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污水厂运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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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水厂运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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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污水厂运营合同
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浙江环保有限公司
为提高污水处理运行效率,保护水资源环境,降低污水处理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友好协商、诚实互信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所及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设计标准:
项目所在地:
项目内容:
二、合同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的期限为: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运营期限届满,双方可续签合同。
三、质量标准
1.双方约定的进水水质不超过以下标准。
表1进水水质标准
指标
CODcr
(mg/l)
BOD5
(mg/l)
NH3-N
(mg/l)
TP
(mg/l)
TN
(mg/l)
温度(℃)
pH
SS
(mg/l)
色度
(度)
数值
2.双方约定出水排放标准(处理后水质)。
表2双方约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指标
CODcr
(mg/l)
BOD5
(mg/l)
NH3-N
(mg/l)
pH
SS
(mg/l)
数值
注:
排放标准以甲方排放口的在线监测仪处取水水样检测数据为准。
3.因进水水质超标或水量超标时,乙方需要采取其他处理方法来达到约定排放标准的,应调高污水处理单价,在此期间,如果系统冲击负荷较严重或生化活性不能达到要求,甲方应给予乙方一定系统调整时间,并由甲方承担风险责任。
4.甲方保证进水水质和进水量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若因进水水质或水量超标造成出水水质不符合约定标准,则由甲方承担超标排放责任及环保部门罚款,并按时支付乙方污水运营费;因乙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质超标,由乙方承担超标排放责任及环保部门罚款,甲方仍需按时支付乙方污水运营费。
5.甲方保证由于国家、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及其他政策发生变化,引起乙方处理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甲乙双方将另行商定污水处理单价;由于国家、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及其他政策发生变化,需要进行项目改造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合同价款计算和调整
1.污水处理费单价:
元/吨。
2.污水处理费包含:
。
3.甲方污水处理厂采用工艺,设计水量万吨/天,甲乙双方约定委托运行期间的保证水量为每日不少于吨(保证水量),合同履行过程中,该日水量不足保证水量的,计算月处理水量时,该日水量按保证水量计。
月处理水量为该月每日处理水量之和(低于保证水量当天,按保证水量计算)。
4.污水处理费的计算:
每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月处理水量。
五、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工作日内将上月的《月度水量报告》、《月度水质报告》和付款通知提交给甲方,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的复印件以便甲方能够核实污水处理费的计算。
2.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交的报告后工作日内支付乙方上月发生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如果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迟延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3.所有此等费用均以人民币支付,支付方式可通过电汇、银行转账等方式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甲方同意将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支付到以下账户:
户名:
环保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支行 账户:
3727059999999。
除非乙方书面通知更改收款账户,否则甲方支付至上述账户以外的款项,均不视为支付合同项下的款项。
4.有争议的金额
如对乙方提交的付款通知的金额或对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付款要求有异议,甲方应在收到付款通知之日起天内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并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前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的金额,否则视为异议不存在,且甲方应当按照付款通知的金额付款。
任何有关剩余金额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在争议出现后工作日内协商解决。
5.违约金的扣减
任何一方违约,如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计算的细节应书面向对方列明。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本项目的运行监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的规定执行。
(2)甲方不得有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3)甲方应当接受已签署的托管运营协议的约束,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若因甲方更名、合并、分立、撤销或权限变化时,甲方全部权利及义务均由变更后的单位享有和承担。
(5)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甲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或书面提出异议,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没有予以确认,也不提出任何异议的,视为甲方接受并认可乙方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
(6)在托管运营期内,甲方不得采取对乙方按照本协议条款履行其处理和排放污水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7)甲方必须保证现场的安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走道、扶栏、梯子、池盖、设备、电器、线路、机械护栏罩等),如项目实施地管道混乱的,甲方应该进行整改。
如在运营过程中因甲方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导致的重大事故均由甲方负全责。
(8)甲方应及时做好淤泥池的清理和运行项目产生的栅渣、沉砂及污泥等固体废物进行及时处理,不得耽误乙方正常运营,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9)由于甲方未按时缴纳在线检测费(包含但不限于:
维护费、药剂费和维修费等)而耽误乙方运营的,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10)甲方提供维持本项目正常运行和维护必需的所有技术图纸、规程、规范、资料;生产运行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包括说明书等文件),包括运行手册、运行记录、设计图纸以及设备寿命消耗及管理表;及其乙方认为对项目运营有影响的相关资料等。
(11)由于甲方未按时缴纳超过所规定维修费用而耽误乙方运营的,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根据其公司成立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从事污水处理运营业务,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
