅需要完善刑事立法,还需要强化刑事司法。
当前司法实践中执法不严,以罚代刑,以党纪、政纪代刑的情况不乏其例,干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状况依然存在,以致职务犯罪活动猖獗,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因此,必须强化刑事司法,严惩职务犯罪。
(四)建立和完善廉政监督机制权力不受监督和约束,必然导致腐败。
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体系是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保障。
我国现行的廉政监督体系虽部门众多:
有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公民监督、舆论监督等。
但诸多因素也影响着其功能的发挥,笔者将一一展开阐述。
首先,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我国权力机关的廉政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党委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监督权,监督同级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国家公务员是否切实有效地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廉zd律及其他有关法律。
权力机关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各极人大的实际地位与法律地位并不相符,甚至有人戏称为"橡皮图章"和表决机器。
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和人大自身的建设,这种现象有所改变,但总体上而言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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