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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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第一编总论
(一)重点名词:
知识产权
(二)论述题:
1.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国际公约的规定如何?
我国法律的规定如何?
2.试述知识产权的特点
第二编著作权
第二章著作权主体
(一)论述题:
1、作者如何认定?
自然人成为作者的条件:
(1)有创作能力——▲但不是要求有行为能力
(2)进行了创作(3)创作完成了作品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推定为作者。
除非有相反证明。
2、试述演绎作品、汇编作品、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影视作品和匿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情况。
演绎作品归演绎者。
汇编作品归汇编者,
合作作品归合作者,
职务作品
(1)归创作者即作者享有著作权,所在单位享有业务范围内两年的优先使用权
(2)作者同单位分享著作权(特殊情况)即作者享有署名权,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委托作品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由受托人享有。
影视作品归制作人。
匿名作品由原件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三章著作权客体
(一)重点名词:
作品: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
合作作品:
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创作的作品要件
(1)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
(2)合作者有主观上的共同创作作品的合意;——该合意可以是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但必须是贯彻始终的。
3)合作者有客观上的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且创作完成了作品
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要件:
1、作者与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
2、作品的创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其单位的性质所提出的工作任务。
3、作品是根据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
演绎作品:
以他人作品的存在为基础对其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作品,又称再创作品、
汇编作品:
是将两个以上的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
委托作品:
(二)论述题:
1.简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
(1)独创性:
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并不强求作品是否具有前所未有的新颖性和显著的实质性进步,仅仅要求作者在对作品的思考的创作过程中具有独立性,也不对作品的表现手法、价值和社会评价作进一步的苛求。
文字作品的独创性与字数多少、篇幅大小无关。
(2).可复制性(客观性)——作品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3).形式合法.
2.简述《著作权法》规定的九种作品类型。
(1)文字作品:
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包括以符号表现的盲文读物。
(2)口述作品:
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是即兴创作。
(3)音乐,喜剧,曲艺,舞蹈,杂记艺术作品:
音乐可是纯音乐,也可以是带词歌曲,歌词单独作为文字作品。
戏剧保护的是剧本。
舞蹈保护动作设计。
(4)美术,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一般指建筑物或构筑物本身,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附加上的艺术装饰。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建筑物本身,其构成材料、建筑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5)摄影作品:
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一般包括正、副片。
包括电影拷贝的单镜头。
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光线、背景、色彩的选择上。
——属于翻拍照片、翻拍文件、书刊等纯复制性的照片,不是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保护的是拷贝,而不是剧本。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地图只能由专门的部门制作,示意图可以随意制作。
(8)计算机软件:
包括程序和文档。
(9)法律规定的其他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等。
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诀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亦不受著作权的保护。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
(一)重点名词:
发表权:
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
是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
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表演权:
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包括
(1)现场表演
(2)机械表演
汇编权:
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二)论述题:
1.简述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人身权是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
特征:
1)无期限性2)不可分离性。
不可转让。
发表权作者死后50年继承人/遗赠人行使。
3)不可剥夺性。
财产权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者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我国法律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人身权除发表权无期限限制。
财产权一般原则和发表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
(次年起算)
特殊规定:
(1)法人作品,特殊职务作品
(2)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3)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除假名作品)
特殊作品50年内不发表的不再保护。
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当年起算)
第五章相关权
(一)重点名词:
邻接权:
即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论述题:
1、简述著作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
与著作权不同的是: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邻接权所保护的对象则是传播者对于作品的传播,而非艺术加工后的作品。
2、著作邻接权包括哪些?
(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广播组织权)
3、试述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演绎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1、许可他人复制音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2、许可他人发行音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3、许可他人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音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音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
1、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以上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试述著作邻接权的保护期限。
(50年)
第六章著作权的限制
(一)重点名词:
合理使用:
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9法定许可:
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制度。
论述题:
1、试比较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区别:
(1)使用者不同,合理使用者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但法定许可只能是特定人。
(2)被使用的对象不同:
合理使用可涉及任何作品,而法定许可仅涉及少数种类作品。
(3)目的不同:
合理使用以非盈利为目的,而法定许可则以盈利为目的的为多数。
(4)付费与否不同:
合理使用者不比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使用者应当支付报酬。
2、试述著作权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的几种情形。
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12点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
这种限制同样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
法定许可:
1.关于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2.关于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3.关于录音制品制作的法定许可。
4.关于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
5.关于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6.关于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
第三编专利权
第十二章专利权的客体
(一)重点名词:
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新颖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
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对于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论述题:
1、试述发明的种类。
(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2、试比较发明、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
(2)实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
(3)实用新型受保护的期限短于发明;
(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较发明专利简单。
3、试述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4、试述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
2.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
3.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5、试述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只要在公开之后的6个月之内提出专利申请,仍认为具有新颖性。
6、试述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3、科学发现
⏹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6、动、植物新品种——但其生产方法可获专利
⏹7、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8、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第十三章专利权的主体
(一)重点名词:
专利申请人:
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
专利权人:
即享有专利权的人。
(二)论述题:
1.试述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关系。
专利申请人一般是发明人,但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则可能是发明人以外的人:
1、由发明人转让专利申请权;
2、发明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专利申请权;
3、在职务发明创造中,直接由法律规定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之所属单位
一般情况下专利申请权人的申请被批准授权后即成为专利权人;也可能不是(如申请被驳回);
专利权人也可能不是专利申请权人(如通过转让或继承取得专利权)
2、简述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判断标准: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十四章专利的申请与审批
(一)重点名词:
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优先权原则:
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个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即为优先权。
首次申请日被称为优先权日,享有优先权的一定期限被称为优先权期。
(二)论述题:
1.专利的申请原则有哪些?
