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的法律体系(美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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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章美国的并购规制政策2主要内容体系构成联邦证券法中的威廉姆斯法案(1968)州立反收购法反垄断法体系兼并准则各州有关并购的法案特征及发展趋势案例分析3威廉姆斯法案(1968)13(d)部分规范大宗股票收购14(d)部分规范要约收购14(e)部分规范要约收购中的不恰当行为14(f)部分规范信息披露13(e)部分规范发行者的回购行为威廉姆斯法的一些条款股权收购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按比例接受原则股权收购竞价45从三个方面保护被并方股东利益要求更多信息披露要求要约收购给予被并方股东考虑期给予被并方股东起诉并购方的权利商业判断原则(businessjudementrule)露华浓原则(Revlonduties)加州联合石油公司标准(Unocalstandard)6美国州立反收购法美国州立反收购法的起源州立反收购法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和70年代早期与反收购法相关的几个重要的法庭判决埃德加公司诉麦特公司成功地否决了第一代州立反收购法的合法性动力公司诉CTS公司承认了第二代反收购法的法律效力阿曼达收购公司诉环球食品公司7第二代州立反收购法公平价格条款商业合并条款控股股份条款兑现条款8特拉华州反收购法购买了目标公司15%以上股票的敌意出价方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在3年内不得完成收购计划:
如果购买方购买了目标公司85%或更多的股票。
这里的85%不包括董事们持有的股票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
如果2/3的股东同意该项收购计划。
如果董事会和股东决定放弃本法的反收购规定。
9对内幕交易的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0b-5法令对内部人作出了规定,该条例指出内部人必须“披露或者放弃”交易公司证券的活动1988年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管理法1984年内幕交易制裁法10谁是内部人?
并不限于内部管理层,还可能包括律师、投资银行家、财务信息印刷商或者咨询顾问这样一些外部人,这些人被视为“暂时的内部人”1980年基亚雷拉公司诉美国政府(Chiarellav.UnitedStates)1963年得克萨斯海湾硫磺公司案1120世纪80年代的内幕交易丑闻1986年6月,德崇证券的投资银行家丹尼斯莱文承认证券欺诈、逃税和作伪证的犯罪事实伊万博斯基迈克尔米尔肯1213美国反垄断法的目标第一是经济目标,它通过保护竞争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率。
第二是政治目标,反托拉斯法禁止经济权力的过度集中,从而有利于保障政府的稳定。
第三个目标是社会和道德方面的。
美国人认为,竞争过程有利于培养人们独立向上的性格和相互竞争的精神,而这些是美国民族道德的精髓,所以,竞争机制需要加以保护(S.J.DavisandK.M.Murphy,2000)。
14美国反垄断法体系法律名称通过的年份内容谢尔曼法18901.每一个限制各州之间和与外国的贸易和商业往来的契约、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出现的联手或勾结,都被宣布为非法。
2.每一个将要垄断、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手或勾结起来,以垄断任何环节达到州际或国际贸易或商业往往来的人,都被认为犯有重罪。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建立独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和实施有关禁止不公平竞争和欺诈行为的规定。
克莱顿法1914禁止减少竞争的下列做法:
1.价格歧视。
2.强迫他人购买指定商品,限制他人的经营范围。
3.通过购买竞争对手的股票以实现兼并。
4.一公司的董事同时兼任于竞争对手的董事会。
同时,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一道来实施此法。
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修改了克莱顿法中关于价格歧视的规定:
1.将“减少竞争”改为“有害于竞争”。
2.同价格歧视的实行者一样,其被实行对象也属违法者。
塞勒-凯弗尔法1950修正了克莱顿法中关于公司兼并的规定。
禁止一切形式的减少竞争的合并(不管是通过收买股票或收买资产,不管是横向合并还是纵向合并)。
