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合作协议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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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合作协议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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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合作协议通用版
编号:
餐饮业合作协议通用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餐饮业合作协议通用版
甲方:
__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经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就餐饮联合经营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合作的首要目的
利用合伙人自有资金的优势和独特风味,通过法律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和法人:
合作商店的名称是:
营业场所位于:
区域:
第三条合作项目及范围
商业项目以烤鱼为特色,范围涵盖方方面面。
第四条合作期限
一、此次合作没有具体日期。
三个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合作,合同视为终止。
二、未经三方同意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将其中一方转让给他人。
第五条出资方式
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占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占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
2.各合伙人的出资已于年月日缴足。
3.本次合作总投资为人民币元整。
合作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要求分割。
合作终止后,所有财产
平分合伙人。
第六条收入、工资分配和债务承诺
1.盈余分配:
不包括营业费用、日常开支、工资、奖金、税费等的收入。
是净利润,即合作产生的盈余,是合作分配的重点,将根据合作伙伴的贡献按比例分配。
甲方:
__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经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就餐饮联合经营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合作的首要目的
利用合伙人自有资金的优势和独特风味,通过法律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和法人:
合作商店的名称是:
营业场所位于:
区域:
第三条合作项目及范围
商业项目以烤鱼为特色,范围涵盖方方面面。
第四条合作期限
一、此次合作没有具体日期。
三个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合作,合同视为终止。
二、未经三方同意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将其中一方转让给他人。
第五条出资方式
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占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占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
2.各合伙人的出资已于年月日缴足。
3.本次合作总投资为人民币元整。
合作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财产,不得随意要求分割。
合作终止后,所有财产
平分合伙人。
第六条收入、工资分配和债务承诺
1.盈余分配:
不包括营业费用、日常开支、工资、奖金、税费等的收入。
是净利润,即合作产生的盈余,是合作分配的重点,将根据合作伙伴的贡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诺:
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的,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作债务。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承担。
(1)资金撤出
1.资本自愿退出。
在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抽逃出资:
(1)合作协议中约定的退资原因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抽回资本;
注:
合伙人擅自抽逃资金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是撤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要抽逃出资
(一)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作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
支取生效日期为实际支取日期。
3.退市和撤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罢免该合伙人: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承诺。
比如我不在乎店里的一切,被动工作。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项造成经济损失的;;
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的名人。
收到退市日期后,被除名名人退市生效,被除名名人按退市处理。
被除名名人对除名决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伙人退股后,其他合伙人和退股人应当根据退股时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二)出资转让
允许合伙人在合作中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转让权。
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的,该第三方视同新资本,否则,转让方视同退股。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取得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修改合作协议后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a)合伙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具体业务活动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分配合作利益的权利;
3.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进行合作利益分配,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统一;
2.债务分担合作经营亏损;
3.对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作业期间,所有事务及相关劳动由大家共同处理,所有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如果他们去上班,将从当天工资中扣除。
一个月旷工3天,扣10天工资
花五天的扣十五天工资,花五天以上的扣一个月工资。
(重大特殊情况外出者,须征得其他双方同意后方可离开,不算累计缺勤。
)
5.经过相互协商和讨论,每个合作伙伴都必须有必要的人员参与日常操作和工作。
如果双方的工作人员多于另一方,双方的工作人员必须支付工资和金
金额由各方约定,或者扣除对方工资代替双方工资。
第八条禁止的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未经许可以合作名义开展业务;如果从其业务中获得的利益属于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合伙人个人全额赔偿;
(2)合伙人不得参与与本合作项目类似或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均无意外情况外,合伙人不得与合作企业进行贸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合作业务的继续
(1)在资本退出的情况下,剩余合伙人有权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或者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加入企业;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或同意,接受新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1)因下列情况导致合作终止: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没有合法的合作号;
4.合作事务完成或无法完成;
5.依法被撤销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关闭合作企业的原因。
(二)合作清算:
1.合作结束后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合作清算人应当是全体合作者或者经全体合作者过半数同意。
合作商店关闭后15日内,应当指定合作者或者合作者共同清算或者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3.清偿清算费用后,合作社财产按照下列顺序逐一清偿:
合作社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欠税;合作债务;最后,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结算后如有盈余,应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方法分配。
5.清算过程中,合作企业发生损失,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的盈余分配方式处理。
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清偿的金额超过其因连带责任应当承担的金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其他合伙人拒绝接受已付款的新合伙人的,可以作为退股处理。
