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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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实施细则》
《大连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实施细则》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辐射和引领作用,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坚持高技能人才和用人单位双认定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
参加选拔的高技能人才须在规定时间内(以在我市社保缴费时间为准)在我市工作。
第三条申报培养的高端高技能人才须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
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二)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三)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领办人;
(四)创新工艺流程成效显著、形成制造技法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应具有不低于二级的国家职业资格。
第四条申报引进的高端高技能人才须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突出成果和业绩。
原则上收入(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社平工资的2倍。
高端高技能人才为国内全职引进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
高端高技能人才为国(境)外柔性引进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的聘用协议,且每年在连工作不少于6个月。
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二)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三)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高技能人才;
(四)大型企业(集团)“首席技师”或“技能专家”;
(五)省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素养,掌握精湛技能,能够从事职业院校理论和实训一体化教学工作的优秀教师;
(六)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急需紧缺或具有一流技术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本行业有较高声誉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应具有不低于二级的国家职业资格。
第五条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引进的高技能人才须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同等技能水平,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具有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或技能人才教育培训工作的经历,并取得突出成果和业绩。
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申报培养的高端高技能人才缴纳社会保险。
申报引进高技能人才的用人单位,除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企业提请申报时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国税、地税年纳税额合计200万元以上;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
(三)高职院校、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市级公共实训基地。
第七条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程序:
(一)申报受理。
用人单位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填写申报材料,同时向单位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提交文本申报材料。
具体如下:
1.《大连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申报书》(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培养或引进高技能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技能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技能水平的证明材料,其中,引进的高技能人才须提供前一工作城市缴纳社会保险号码;
3.申报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公办职业院校无需提供)、院校办学许可证、国税和地税开具的纳税证明;
4.高技能人才与培养或引进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引进协议(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
全职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另需提供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等相关材料,柔性引进的以护照居留累计时间计算;
5.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或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提供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等。
(二)审查推荐。
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分级推荐,需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装订成册,与《大连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申报情况汇总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在规定时间内一并报送市人社局。
(三)评审遴选。
市人社局组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
按照资料审核、实地考察、集中评议、投票表决等程序,择优确定拟入选高技能人才建设计划人选。
(四)社会公示。
市人社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入选人员后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五)发文公布。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入选人员,发文公布。
第八条每年选拔用人单位培养的高端高技能人才20名;引进高端高技能人才30名(含柔性引进5名),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需要的高技能人才100名。
第九条高端高技能人才属用人单位培养的,5年期内,每人每年给予2.4—6万元薪酬补贴。
属用人单位全职引进的,5年期内,每人每年给予2.4—6万元薪酬补贴;属用人单位自国(境)外柔性引进的,可一次性发放1—3万元薪酬补贴。
属重点产业、行业、工程项目全职引进的,满足对应专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5年期内,每人每年给予2—3万元薪酬补贴。
第十条对确定的高技能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技能人才类评选表彰,优先推荐申报政府特殊津贴。
按规定享受我市引进高技能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十一条高技能人才同一项目或待遇符合多项技能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大连市选拔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一览表
大连市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参加政府补贴专业实训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就业能力和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实现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对接,专业理论与实际工作融合,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是指在连普通高等院校(不含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在校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在校生的专业实训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统筹规划、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经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具体承接专业实训工作,并作为政府补贴项目的定点培训机构。
第四条公共实训项目实行专业项目和在校生专业对接实施制度。
市人社局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年度实训项目,并将其纳入《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在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可结合学校对应专业向市人社局申报,并提供对应专业在校生数据。
市人社局结合我市公共实训基地承训能力,将实训项目和具有对应关系的学校专业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供在校生选择。
