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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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工作管理,规范其代理国库业务行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内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
第三条代理支库接受其所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管辖国库的双重领导,业务处理及工作标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库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代理支库国库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做好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预算收入、支出情况,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二)加强国库监督工作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分析工作管理,提高国库统计分析及国库会计分析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二章岗位人员管理
第五条 代理支库应根据国库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业务岗位,并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六条 代理支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记账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复核岗等。
由代理支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应相互制约:
记账岗和复核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主管岗和事后监督岗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第七条 从事代理支库业务岗位人员经国库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原则上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代理支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
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主管至少应当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三年(含)以上的会计类业务从业经历。
第九条 代理支库业务人员变更,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条 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第三章国库会计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支库会计实行国库主任(含副主任,下同)、国库部门负责人、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会计经办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
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对国库会计主管负责,国库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国库部门负责人对国库主任负责。
受代理支库所在行管理层级的限制,代理支库部门负责人可同时兼任会计主管。
第十二条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实行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制度。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包括:
国库会计人员加班、系统升级、系统数据恢复、补制凭证和回单、补记账务、错账更正以及按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国库外来会计凭证实行专人传递制度。
应要求财政、税务、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等部门将凭证传递人员信息预留代理支库备案,预算支出、退库、更正、集中支付额度及申请划款等凭证须由备案人员送达国库,并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业务应纳入其所在行内部监督检查范围,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会计主管应定期对国库业务处理、印章使用管理等国库会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国库主任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国库部门负责人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国库会计主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节会计科目与账户
第十五条 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核算纳入本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体系。
代理支库使用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TBS),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相应会计账户;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使用本行会计核算系统,按本行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相应会计账户。
第十六条 代理支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包括:
1.地方财政库款(271)。
核算地方财政预算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分得部分、补助收入、专项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的退付和地方预算拨款、拨款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等款项。
本科目下按对应的财政部门分设账户。
库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库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
余额在贷方,且不得透支。
2.财政预算专项存款(272)。
核算财政部门预算资金的专项存款。
本科目下按存款类别等分设账户。
存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
余额在贷方,且不得透支。
3.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274)。
核算代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中央预算收入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当日收纳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4.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275)。
核算代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以及未结转的地方预算收入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本科目下按地方预算级次分设账户。
当日收纳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5.待报解共享收入(276)。
核算代理支库收纳的、待划分的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共享收入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本科目下按共享类别分设账户。
当日收纳的共享收入款项贷记本科目,划分、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6.行库往来(360)。
