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毒麻药品管理制度.docx
- 文档编号:27352185
- 上传时间:2023-06-29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5.61KB
高危毒麻药品管理制度.docx
《高危毒麻药品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危毒麻药品管理制度.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高危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一)特殊药品的分类
1、本制度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2、放射性药品,指用于临床诊断或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品。
3、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
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西药品种仅指原料,不包括制剂。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
(二)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使用的管理
1、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使用者资质:
处置该药品的医师需要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使用原则:
应遵循“WHO癌症疼痛三阶梯”治疗原则。
3、处方与病历
(1)开具麻醉药品处方并在“专用病历”上记录。
(2)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②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3)医院在建立专用门诊病历时,应留存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4、知情同意:
告知患者药品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在毒性、成瘾性等药物的不良反应,征得患者书面同意。
5、剂量与使用场所的控制
(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4)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6、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7、临床科室的领用与贮存
(1)储存:
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放,专柜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2)专人管理:
备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各病区应在护士长统一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帐物管理,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交班时帐物须核准并双签名,确保帐物相符。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备用:
各病区及手术室应根据医疗实际需要申报备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数量,上报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分管院长批准,到药库或住院药房办理相关手续备案,由药库或住院药房发给备用量,作为各科备用药品,否则不得备用。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领用:
有备用针剂的科室凭电脑医嘱单、专用处方和空安瓿领取,无备用药品凭电脑医嘱单和专用处方领药,用后立即交还经登记过的空安瓿和贴膜。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残余液、空安瓿、废贴的处理,医院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有残余液时,必须有二人在场立即销毁处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和废贴必须交回住院药房统一销毁处理,并认真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记录单”。
(6)使用过程中的特殊处理:
患者拒绝使用已经剖开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针剂,除按残余液处理外,还应在处方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记录单”上写明“患者拒绝使用”,患者拒绝使用未剖开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针剂或医师开错应在当日内退还病区药房。
(7)各临床使用科室备用数量过多或调配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需要退库,药剂人员应填写“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库记录表”办理入库手续后重新使用。
(8)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应对患者进行严密观察,了解治疗效果及反应情况,并及时记录在案。
当患者发生除治疗目的外的不良反应时,应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同时执行“药品不良反应处理”制度。
(9)效期管理:
药学部定期检查,各病区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不用应及时退库或调换,严防过期。
(三)毒性药物的使用管理
1、毒性药品须设毒剧药柜。
实行专人、专柜、专账,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毒性药品须由具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学人员负责管理。
2、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3、本院就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多年实践经验的主治医师处方。
并写明病情及用法。
对于民间单方、验方需用的毒性中药,患者购买时应持购买者所在机关单位出据购买证。
4、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处方一次有效,处方一般保存两年以备后查。
5、毒性药品应该设立专账卡:
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并填写用登记本,登记本应写明患者姓名、年龄、用药品名、数量及时间、处方医师姓名、调配人员姓名。
6、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并在账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账物相符。
(四)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管理
1、核医学科应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2、具有安全、防护和废气、废物、废水处理等设施。
3、收到放射性药品时,应认真核对名称、出厂日期、放射性浓度、总体积、总强度、容器号、溶液的酸碱度以及物理性状等,注意液体放射性药品有否破损、渗漏,注意发生器是否已作细菌培养、热原检查。
4、放射性药品必须有适当的专门贮存场所,符合每种放射性药品所规盗、防鼠、防辐射和防污染等措施,保证放射性药品质量和安全。
贮存场所应当有放射性警示标识。
贮存放射性药品容器应贴好标签。
5、放射性药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双人双锁,建立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表册每次使用时须认真按项目要求逐项填写。
并做永久性保存。
6、放射性药品用于病人前,应对其品种和用量进行严格的核对,特别是在同一时间给几个病人服药时,应仔细核对病人姓名及给药剂量。
7、发现放射性药品丢失时,应立即追查去向,并报告上级机关。
8、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五)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
1、应当设置专库或者在药品仓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专柜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2、应当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用账册。
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3、领用人须熟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量应不超过每周使用量,不应大批量领取积压。
领用人应按照保管人员的要求在相关的领用凭证上签字。
5、该类药品原则上不允许在门诊使用,因治疗疾病需要,必须在门诊使用的患者,由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的委托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六)法律责任
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罚与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高危药品管理制度
高危险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
为促进该药品的合理使用,减少不良反应,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高危险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及细胞毒化药品等,具体品种见附录。