第五条符合专业对应条件的在校生本人自愿申领技能实训课时电子券(以下简称“实训券”)。
在校生只能在毕业前一学年参加与所学专业对应或相关的一次项目实训。
(一)“实训券”的申领。
符合专业对应条件的在校生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的“在校生实训”窗口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自行录入身份证号、学校、专业、年级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一张未注册的“实训券”。
(二)“实训券”的使用。
符合专业对应条件的在校生自主选择公共实训基地参加实训,首次使用“实训券”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原件及“实训券”注册码,至承训公共实训基地正式注册。
承训公共实训基地应认真核实持券人身份信息,通过验证设备读取电子记录,形成“在校生实训登记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与在校生签订实训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在校生完成实训课时、通过结业考试取得对应专业实训(培训)证书或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后,市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三)实训开班。
公共实训基地在申请实训在校生与实训设备达到匹配值后,即可配备实训指导教师,申请备案、开班实训。
公共实训基地须提供在线联网的指纹记录设备用于记录参训人员实训课时,每45分钟核定为一个课时,每天实训不能超过8个课时。
如有实训指导材料,应免费发放给参训在校生。
(四)实训过程。
公共实训基地应制定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保证教学实训场地、设备、仪器、材料、指导教师及时到位,认真实施实训计划。
安全操作规程要在实习场所公开警示。
实训期间,公共实训基地要强化安全教育和安全措施,参训在校生要强化安全意识,共同约定在公共实训基地期间各自的安全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安全责任。
(五)实训结论。
在校生实训课时修满应参加市人社局组织的结业考试,考试通过由市人社局核发实训(培训)证书。
其中:
符合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三级)申领要求的,须同时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六)实训满意度调查。
在校生实训结束后,需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填写《大连市政府补贴实训情况调查表》,结合公共实训基地的实训安排、实训师资、实训场地、实训效果等项目自行选择认可的条目。
汇总后的《大连市政府补贴实训情况调查表》将作为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七)实训意外保障。
公共实训基地对在基地参加
一、二产类实训的在校学生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加强对在校生实训的监督工作,保证政府补贴使用效益,防范政府补贴资金风险。
(一)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要指定专人,利用“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对公共实训基地实训工作开展情况实时核查,结合系统指纹记录数据对实训现场进行不定期抽查。
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的实训工作由市人社局监督管理。
(二)公共实训基地须配置影像记录设备对实训现场进行同步记录。
(三)实训课时结束,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将取得实训(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参训在校生信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公共实训基地在参训在校生取得对应专业实训(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公示通过后,通过“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向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提出申领资金请求。
申请通过后,公共实训基地持补贴资金申请表、在校生实训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专业实训证书复印件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意外伤害险缴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到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每季度末将审核汇总的补贴资金申请表发给各地区人社部门复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申请补贴手续,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公共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资金拨付后,各地区人社部门按季度将拨付凭证送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
市人社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将各地区当年实际补贴情况审核汇总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付各地区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人社局应与所有承训的公共实训基地签订《大连市公共实训基地承接政府补贴实训协议》,公共实训基地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约定事项忠实履行,承接好政府补贴在校生的专业对应实训工作。
第九条市人社局每年要对承训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绩效评估,评估达标后续签《大连市公共实训基地承接政府补贴实训协议》。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专业
建设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中等职业院校围绕产业发展需要,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等职业院校,是指经我市教育或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中专、职高、技工学校。
所称紧缺专业,是指中等职业院校首次开设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专业。
第三条紧缺专业的认定,以《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中确定的紧缺职种为准。
培养的学生层次须为高级工或以上等级,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的专业为准。
第四条中等职业院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申请程序:
中等职业院校申请紧缺专业建设补贴,须网上、书面同时申报。
申报院校须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填报申请院校、专业、建设补贴申请及使用预报告等有关信息。
书面报送《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紧缺职业(工种)专业建设补贴申请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详细的建设补贴申请报告及补贴资金使用预报告。
申报院校为教育部门主管的,单位须报市教育局预审核推荐;申报院校为人社部门主管的,单位须报市就业培训管理中心预审核推荐。
由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补贴院校和专业,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五条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院校和紧缺专业,由市人社局认定结果。
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发放给专业建设院校。
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所申报紧缺专业建设所需经费。
第六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专业建设情况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
一产类40万元、二产类50万元、三产类30万元。
第七条中等职业院校紧缺专业建设补贴申报每年开展一次,遴选专业不超过5个。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教学兼职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高技能人才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职业院校广大师生技能水平,促进我市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高技能人才教学兼职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选认定。
主要根据全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申报的相关专业(以下简称“兼职专业”),遴选适合从事教学兼职工作的企业高技能人才(以下简称“兼职教师”)。
第三条兼职教师遴选程序:
(一)发布条件。
每所职业院校根据开设专业实操师资情况,结合对企业技术支持的需求程度,上报3—4个兼职专业,并提出对兼职教师的遴选条件,经市人社局审核、筛选、汇总后向社会发布。
(二)推荐申报。
企业高技能人才可根据遴选条件,准备相应材料,通过个人或单位向市人社局申报。
(三)资料审核。
市人社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兼职教师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核。