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1976大型企业的合并必须在合并之前向联邦委员会或司法部反垄断局申报批准反托拉斯程序修订法1980把反垄断的对象从对公司并购行为的适用扩展到一些未经注册的社团15美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与司法部两者同时负责实施反托拉斯法。
一般来讲,司法部办理的案子大多与价格固定(pricefixing,即卡特尔)或垄断有关,FTC的管辖范围则包括企业兼并和不公平竞争等方面。
除了司法部和FTC之外,消费者或企业也可以起诉厂家违犯反托拉斯法。
为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美国采用所谓“三倍惩罚”(tripledamages)的办法。
如果一企业因违犯了反托拉斯法而对其竞争对手或消费者造成危害,按法律规定,它将付给受害者三倍于实际损失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则可能会进监牢。
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五名委员,由总统提名,经国会批准。
但他们的任期是七年,而总统的任期是四年。
这样,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人事组成,就不像司法部长那样易受总统政策的影响,从而提高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执法的相对独立性。
16美国并购准则年份基本内容1968规定了明确的标准,说明什么样的并购得不到批准。
标准用市场集中度(CR)来表示,以行业或市场中4家最大企业所占市场份额之和代表。
19821.引进赫芬达尔-赫尔希曼指数测定市场集中度,简称HHI。
HHI等于某一行业或市场中每个企业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它考虑了企业规模和集中度两方面因素,是对简单的集中度指标的改进。
2.对市场结构进行全面分析,考虑潜在的竞争和市场进入的障碍。
1984强调非数据资料的因素,包括企业在市场竞争条件方面的变化,如新技术的开发,企业资产状况,特别是外国企业的竞争等。
肯定了将提高企业经济效率作为豁免兼并控制的抗辩理由。
1992从以下方面考察合并是否具有反竞争效果:
1.合并是否导致市场集中;2.合并是否产生潜在反竞争效果;3.合并是否影响充分的市场进入;4.企业合并后的效率变化情况。
171968年兼并准则1968年的兼并准则规定了确定的标准,用以说明什么样的兼并得不到批准。
标准用市场集中度来表示,市场集中度是指某一行业市场中4家或8家最大企业所占市场份额之和。
准则规定:
当该行业市场的CR4指标达到或超过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兼并将得不到批准。
主兼企业被兼并企业4%或以上4%或以上10%或以上2%或以上15%或以上1%或以上当该行业市场CR4指标低于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兼并将得不到批准。
主兼企业被兼并企业5%或以上5%或以上10%或以上4%或以上15%或以上3%或以上20%或以上2%或以上25%或以上1%或以上181982年兼并准则1982年兼并准则仍然针对横向兼并为主,但有两个主要改进:
一是提出了新的划分市场范围的方法和规则,即哪些产品、哪些企业应划为同一市场;二是引进了新的方法来测定市场集中度,即赫芬达尔赫尔希曼指数,简称为HHI指数。
HHI指数等于某一行业市场中每个企业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
由于HHI指数考虑到了企业规模分布和集中度两个方面,因而是对CR指标的一种改进。
191982年兼并准则1982年兼并准则根据HHI指数将市场集中度分为三类,即低集中度市场:
HHI低于1000;中等集中度市场:
HHI在1000和1800之间;高集中度市场:
HHI高于1800。
1982年兼并准则规定:
在低集中度的市场内,不管兼并企业的市场份额是多少,一般都可以得到批准。
在中等集中度市场中,如果兼并后使HHI上升100以上,就可能得不到批准;如果HHI上升小于100,一般可以获准。
在高度集中的市场里,任何兼并,如果使HHI上升100以上,不会得到批准;HHI上升在50100之间,有可能得不到批准;HHI上升小于50,一般会得到批准。
对非横向兼并,准则规定除了考虑对横向兼并适用的标准外,还要考虑进入阻碍、排除竞争对手等其它因素。
20HHI与CR的比较HHI系数具有CR所不具有的优点。
第一,它对市场份额的不对称性高度敏感;第二,该系数反映了每一市场主体的份额;第三,系数特定时,可以计算出具有同等市场份额的企业数。
它可以反映出合并前后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变化,可以计算出整个市场的集中程度,而CR只能表示出市场中少数几个企业(通常是前几名)的总的市场份额。
211984年兼并准则增加定性资料分析,包括企业效率分析、兼并方的财务能力以及美国公司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等等。
增加5%测试。
测试如果兼并各方价格上升5%将会导致的结果,包括对竞争者和客户的影响。
