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182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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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1825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法律史》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清末修律过程中颁布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司法审判实行:
( )
A、四级四审制
B、四级三审制
C、四级二审制
D、三级三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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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确立的审级制度。
1910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实行四级三审制。
因此,B项正确。
2.有关领事裁判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 )
A、领事裁判权确立于1843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和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
B、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由侨民所属国法院管辖
C、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D、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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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领事裁判权。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其确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领事裁判权的内容包括:
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享有领
3.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16题,单选)
A、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B、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
C、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
D、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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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1节>铸刑书与铸刑鼎
【答案】:
C
【解析】: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故A项“首次”字眼错误。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对奴隶主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受到他们的反对,故B项错误。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故C项正确。
孔子是反对赵鞅“铸刑鼎”的举措的,故D项错误。
4.《唐律》中规定了自首的原则,其中一条规定“遣人代首”是指:
( )
A、被遣送之人自首
B、遣送官府自首
C、派遣官府人员接受自首
D、有容隐关系的亲属代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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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1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立法。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亲自到官府或父兄代为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作自首或遣人代首,即“若於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5.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16题,单选)
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
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
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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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章>第1节>秦代的法律
【答案】:
C
【解析】:
秦律以大约六尺五寸的身高为成年标准,故A项错误。
在秦律,过失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从轻处罚而已,故B项“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的说法错误,故C项正确,不赘述。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才加重处罚,故D项错误。
6.国民政府于1928年开始起草民法典:
该民法典大量吸收了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进行大幅修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
A、仍未确立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的原则
B、规定未成年人的婚姻应征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C、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
D、在父母与子女关系上,明确了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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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六法体系”中民法典的相关内容。
国民政府的民法典,在婚姻方面,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但同时又规定未成年人的婚姻(包括订婚、结婚、离婚)应征得法定代表人之同意。
该法典实行一夫一妻制。
法典亲属编规定家置家长。
确认父享有家长权。
因此,A项错误。
7.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
(2012年卷一16题,单选)
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
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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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2节>宋代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
D项是关于户绝立继承人的方式,与离婚或改嫁无关,故应选D。
8.《大清新刑律》的特点不包括:
( )
A、是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B、采用西方刑法典的结构
C、确立新的刑罚体系并大量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D、维系了以往的传统旧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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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大清新刑律》的内容。
《大清新刑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较大的改动:
(1)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3)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罚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主义、人人平等原则、正当防卫制度。
但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做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
9.清末变法修律之际,上奏“变法奏议三折”,要求实行变法的是:
( )
A、康有为
B、沈家本
C、张之洞、刘坤一
D、伍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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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的是清末的法律思想。
1901年初,清廷颁布“变法上谕”。
时任湖广总督的张之洞和两江总督的刘坤一联合上奏“变法奏议三折”,强调适应形势,实行变法,要求“整顿中法”,“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因此,C项正确。
10.有关清末修律,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日本人松冈义正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中总则、债、物权三编
B、《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C、《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
D、《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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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答案】:
D
【解析】:
①清末修律的基本特点就是中体西用。
所谓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指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的最新形式,固守中国的伦理纲常体制不变。
《大清民律草案》系仿效德日民法典编纂而成,共有五编:
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日本人松冈义正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中总则、债、物权三编,亲属和继承两章由于牵涉到伦理纲常,由中国的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故,AB选项均正确。
②《大清律例》是中国最后一部成文法典,清末修律是修订为《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废除了凌迟等酷刑,对民事活动不再科刑。
但《大清现行刑律
11.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一21题,单选)
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
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
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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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2节>《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
【答案】:
C
【解析】: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54条规定:
“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
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据此,《临时约法》仅为临时宪法,并非“正式颁行的宪法”,故选项A说法错误。
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但是,根据《临时约法》,“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
12.国民政府仿效资产阶级国家诉讼程序的法律原则。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一告九不理”——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
A、管辖不合规定不受理
B、当事人未成年不受理
C、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D、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司法制度
【答案】:
B
【解析】:
“一告九不理”——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一是管辖不合规定不受理。
二是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三是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四是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
五是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六是一事不再理。
七是不告不理。
八是已经成立和解者不受理。
九是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因此,B项正确。
13.国民政府于1928年开始起草民法典。
1930年12月26日公布第4编《亲属》和第5编《继承》。
有关此两编,说法错误的是:
( )
A、规定继承权受侵犯,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恢复原状
B、仍未确认妻子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利
C、废除了旧法中长期沿用的宗祧继承制度
D、其相关判例、解释例还规定了直系血亲卑亲属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六法体系”中民法典的相关内容。
国民政府的民法典,在继承方面,废止了旧法中的宗祧继承制度,明定配偶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因此,B项错误。
14.据史书载,以下均为秦朝刑事罪名。
下列哪一选项最不具有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特色?
