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重要岗位考试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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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自律重要岗位考试范围
廉洁自律重要岗位考试复习范围
一、《关于调整局非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限额的通知》
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Q/CSG217013-2011)第四条规定,竞争性谈判限额由原10万元起调整为5万元(含5万元)。
为此,我局对《招标管理标准》(QB/YW204-01-2007)中第5.15.1条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请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
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一)第十五条被邀请参加非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第十七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制订采购方案。
需求单位(部门)负责提出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并说明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原因。
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编制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采购范围、标包划分、竞争性谈判的理由、谈判对象的产生办法、谈判人员的组成方式、评定成交的标准、时间进度安排等事项。
属于第四条第1、2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方案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属于第四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采购方案经各级监察部门审核后报各级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2、编制谈判文件。
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编制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主要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合同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谈判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1)、供应商须知;
(2)、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
(3)、技术和商务要求;
(4)、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5)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时间;
(7)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安排;
(8)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9)供应商应当提供的保证金数额或其他担保方式;
(10)谈判日程安排;
(11)合同条款和格式;
(12)其他有关事项。
3、成立谈判工作组。
在开展谈判之前,各单位采购部门负责按照采购方案成立谈判工作组,成员包括采购部门、需求部门(单位)等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至少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二。
属于第四条第
(二)、(三)款规定情形的,专家应从公司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4、确定谈判对象。
谈判对象应具有相应的能力且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一般应在三家以上,至少不少于两家。
谈判工作组负责按照批准的采购方案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5、向谈判对象提供谈判文件。
谈判工作组向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函”并提供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应对采购项目的需求、主要技术要求、谈判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作出规定。
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在平等的条件下获取谈判文件。
合理确定供应商准备谈判文件所需要的时间。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至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开展谈判前,各单位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工作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6、组织实施谈判。
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后,谈判工作组全体成员应当集中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谈判的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价格信息和其他信息。
谈判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谈判工作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未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下一步的具体谈判过程;
(2)谈判工作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并按照顺序分别进行谈判;
(3)谈判中谈判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工作组应当确保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谈判工作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内容、程序和评定标准等进行。
谈判工作组在谈判过程中,如果认为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有报价明显不合理、降低质量、不能诚实履约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应当通知其限期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
谈判工作应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7、限时最后报价。
谈判工作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及谈判情况,可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但必须保证每个供应商得到均等的机会。
谈判工作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编制竞争性谈判采购报告。
谈判工作组应当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评定成交标准,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且质量、报价和售后服务综合评议最优的原则,对供应商提出的最后报价及承诺进行评审,向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报告并推荐成交供应商。
采购报告应经谈判工作组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三)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招标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核采购报告。
(四)第二十三条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各单位采购部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五)第二十四条根据确定的成交结果,各单位采购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合同的签订。
(六)第二十五条非招标采购活动所形成的采购文件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更或销毁,以接受检验监督。
(七)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物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三、《廉政账户管理标准》
(一)廉政账户设置
1、公司“廉政账户”由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设置,由专人到银行开设廉政专用账户。
2、各单位监察部门收到领导干部、职工上交的礼金必须全额如数汇交到公司“廉政账户”,或全额如数上交公司纪检监察部,各单位不再设立“廉政账户”。
3、各单位当年收到的领导干部、职工上交的礼金必须当年如数汇(上)缴,不得以任何名义留作它用。
4、总部、各单位(包括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工也可以通过“廉政账户”直接缴存礼金。
5、公司纪检监察部收到领导干部、职工和单位上交的礼金,除按公司礼品礼金登记办法规定登记外,应及时存入公司“廉政账户”。
4、《在各级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中推行廉洁从业承诺的规定》
(一)廉洁从业承诺:
指各级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组织和群众承诺,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
(二)承诺形式
1、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承诺的基本内容,按下一级向上一级承诺的原则,由承诺人郑重作出廉洁从业承诺,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并通过会议、局域网、公示栏等形式向群众公开承诺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2、承诺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人所在单位党委或纪委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本人一份,由纪委存入个人廉洁档案备案一份。
(三)承诺时间
每年年初签订一次廉洁从业承诺书。
五、《严禁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规定》
(一)内容和方法
1、违反规定接受“红包”的必须及时如数上缴,超过一个月不如数上缴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2、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人员行使职权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赠送的“红包”,追究该人员的责任。
3、单位、部门或集体违反规定收受“红包”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对不能拒收的“红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如数上缴纪检监察部门。
现金也可由本人直接存入公司廉政账户。
5、“红包”登记管理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每半年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登记的“红包”按公司有关礼品管理规定和廉政账户管理标准执行。
6、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超过上缴时限,在查出之前,主动如数上缴的;
(2)立案之前,主动如数上缴所收“红包”的;
(3)在立案检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情况;
(4)在立案检查期间,主动检举情况属实的;
7、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索要“红包”的;
(2)赠送和收受“红包”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
(3)屡犯不改的。
六、《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事实意见》
