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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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的概述
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所签订的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的合同。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的内容
(1)总则;
(2)合营各方;
(3)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4)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5)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6)合营各方的责任;
(7)技术转让;
(8)产品的销售;
(9)董事会;
(10)经营管理机构;
(11)设备购买;
(12)筹备和建设;
(13)劳动管理;
(14)税务、财务、审计;
(15)合营期限;
(16)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17)保险;
(18)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9)违约责任;
(20)不可抗力;
(21)适用法律;
(22)争议的解决;
(23)文字;
(24)合同生效及其它。
的法律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在利用外资发展经济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可以预料将来会有更大的发展。
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签订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的法律问题如下:
一、关于适用法律问题。
在我国境内的必须适用我国法律,受我国法律的管辖。
1、我国法律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适用法律问题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从法学理论上讲,这三个法律条款均是强制性规范,即必须按照这些法律规定执行,否则就不合法,而不合法的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不合法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2、我国境内的适用我国法律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因为合资经营企业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基本经济活动;合营合同是按照中国法律签订的,并且签订地是在我国(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不能在国外签订),履行地也是在我国。
根据国际私法理论,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无论是按照“物之所在地法”、“合同签订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有的合同曾出现过不合法条款。
例如某地与美国一家企业在我国境内合资经营一企业,该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规定: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美利坚和众国纽约州法律的管辖。
”这个条款显然违背了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处理并且对我方不利。
在实际谈判中,有的外商借口我国法律不健全来排除适用我国法律,或笼统地要求适用国际法原则,这种要求是无理的,我们不能同意。
因为对有些国际公约我国有声明保留条款,有些国际惯例我国没有表示同意。
在此问题上我们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在谈判中掌握好尺度,要让外商明白,在我国作生意是有法可依的。
二、关于担保问题。
担保是一种法律行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为确保合同履行的保证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担保一般有人、实物和金钱的担保。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般采用人的担保(指法人)。
担保对象包括我方向外方提供担保和外方向我方提供担保两方面。
在我方向外方提供担保方面,有些外方要求我国政府为我国合营方担保,他们往往千方百计地从法律上把我国企业同国家或政府联成一体,把企业的责任加在国家和政府之上。
比如他们提出:
中国负责保证外国公司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或要求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对外国公司的合同权利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这种让我国政府的保证作为担保的要求是不能接受的,而且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
”在外方向我方提供担保方面,最好是让其提供银行担保,如果是企业担保,则要审查担保人的资格,还要全面、准确地了解担保人的经济情况,看其是否有能力担保,并签好担保合同。
在担保问题上还要注意一个问题,有的外商让我国的企业或银行作为他的担保人,这是违背诚实信用和平等互利原则的,我们不应接受。
因为一旦合同履行时发生问题,就有可能成为我方合营者同对方担保人间的争端,而外方却可置身其外。
例如某进口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一项来料加工业务,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原料,我方加工为成品后,在货价中扣还原料费用,该商人提供原料的费用于银行贷款,并要求进口公司作为他的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
进口公司急于办成此业务,在未认清担保风险和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同意给对方担保。
但是,该商人由于经营问题,来料不足,无力偿还贷款。
当有关银行根据进口公司的担保合同追索巨额贷款时,进口公司的负责人才认识到担保的法律后果,这个教训很值得我们借鉴。
三、关于违约责任条款问题。
违约责任条款既是为使合同顺利履行对双方的约束,又是当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被对方侵害时对受害一方的补偿规定。
我们成立合资企业的目的是借助外资(包括技术)发展经济。
为保证这个目的实现,就必须使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所以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必须有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没有此条款,则合同就不能得到保证和补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
“……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
订立违约责任条款,一般遵循过失原则和损害赔偿原则,要对违约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补救方法作详细、具体的规定,防止发生问题无章可循,不好处理。
四、关于仲裁条款问题。
一般都订有仲裁条款。
谈判中在哪个仲裁机构仲裁、适用什么法律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关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这是一个任意性规范。
我们在订立仲裁条款时,应尽量争取在我国仲裁机构仲裁。
因为在我国仲裁一般就按照我国的仲裁规则仲裁,这样,对我方有利。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56年成立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0年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该机构在处理仲裁案件中一惯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平等互利的政策,并适当参照国际惯例。
多年来该机构处理仲裁案件一惯公平合理,实事求是。
我们的谈判人员应向外商解释和宣传,消除他们的顾虑,以争取主动。
如果外方不同意在我国的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选择其它仲裁机构。
另外,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就要搞清楚外方所在国是否缔结或参加了国际仲裁条约,或者同我国有否关于贸易方面的双边条约,或者该伙伴在我国境内有否其它财产。
例如现行的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仲裁公约,1982年3月29日我国政府同瑞典王国政府缔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这是一个双边条约。
如果这类公约、条约没有参加或缔结,外方在我国境内又没有其它财产,仲裁结果则很难执行。
在仲裁适用的法律上,要阐明适用中国法律,这一点十分重要,不能回避。
因为适用中国法律是我们订立合资合同的基础和正确履行的保证。
有一个案例,此案例中的合同仲裁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本合同缔约的双方对合同的解释、执行、发生争议并在三个月内不能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庭仲裁,仲裁适用瑞典法律。
”这是错误的,也是含糊不清的。
这里混淆了适用仲裁程序法(为保证实体法的实施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与实体法的界限,在瑞典仲裁可以,也可以适用当地有关仲裁程序的法律,但用来解决争议问题是非的实体法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五、关于合同生效问题。
按照国外做法,一般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后合同即生效。
而我国的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他授权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所以必须在合同中写明生效条件,以免造成误解而陷于被动。
合营各方签字后,政府批准以前(三个月期限),合同虽未生效,但也有一定程度的约束力。
即如果没有其他各方的同意不得变更自己在合同中承诺的义务,所以在签字时要慎重,不能草率签约而把希望寄于政府审批机关。
如果合同却有问题而审批部门没有发现,则后果不堪设想。
签好合同,办好合资企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一位多年从事外贸的同志讲:
国际贸易与其说是商场上的碰杯、讨价还价,不如说是政治、经济、外交的合作和斗争。
所以签好合营合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研究。
订立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合资的外方应当具有主体资格和合资能力。
外方当事人是个人时,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外方当事人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应当具备合法的证明文件;订立合同一定要审查外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要对外商的经营作风和商业信誉,以及往来银行名称、账号、地址等作详细的了解,可以要求外商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资格文件、担保证书、资金信用证明等必要的资料。
2、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
合同必须经具有代表权的代表签字,才能成立。
如果当事人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在签字前,合同双方应互相提供证明签字人资格或代理资格的证书。
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意后,合同才能合法成立。
3、合营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4、合同条款要齐全完备,包括合同主体条款,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合作生产经营的项目,国内外销售产品的比例,合作期限,经营范围,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管理等内容。
