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修改版.docx
- 文档编号:27340665
- 上传时间:2023-06-29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7.16KB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修改版.docx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修改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修改版.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修改版
第一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锡政办发〔2010〕25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生态城市营造和谐家园无锡城市建设行动纲要,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强化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模式,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构建“全程规范管理、综合资源利用、统一平衡消纳”的建筑渣土收运处置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按照“规划导向、资源整合,统一定点、分级设置,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合理布局建筑渣土中转、消纳处置场所,完善建筑渣土许可管理制度,齐抓共管,堵疏结合,强化过程监控,规
1
范处置,有效提高建筑渣土管理水平,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发展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创新渣土处置工作思路,做到与重点工程建设相结合,与低洼地防汛提标改造相结合,与土地整理利用相结合。
用两年时间,按照“合理布局、全纳处置”的目标,规划建设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在内的建筑渣土中转、消纳处置场所,全面满足施工需要;建立联控共管机制,完善执法保障制度,实施全程许可控制,健全收费管理机制,形成统一调度体系,构建“全程许可管理、综合资源利用、统一平衡消纳”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面提升市区范围内建筑渣土的管理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设置消纳处置场所。
为基本解决今明两年市区范围内工程渣土的出路问题,按照规划要求,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确定的2处建筑渣土综合利用处置场,相关管理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协同加快综合利用处置场的建设进度。
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和新区分别负责建设本辖区范围内规划布局确定的建筑渣土回填消纳处置场,至2010年9月底共需落实4处以上消纳处置点及规划确定的处置容量,相关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国土部门负责有计划地开放宕口组织复垦。
(二)实行建筑渣土处置全程许可制度。
按照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要求实行许可管理制度,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必
须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车辆准运证,建筑渣土的产生单位必须办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类许可手续,建筑渣土的消纳处置场所必须办理建筑渣土消纳处置类许可证。
对建筑渣土管理实行源头申报制度。
本市市区所有建设、拆迁工程在项目实施前,建设、拆迁单位必须按照市容管理规定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手续;按照相关建设管理法规、市政府《关于加强散体流体废弃物渣土物料运输管理的通告》(锡政通〔2009〕9号)“六不开工”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相关标准规定,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对未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手续、未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市(区)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建立统一调度体系。
建筑渣土的运输、处置,实行统一调度。
建筑渣土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建筑渣土的产生量和外运量,并将建筑渣土运送至市城管部门指定的建筑渣土处置场所进行消纳;锡山、惠山、滨湖、新区设置的回填消纳处置场所,按照统一消纳平衡原则,服从市城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并受纳崇安、南长、北塘区辖区范围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同时做到本区范围内的综合平衡。
市城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建筑渣土统一调度平台,统筹组织、科学安排建筑渣土消纳处置方案。
(四)完善收费管理机制。
根据“谁产生、谁负责”的要求有偿处置建筑渣土。
建设工程在办理建筑渣土许可手续时应交纳建筑渣土有偿处置费,与市城管部门签订建筑渣土处置责任书。
建筑渣土有偿处置费的标准和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有偿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渣土处置场所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建筑渣土管理等相关事项。
(五)强化建设工地源头管理。
市建设局负责督促管理,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渣土泥浆等相关处置设施;对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泥浆,鼓励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固化处理,对不能固化处理的,督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有准运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泥浆、渣土运输处置协议。
充分发挥实时监控技术手段的作用,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工地现场管理,落实场地硬化、车辆冲洗等措施,避免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等现象。
按照建筑造价规定,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计划,在招投标阶段严格文明工地管理评审。
(六)有效利用多种措施及政策激励引导,限制使用高产出建筑渣土的施工工艺,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建筑渣土排放。
(七)形成联控联管机制。
市政府成立建筑渣土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负责建筑渣土的运输处置的管理查处工作,并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部门细化管理运作流程,不断完善优化管理实施办法。
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
围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具体管理和宣传稳定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地的源头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建筑渣土处置场所的规划选址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宕口等开放、复垦指导及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渣土运输超载、航道运输监管,强化对水上换装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财政、物价、市政园林、水利、监察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渣土的相关管理与督促工作。
各管理部门及时加强信息沟通工作联系,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二○一○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
城市管理建筑渣土△意见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无锡军分区,市各人民团体。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6日印发
第二篇: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渣土)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渣土)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建筑垃圾(渣土)治理工作,维护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辖区形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工作目标
规范建筑垃圾(渣土)行业治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联合协作,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消纳处置有序的建筑垃圾(渣土)全程管理长效机制,提高辖区环境质量。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源头审批。
