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青银管理处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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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青银管理处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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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青银管理处1
河北省高速公路青银管理处
职工各类保险的统筹
(QY/WJ-RL-17)
1总则
1.1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方面的内容。
为了保障劳动者因为种种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参加工作或一时中断劳动而失去生活来源,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福利保障制度。
1.3工作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3.2《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
1.3.3《河北省失业保险条例》
1.3.4《河北省生育保险条例》
1.3.5《河北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程序与规定》
1.3.6《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汇编》
上述政策在执行期间遇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
2养老保险
2.1养老保险含义
2.1.1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1.2养老保险的基本特征具有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助性和普遍性特征。
2.1.3参加保险与享受保险的一致性,参加养老保险人群,一旦达到符合享受条件时,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1.4保障水平的适度性,养老保险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能过高,也不能太低,保障水平一般低于个人在职时的工资,高于社会救济标准和失业保险水平。
2.2缴纳基数、比例
2.2.1缴纳程序按照《养老保险缴纳流程》要求实施。
2.2.2单位缴费基数和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2.2.3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
个人基数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缴费工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限高保低。
2.3缴费年限
2.3.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3.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3.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2.4养老保险手册
养老保险手册是记载养老保险缴纳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唯一凭证,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计发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2.5个人账户的一次性支付
在职人员个人账户在下列情况下可一次性支付:
2.5.1在职人员死亡;
2.5.2出国(境)定居;
2.5.3在公务员岗位退休;
2.5.4合同制工人或计划内临时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不足十五年;
2.5.5参保人员从统筹外转入到达退休年龄。
2.6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增)
2.6.1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需提供资料:
1)填写《参保审批表》;
2)《报到证》及复印件;
3)增人计划卡及复印件;
4)填写《养老保险卡》;
5)填写《人员变动表》;
6)填写《缴费基数核定表》
7)人事档案;
8)经审批的工资方案等。
2.6.2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我处新入职职工,已参加养老保险的,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需提供资料:
1)调令;
2)养老保险手册;
3)填写《人员变动表》;
4)人事档案;
5)经审批的工资方案等。
2.7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职工辞职、辞退、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单位办理停保手续,在停保后一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相关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的单位不再统一代办,由离职人员自行办理。
2.7.1调入地或转入地尚未推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个人账户基金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待调入地要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时,再办理相应手续。
2.7.2如调入地已开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1)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审批表》并按要求盖章;
2)出具调令、解除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
3)《养老保险手册》。
2.8省直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办理时间表
时间
办理业务
每月1-15日
人员增加、转移、在职转退休、一次性支付、补缴。
每月20-26日
人员减少、申报
3医疗保险
3.1医疗保险含义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处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险种为: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补助、公务员补助。
3.2缴纳基数、比例
3.2.1省直参保职工
根据规定,我处于每年年底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个人2%,单位7.5%,大额保险费为单位75元,个人75元。
补充医疗险缴费比例单位为10%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35周岁以下的为0.5%,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为1%;45周岁及其以上的为2%。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以本人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统筹口径)为基数,按6%的比例全部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3.2.2新入职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登记需提交的证件材料
1)《河北省省直参加医疗生育保险职工信息登记表》,录入新增职工信息的U盘;
2)加盖单位财务章的上月职工工资表有其本人一页的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调动手续(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还需提交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增人计划卡、劳动(聘用)合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原参保地出具的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5)社会保障卡、养老增人花名册、日常新增人缴费基数申报表。
3.2.3医疗保险的缴纳程序依照《医疗(含生育)保险缴纳流程》要求实施。
3.3医疗、生育保险停保、退保手续
3.3.1职工调离、终止或解除人事关系、劳动合同,提交《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终止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和医疗待遇登记表》、本人调动、终止或解除人事关系、劳动合同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
3.3.2在职职工死亡的,提交《终止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和医疗待遇登记表》、本人死亡或火化证明复印件、社保卡。
单位办理完停保后,如需办理退保,医保中心将个人账户中余额,转入单位账户,待到账后支付给本人或遗属。
3.4社保卡丢失补办程序
3.4.1省直参保职工社保卡挂失办理程序
省直参保职工社保卡丢失后,需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补卡费30元到省人社厅南面“河北省社会保障卡制度中心”办理补卡手续。
他人代办的,除执行以上规定外,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5省直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办理时间表
时间
办理业务
每年1-11月份1-9日和16-20日
人员增加
每年2-10月份27-30日
11-12月份10-20日
人员减少、终止保险关系、慢性病及三类疾病门诊证
每年3-11月份25日至次月5日
现金报销单据审核
每年3-11月份10日-15日
现金报销单据微机录入时间
4生育保险
4.1缴纳基数、比例
缴纳医疗保险必须同时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医疗保险相同,比例为省直0.5%,均由单位缴纳。
4.2生育保险、津贴备案
4.2.1省直生育保险备案
1)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怀孕90日内到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备案表》登记备案。