2、高危险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3、高危险药品存放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黄色警示牌提示牌提醒药学人员注意。
4、高危险药品调配发放要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5、加强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证安全有效。
6、经常性的与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危险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
7、新引进高危险药品要经过充分论证,引进后要及时将药品信息告知临床,促进临床合理应用。
高浓度电解质、化疗药品及易混淆药品的标识与贮存规定
(一)高浓度电解质、化疗药品的标识及贮存规定
1、高浓度电解质、化疗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区域/药架/药柜,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需要冷藏的,应放在冷库的专用区域。
2、高浓度电解质、化疗药品存放区域/药架/药柜的醒目位置应有标识牌,提醒医务人员注意。
我院高浓度电解质、化疗药品作为高危药品管理,因此采用该类药品标识。
3、高浓度电解质、化疗药品必须凭临床医师的处方住院医师医嘱调剂,药房在对外发放高浓度电解质、化疗药品前应查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处方是否一致,发出药品时应使之与其他普通药品有效区分,并明确告知领药者该高浓度电解质、化疗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必要信息。
4、高浓度电解质、化疗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
5、高浓度电解质、化疗药品的领用、发放和调剂要实行双人复核、双人签字,高浓度电解质、化疗药品注射液的高浓度溶液的稀释和临床使用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6、药库、各药房及病区小药柜对高浓度电解质、化疗药品应做到定期盘点账目与实物数量一致。
7、护士站要求严格控制高浓度电解质、化疗药品备用种类,临床确需立即使用的药品才列入备用目录。
护士站备用的高浓度电解质、化疗药品药盒上应贴有的醒目标签,不得与其他药物混合存放。
(二)易混淆药品的标识与贮存规定
1、易混淆药品包括包装相似、听似、看似药品、一品多规药品。
2、易混淆药品的贮存:
(1)根据剂型不同注射剂、内服药及外用药品分区摆放,分柜陈列。
(2)药名标签放置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
(3)原则上易混淆药品应分开放置,避免同一排放置。
(4)对于听似、看似、多规的易混淆药品应放置不同的“警示标识”。
3、易混淆药品的标识:
听似看似多规
医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一)本科室药学人员应熟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卫生部“关于贯彻执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药字(89)第27号]卫生部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卫药政发[90]第92号)的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三)毒性西药品种有:
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原料药、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原料药、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宁、亚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素原料及制剂。
(四)毒性中药品种有: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川乌、生草乌,斑蝥、青娘子、红娘子、生马钱子、生巴豆、生半夏、生南星、生狼毒、藤黄、生甘遂、洋金花、闹羊花、生千金子、生天仙子、瞻酥、雪上一枝篙、轻粉、红粉、白降丹、雄黄。
(五)医生只允许开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制剂,不得开原料。
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抢救情况和外用制剂例外)。
(六)药剂人员调配毒性药品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
配方人与复核人双人签字后方可发出。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配发炮制品。
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签字后再行调配。
(七)毒性药品的处方不得随意涂改,取药后保存2年备查。
(八)必须完善毒性药品的保管、验收、领发等相关记录。
毒性药品原料应专柜加锁,由专人保管,并分别建立详细的原料与成品账目,日耗日消,定期清点,做到账物相符。
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向领导汇报。
(九)毒性药品的配制应由药师及药师职称以上人员负责,另由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负责质量检查。
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
所有接触毒性药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
放射性药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主要包括裂变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
三、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换证。
四、放射产品必须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不得经过任何中介单位和个人。
五、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科室为核医学科。
核医学科必须具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六、放射性药品的采购有使用科室至少提前1周提出《放射性药品领药计划单》,药学部采购人员复核后交药学部部长、分管院长审批,定点采购。
七、放射性药品的应存放于指定的活性实验室内,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八、放射性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不良反应收集由核医学科负责。
九、放射性药品使用后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应分类处理,并按照国家环保和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处置。
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保障用药安全。
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保险柜),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放,按照专人、专柜、专锁、专账、专处方管理。
二、备有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各病区,应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帐物管理;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交班时帐物点清并双签名,确保帐物相符。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备用:
各病区及手术室根据医疗实际需要申报备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品种、数量,上报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批准,到药剂科办理相关手续备案。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领用:
有备用麻精药品的科室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瓿领取;无备用麻精药品的科室凭专用处方领取,用后立即退还经登记过的空安瓿和贴膜。
五、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残余液、空安瓿和废贴的处理:
医疗机构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有残余液时,必须有二人在场立即销毁处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和废贴膜应交回住院药房统一销毁处理,并认真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空安瓿回收、残余液销毁登记记录”。
六、效期管理:
药剂科每季度定期检查,各病区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不用的药品,请及时退库或调换,严防过期。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空安瓿回收、残余液销毁登记记录”保存三年。
附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分类
药品名称
麻醉药品针剂
盐酸哌替定注射液100mg
盐酸吗啡注射液10mg
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0.1mg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30mg
枸橼酸舒芬太尼注射液50ug
盐酸瑞芬太尼1mg
麻醉药品片剂
磷酸可待因片30mg
盐酸吗啡控释片30mg
盐酸二氢埃托菲含片
盐酸羟考酮片40mg
盐酸羟考酮片10mg
硫酸吗啡缓释片30mg