违约责任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等都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签订的注意事项
1、关于订立合同的法律依据
依中国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法规,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所以在签订合营合同时,必须保证符合中国法律的有关强制性规定。
2、注意外国合营者的资信
是以合营各方份的资金、设备、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为基础的,如果一方不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合同就失去了其基础。
3、合同订立者不得越权
合营合同本身不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调整,合营一方对另一方做出的有关税率等方面的超越法律的优惠承诺,是违法的。
4、合同的附件
合营企业除订立合营合同外,一般还需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其他附属协议。
如工程协议、技术转让协议、销售协议等,他们构成合营合同的附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范本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 (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 (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情况:
甲方:
中国 公司。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乙方:
国 公司。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
。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
。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合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公司的宗旨:
。
第七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
。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
(注: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也可为人民币或其它可自由兑换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条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
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货币 万美元
实物 万美元
土地使用权 万美元
知识产权 万美元
乙方:
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货币 万美元
实物 万美元
知识产权 万美元
(注:
投资方为两个以上的应顺序填写,其中外方应以可自由兑换币种现汇出资;若注册资本币种为外币的,中方投资可表述为等值于若干外币的人民币。
)
第十一条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分 期缴付。
第一期在三个月内缴付,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5%。
其余注册资本应在 月内缴付。
(注:
其余注册资本最迟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付)
(注:
投资者可自行约定出资的期限,但应符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投资者应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
第十二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
董事长一名,由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名,分别由_______方委派。
董事任期为 年,经委派可以连任。
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注:
董事任期三年以下,由投资者自行确定。
)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修改合营公司合同;
2、解散合营公司;
3、调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
5、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
(注: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公司。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由 产生。
(注:
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共同选举或各投资方委派)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
。
(注:
由投资者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
投资者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合营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营公司合同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其他职权。
(注:
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注: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投资者自行确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注:
可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必要时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授权,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年。
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以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活动。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税务、外汇事宜,制定财务与会计制度,并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注:
合营各方也可结合实际,依法对上述事项在合同中作细化表述。
)
第八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确定。
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按照合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职工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七条合营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一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应当在距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各方签署的书面申请和合营公司董事会决议,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并由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任一合营方有权依法申请终止合营。
(注: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规定。
)
第四十二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合营公司董事会应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六条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解散后,其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
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合营公司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
合营各方同意在 仲裁委员会仲裁,按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
第四十九条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合同的修改需经合营各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规定若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符的,均以后者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合营各方(或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署。
合营各方签字(中方需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意:
所有签名应同时在签字处打印出签名人姓名。
范本二
第一条 总则
1.1.ABC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_(以下简称甲方);
DEF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__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以下简称乙方)。
1.2. 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个合资公司。
双方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条 合资企业名称和地址
2.1. 合资公司的中文全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合资公司的英文全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称公司)总公司和注册的地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3.1. 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提供服务而获得公司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3.2. 公司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公司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能力。
3.3. 公司生产的_____产品并提供服务,面向中国国内市场和指定范围的国际市场及有关的公司和企业销售并履行公司确定的有关业务。
3.4. 设立服务公司,经营公司所需的多项生活服务业务。
第四条 注册资本与资金
4.1.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双方对公司的责任以双方确认的投资额为限。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大写:
_____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资50%计_____(大写:
_____美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
4.2. 上述的资金应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投入。
全部投资在公司成立(获得营业执照签发日)____年内完成。
第一次投资(甲乙方各投资____美元)在合资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其余部份投资的时间,根据实际的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4.3. 公司不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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