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生产情况统计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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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生产情况统计指标
工业企业生产情况--统计指标
在本次经济普查中,对工业企业生产情况的统计,设计了两类指标,一类是价值量指标,另一类是实物量指标。
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分别设计了四张调查表: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总值”(B102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情况”(B105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B106表)和“企业普查表”(G703表)中的工业企业生产情况。
根据试点统一部署和实际需要,本教材仅讲与企业普查表(G703表)工业生产部分填报有关的内容(“财务状况”的指标解释、填报说明等内容已统一印发,请遵照执行)。
企业普查表(G703表)
(一)填报范围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二)填报内容
“企业普查表”(G703表)中有关企业生产情况的内容一是价值量指标: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二是主要产品的实物量指标,包括:
生产量、销售量、销售金额三项指标。
产品的实物量指标按照《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填报。
凡是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不受部门、行业、地区的限制,只要生产有本目录所列的产品,均应按照本目录的规定填报,目录中未列的产品免填。
(三)《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说明
《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中的产品主要从第一次经济普查《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中选取,并根据近年来工业产品的发展,适当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普查用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代码共有7位,原则上前4位为行业小类代码,后3位为顺序码,与第一次经济普查《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中相同的产品,继续延用其一经普产品代码,调整或新增加的产品代码编码原则其本上与一经普相同,前4位为行业小类代码,后3位虽为顺序码,但由于是新加的代码,与前后产品代码顺序不尽一致。
2.普查用产品目录列示的调整
目录中的产品原则上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行业小类选取,并按代码的顺序排列。
但为便于企业填报,目录作了适当调整:
(1)改按行业大类或中类进行产品分类,见下表:
行业代码
产品代码
产 品 名 称
计量单位
06
0600003
原煤
吨
0610
0610002
吨
0610003
吨
0610004
(1)炼焦烟煤
吨
0610005
(2)一般烟煤
吨
0620
0620002
吨
06
0600005
洗煤
吨
0610
0610006
其中:
洗精煤
吨
(2)对同一企业生产,但不属于同一行业的产品做了适当归并,如下列情况:
行业“33大类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产品”中,列有部分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生产的“2619其他基础化学原料”产品。
(3)为便于填报,而调整的产品分类顺序
为了便于企业查找、填报,将产品适当归类,但其产品代码按其所属行业编制。
如
1461003
味精
吨
1462003
酱油
吨
1469003
复合调味品
吨
2710080
氨基酸
吨
1491005
蜂蜜营养制品
吨
1492003
冷冻饮品
吨
为保证普查数据的填报质量,便于企业自查,本目录中各种产品层次之间的逻辑关系特用以下几种方式表示:
(1)凡目录中产品分组的下面,用“1.2.3.…”或“
(1)、
(2)、(3)…”列示的,表示产品各细项之和等于该类产品的合计。
因此,企业不但要填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细项,还要将细项产品的数据填入该类产品的合计项。
例:
原煤
吨
原煤=无烟煤+烟煤+褐煤
吨
吨
(1)炼焦烟煤
吨
(2)一般烟煤
吨
吨
即“原煤”等于“无烟煤”、“烟煤”与“褐煤”三项之和;
“烟煤”等于“炼焦烟煤”与“一般烟煤”两项之和。
(2)凡目录中产品分组的下面,用“其中:
”列示的,表示该类产品与其所列细项产品之间为大于或者等于的关系。
例:
0600005
洗煤
吨
0610006
其中:
洗精煤
吨
如上例,可能会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企业只生产“洗精煤”,其类产品“洗煤”的数据就等于“洗精煤”产量。
即“洗煤”=“洗精煤”;
第二种,某企业不生产“洗精煤”,其生产其他洗煤产品产量也应填入“洗煤”项内,而“洗精煤”一项免填;
第三种,企业除生产“洗精煤”以外,还生产其他洗煤产品。
则该企业不但要填报“洗精煤”的有关数据,还应将其他洗煤产品的产量数据填入类产品“洗煤”项内。
即“洗煤”>“洗精煤”。
(3)钢铁冶炼及压延产品的交叉分组要求其各分组之和要相等。
如粗钢分别按化学成分和冶炼方法进行平行分组,因此,各分组之和必须相等。
(1)复合计量单位
对目录中列有复合计量单位的产品,每个计量单位均要填报。
如,
3921003
变压器
台
3921004
千伏安
3921021
其中:
电力变压器
台
3921022
千伏安
3921023
≥8000MVA
台
3921024
千伏安
3921025
电压≥500KV
台
3921026
千伏安
3921027
电压≥220KV
台
3921028
千伏安
3921029
电压≥110KV
台
3921030
千伏安
3921035
2.容量(500MVA≤额定容量≤8000MVA
台
3921036
千伏安
3921041
≥500MVA
台
3921042
千伏安
(2)凡目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为“千元”的,一律按现行价格计算。
(3)产品计量单位改变后的折算问题
目录中,有些产品的计量单位改变,企业填报时,应按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
现介绍三个产品计量单位的折算方法:
①酒精的计量单位
酒精的计量单位由重量单位“吨”换算为容量单位“千升”换算系数0.80742。
其计算公式为:
②白酒的计量单位
白酒的计量单位由重量单位“吨”换算为容量单位“千升”,换算系数0.89765。
计算方法先根据《65度白酒标准折算表》,折算为65度的白酒,再除以换算系数即:
65度白酒标准量折算表
原酒度小数
折算率
原酒度
0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注:
表中主栏为原白酒度数,宾栏为原白酒度数的小数位。
如查度白酒折65度白酒的折算系数,主栏查
38,宾栏查0.5,两者交叉的0.5594,即为折算系数。
(四)填报注意事项与特殊问题的说明
1.本表要按《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填报产品名称、计量单位、产品代码,并按实际发生数量填报生产量、销售量、销售金额。
“元”,这是区别于其它价值量指标的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3.本表均保留整数。
4.填表时,请靠左顶头填写。
5.目录中既有代码(7位代码),又有计量单位的产品类,不论是否原为行业名称,企业一律按目录填报。
如:
1922002
皮革服装
件
1922003
件
1922004
其中:
天然皮革大衣
件
1922005
件
1922006
其中:
天然皮革上衣
件
6.当某种产品生产与销售的计量单位不同时,免填表中的销售实物量,但仍要填报其销售金额。
如,印刷品
印刷品
印刷
单色印刷
令
当生产量与销售量的计量单位不同时,免填销售实物量
多色印刷
对开色令
同上
塑料印刷
万印
同上
金属印刷
万印
同上
(五)指标解释、计算和填报方法
1.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
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工业生产的原则。
即凡是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
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年内销售,只要是本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
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②最终产品的原则。
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
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
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③“工厂法”原则。
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