核算代理支库与本行会计营业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
向对方划转借记业务或收到对方划来贷记业务时,借记本科目;向对方划转贷记业务或收到对方划来借记业务时,贷记本科目。
余额在借方,与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贷方余额合计相等。
7.国库待结算款项(371)。
核算代理支库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过渡性款项和因预算收入级次不清、待划转等原因而待处理的款项。
本科目按待处理款项性质分设专户。
收入时贷记本科目,划分处理后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第十七条 代理支库会计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
1.代理支库按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按照账户设置规则及国库会计核算系统要求设置会计账户。
2.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使用规范统一的名称。
财政部门在当地代理支库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的名称应为单位名称全称,如“××区财政局”;财政预算专项存款账户的名称应为单位名称全称加专项存款性质,如“××区财政局社保补助专户”。
3.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度。
财政部门在代理支库开立的存款账户信息如发生变化,代理支库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八条 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会计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
1.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设置的会计账户须与代理支库设置的会计账户形成对应关系,对应账户间每日平行进行账务记载,确保对应账户日终余额一致。
2.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应设置的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名称须与代理支库开设的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第二节国库会计凭证
第十九条国库会计凭证是国库会计核算的依据,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调库)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结算凭证等。
符合规定的电子凭证可作为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制作,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代理支库应按规定审核、制作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
1.收入缴库凭证。
包括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其他专用缴款书等,是办理预算收入缴库的专用凭证。
2.收入退库凭证。
收入退库凭证的形式为“税收收入退还书”,是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专用凭证。
3.收入更正凭证。
收入更正凭证的形式为“更正(调库)通知书”,是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与调库的专用凭证。
4.库款支拨凭证。
包括预算拨款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等。
预算拨款凭证是财政部门办理实拨资金业务的拨付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是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向代理支库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性资金的凭证。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包括转账凭证及其他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等。
代理支库办理内部账务划转及与会计营业部门款项划转时,使用转账凭证。
第三节国库会计登记簿
第二十条代理支库应根据国库会计管理及核算需要设置相应的电子和手工登记簿。
(一)电子登记簿由系统自动生成,主要包括:
《预算收入登记簿》、《预算支出登记簿》《预算收入退库登记簿》、《业务量登记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登记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登记簿》、《国库会计业务系统日志》等。
(二)手工登记簿包括:
1.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附表1)。
用于会计主管审批的会计重要事项的登记。
2.会计资料交接登记簿(附表2)。
用于本部门内部和对外部会计资料的交接,按照移交和接收业务分别设置,逐项登记。
3.柜面监督登记簿(附表3)。
用于本部门对外来业务凭证的监督,发现差错时按照业务种类进行逐项登记。
4.国库会计业务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附表4)。
用于代理支库保管的国库印章、印模等重要物品的登记。
5.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附表5)。
按档案保管期限、编号、种类、数量、所属期等进行逐项登记。
6.国库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附表6)。
按借阅单位或人、档案名称和编号、数量、归还时间等进行逐项登记。
7.业务检查登记簿(附表7)。
用于记载本级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等对会计事项的检查情况。
8.业务交接登记簿(附表8)。
用于记载国库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短期离岗、岗位变动等情况。
代理支库根据所在行管理方式可单独登记,也可在本行相关登记簿上登记。
9.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登记簿(附表9)。
逐日记载代理支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应账户间账务核对情况,核对不符时应注明原因。
第四节国库报表
第二十一条国库报表分为会计报表与预算收支存报表,按日、月、年编制,国库应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各类国库报表。
国库会计报表包括余额表、日计表、月计表、业务状况报告表等。
预算收支存报表包括财政库存日报表、预算收入日(月、年)报表、预算支出日(月、年)报表等。
第五节国库印章及预留印鉴
第二十二条 代理支库会计使用的印章包括:
1.国家金库章: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支库”印章,主要用于国库编制各类报表以及对外签发的更正凭证。
2.业务转讫章:
用于已处理的转账凭证、回单、收付款通知单,由代理支库所在行分配给代理支库使用。
3.国库会计人员名章:
用于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报表等。
对已经处理或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表必须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名;由国库会计业务系统在凭证、账表上打印的会计人员姓名视同个人签章;国库会计业务系统自动处理的账务,会计凭证和账表打印输出后可不再加盖印章或签名。
第二十三条 代理支库使用的预留印鉴(签章)为单位签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预留印鉴份数应满足柜面审核与事后监督等工作的需要。
代理支库办理退库、更正(调库)、库款支拨和对账等业务,必须事先核对有关单位预留的印鉴卡或印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变更预留印鉴时,应在印鉴卡的反面加盖原预留印鉴,并注明新印鉴的启用日期,原印鉴卡应装订在新印鉴启用日的会计凭证内;单位销户时,应将印鉴卡装订在销户日会计凭证内。
单位开立账户或原印鉴遗失,需要新设预留印鉴时,代理支库凭相关开具的介绍信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代理支库应加强印章和预留印鉴管理。