(书面原则、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单一性原则)
2.简述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1)寄出的邮戳日;
(2)邮戳日不清的,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3)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同一日申请的,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驳回两者的申请。
3.简述专利申请文件及专利申请的审批。
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等。
受理,初步审查,公布申请,实质审查,授权公告,无效请求期及无效审查,专利权终止。
(书本191页)
第十五章专利的复审、无效与终止
(一)论述题:
1、试述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
2、试述专利权终止的情况。
(保护期届满;书面放弃权利;未缴纳年费。
)
第十六章专利的内容与限制
第十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一)论述题:
1、试述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
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0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试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
3、试述专利侵权行为。
直接侵权: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第三人擅自实施其专利;——即未经许可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
(2)假冒他人专利间接侵权: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出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设备或材料;
(2)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委托,擅自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
4、试述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形。
♦1、专利权的穷竭后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
♦2、先用权人的制造和使用3、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运行中的使用
♦4、为科学或实验目的的使用5、医药审批的使用
第四编商标法
第十八章商标的概述
(一)重点名词:
商标:
是一种商业标志,用以讲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
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环境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制造商标:
即生产商标,是商品生产者在其制造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销售商标:
即商业商标,是商品经营者使用的商标。
服务商标: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上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标记。
集体商标:
指以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
指对商品、服务有监督检测能力的组织注册,并由注册人以外的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其商品相关特定品质的证明。
联合商标:
是指同一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2个或2个以上的近似商标。
防御商标:
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吧自己的商标同时注册在其他非同种或非类似的的商品上的商标。
(2)论述题:
1、试述商标与各类相邻标记的区别。
(一)商标与商号
1、商号是用于辨认企业的,商标是用于辨认商品或服务的;
2、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构成,但商号只能是文字。
3、对象不同。
4、使用要求不同。
5、登记注册的法律效力不同。
(二)商标与商品装潢
1、使用目的不同。
2、构成要素不同。
3、使用要求不同。
(三)商标与产地名称、地理标志
1、功能不同
2、权利主体不同
原产地名称不是某个企业或个人所专有的,可由该产地的所有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且不得进行注册;商标则可被注册,可由其所有人对其享有专用权。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16条)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四)商标与商务标语
商务标语一般不宜注册为商标,因为其往往难以满足显著性要求,不具备识别功能。
(五)商标与通用标记
(六)商标与特殊标志
1、特殊标志的所有人是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主办方,而不是经营者。
2、特殊标志的所有人对其标志享有专有权,可以在与所有人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可许可他人为商业目的将该标志用于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
3、使用特殊标志不是为了表示产品出处,而是表明该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取得了标志所有人的许可,或者与标志所标示的事业、活动之间有支持、赞助关系。
(七)商标与商品名称
第19章商标的构成
(一)论述题:
1、试述商标的构成要素。
可视性
①标志(文字、图形等)显著性
②对象(商品或服务)不带欺骗性和不违反公共秩序
③出处经营者及其商誉
2、试述商标使用和注册的禁止条件。
商标禁用条件: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禁注条件: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立体商标禁注条件: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立体商标。
驰名商标禁用禁注条件: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地理标志禁用禁注条件: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第二十章商标权的取得
第二十一章商标权的内容和限制
第二十二章商标权的无效与撤销
第二十三章商标权的利用
第二十四章商标注册与保护
(一)论述题:
1、试述商标的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未注册,无商标专用权
△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必须强制注册
(2)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3)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
(4)申请在先原则
(5)优先权原则
2、试述商标权的期限与续展。
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申请续展的商标应以原注册商标核准的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
3、试述商标侵权。
(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4、试述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
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4、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包括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
——主动申请,个案认定,司法终局,被动保护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第13条(驰名商标的禁用禁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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