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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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培训20170923内容一民间借贷二婚姻家庭三工伤事故四继承五相邻权纠纷六侵权纠纷七老年人权益八农村土地一:
民间借贷一:
民间借贷基本案情2012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
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
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
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01.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基本案情康某于2012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12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
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法院认为,康某仅提供支付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个构成要件,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表现为转账凭证、收条等。
应由原告对上述两部分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这种举证要掌握动态分配原则。
当被告抗辩转账凭证仅是偿还其他债务时,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举证完成,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02.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一:
民间借贷一:
民间借贷03.在约定的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作为本金数额基本案情2013年7月27日被告范某、张某向原告薛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
借款30000元,于2013年9月29日偿还,每月支付利息7500元。
范某、张某给原告出具借条后,薛某实际交付张某22500元。
2013年9月26日,范某、张某偿还薛某32000元。
原告薛某主张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辩称已偿还3.2万元,不同意继续偿还。
法院认为,薛某与范某、张某虽约定借款本金为30000元,但实际仅交付22500元,故应以22500元作为借款本金数额。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借条中约定的金额与实际给付的金额不一致,在给付款额时,债权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虽然双方在借条中已经明确载明借款数额,但应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数额,并按照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利息。
一:
民间借贷04.“分手费”打借条不受法律保护基本案情2015年9月5日,张某持王某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其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借条载明:
今向张某借款50万元,借款人王某签字。
王某辩称其没有向张某借款,双方原为情人关系,后当王某提出分手时,张某要求王某给其50万元作为补偿,因王某无力支付,便为张某出具借条一张。
证人李某和杨某出庭证实张某与王某系情人关系,张某也未予否认。
法院认为,张某主张与王某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仅是借条,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且借条系在双方不正常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我们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这一要件时,需要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经审查不存在借贷事实,则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对于因分手而形成的借据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其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
民间借贷05.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基本案情2011年11月20日,邓某为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
今向王某借款10万元,借条上签有邓某名字。
现王某依此借条要求邓某偿还借款。
邓某辩称自己从未给王某出具过借条,该借条的签字并非本人所写,并要求对借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
但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邓某却表示放弃鉴定。
一审法院以王某无法证明该借条真实性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间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邓某拒绝提供对比样本,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邓某对签字是否真实承担举证责任,现邓某拒绝鉴定,故依法判令邓某偿还借款10万元。
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仅以借条并非其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并不能否认借条本身的真实性,债务人有义务继续举证证明,申请法院鉴定是债务人应承担的举证义务,而非债权人的义务。
当债务人拒绝鉴定时,即意味着其举证责任并未完成,无法否认借条的真实性。
一:
民间借贷06.当欠条系基于合伙、买卖等其他法律关系形成时,应按照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基本案情王某诉称,丁某向其借款6万元,承诺三个月还清并出具欠条。
借款到期后,丁某一直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丁某偿还借款6万元。
丁某辩称,从未向王某借过钱,这笔款是因为和王某合伙开公司,双方各投入6万元,后公司效益不好,王某提出退伙,要求丁某为其出具欠条。
一审法院认为欠款事实成立,判决王某给付借款6万元。
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伙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予以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不属民间借贷纠纷,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予以审理。
故向王某进行释明,建议其变更诉讼请求,王某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欠条不同于借条,法院不能仅凭欠条就认定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存在。
而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如果发现不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按双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一:
民间借贷07.结婚期间借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基本案情2012年9月,孟某向范某借现金440000元,期限一年。
每月利息10500元。
借款发生于孟某、朱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借款到期后孟某未予偿还,范某诉至法院要求孟某、朱某立即偿还借款440000元,而此时孟某与朱某已经离婚,朱某辩称其对孟某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此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本案借款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孟某虽以个人名义负债,现朱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令朱某与孟某共同偿还借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举债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存在如下事实,可以免除其偿还责任: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系个人债务;二是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事实;三是所借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
民间借贷08.房子作抵押却没办手续输官司基本案情王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60万元,并为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
“今借李某人民币陆拾万整,借期一年。
”同日,王某的朋友胡某为李某出具抵押担保书,约定将胡某所有的房产抵押给李某作为担保。
该抵押合同签订后,胡某将房产证原件交给李某保管,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李某借款60万元,同时对胡某抵押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被告胡某以抵押未办理登记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因不动产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现双方约定的抵押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尚未设立,故对原告李某要求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而抵押权的实现,并不是以占有抵押人提供的房产证为条件,而应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出借人不能依据抵押合同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
民间借贷09.行为人没有做出保证的意思表示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基本案情2011年5月,何某为完成工程项目向王某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据,双方约定,借期三个月,如到期不能还清,北方某公司可以从给付何某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给付王某,北方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刘某签字确认。
借款到期后,何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还款,北方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无权代表北方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另从借条的表述看,并没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原告要求北方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仅仅写明“经手人”或“中间人”等字样而没有注明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
民间借贷10.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当事人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法院不予支持基本案情2012年11月15日,祖某与袁某约定:
祖某给付袁某15万元用于购买袁某一户住宅,如袁某在三个月内将预付房款返还给祖某,则祖某不再购买该房产。
当日,祖某交付袁某15万元。
此后,袁某每月向祖某支付6000元,共支付6个月。
现祖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交付房屋并过户至其名下。
袁某辩称,其向祖某借款15万元,祖某因担心袁某到期不能偿还,双方又签定买卖房屋合同,每月支付的6000元系给付袁某的利息。
法院认为,根据袁某每月给祖某6000元汇款的事实及房屋买卖合同相关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故对祖某请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不予支持。
债权人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质系对借贷关系的一种担保,即当债务人一旦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选择执行买卖合同,这种约定属于担保法中规定的流质条款,即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条款,系无效条款。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二:
婚姻家庭二:
婚姻家庭1:
彩礼案例:
彩礼案例原告:
艾某,男,住广饶县李鹊镇。
被告:
孙某,女,住广饶县李鹊镇。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诉称,年经人介绍我(艾)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月日经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艾)见面礼等元。
年农历月日订婚时,又经媒人之手,被告收取我礼金、衣物等共计元。
但被告却对婚约及我们两人的交往极不负责任,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沉重的经济负担。
目前我与被告已分手。
我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我(孙)分手的原因是其父亲看不惯我(孙),我(孙)并没有过错。
我(孙)同意返还部分彩礼。
二:
婚姻家庭1:
彩礼案例:
彩礼案例【审判】广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与原告谈恋爱为前提条件,收取了原告大量的财物,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尽管是原告退婚,被告也应当返还彩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纠纷案。
处理这类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彩礼的性质。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女方借婚姻成立向男方索要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
这种婚姻俗称“彩礼婚”,这种财物俗称“彩礼”。
2、彩礼的范围。
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男女双方交往时间较长、次数较频繁的,彩礼的数量、名目很多。
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注意彩礼范围的界定。
一般地,男女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或送给对方父母、近亲属的礼物,属于赠与性质;父母、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于赠与性质;一方婚丧嫁娶、生病长灾,对方以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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