将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手续作为建设工程施工验线的前置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在工程施工验线前,办理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证。
(二)规范运输管理。
运输单位在清运前需先办理《建筑垃圾(渣土)准运许可证》,签订《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承诺书》,并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一定的运输经营能力,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一般不少于10辆;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模式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及车辆冲洗设备;
4.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等企业运营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运输车辆具备密闭条件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禁区通行证;
2.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车厢尾部喷涂放大反光号码;
3.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4.车辆技术标准与机动车行驶证一致;
5.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和相应的建筑垃圾(渣土)分类运输设备。
(三)加大联合执法。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联合执法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1.施工单位未硬化出入通道,未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清洗设备或沉淀池,未安排清扫保洁人员,不能保持施工场所和周围环境整洁的;
2.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施工工地未设置封闭式围挡或围挡设置低于1.8米的;
3.施工现场应该采取遮盖、密闭、喷洒、冲洗、绿化防尘措施而未采取的;
4.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带泥上路,污染路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渣土)的;
5.运输车辆没有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
6.施工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的,或将建筑垃圾(渣土)交由未经许可公司运输的;
7.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渣土)准运许可证》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临时通行证》等有关核准文件的;
8.运输车辆存在无牌、套牌、遮挡号牌、无证驾驶、闯信号灯、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9.其它违反建筑垃圾(渣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三、职责分工
区纪委监察局:
负责对建筑垃圾(渣土)治理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等环节中党员、干部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区城乡建设局:
负责做好建筑企业施工工地扬尘治理,落实施工现场六个100%(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工期在1年以上的工程落实8个100%)的要求。
做好建筑工地、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房屋拆除、棚户区改造工程及燃气、热力等公用工程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做好直接负责的城建重点工程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安监环保局:
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负责对建设项目扬尘污染控制提出要求并加强日常监管,对未按照审批文件要求进行建设、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核发《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渣土)准运许可证》。
对建筑垃圾(渣土)车辆发生撒漏、带土、带泥上路、未篷盖密闭、乱拉乱倒等行为进行查处。
区公安分局:
负责依法查处建筑垃圾(渣土)治理工作中寻衅滋事、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
区国土资源分局:
配合各有关部门通过项目建设、土地整理、
采石场治理等途径,实现建筑垃圾(渣土)的资源化再利用。
加大执法力度,杜绝非法取土、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区规划局:
在建筑工程取得《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证》后,再进行放线。
区交警大队:
核发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负责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时段、路线行驶和超速、超载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对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进行监管。
两镇负责镇域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渣土)治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管委会成立文昌湖区建筑垃圾(渣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全区建筑垃圾(渣土)治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建筑垃圾(渣土)的治理工作。
(二)加大宣传引导
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宣传建筑垃圾(渣土)治理的意义、方法和要求,加大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渣土)行为的曝光力度;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及媒体监督,规范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行为,巩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成效。
(三)强化督导检查
对各职能部门在建筑垃圾(渣土)治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违法乱纪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责问责。
本意见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附件
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填写《文昌湖区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规划许可证、运输路线图、岩土勘验报告、申请人身份证,运输单位驾驶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所使用的车辆保险),与具备资格的渣土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
缴纳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费
发放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渣土)准运许可证
区交警大队核发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篇:
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宝坻新城渣土运输规范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渣土运输规范管理工作,确保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顺利完成,进一步巩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成果,推动我区创城创卫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区域
宝坻新城建成区区域范围内。
二、工作目标
全力加强渣土运输污染治理,使管辖范围内渣土运输车辆污染道路问题得到有效管控,确保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工作顺利完成。
三、管理措施
1、准入管理
按照《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2018年7月1日起,渣土运输必须使用新型全密闭运输车辆,确保渣土运输达到100%密闭运输要求。
2、运输管理
2018年7月1日起,必须由运输公司法人持本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运输车辆照片、交强险、商业险等手续到我局进行渣土运输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不再针对个人办理备案登记业务。
3、出入口管理
要求工地运输前必须做好出入口防污防尘措施,硬化运输道路,出入口设置好清洗措施,专人负责,做到对出入车辆100%进行冲洗,铺设毛毡,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和洒水车。
继续实行专人盯守制度,打破8小时工作制和节日、周六日休息制,加班加点对各出土点位实行专人昼夜全程盯守,每车必查,确保运输车辆平槽运输、苫盖严密,车轮车体干净上路。
4、加强运输过程管理
