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自然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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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自然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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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自然人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制度第二节监护制度第三节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一节第一节自然人的能力自然人的能力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权利能力自然人权利能力自然人行为能力自然人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死亡宣告失踪与死亡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法人法人合伙合伙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即依照自事主体资格的人。
即依照自然规律出生的有生命的人。
然规律出生的有生命的人。
第二节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事行为能力一一、民事权利能力概述民事权利能力概述
(一)概念
(一)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开始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在世界各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在世界各国大都规定为始于出生国大都规定为始于出生法条链接法条链接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9条规定:
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承担民事义务。
1、出生要件:
、出生要件:
思考:
出生时间确定?
思考:
出生时间确定?
+“出出”“生生”脱离母体脱离母体并保有生命并保有生命2、出生时间确定:
、出生时间确定:
“受孕说受孕说”“阵痛说阵痛说”“一部分露出说一部分露出说”“全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断带说断带说”“独立呼吸说独立呼吸说”“父亲承认说父亲承认说”3、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1)目前世界各国作法:
)目前世界各国作法:
原则上承认胎儿原则上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原则上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原则上不承认胎儿有权利能力,在立法上给予其特殊保护在立法上给予其特殊保护
(2)我国相关规定)我国相关规定我国我国继承法继承法第第28条规定:
条规定:
“遗产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办理。
”关于出生时间的思考关于出生时间的思考问题:
问题:
张家的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
张家的为其孙子张名的出生日期犯愁。
其母记得是其母记得是8月月27日傍晚出生,医院接生日傍晚出生,医院接生记录簿记载的是记录簿记载的是8月月28日,医院的出生证日,医院的出生证是记载的是是记载的是8月月29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日,其户口簿上记载的是是8月月30日。
张名的出生日期为(日。
张名的出生日期为()A、8月月27日日B、8月月28日日C、8月月29日日D、8月月30日日(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因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死亡因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
2、终止时间、终止时间标准:
标准:
“心跳停止说心跳停止说”“呼吸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脑死亡说”“脉搏停止说脉搏停止说”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关系,实施各项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划分标准:
(1)年龄标准(纵向)
(2)智力标准(横向)(三)分类:
(三)分类:
11、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年满1818岁智力正常的人岁智力正常的人161816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做为主要生活来源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有行为能力的人。
的人,视为有行为能力的人。
主要生活来源的标准为达到能够维持当地居民生主要生活来源的标准为达到能够维持当地居民生活标准。
活标准。
22、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1018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其它活动由法定代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活动,其它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理人代理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的幼年人,行为完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第二节第二节监护监护一、监护概念一、监护概念化化民法规定的由特定的自然人或组织对无行为能力人和民法规定的由特定的自然人或组织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进行监督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是一种救济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制度是一种救济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制度二、监护类型二、监护类型根据监护设立的方式根据监护设立的方式11、法定监护:
法律上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
法律上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AA、对未成年人(有顺序):
、对未成年人(有顺序):
父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B、对精神病患者: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患者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2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之间有争议,由法院或有关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之间有争议,由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续。
根据机关指定,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续。
根据民民法通则法通则第第1616条的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条的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院裁决。
1717条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条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3、意定监护根据当事人的意思产生的监护A、委托监护根据委托合同设立监护人的监护B、遗嘱委托:
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某人做监护的监护,有负担的监护二、监护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2、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3、保护被监护人的其他合法权益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5、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并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6、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节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这是对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我国宣告自然人失踪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持续满2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财产代管人的指定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3、失踪宣告的撤销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资格随之终止,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本人,并将代管理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细情况告知该人。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自然人的宣告死亡制度:
自然人离开住所或最后居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定其死亡,并宣告结束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条件:
(二)条件:
(AA)被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人下落不明(BB)下落不明满法律期限)下落不明满法律期限一般下落不明满一般下落不明满44年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4年年意外事故满意外事故满2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CC)需由利害关系人申请)需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为认为,申请宣,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
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
(1)
(1)配偶;配偶;
(2)
(2)父母、子女;父母、子女;(3)(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女;(4)(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上述顺序限制。
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上述顺序限制。
(D)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公告期一年,意外事故公告期3个月判决宣告之日即为死亡之日法律后果:
和自然死亡一样,权利主体能力终止,主体资格消失宣告死亡的效力空间:
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区域。
(三)撤销(三)撤销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
当被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发生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发生如下效力:
如下效力:
(11)婚姻关系上,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如)婚姻关系上,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如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已经再婚,则新的婚姻关系受法恢复;如果配偶已经再婚,则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再婚后离婚,或再婚后该配偶丧偶律保护;如果再婚后离婚,或再婚后该配偶丧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22)收养关系上,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收养关系上,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
除。
(33)财产关系上,)财产关系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求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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