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数据标准化规范业务数据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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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数据标准化规范业务数据试行模版
xxx村镇银行信贷数据标准化规范——业务数据(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行信贷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在本行现有业务操作时,须遵循的关键数据标准化原则。
第二条业务数据是指记录在我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反映我行业务经营事实的数据记录,包括客户管理、信贷系统等业务系统。
第三条信贷数据标准化就是为保证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在统计工作中,统一制定、发布、实施和管理各种统计标准的活动。
第四条信贷数据标准化规范是针对进入我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信贷业务进行录入、修改、提交等操作所涉及数据的规范性标准。
第二章授信
第五条授信
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授信,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透支、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等。
第六条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一次性授予客户使之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周转使用的若干信用的最高控制额度,贷款、贸易融资、透支、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等信用余额合并计算(剔除保证金部分),即敞口授信额度。
第七条单一客户授信
单一客户授信是指对与我行已建立融资关系或拟建立融资关系单一客户,但与其他客户无关联关系的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
第八条关联客户授信
关联客户授信是指对具有关联关系并与我行建立融资关系或拟建立融资关系的多个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
第三章担保方式
第九条担保
担保是指融资关系建立时,我行要求客户提供担保,以保障我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担保的范围包含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条保证
(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融资客户)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人的资格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其中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十一条抵押
(一)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融资客户)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物范围: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二条质押
(一)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融资客户)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押范围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一般保证是指我行与融资客户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我行与融资客户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最高额保证和一般保证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指对不特定债权,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实现时具有补充性的,当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同时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章表内授信业务
第十五条个人贷款
(一)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及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该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三)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个人医疗贷款和个人其它消费贷款等。
该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四)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或租赁商用房、机械设备,以及用于满足业主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经营实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生产流动资金需求和其他合理资金需求的贷款。
该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六条企业贷款
(一)企业贷款,又称对公贷款,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按规定利率和期限向我行申请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第十七条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种类
(一)按贷款期限分
1、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
2、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的资金需要。
(二)按贷款周转方式分
1、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到期收回,不得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2、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最高额),是指在贷款合同金额和审批有效期内,借款人根据需要可多次提款、逐笔还款、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三)按贷款还款方式分
1、流动资金整贷整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到期偿还;
2、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分期偿还。
第十九条贴现
(一)票据贴现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
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二)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三)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不论是何种贷款品种,只要贷款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均属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种类
(一)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等四大类。
(二)基本建设贷款是贷款人为支持以外延扩大再生产,增加固定资产数量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借款人新建、扩建、改建、恢复、重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更新改造贷款是贷款人为支持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
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优质名牌产品,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以及环境污染等。
(四)房地产开发贷款是贷款人为支持借款人从事房产或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关的贷款,其范围包括:
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以及土地储备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是贷款人支持借款人除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而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的期限
贷款期限主要根据借款人的项目建设需要、投产后现金流预测、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8年,其中:
(一)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3-5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8年,国家大型建设项目贷款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外确定。
(二)更新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三)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四)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5年以内。
第二十三条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二十四条银团贷款的职能和分工
(1)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2)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三)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二十五条利率
(一)贷款利率又称利息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通常用百分比表示,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
(二)法定利率是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利率。
(三)基准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
(四)合同利率是贷款人根据法定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同谋范围,经与借款人共同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的某一笔具体贷款的利率。
第二十六条期限
(一)贷款期限是指借款人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的期限。
按贷款期限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二十七条展期
(一)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借贷双方经协商同意,延长原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
(二)展期期限
1、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2、中期贷款(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3、长期贷款(五年以上)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三)展期利率
1、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贷款展期后的利率浮动水平原则上必须高于原贷款利率浮动水平,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2、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根据新的期限档次利率确定,且利率浮动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贷款利率浮动水平。
第二十八条支付方式
(一)受托支付是指贷款每笔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银行的审核,符合贷款用途的方可使用,不符合贷款用途不可以使用。
(二)自主支付是指贷款资金可以由借款人自行使用,无需经过银行审批,但如果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的话,银行有权随时提前清收。
第五章表外授信业务
第二十九条银行承兑汇票
(一)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远期汇票。
第三十条信用证
(一)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
2、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付款的信用证。
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货运单据。
(二)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及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2、可撤销信用证指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
(三)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3、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保函
(一)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二)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所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
倘若履约责任人日后未能按合约的规定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所承建的工程,以及未能履行合约项下的其他业务,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该款项通常相当于合约总金额5%-10%。
(三)开工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
(四)投标保函是指向投标人(申请人)作出保证,在投标人报价的有效期内,投标人将遵守其诺言,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标后,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投标人在报价中的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投标人违约,银行将在担保额度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约定金额的款项。
(五)质量/维修保函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方(申请人)又不能维修时,由银行按担保函规定金额赔付工程业主。
(六)预留金保函又称留滞金担保,是指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在承包方(申请人)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由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的预留金款项。
(七)借款保函是指应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银行或其他贷款人所出具的保证借款人按照借贷合约的规定按期向贷款方归还所借本金及利息的付款保证承诺,在一旦出现借款人因某种原因(如破产、倒闭、资金周转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丧失企业资格、更改公司章程)而无力偿还或拒绝偿还贷款的情况时,则由担保银行来负责履行偿还的职责。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五级分类
(一)五级分类是指按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
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二)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
(三)关注贷款是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
(四)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
(五)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
(六)损失贷款是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
第七章数据质量考核及奖罚
第三十三条对信贷数据标准化规范的具体处罚参考我行问责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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