1982和1984年兼并准则都认识到了兼并可能带来的效率。
221992年兼并准则该指南是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第一次共同发布的关于企业横向合并的指南,以修改司法部1984年的兼并准则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82年关于横向合并指南。
指南开宗明义地宣告,它不涉及非横向合并,这表明美国政府没有改变它们自1984年以来对垂直并购和混合并购基本上不干预的态度。
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对如何分析企业并购的垄断效应规定了具体框架,但没有法律效力,主要起到了一种指导作用。
231992年兼并准则“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的定义认为市场一组产品或一个地理区域,在这个范围之内垄断者能将价格提高5%以上。
规定了执行机关的执法步骤评估兼并是否提高了集中度评估任何可能的反竞争效果评估反竞争效果能否被潜在进入者减弱决定是否有可能的效率收益减弱反竞争效果评估是否会有当事方退出市场24美国反垄断的特征从严厉趋向温和从结构主义转向行为主义受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影响25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美国管制政策和立法的变化是与美国管制理论的变化分不开的。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博克、德姆塞兹、波斯纳等为代表人物的芝加哥学派对哈佛学派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
该学派不承认在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从而特别反对政府对企业合并进行规模上的干预。
认为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在于促进经济效益,因此,对企业合并的分析重点应从市场结构转向经济效益,并以经济效益作为评价和是否干预企业合并的依据。
26战略贸易理论一些研究国际贸易问题的美国青年学者也提出了新贸易理论(后来称之为战略贸易理论),其核心思想就是:
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上帮助本国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获得国际竞争优势;如果这种帮助能够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形成某种程度的垄断地位,就会给本国带来更大的利益;政府还应当通过各种办法防止外国竞争挤占本国国内市场。
以上理论对美国现今的公司并购立法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成为美国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基本原则。
27美国反托拉斯案例案例年份裁决与结果美国烟草公司与美孚石油公司1911有罪。
命令交出所拥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
理由:
根据谢尔曼法,不合理的合并是非法的。
美国钢铁公司1920无罪。
虽然该公司拥有非常大的市场份额(接近垄断),但仅仅是规模大并不违法。
索卡尼-旺科姆石油公司1940有罪。
联合的目的是固定价格,不适用合理性。
美国铝公司1945有罪。
规模特别大,占有市场份额非常大。
通用电气、西屋电气和其他公司1961有罪。
固定价格勾结。
行政罚款并监禁。
布朗鞋业公司1962有罪。
肯尼的所有权问题,零售联销,减少了竞争,命令出售肯尼的所有权。
沃斯连锁店1965有罪。
洛杉矶两个超级市场合并会限制竞争(合并后的企业拥有洛杉矶7.5%的市场)。
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1982无罪,撤销起诉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1983该公司与政府达成协议,公司放弃所有经营地方电话的公司,即其资产的80%。
28近期案例案例年份裁决与结果裁决理由AT&T1984肢解AT&T一分为七行业特点不同:
AT&T是电讯设备的垄断买主,胶卷行业用户是分散的竞争性买主柯达胶片冲印合法IBM1969-1982合法与电信业不同,计算机行业是无管制的,承受着市场竞争的强大压力,政府重组计算机市场的企图,可能不是促进而是损害经济的效率。
波音与麦道合并1996合法考虑全球竞争市场,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Staples与OfficeDepot合并1998违法市场集中度只是一个参考指标,关键看合并后企业对市场的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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