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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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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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天津工业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其他类型的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持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培养单位提交书面请假材料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培养单位负责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及时向研究生院反馈,研究生院视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由于参军入伍和身体等原因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应在新生报到两周内提出申请。
研究生须填写《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诊断(必要时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病愈证明,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其学习年限从其正式入学注册学籍的时间算起并编入相应年级。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㈠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㈡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㈢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㈣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视情况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手续。
第七条研究生每学年注册两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同时进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学籍注册。
研究生注册前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否则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事先向培养单位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不请假或未准假而不按时注册或已到校而不办理注册者,视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并停发学校助学金,情节严重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和学术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培养单位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
如有特殊情况,应按规定向培养单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
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需经导师同意,由培养单位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需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必须向培养单位办理请假手续。
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应凭学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病假两周以内,需经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批准,两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批准。
批准材料存放在培养单位备查。
第十一条研究生因课题研究或培养需要须外出进行科研活动或课程学习的应填写《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外出调研学习申请表》,由导师批准,培养单位备案。
外出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学期。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
研究生在入学报到三周内,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相应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网上提交个人培养计划,并打印《天津工业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表》一式四份,经导师、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培养单位公章后统一交研究生院一份,培养单位、导师、研究生个人各留存一份。
《天津工业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表》一经提交不得随意更改。
如有特殊原因确须变更课程时,需在开学前三周内提出《课程变更申请》。
课程变更申请经导师和任课老师签字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更改。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及管理
研究生应当参加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学习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核,一律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可以采用考查或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或者笔试口试相结合形式,笔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
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
考查可采用笔试、口试等方式,也可根据研究生某一学习环节的过程及结合考查成绩综合评定。
必修环节按“通过”与“不通过”两级计分进行考核。
由导师和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必修环节完成情况给出成绩。
凡在本门学科上欠缺本科层次专业知识基础的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补修有关课程。
补修课程只记成绩,不计入研究生阶段的总学分。
成绩单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保存,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课程免修。
免修某门课程,要在开课后第一周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后交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第二至三周内组织考试。
考试成绩达到85分以上,可不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并提前获得相应学分,并计入成绩。
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缓考,因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持学校医院证明向培养单位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可以缓考;特殊情况确需缓考的,须经导师与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缓考。
缓考者于下学期开学三周内到研究生院办理缓考手续(即办理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课程考试的手续),仍按正常考试记分。
第十四条研究生课程选修及成绩管理
㈠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需选学外校研究生课程的(或属跨学科的大学本科课程),须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同意。
所修课程的成绩单须有开课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交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方能取得学分。
㈡研究生每学期应根据规定的时间按照培养计划和课程表进行上课,开课两周内办理退课、选课手续。
㈢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且无故缺课超过本学期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1/3,或未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教学基本要求,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记为“0”分。
㈣研究生在《天津工业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表》选学的课程均须参加考核。
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以不及格论处。
研究生考试不及格,必须对原课程进行重修,由本人提出重修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可以重修一次。
重修手续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重修合格的课程成绩按“60分”记。
每年的十一月份,研究生院为成绩全部合格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办理成绩单三份,分别用于论文答辩、学籍档案、个人存档使用。
在学研究生可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自助打印成绩单并经培养单位审核予以使用;已毕业研究生需要个人成绩单可到学校档案馆办理。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个人申请,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现行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认定,报研究生院审核,符合培养要求的可予以承认。
研究生在国(境)外修读的课程可对照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学分认定与转换(校级公共基础学位课程除外)。
与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个人申请,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可认定为本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
具体认定方式如下:
⒈按照国(境)外高校或科研院所出具的课程成绩单认定成绩与学分;
⒉拟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的交流研究生应在国(境)外选课确定一周后,填写《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后,送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认定,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方可认定,未办理上述手续导致无法进行学分认定与转换者后果自负;
⒊超过学分与转换认定范围的,或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为与培养方案无关的课程,不列入研究生评奖评优及毕业资格审定的范围;
⒋各培养单位应根据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表中的审批意见,将转换后的课程信息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成绩为百分制的,按实际分数登记成绩,成绩为等级制的,可按转换后的百分制登记成绩;
⒌凡离校前未办理学籍保留手续或相关手续办理不齐全的研究生,其在国(境)外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定。
第十五条考试纪律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或者作弊。
对于研究生违规违纪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六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创业和参军入伍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保留学籍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保留学籍的,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㈠ 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须停学治疗、休养超过两个月者(含一学期内累计);