除个人名章由个人自行保管外,其他印章和预留印鉴应由国库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离落锁,下班入柜。
印章保管人员短期离岗或调离时,应在国库会计主管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节预算收入业务
第二十六条代理支库应根据政府预算收入科目以及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分成和留解比例,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入库。
第二十七条 代理支库收到商业银行划转的预算收入款项及提交的相应缴款书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1.来账资金金额与相应纸质缴款书合计金额或TIPS系统中清算国库与收款国库对账信息记载金额是否一致;
2.纸质缴款凭证缴款人名称、账号(现金缴纳的可不填)、开户银行等信息及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收款国库等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清晰;
3.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上下联次内容是否一致。
对审核有误的缴款书,应做退回处理;对审核无误的缴款书,应于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生成通讯文件报送管辖国库。
第二十八条代理支库应按以下要求办理待缴库税款业务:
1.代理支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按征收机关设置“待缴库税款—XX(征收机关)”专户,用于核算待缴库税款。
2.代理支库收到待缴库税款后,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向税务机关发送加盖代理支库业务转讫章的收账回单。
3.税务机关收到代理支库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根据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收应征凭证,分税种、分纳税人填开税收缴款书,送代理支库办理税款解缴入库手续。
4.代理支库将收到的待缴库税款资金与税务机关填开的税收缴款书合计金额比对无误后,办理税款报解入库。
5.“待缴库税款—XX(征收机关)”专户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其借方发生额只能为缴库数额。
如发生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全额缴入国库,多缴部分由税务机关以退库方式退还纳税人。
第七节预算支出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代理支库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签发的预算拨款凭证或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交的申请划款凭证(以下简称库款支付凭证),在财政库款余额内按规定办理库款的拨付。
第三十条代理支库须要求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经本级人大审核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以确保安全、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拨款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同级财政拨款和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申请划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收到库款支付凭证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严格审核:
1.凭证是否真实,凭证记载的收付款人账号、户名、金额、用途、预算支出科目、印章等要素是否齐全、正确、清晰;库款支付凭证加盖印章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
2.库款支付是否在库款账户余额内办理;财政拨款是否在预算内办理,超过预算的是否有追加预算的文件、专项或非预算单位拨款是否有相应的文件依据;国库集中支付是否在额度内办理。
对审核无误的库款支付凭证,代理支库原则上在收到当日将款项划出。
库款支拨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第八节预算收入退库业务
第三十二条 各代理支库在办理退库时,应当强调有文件依据,要有收入退还书、退库申请书、原入库凭证证明(纸质缴库凭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征收机关已入库销号的信息资料)复印件及有关审批文件等。
第三十三条 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各级预算收入退付的监督和管理,收到征收机关提交的收入退还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收入退还书要素是否齐全,前后联次是否一致,加盖印章是否清晰且与预留印鉴一致;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小写金额前是否加人民币符号“¥”,大写金额前是否有“人民币”字样;
2.收入退还书收款人名称是否与“退库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名称一致,凭证金额是否与“退库申请书”或“审批表”上核定金额一致;退库的审批权限是否合规;退库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退库相关文件依据是否齐全;退库原因是否合规;
3.退库是否按预算收入的科目、级次办理;本级预算收入退库,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余额是否足以退付。
对审核无误的收入退付凭证,代理支库原则上在收到当日将退付款项划转至收款人账户。
第三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退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九节预算收入更正业务
第三十五条 代理支库在办理预算收入业务过程中,如有差错,应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填制“更正(调库)通知书”,代理支库根据原入库凭证复印件核实确已入库后,办理相应更正。
因代理支库差错进行的更正应经过会计主管审批后办理。
第三十六条 代理支库在办理政策性更正(调库)时,必须强调有文件依据,并由征收机关出具“更正(调库)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代理支库应及时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业务,但不得变更过去的账表。
年度对账发现的更正业务,应在整理期内办理。
原则上不得办理涉及以前年度的更正业务。
第三十八条 代理支库应加强对更正业务的监督和管理,收到征收机关提交的更正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更正(调库)通知书是否要素齐全,前后联次一致;加盖印章是否清晰且与预留印鉴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小写金额前是否加人民币符号“¥”,大写金额前是否有“人民币”字样;
2.更正(调库)金额及其预算科目、级次与原错误凭证(电子信息)或文件依据规定的金额是否一致,更正(调库)原因是否合规。
对审核无误的更正凭证,代理支库原则上在收到当日办理。
第十节国库存款计息
第三十九条 代理支库在“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会计科目下核算的国库存款,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结计存款利息。
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结息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以结息日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结计利息。
第四十条代理支库结计的国库存款利息款项通过其管辖行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结算。
1.代理支库管辖行须于结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汇总本行各代理支库国库存款计息积数,分库别制作明细“国库存款计息积数清单”,送交管辖国库。
2.管辖国库对各代理支库计息范围、计息期间、计息积数、计息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签章确认后送人行会计营业部门。