2)需提供资料:
生育登记卡(证),男职工配偶需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由男职工单位及配偶户口所在地居民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及学历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3)生育须到省医保中心指定的22家定点医院生育,在其它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无法结算,津贴也无法申领。
4.2.2省直生育津贴备案
1)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发生费用结账后7日内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30日内持《河北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和《河北省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备案表》及相关资料到省医保中心审核。
2)津贴待遇(以现行省医保中心给的津贴表为准)
a日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当月平均缴费基数/30
b妊娠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c妊娠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d妊娠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下列情况增加生育津贴:
a难产的(是指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b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c女职工足月妊娠的增加60天的生育津贴。
4.3业务办理时间表
时间
办理业务
每月16-22日
省直医保办理生育津贴
5失业保险
5.1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纳程序按照《失业保险缴纳流程》要求实施。
5.2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5.2.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5.2.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5.2.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3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5.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5.7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5.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8.1重新就业的;
5.8.2应征服兵役的;
5.8.3移居境外的;
5.8.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8.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5.9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6工伤保险
6.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工伤保险缴纳流程》要求实施。
6.2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6.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6.4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报销执行《工伤认定、报销流程》的要求。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6.5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6.5.1故意犯罪;
6.5.2醉酒或者吸毒;
6.5.3自残或者自杀;
6.5.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6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6.6.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6.6.2住院伙食补助费;
6.6.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6.6.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6.6.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6.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6.6.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6.6.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6.6.9劳动能力鉴定费。
6.7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6.7.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6.7.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6.7.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8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6.9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6.10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11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11.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6.11.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6.11.3拒绝治疗的。
7业务办理时间
由于我处人员多,且各项保险办理时间都有严格要求,为方便职工办理五险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人事劳动科将统一、集中收取资料,办理业务,原则上按以下时间办理。
日期
办理业务
每月11-15日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8相关要求
8.1各单位应积极主动学习五险政策,熟练掌握实用手册内容,按照分工明确本单位五险业务经办人员。
各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员能够解答职工提出的关于五险的基本问题,遇有职工办理五险相关业务(新增、接续、转出、工伤、医疗等),各单位业务经办人员应熟知所涉及业务的经办程序和相关手续,由各单位业务经办人员整理相关材料按规定及时限要求报送人事劳动科,因业务经办人未按规定上报材料或错过规定时间等原因影响到正常业务办理的,由本单位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员负责。
人事劳动科不再受理个人办理业务。
8.2认定为工伤后,按照批复的工伤假期,每两周向我处提供一次诊断证明,其中休假在2个月(含)以内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休假超过2个月后,须提供三甲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原件交人事劳动科,复印件交本部门留存。
凡未按要求及时提供诊断证明的,视为病已全愈应立即上班,否则按事假处理。
8.3对五险中有明确时间规定的,请各单位严格遵守,将所需资料准备齐全,按时上报人事劳动科,过期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医疗保险医药费报销按《医疗保险医药费报销流程》要求实施,生育保险备案、津贴申领按《生育保险备案、津贴申领流程》实施。
8.4各单位财务人员应及时、准确的在工资表中扣除五险个人部分。
9附件
9.1相关记录
9.1.1《河北省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备案表》(QY/JL-RL-18)
9.1.2《河北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QY/JL-RL-19)
9.1.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9.1.4《河北省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
9.1.5《事故伤害报告表》
9.1.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
9.1.7《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9.1.8《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资格认定表》
9.1.9《工伤保险职工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费报销申请表》
9.1.10《参保审批表》
9.1.11《养老保险卡》
9.1.12《人员变动表》
9.1.13《缴费基数核定表》
9.1.1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审批表》
9.1.15《参保职工信息登记表》
9.1.16《参保凭证》
9.1.17《河北省省直参加医疗生育保险职工信息登记表》(QY/JL-RL-25)
9.1.18《河北省省直参保职工终止医疗生育保险关系和医疗待遇登记表》(QY/JL-RL-26)
9.2工作流程
9.2.1《养老保险缴纳流程》(QY/LC-RL-17)
9.2.2《医疗(含生育)保险缴纳流程》(QY/LC-RL-18)
9.2.3《失业保险缴纳流程》(QY/LC-RL-19)
9.2.4《工伤保险缴纳流程》(QY/LC-RL-20)
9.2.5《工伤认定、报销流程》(QY/LC-RL-21)
9.2.6《医疗保险医药费报销流程》(QY/LC-RL-22)
9.2.7《生育保险备案、津贴申领流程》(QY/LC-RL-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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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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