㈡ 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㈢ 因创业或自费留学等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者;
㈣ 因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八条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休学审批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学年。
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十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已考核过的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应办理休学退课手续。
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保留学籍:
㈠ 在学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应办理保留学籍,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㈡ 在学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境)内外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汉语教师志愿者或三个月以上的学习交流项目者,应办理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与研究生获准在外学习或工作时间一致;
㈢ 因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保留学籍者,保留学籍最长期限是一年。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保留学籍,应填写保留学籍审批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一般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特殊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奖助学金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
休学与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各类出国出境申请。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两周内持《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书》向导师、培养单位申请复学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因出国(境)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应于回国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导师、培养单位申请恢复学籍手续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还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有关病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创业休学期满,原则上应持创业公司的完税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其创业的相关材料,方可办理复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如因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变动等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培养的,按照研究生转专业办法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如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学习存在特殊困难等情形,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同一学科门类下相关专业内进行。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当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由拟转入专业所在培养单位与导师签署同意接收的意见,经学校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转入其它相应专业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在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当年提出申请的;
申请二次转专业的;
处于保留学籍期间、休学期间的;
定向培养研究生;
非全日制专业申请转入全日制专业的;
应予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学科专业的录取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学科专业的;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不得因为转专业、转学而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㈠ 未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或未达到毕业要求,同时未办理结业手续的;
㈡ 硕士生在学期间,累计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一次后仍有不及格者;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两次重修仍不及格者;或累计两门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学位课程累计重修次数超过两次者;
㈢ 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㈣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㈤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㈥ 出国出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出境返校时限或申请延期未获准未返校者;
㈦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者;
㈧ 经过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㈨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三个月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申请的或批准的延长期限已满仍不能完成学业而又未办理续延手续者;
㈩ 学校规定的其他应予退学情形的。
培养单位对出现以上情形的研究生做出拟退学处理意见,并通知本人处理的理由及依据。
同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该生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处理告知书》中。
培养单位同时填写退学审批表,由导师签署意见,培养单位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
因特殊原因导师不同意的,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出具退学决定书。
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如一周后因故仍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上报研究生院,在全校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五日,即视为送达。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经导师、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原毕业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提前、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全日制硕士生学制为两年半或三年。
非全日制硕士生学制为三年或四年(具体学制参见各学科及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方案),博士生学制为三年。
第三十四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学制加两年。
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学制加三年。
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
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两年。
第三十五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五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博士期间的学习年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成绩合格,并在科研工作上显露才华,经过考核,可提前进行毕业答辩,提前期限最多为半年。
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其学位论文必须由学校送校外专家进行“双盲”评审。
同时,提前答辩申请者必须提交一篇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工业大学、且被SCI、SSCI、EI、A&HCI收录的在国内重要期刊或国外期刊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提前答辩申请经指导教师、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等工作。
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必须以第一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天津工业大学在国内重要期刊或国外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四篇,且都被SCI、EI收录。
提前答辩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未在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或经短期延长有望取得更好成果者,可提交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延期申请由本人提出,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研究生在延期期间,奖助学金评定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延期期间不得再申请办理休学、出国等手续。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完成学位论文且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申请答辩,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学习时间已达学校规定的学制但仍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但学位论文未完成或评审未通过的,可申请结业,填写《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结业申请表》,经培养单位审核,符合结业条件的,报研究生院批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尚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不可以申请提前结业。
博士研究生结业后三年内,硕士研究生结业后一年内,若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以申请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根据本人需要,学校可发给肄业证明书。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根据本人需要,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毕业研究生在离校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天津工业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毕业鉴定包括德、智、体、美、劳等几个方面,着重就政治觉悟、思想认识、品德以及学习科研能力、社会责任、义务奉献等方面写出评语。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及时将研究生成绩单、学位授予决定、奖学金评审表等材料归入研究生档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与修订,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津工大[2015]142号)同时废止。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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