实行定点盯守与动态巡查相结合,对运输线路进行拉网式执法巡查,无盲区、无死角,确保车辆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运输,同时一旦出现沿途撒漏等情况能够及时进行处置。
5、开展集中行动
不定期开展集中治理行动,加大对违法运输行为——特别是夜间违法运输行为的治理力度。
对各施工工地和主干、次干道路进行全方位、拉网式的巡查管控,对存在问题工地约谈负责人,召开现场办公会,进行即时整改。
对装载过多苫盖不严、车身车轮带泥上路等问题车辆发现一辆,暂扣一辆,坚决打击各类运输污染行为。
6、强化雨季运输管理
雨季已经到来,要求下雨天气各运输点位全部停运,防治车辆车轮带泥污染道路。
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泥浆车和混凝土搅拌车的巡查管理力度,对巡查发现的污染道路车辆立即暂扣,依法进行处理。
7、强化政策宣传
定期组织宝坻新城各在建工地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渣土运输公司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通报现阶段渣土运输的整体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管理要求,同时征询大家对渣土运输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步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宝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8年6月29日
第四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9〕67号
2009年7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对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加强对部门(单位)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凡使用预算内资金、各种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项目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
对各种专项资金,只要属于政府行为的公共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均要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要将药品、农机具、良种补贴、新农村建设、民生等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招标投标项目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
政府采购目录中凡属于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各部门(单位)须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要优先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无力承担的采购项目,须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其他代理机构采购。
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
全省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将交通、建设、农业、水利、林业、环保、国土资源、教育、卫生、国资等部门吸纳为成员单位,统一协调和研究部署政府采购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成立政府采购工作议事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牵头机构和人员以及内部监督机构;各市(区)财政部门要充实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力量;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不得将管理职责设在集中采购机构,以发挥政府的采购监督管理作用。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化,以及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要建立内部的政府采购工作责任管理制度,推行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程序,增强政府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
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水平、采购效率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要规范操作、合法经营,共同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当竞争。
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三、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要将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种收费以及专项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政府采购事项,一律要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部门不得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拨付部门(单位),要强化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简化支付环节,提高资金到位率。
没有经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不断提高采购效率。
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订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
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四、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
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全省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
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评审专家、供应商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
对社会代理机构,要实行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六、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全省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
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与国家相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要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
七、坚持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预防腐败机制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牵头部门,监察、审计部门是监督检查部门,代理机构是服务部门,采购部门(单位)是责任部门。
政府采购各相关部门之间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逐步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综合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主动协调监察、审计部门。
监察部门要将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列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实行行政问责制;驻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每年要对本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审计部门要将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纳入日常性审计范围,建立违纪问题处理制度。
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报审制度。
各部门(单位)在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要经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议事机构研究初步确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其资质、代理业务范围、有效期限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委托。
同时,部门(单位)负责提供技术参数(采购需求)的机构及人员不能参与评标;无论采购资金多少,采购单位只能委托一名代表参与评标。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作用。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士、纪检监察和审计人员以及新闻工作者等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活动,逐步建立起“监管机构为主体、社会各界为补充”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立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八、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市政府 办公室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建筑 渣土 管理 实施 意见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