(一)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
要加强党章学习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加强十六届六中全会及十七大精神的学习,继续扩大“执行力强、凝聚力强、服务好、形象好”主题活动的成果,继续坚持公司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体现出的“三个五”,形成长期受教育的机制。
(二)、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1、加强物资的全过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采购程序,严格规范采购行为,统一物资采购标准。
按照“按需采购,适度库存”的原则,防止盲目采购造成积压和浪费。
2、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和管理,大宗废旧物资要通过集中拍卖或招标方式进行处理。
3、建立完善小额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加强对小额物资采购管理的监督。
七、《公务交往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
(一)登记办法
在公务交往中(不包括亲友之间的交往)收受的礼品按下列办法登记:
1、一次礼品值价合计在100元(含10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受理人必须登记。
2、一次礼品值价合计在200元以上的(含200元)必须登记并上交礼品。
3、对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金银珠宝制品,有价证券,无论数额价值大小一律登记、上交。
八、《昆明供电局非招标采购管理作业指导书》
(一)术语
1、非招标采购方式:
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具体办法,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以及零星采购。
2、竞争性谈判采购:
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一般三家以上,但不少于两家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谈判文件进行协商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及产品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3、零星采购:
是指单批且同类的常规采购项目,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且不易形成批量的,可以采用零星采购。
(二)管理内容和方法
1、原则
(1)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的原则。
(2)竞争性谈判工作统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组织。
2、非招标采购和零星采购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开展:
(1)项目须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审批;
(2)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能够提出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被邀请参加非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制订采购方案。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提出竞争性谈判采购需求、采购范围、标包划分建议,并说明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原因,提出推荐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的条件或要求,填写昆明供电局非招标采购申请表(见附录A)。
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采购方案,填写昆明供电局非招标采购建议书(见附录B),采购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采购范围、标包划分、竞争性谈判的理由、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采购建议书经监察审计部审核后,报招标领导小组授权的招标专业工作小组长审批。
(2)招标领导小组授权的招标专业工作小组长审批同意竞争性采购建议书后由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竞争性谈判项目委托及过程流转工作。
(3)合理确定供应商准备谈判文件所需要的时间。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至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4)开展谈判前,各项目管理单位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管理办公室。
(4)谈判结束后,谈判工作组负责编制采购报告,采购报告经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招标领导小组授权的招标专业工作小组审批确定成交供应商;
5、达到下列标准的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报告,除招标专业工作小组审批外,还应报局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及副组长审批。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2)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
(4)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办公用品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
(5)非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
6、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九、《昆明供电局招标采购管理作业指导书》
(一)职责
1、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
(1)组织结合项目实际编制招标申请及招标技术文件并提供满足项目招标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2)组织配合招标管理办公室推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网省公司要求的业主代表参与项目资格预审。
(3)组织根据局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招标方案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组织按照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内容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5)组织在招标项目合同履行完毕后向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对供应商的评价意见。
(6)组织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所形成的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招投标文件等)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更或销毁,以接受监督检查。
组织按照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内容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2)管理内容和方法
1、招标采购标准严格按照南方电网公司及云南电网公司的规定:
局范围内的各类采购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以及非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2)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4)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办公用品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5)非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2)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3、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组织纪律
(1)招标人在招标采购工作中严禁有以下行为:
a、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b、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明确暗定的。
c、非法干预资格审查小组和评标委员会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
d、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e、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2)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评标专家,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局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a、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视情节宣布其本次评标中所做的工作无效。
b、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评标专家资格,恢复专家资格须重新认定。
c、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永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一)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1、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3、私存私放公款;
4、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5、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6、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7、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8、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三)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十一、《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一)总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二)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三)国内差旅或临时出差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四)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5)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
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六)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十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二)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十三、《中国共产党党章》
(一)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二)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三)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四)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五)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六)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七)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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