(2011年卷一16题,单选)
A、“偶语诗书”
B、“以古非今”
C、“非所宜言”
D、“失刑”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1节>秦代的法律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
秦代危害皇权罪包括:
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等。
《焚书令》规定: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
另外,秦二世曾下令御史,以“非所宜言”罪逮捕发表言论的诸生。
故选项A、B、C体现了秦朝法律文化的专制色彩。
“失刑”罪,是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选项D是关于法官裁判不公的犯罪,不具有专制色彩,故应选。
15.清末“预备立宪”活动中最先颁布的文件是:
( )
A、《钦定宪法大纲》
B、《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
C、《预备立宪上谕》
D、《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预备立宪”的相关知识,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开始“预备立宪”。
1906年9月1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预备立宪上谕》。
1908年8月27日公布了“预备立宪”计划——《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
1908年8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11年11月,为挽回颓局,发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因此,C项正确。
16.《左传》云:
“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的一种评价。
关于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16题,单选)
A、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
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
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
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法律思想
【答案】:
C
【解析】:
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尤其周朝,在立国之初便进行了制礼活动,即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融合周族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
故周礼不是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其中体现了统治阶级自觉选择的结果。
A项错。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故B项错误。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
17.有关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说法错误的是:
( )
A、用根本法的形式肯定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政权
B、采取二三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民政府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
C、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D、规定国体“永为统一共和国”。
但人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的行使,由国民党政府训导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六法体系”中宪法的相关内容。
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采取五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国民政府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
因此,B项错误。
18.下列有关清末司法机构调整的表述,错误的是:
( )
A、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担审判职能
B、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专掌审判
C、实行审检分署,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实行审判监督
D、建立新式监狱。
改良狱政管理制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相关知识。
清末司法机构变革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署制度。
因此,C项错误。
19.南京国民政府1941年公布《律师法》,计51条:
其后,于1945年4月和1948年3月对该法又加以修正。
依照《律师法》撤销律师资格的条件不包括:
( )
A、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者
B、曾受律师除名之处分者
C、凡背叛“三民主义”证据确实者
D、曾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司法制度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南京国民政府《律师法》律师资格的规定。
凡背叛民国证据确实者,或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或曾受律师除名之处分者,或曾任公务员而受撤职之惩戒处分者,或亏空公款者,或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不得充当律师。
已经担任者撤销其资格。
因此,C项正确。
20.关于西周法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16题,单选)
A、周初统治者为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B、《汉书·陈宠传》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C、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书约”,法律规定重要的借贷行为都须订立书面契约
D、西周时期在宗法制度下已形成子女平均继承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
B
【解析】:
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周以来的天命观。
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的缺陷,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德主刑辅”并非周朝的政治法律主张,故A项错误。
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
21.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
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18题,单选)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1节>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答案】:
C
【解析】:
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故A项“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说法错误);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故B项“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说法错误);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故C项说法正确);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犯罪人(D项“被害人”字眼错误)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
22.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
《周礼》载:
“听买卖以质剂。
”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
“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15题,单选)
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
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
A
【解析】: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故A项正确。
“质”、“剂”均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B项错误。
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而非交由“质人”。
故C项错误。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故D项错误。
23.1911年公布的《十九信条》的特点是:
( )
A、扩大了皇族内阁的权力
B、扩大了百姓的权利
C、缩小了国会的权力
D、扩大了国会和内阁总理的权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预备立宪”的有关知识。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廷统治者推行君主立宪最后破产的记录。
迫于压力,它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内阁总理的职权,而对人民的权利只字不提。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项。
24.下列有关咨议局与资政院的表述,错误的是:
( )
A、咨议局、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的产物
B、咨议局可以议决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等事项
C、资政院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
D、资政院可以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公债、宪法及其他法典的制定与修订等事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咨议局与资政院的相关知识。
资政院作为清末预备立宪的中央咨询机构,并不能议决宪法,而只能议决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典。
因此,D项错误。
25.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
“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
”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
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2016年卷一17题,单选)
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
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
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1节>唐律与中华法系
【答案】:
D
【解析】:
唐朝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故A项正确。
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故B项正确。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故C项正确。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对欧洲诸国未产生重大影响,故D项错误。
26.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日: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得相首匿”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法律原则和制度。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一13题,单选)
A、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一般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B、近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所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C、“亲亲得相首匿”的本意在于尊崇伦理亲情
D、“亲亲得相首匿”的法旨在于宽宥缘自亲情发生的隐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1节>汉代的法律
【答案】:
B
【解析】:
谋反等严重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并不适用“亲亲得相首匿”。
故B项“所有犯罪行为”的表述错误。
27.清末中国司法权受侵害,对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观审制度是领事本人的专有权
B、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
C、领事裁判权即会审公廨
D、会审公廨受理的案件的主体均是本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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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外国在华司法特权的内容。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
治外法权不同于领事裁判权。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1)内容。
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主义原则: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28.对明代都察院司法执掌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职官犯罪案件
B、复核或审理京师职官犯罪案件
C、不复核或审理京师斩、绞监候案件
D、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斩、绞监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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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1节>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明代的司法机构。
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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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律史 中国 法律 复习题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