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①成品价值:
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
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
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
销售平均单价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对外销售成品的平均价格。
如果报告期内某种产品只销售一个批次,则销售平均单价为该批次的销售价格;如果报告期内该种产品销售多个批次,则销售平均单价按各批次销售价格的加权平均计算;如果报告期内该种产品没有销售,则按上期的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②对外加工费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
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
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①凡自备原材料(包括自备零部件)生产,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②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则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
一般分两种情况:
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
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
如果委托企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加工;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2.本年生产量:
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
(1)产品生产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才可统计生产量。
工业产品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计算生产量。
②统计时间:
本年生产量反映的是本年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凡本年内生产的产品都应计算在内,即截止本年最后一天检验合格并办理了入库手续的产品,其中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其生产量。
至于本年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次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
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③准确度量:
准确度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对产量进行实际度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的某些产品,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2)产品生产量包括的内容
①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②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③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生产量中。
④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或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生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⑤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3)工业产品生产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①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或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汤道、中心注管、钢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做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生产量。
②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生产量。
③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生产量统计。
④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做破坏性试验(如试验灯泡的使用寿命,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生产量中。
3.本年销售量:
指本年内工业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上年生产和本年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定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工业产品的实物数量。
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销售量由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不统计。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同工业总产值中的规定。
(1)产品销售量的核算原则:
产品销售量以产品销售实现为核算原则,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据时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
按照企业销售方式的不同,产品销售量统计遵从以下几种规定:
①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的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②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③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④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
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⑤企业出口销售的产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
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以收到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2)统计产品销售量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只有企业销售的合格产品才能统计其销售量,销售的次品不能计入产品销售量。
②企业直接从外购进产成品,只是更换了标签或包装的,不能作为销售量统计。
③分清产品销售和预售的界限:
预售指产品还没有生产出来以前,用户为了购买这种产品事先向工厂支付货款。
预售不能算作销售。
相反,有些产品采用了分期付款的形式,只要是用户拿到了这个商品,不管货款是否已付清,作为企业已经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证就应作为销售。
(3)售出产品退货的处理遵从以下规定
①退回本年内销售的合格品,应从本年销售量中扣除,同时计入库存量;退回本年内销售的不合格品,要在本年销售量中扣除,还要同时扣除本年生产量。
②退回本年以前售出的合格品,本年销售量不变,计入产品库存量中;退回本年以前售出的不合格品,本年销售量和本年生产量均不变。
③退回修理的产品,修理后仍交原用户的,不作为退货处理,在统计报表上不做反映。
4.本年销售额:
指产品的销售额,即企业在报告期内按各种价格销售同一种产品所得到的销售总金额,与销售量的口径是一致的,凡是计算了销售量的产品都应该计算其销售额。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产品销售额是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的,这是为了与现行财税制度对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和规定保持一致;第二,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的销售额按加工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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