一类精神药品
盐酸氯胺酮注射液0.1g
二类精神药品针剂
地佐辛注射液5mg
咪达唑仑注射液10mg
苯巴比妥注射液0.1g
地西半注射液10mg
盐酸曲马多注射液100mg
二类精神药品片剂
艾司唑仑片1mg
曲马多片0.15g
苯巴比妥片30mg
阿普唑仑片0.4mg
劳拉西泮片1mg
特殊药品存放区域、识别标志、贮存方法的规定
(一)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
1、医院在药库设立专库(专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并安装监控、报警、防火防盗设置。
2、药房调剂室使用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并安装监控、报警、防火防盗设置。
3、医院保卫科应特别强调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防范,组织安排人员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区域的巡查。
4、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应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使用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5、必须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区应当设立周转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建立防盗措施,实行专人加锁管理,药剂科每月监督其使用,并实行批号管理及批号追踪。
6、麻醉、精神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药品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各储存柜上必须贴有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标志。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建立专用账册,专人登记,专用账册必须对入库、出库逐笔记录,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出库记录内容有: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9、麻醉药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10、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听候处理意见。
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市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11、麻醉药品的大部分品种,特别是针剂遇光变质,库(柜)应注意避光,采取遮光措施。
(二)毒性药品
1、医疗用毒性药品到货后须经双人验收、核对、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
验收合格后药品采购人员需在经营企业提供的购买记录及发票回执联上填写身份证号并签字。
2、毒性药品须设毒、剧药柜。
实行专人、专柜、专账、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毒性药品须由具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员。
设立专门药柜双人、双锁保管。
设立专用账册每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严禁收假、发错,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杂。
发现问题时必须迅速查明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医疗用毒性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的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各毒性药品的储存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3、报损的毒性药品必须经药学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批准,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并做好记录。
4、管理人员交接班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严格核对品名、数量应账物相符。
发现问题及时追究。
(三)放射性药品
1、收到放射性药品时,应认真核对名称、出厂日期、放射性浓度、总体积、总强度、容器号、溶液的酸碱度以及物理性状等,注意液体放射性药品有否破损、渗漏,注意发生器是否已作细菌培养、热原检查。
2、放射性药品必须有适当的专门贮存场所,符合每种放射性药品所规定的贮存条件,不同品种、不同批号的放射性药品应当分开存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防鼠、防辐射和防污染等措施,保证放射性药品质量和安全。
贮存场所应当有放射性警示标识。
贮存放射性药品容器应贴好标签。
3、放射性药品应放在铅罐内,置于贮源室的贮源柜内,平时有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
常用放射药品应按不同品种分类放置在通风橱贮源槽内,放射性药品警示标志要鲜明,以防发生差错。
4、放射性药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双人双锁,建立放射性药品使用登记表册,每次使用时须认真按项目要求逐项填写。
并做永久性保存。
5、发现放射性药品丢失时,应立即追查去向,并报告上级机关。
6、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四)易制毒化学药品类
1、医院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应当设置专库或者在药品仓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柜)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储存场所应当设有易制毒化学品标识,设置电视监控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2、应在温度、条件适宜的仓库内妥善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
3、保管员要全面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及安全保管要求。
4、要随时了解易制毒化学品库的库存、实物的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规定,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备消防器材。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情况,应在电脑内备案,并能随时调阅。
6、人员进出仓库必须严格,禁止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
7.对过期、损坏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现场监督销毁。
7.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接到报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8.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三)各相关科室使用危险化学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此管理规定。
(四)药学部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业务技术,熟悉危险品的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五)危险化学品库房做好品名、数量、进出时间的登记手续,杜绝发生丢失、私拿、转让等不安全因素。
腐蚀性、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应与一般化学试剂分开保管。
(六)危险化学品领取、发放与使用,应详细记录和使用人员签名。
(七)安全保卫部设专人与医务部联合,负责对各部门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
如发现违纪情况,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将承担处罚和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
(八)各科室建立报告制度,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医院安全保卫部报告,并有详细的报告记录。
(九)人体受到危险物品污染后处理原则
1、受到化学危险品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后应:
立即进行淋浴冲洗,并注意冲洗眼部;及时向医务部、院感办、护理部汇报:
危险物品的性质及范围的准确地点和涉及人员
2、隔离污染区,必要时撤出该区域。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为了加强我院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行为,在保证我院医疗科研需要的同时,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医教科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及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参加人员包括全体医药技人员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做到全员知晓。
(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高危 麻药 品管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