被转让的合伙人在约定日期前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质押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行为无效,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者因重大过失或者违反《合作企业法》关闭合作企业的,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应由合作伙伴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者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如与本协议有冲突,以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为准;
(二)新的资本合同可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署时间:
___________天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作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
(如果合伙企业中的所有合伙人
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清偿债务或者因其他执行原因,合伙人不能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相应权利应当丧失,合伙人实际退出合伙企业。
)
实际提款日期为提款生效日期(这是时间问题,也就是说一旦出现上述情况,提款时间即为发生时间。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未经许可以合作名义开展业务;如果从其业务中获得的利益属于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合伙人个人全额赔偿;
这意味着:
未经大家同意,以合作的名义做其他生意所得的钱,归所有合伙人所有,由此事造成的一切损失,都要全额赔偿。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均无意外情况外,合伙人不得与合作企业进行贸易;(也就是说,去掉你们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或者其他协议,没有你们所有人的同意,你们合伙人附近的任何人都不能和自己的合作企业进行贸易,也就是进行业务往来,也就是和自己的企业做生意。
2.合作清算人应当是全体合作者或者经全体合作者过半数同意。
合作商店关闭后15日内,应当指定合作者或者合作者共同清算或者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也就是说,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对每个人的财产进行清算,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的清算人应该由全体合伙人进行清算,或者有半数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中的其他人进行清算。
合作店关闭后15天内,需要指定一个大家都同意的清算人或者与大家合作的另一方进行财产清算,或者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方可以作为清算人。
这种情况主要是为了公平正义,不想麻烦。
2.债务承诺:
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的,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作债务。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承担。
(1)资金撤出
1.资本自愿退出。
在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抽逃出资:
(1)合作协议中约定的退资原因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抽回资本;
注:
合伙人擅自抽逃资金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是撤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要抽逃出资
(一)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作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
支取生效日期为实际支取日期。
3.退市和撤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罢免该合伙人: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承诺。
比如我不在乎店里的一切,被动工作。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事项造成经济损失的;;
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的名人。
收到退市日期后,被除名名人退市生效,被除名名人按退市处理。
被除名名人对除名决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伙人退股后,其他合伙人和退股人应当根据退股时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二)出资转让
允许合伙人在合作中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转让权。
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的,该第三方视同新资本,否则,转让方视同退股。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取得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修改合作协议后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a)合伙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具体业务活动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分配合作利益的权利;
3.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进行合作利益分配,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统一;
2.债务分担合作经营亏损;
3.对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作业期间,所有事务及相关劳动由大家共同处理,所有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如果他们去上班,将从当天工资中扣除。
一个月旷工3天,扣10天工资
花五天的扣十五天工资,花五天以上的扣一个月工资。
(重大特殊情况外出者,须征得其他双方同意后方可离开,不算累计缺勤。
)
5.经过相互协商和讨论,每个合作伙伴都必须有必要的人员参与日常操作和工作。
如果双方的工作人员多于另一方,双方的工作人员必须支付工资和金
金额由各方约定,或者扣除对方工资代替双方工资。
第八条禁止的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未经许可以合作名义开展业务;如果从其业务中获得的利益属于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合伙人个人全额赔偿;
(2)合伙人不得参与与本合作项目类似或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均无意外情况外,合伙人不得与合作企业进行贸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合作业务的继续
(1)在资本退出的情况下,剩余合伙人有权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或者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加入企业;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或同意,接受新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1)因下列情况导致合作终止: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没有合法的合作号;
4.合作事务完成或无法完成;
5.依法被撤销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关闭合作企业的原因。
(二)合作清算:
1.合作结束后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合作清算人应当是全体合作者或者经全体合作者过半数同意。
合作商店关闭后15日内,应当指定合作者或者合作者共同清算或者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3.清偿清算费用后,合作社财产按照下列顺序逐一清偿:
合作社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欠税;合作债务;最后,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结算后如有盈余,应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方法分配。
5.清算过程中,合作企业发生损失,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的盈余分配方式处理。
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清偿的金额超过其因连带责任应当承担的金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其他合伙人拒绝接受已付款的新合伙人的,可以作为退股处理。
被转让的合伙人在约定日期前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质押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行为无效,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者因重大过失或者违反《合作企业法》关闭合作企业的,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
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应由合作伙伴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者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如与本协议有冲突,以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为准;
(二)新的资本合同可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署时间:
___________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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