3.人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管辖国库提交的代理支库计息资料并审核确认无误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应付利息款项划转至代理支库管辖行准备金存款账户。
4.代理支库管辖行收到人行会计营业部门划转的国库存款利息资金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将利息分别划转至各代理支库。
代理支库收到管辖行划转的利息资金后,及时与“国库存款计息积数清单”进行核对,无误后填制利息入库凭证一式两联,一联作为利息收入解缴入库依据,“国库存款计息积数清单”为其附件,一联作为回单交同级财政部门。
5.代理支库本行会计营业部门依据代理支库提供的“国库存款计息积数清单”,填制利息收入表外凭证,收记“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目账。
收到代理支库管辖行利息资金后,与原“国库存款计息积数清单”进行核对,销记“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目账。
第十一节账务核对
第四十一条 代理支库应认真做好各项对账工作,包括:
代理支库与财政等征收机关对账、代理支库与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对账、代理支库与本行会计营业部门对账、代理支库与管辖国库对账、代理支库内部对账等。
第四十二条代理支库要按日、月、年与有关部门对账。
对账数字一律精确到角分。
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额和入库日期,以代理支库实际入库数额和日期为准。
征收机关之间相互代征预算收入的,其对账由代征机关与代理支库进行。
第四十三条代理支库与财政的库存对账,分账户进行;与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对账,按政府收入分类科目、分级次进行;与财政部门的集中支付额度对账,分预算单位和政府支出分类科目进行;与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清算资金对账,按资金清算、资金退回分别进行。
第四十四条 代理支库要按规定做到换人对账,明确对账人员责任。
对账人员应督促财政、征收机关等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对账,并在反馈的对账回单上完整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加盖对账部门预留印鉴,并由对账人员签章确认。
核对不符时,应立即查明原因,予以更正。
第十二节 日终、月终、年终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日终处理。
1.代理支库进行日终处理前,要检查是否已经处理完全部账务信息,并逐一进行核对。
核对不一致的,按相关往来业务要求办理后再进行日终处理。
2.每日营业终了,代理支库须核对总分账务、各类收支报表和有关账簿,进行综合平衡;打印科目日结单、各类国库会计报表及预算收支存报表,并进行当日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数据备份。
3.每日营业终了,代理支库须即时生成库存日报表、预算收入日报表、入库流水等电子信息上传TIPS系统,并将当日各类回单交征收机关记账核对,实现日对账。
4.每日营业终了,代理支库应按照当日国库各科目账户的发生额、余额与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核对,记载《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登记簿》,并相互签章确认。
出现不符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在对账登记簿上注明原因及处理结果。
5.代理支库当日全部会计核算业务结束后,由综合核算岗归集整理相关国库会计资料,交事后监督岗审核、装订归档。
第四十六条 月终处理。
1.月末日,代理支库除做好日终各项工作外,应打印月计表、各科目总账和分户账。
2.每月终了,代理支库于次月三个工作日内分征收机关制作各级次预算收入对账表,盖章后交相应征收机关,并督促各征收机关于收到对账表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返回。
代理支库于次月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同级财政分账户库存对账单,盖章后交同级财政部门,并督促财政部门于收到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返回。
代理支库应于次月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集中支付授权(直接)支付额度对账单,盖章后交同级财政部门;制作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授权(直接)支付业务及退回对账表盖章后交代理银行,并督促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于收到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返回。
3.每月终了,代理支库生成国库月度通讯联网对账单和月度通讯文件报送管辖国库,管辖国库及时将通讯联网对账单和通讯文件导入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进行核对,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代理支库当月全部会计核算业务结束后,由综合核算岗归集整理相关国库会计资料,交事后监督岗审核、装订归档。
第四十七条 年终决算。
1.年终决算日,代理支库应在各资金清算系统结束前将应发出或提出的往账业务全部划转,并检查有关过渡性科目余额是否为零,如有余额,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2.年度终了,代理支库应分征收机关打印各级次预算收入年报表,交征收机关对账签章,上报管辖国库。
根据有关要求制作决算说明书等资料。
3.年度终了,代理支库要在新年度业务开始前生成国库年度通讯联网对账单和年度通讯文件报送管辖国库,管辖国库及时将通讯联网对账单和通讯文件导入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进行核对,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年度终了,代理支库在年末工作日和12月份全部业务处理完毕后,进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年终数据备份,办理新旧会计年度的账务结转。
5.代理支库当年全部会计核算业务结束后,由综合核算岗归集整理相关国库会计资料,交事后监督岗审核、装订归档。
第五章 国库会计系统管理
第四十八条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参数维护。
各代理支库要严格按照管辖国库要求做好年初及日常预算科目、统计代码等参数维护工作。
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出现变化时,代理支库要及时协调同级征收机关,填制“XX支库共享分成预算科目表”(附表10),盖章后报送管辖国库维护TIPS辅助标志参数。
第四十九条 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数据备份。
代理支库原则上应于日间报解前和日终处理前分别进行数据文本备份;于日终处理后进行数据完整备份,并将当日所备份各类数据复制到移动硬盘上,实现业务数据异地双备份。
新年度伊始,要进行正常期和整理期数据的双备份。
跨年度数据要求制作光盘,归档保管。
第五十条 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数据恢复。
各代理支库原则上不得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上进行数据恢复操作。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恢复数据,须事先报经管辖国库批准,且不得变更已上报各类数据信息。
第五十一条 代理支库业务系统用机须安装计算机病毒防治软件,并定期进行病毒库升级及病毒查杀。
第五十二条代理支库业务系统用机上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计算机软、硬件,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系统及运行环境参数。
第五十三条代理支库国库业务用机应专机专用,并配有备用机,以确保国库业务正常、持续进行。
第六章 国库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代理支库与本行会计营业部门做好预算支出、预算收入退库等会计资料的交接工作,确保代理支库会计档案完整。
如确受代理支库本行会计营业部门的管理规定的限制,相关资料需要装订入本行会计营业部门档案的,代理支库可复印相关资料作为国库会计档案留存。
第五十五条 代理支库会计档案包括纸质、磁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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