(2)在本协议生效之前,乙方不得有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或仲裁。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乙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没有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接受并认可甲方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
(4)在委托运行期内,乙方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行管理,在委托运行期满时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并保证能正常运行。
(5)乙方应始终按照常规运营惯例、检验与维护手册以及项目设施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资料维护项目设施,以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6)乙方如需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应提前日通知甲方,不得擅自进行检修工作而影响甲方生产,否则,责任由乙方承担。
(7)甲方未按时缴纳运营费用或超过约定维修费用标准未及时维修,导致乙方无法正常运营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8)乙方托管运营包含:
a)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包括污水处理厂所需的水电、人工、药剂、管理等费用。
b)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c)负责污泥的稳定、脱水减容,不包含污泥的外运处置。
d)负责收浆,所得浆料归甲方所有。
(9)乙方托管运营不包含:
a)不包含在线检测费相关费用。
b)不包含超过约定的设备维修费用。
七、检测
1.水质检测
(1)进水和出水的水质应通过日常检测指标确定。
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并如实向甲方报告检测结果。
(2)乙方应接受经甲方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办法、标准和周期进行检测。
(3)乙方应记录日常检测和在线检测的所有结果,并存档备查。
2.甲方的核实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检查;就乙方进行的日常检测,甲方有权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一项或多项检测,以核实乙方提供的结果。
甲方抽查采样时须有乙方人员在场。
乙方人员经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2)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3)甲方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或检查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是如果经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核实或检查的结果表明乙方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时,则乙方应负担该笔费用。
八、计量
1.保证水量:
委托运行期内任一运营日的最低废水处理量。
实际日污水处理量:
指每一运营日从流量计上读取的进水水量。
实际月处理水量:
每月的月初至月底双方从流量计上读取的进水水量。
2.水量计算:
月处理水量为该月每日处理水量之和(低于保证水量当天,按保证水量计算)。
3.计量方法
(1)双方约定由甲方在项目的污水进水处安装一个流量计,并以此流量计为计量仪表。
(2)本协议期内甲方应定期(每月3号)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检测。
(3)甲乙双方的代表应在每个月的最后一日联合对现场流量计的读数进行记录。
双方对现场流量计读数共同确认后,以进水口的流量计作为该月的实际污水处理量。
4.水量异议处理
(1)若计量装置发生意外故障,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予以说明,经甲方确认后,发生故障期间的每日污水处理量按上个月的日平均污水处理量计算。
(2)任何一方如对水量计量结果有异议,应自异议发生之日起天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并可聘请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查若确实存在问题应立即纠正,检测费用由被异议方支付;反之,则由异议方支付。
九、资产移交
1.移交清单:
移交的项目设施以现场清点数目为准,由甲方制定资产移交清单,并注明设备状况,最终的资产移交清单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移交的内容:
移交内容除了固定资产外,还包括维持本项目正常运行和维护必需的所有技术图纸、规程、规范、资料;生产运行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包括运行手册、运行记录、设计图纸以及设备寿命消耗及管理表;本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其乙方认为对项目运营有影响的相关资料等。
3.移交工作小组
(1)甲方和乙方共同组建移交工作小组进行资产移交工作。
移交工作小组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成立,双方各指派一名负责人作为组长,负责完成设施设备清点、运行交接、人员安置以及其他必要的前期工作。
移交工作应当在移交工作小组成立后日内完成资产移交工作。
因一方原因导致交接工作延后的,责任方应当提前日通知对方,更改移交交接的时间,但是延期不得超过周。
如果延期后仍未能完成移交任务的,责任方应按元/天向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负责在乙方进驻前为乙方提供办公场所及人员的住宿场所。
(3)甲方负责办公网络(电话、宽带)的前期准备,由乙方支付使用费用。
(4)甲方负责在乙方进驻时完成化验室各项仪器的检测和配置工作,确保乙方正式运行前可以检测环保局需要的各项化验数据。
(5)移交工作小组工作在项目设施移交完成之日解散。
(6)移交工作小组在进行上述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双方对该费用各自承担。
4.责任的划分
(1)设施、设备移交时将进行相关的设备检测,检测中发现的项目设施、设备存在的缺陷或损坏,形成设备缺陷表。
移交方应负责修复该缺陷或损坏,接收方可协助修复,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移交方应负责更换严重缺陷或损坏的设施、设备。
(2)设施、设备移交后,凡在设备供应方保修期内的,甲方应协助乙方联系维修。
(3)移交过程中,若一方对移交资产的设备、设施的性能及完好程度存在异议时,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能力的机构对存在争议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具有最终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4)单设备单次维修费用不超过该设备价的5%,且全年维修费用不超过设备总价的5%。
否则,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维修用的备品备件采购、贮存、领用手续由甲方控制管理。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电机、污水处理设备等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5.项目设施的移交回转
(1)本协议届满后,乙方无偿将项目设施包括由甲方新购入或者更新、改造的设施、设备交回甲方,同时保证项目设施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2)项目设施的移交回转过程及内容同项目设施的移交过程。
6.其他
甲方根据项目自身工期进度提前日事先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确定乙方正式介入项目试运营日期。
乙方为了更好的配合甲方对于该运营项目的设备调试及运营调试,可提前派出相关人员介入协助配合。
乙方派出相关人员介入后,乙方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十、人员安置
1.托管运营期间乙方负责运行管理人员编制,其中人员岗位安排由乙方自行确定。
2.本协议提前终止时,乙方在其全部人员撤离前,应确保甲方相关人员具备基本的运行能力,确保项目设备、设施的连续运转 天。