(四)遴选考核。
市人社局组织专家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通过审核人员进行考核,按照成绩排名,推荐兼职教师候选人。
(五)社会公告。
市人社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入选人员后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六)发布结果。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入选人员,发文公布。
同时在“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记录、发布兼职教师信息。
(七)选择教师。
各职业院校根据上报的兼职专业,在系统中选择兼职教师。
第四条各职业院校根据课程安排,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在“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中明确兼职教师的上课时间、课时等情况。
使用前须与兼职教师签订兼职协议。
第五条日常教学中,职业院校对兼职教师授课确认结果作为发放兼职津贴的主要依据。
职业院校每学期末在系统中填写对兼职教师的满意度调查,汇总后的调查表将作为兼职教师评估续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职业院校要严格根据兼职教师实际教学情况及时进行兼职授课情况确认。
有关部门要强化跟踪管理,切实保证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效果。
第七条市人社局通过“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核对兼职教师课时、教学满意度等信息,自动生成《企业高技能人才教学兼职津贴核定表》,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八条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发放给兼职教师。
第九条企业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从事兼职教学的,兼职期内每人每课时给予120元津贴(每课时按45分钟计算)。
为保证教学质量和正常工作,兼职教师最多在2所职业院校同时兼职,每人每月课时总量不能超过20课时。
第十条职业院校、兼职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可双向选择一次。
第十一条兼职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
对已享受本政策的兼职教师不重复享受职业院校发放的课时补助。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职业院校输送高技能应届
毕业生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职业院校为我市输送更多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的高技能应届毕业生,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院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高、技校)和高等职业学校(高职)。
高技能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是指在职业院校中具有正式学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或以上等级证书的全日制当年毕业生。
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自然年度在我市缴纳国税、地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
第三条奖励政策。
我市职业院校为在连单位一次性输送200名以上高技能应届毕业生的,按高级工每人500元给予奖励,每所职业院校每年最高奖励40万元;外市职业院校为在连单位一次性输送40名以上高级工或20名以上技师(高级技师)的,按高级工每人50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1000元给予奖励,每所职业院校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度受理申报、拨付一次。
第四条奖励资金申领程序:
(一)输送生源的学校与企业达成学生工作协议后,进行预申报。
(二)毕业生入职与企业签订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后,学校对输送毕业生信息进行确认。
(三)学校在输送的毕业生工作满1年后(以企业予以缴纳我市社保时间起算),向市人社局提交申领奖励资金申请(同时提交纸质书面申请)。
(四)上述工作均须在“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操作完成。
其中:
注册在外市的学校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确认单等有效证照或文件,同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上述证照或文件的电子版本。
第五条市人社局通过信息系统核对学校申请的人数、条件及金额等信息,自动生成《职业院校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补助资金核定表》,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六条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向职业院校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搭建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平台,有效提升高技能人才素质,推动技能人才梯队建设,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社局负责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人员的遴选、认定工作,市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具体承担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工作。
第三条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人员的遴选对象,主要面向税务登记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中,从事一线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或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中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实习指导教师。
每年遴选120人,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
第四条进修培训地点、时限、专业、职种和资助金额(资助金额按照每人次不超过总培训费用的85%给予最高3万元的资助,主要用于参加培训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及培训费等支出),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发布。
第五条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工作遴选程序。
申报形式为网上、书面同时申报。
申报单位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填报拟申请培训人员基本信息。
遴选对象为企业的,由单位申报,单位所在地人社局审核推荐;遴选对象为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的,由单位申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市人社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人选。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大连市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申请汇总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二)《大连市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申请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三)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职业院校办学许可证或批文复印件;
(五)《培训承诺书》(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第六条市人社局对拟确定进修培训的高技能人才,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七条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费用采取先缴费、后补贴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培训结束后,市人社局通过“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生成补助名单,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核准的人数和每人次培训资助标准,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拨付给培训对象所在单位。
第九条各企业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各职业院校市级主管部门要严把人选质量关,重点从企业生产一线、学校教学一线挑选和推荐职业素养好、技能水平高、业绩突出的技能型人才,切实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第十条市人社局要严格遴选,强化培训过程督导,重视培养对象的跟踪问效,实现培训成果的有效转化。
市国际人才交流协会要切实做好培训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具体工作,保障培训质量和效果,切实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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