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文艺志愿者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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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文艺志愿者协会章程
邵东县文艺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邵东县文艺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文艺志愿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组织和指导全县文艺志愿者服务活动,团结凝聚文艺家、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邵东县文联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动员文艺家、文艺工作者、文艺爱好者投身志愿服务,培育和发展壮大文艺志愿者队伍。
(二)规划组织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会员开展志愿服务,打造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品牌。
(三)推进文艺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和实施网络建设,建立文艺志愿者注册、管理、评价、表彰、激励机制,推动文艺志愿服务规范化、常态化、事业化发展。
(四)争取党政有关部门支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积极推动文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五)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会员及培训
第六条本协会由志愿者个人组成。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文艺志愿服务事业,承认本协会章程的中国公民,经申请,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文艺志愿者应当接受培训,培训工作由协会理事会来完成,培训内容根据文艺志愿者承担的工作情况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文艺志愿者的培训内容包括权利义务、服务理念、服务态度、服务技能、项目管理以及突发性事件处置及相关专业技能等方面培训。
第十五条文艺志愿者采取集中轮训、参观学习、经验交流、考察观摩等方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文艺志愿者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本领。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社团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本协会2018年?
月?
日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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