3.甲方负责解决乙方派驻相关人员的住宿以及独立的办公场地(配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如桌子椅子等)
4.乙方可根据项目需要适当的保留甲方原有项目操作人员,但是必须按照乙方用人标准进行保留。
未能继续留用的人员,由甲方进行安置并负责处理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等问题。
十一、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1.项目设施的运行
(1)乙方应保证项目设施每日正常运转。
因设施设备检修需暂停服务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如需要对整个项目设施设备改造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设施、设备改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项目设施的维护
(1)项目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
(2)乙方应制定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的措施和计划,并接受甲方对有关设施设备完好情况的检查。
(3)在托管运营期内,因生产所发生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用、水电费用、办公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大修、技改由则由乙方提出方案,报甲方审批后由甲方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的监管
(1)在事先告知乙方的前提下,甲方或政府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项目实施地,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信息,但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所派人员发现项目运营存在问题时,有向乙方质询的权利,并有权检查包括乙方的生产记录、设备检修和检测记录在内的全部运营记录。
十二、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中所指的不可抗力具体包括: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冰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等自然灾害;
(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电中断;
(6)国家征用、征收;
(7)导致本协议实际上不能履行的法律变更。
2.任何一方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受影响的一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和采取合理措施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
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十三、违约责任
1.以下违约情形,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当前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15(当前水量小于保证水量时,以保证水量为准)。
(1)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项下的事宜构成竞争或者违反本协议项下事宜的任何协议。
发生一次,计算一次违约金,超过三次的,按照严重违约情形计算违约金。
(2)在协议期内,属甲方的原因(如甲方发生生产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水质或水量剧烈变化等)导致乙方所排放的出水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
发生一次,计算一次违约金,超过三次的,按照严重违约情形计算违约金。
(3)在协议期内,属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乙方所排放的出水没有达到双方约定标准的。
发生一次,计算一次违约金,超过三次的,按照严重违约情形计算违约金。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条款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5)在本协议期内,任何一方非因不可抗力或协议中规定的条款而解除本协议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严重违约情形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当前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60(当前水量小于保证水量时,以保证水量为准)。
3.特殊情形:
本合同其他具体条款中另有关于违约金数额约定的,从其具体约定。
十四、争议的解决
对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争议未能得有效解决,双方约定向杭州市人民法院提交诉讼。
十五、法律效力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共制作正本陆份,签约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经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及解释均适合中国法律。
如本协议有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3.对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必须经甲乙双方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5.除非协议终止履行,任何一方对违约行为责任的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
6.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其他
1.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修改,均须由甲、乙方双方协商,以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进行。
2.电价按照电力公司规定的执行。
在合同期限内如当地政府涉及电费调价涨幅,则根据相应涨幅进行调整污水处理费单价。
3.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试运营时间为个月,在试运营期间,由于各因素造成乙方运营成本增加的,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合作共赢的原则针对污水处理单价进行调整,若调整不成功,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5.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属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附录1污水处理运营服务付费申请单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附录1污水处理运营服务付费申请单
致:
(年月)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运营服务付费申请单
序号
科目
金额(万元)
备注
1
当期应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其中含:
1.1
当期应付停产补偿费用
1.2
当期应付COD额外减量费用
2
当期违约处罚金扣减
3
当期应抵与应退
4
当期累计待付调整或补偿费余额
5
当期实付总计
(1-2±3)
小写:
大写:
注:
支付时间:
应在年月日之前向支付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月度污水处理服务费:
基准服务费计算参数: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元/吨;
当月实际天数为天;
当月污水处理量/保证水量为万吨/天。
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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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 污水 运营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