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行政合同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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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专题三行政合同论行政合同论副标题引导案例2001年5月31日,经海南省昌江县政府同意,昌化镇政府以书面协议,将棋子湾旅游项目交给琼昌公司开发,期限50年。
然而,琼昌公司开发还不到两年,昌江县政府作出会议纪要,单方决定中止棋子湾开发协议,并要求琼昌公司停止经营活动。
随即,根据这纸会议纪要,昌化镇政府通知琼昌公司,解除与该公司的协议,并限该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撤出棋子湾。
此后,镇政府派人对琼昌公司经营的设施进行了强制清理。
2004年6月,琼昌公司认为自己的合法经营权受到侵害,对昌江县、昌化镇两级政府一并提起了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昌江县、昌化镇两级政府单方解除其与琼昌公司的行政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政,判决撤销两级政府单方接触行政合同的行为。
2005年6月,琼昌公司向昌江县、昌化镇两级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未得到答复。
同年8月,琼昌公司向海南中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损失1429万余元。
但对方认为琼昌公司请求已超过起诉期限,所请求的赔偿也没有事实根据。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琼昌公司的损失与两被告的违法行政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予赔偿。
原告琼昌公司在向两被告申请赔偿逾期未果的情况下,诉请行政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但赔偿损失的数额应以司法鉴定的结论为依据。
最终经鉴定,两级政府赔偿琼昌公司73万余元,并承担司法鉴定费8000元。
本案中涉及的基本问题是1、昌化镇政府与琼昌公司签订的旅游项目开发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2、围绕这份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何种法律体系调整?
3、如何调整?
本专题的主要内容本专题的主要内容一、一、行政合同概述行政合同概述二、二、国外行政合同制度国外行政合同制度三、三、我国行政合同制度及司法实践我国行政合同制度及司法实践一、行政合同概述问题一:
什么是行政合同?
问题二:
行政合同是如何产生的?
问题三:
行政合同有什么特点?
问题四:
行政合同价值何在?
问题五:
行政合同有哪些种类?
问题一:
什么是行政合同VS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合同?
行政合同问题一:
什么是行政合同问题一:
什么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协议、行政契约。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问题二:
行政合同是如何产生的问题二:
行政合同制度的产生问题二:
行政合同制度的产生一、国外一、国外在古罗马时期,以国库理论为根据,国家就开始以私法主体的身份和私人签订一般的私法契约;但是,在传统的行政高权领域,对于国家是否可以以公法主体的身份与公民之间签订公法合同来达成行政目的一直存在着很大争议。
然而自20世纪依赖,尤其是二战结束后,伴随着民主思潮的激荡以及福利国家、给付行政等新型国家目的观的出现,国家的行政活动不再局限于以支配和服从为特征的高权行政。
一种以协商、合意为特征的更加灵活、更加富有弹性的行政活动方式行政合同应运而生。
二、我国二、我国1、古代政府可以作为当事人签订合同由来已久。
在我国宋代,曾出现过私人向官府承包经营酒坊、河渡和盐井的“买扑”,即私人将课利或买价数额,以书面形式递交给官府,要求承买酒坊、河渡或者官田,经官府选择确认后,发包给报价最高的人,类似于现在的政府招标。
2、近现代近代中国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由于西方给付行政、福利国家等观念的影响,以及处于官商勾结和加强统治的需要,也曾出现过行政合同。
但上述情况只不过是特定时代背景下社会生活中的偶然现象,官府或者政府不可能就此类合同行政制度并自觉加以应用。
3、新中国我国行政合同真正的产生,始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所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由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直接与劳动成果挂钩。
实践证明,通过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命令或者指令性计划,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随后这种有利经验被广泛适用于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
行政合同开始运用于国有企业,涉及工业、商业、外贸、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诸多领域。
问题三:
行政合同有何特点问题三:
行政合同有何特点行政主体特定性13合同内容法定性2合同目的明确性4合同履行优益性5合同内容法定性6法律调整特殊性问题四:
行政合同价值何在问题四:
行政合同价值何在?
减少行政阻力13扩大行政参与2明晰权利义务4化解矛盾纠纷5平衡公私权益6补充法律不足问题五:
行政合同有哪些种类问题五:
行政合同有哪些种类?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三、行政赔偿合同四、行政补偿合同五、国家科研合同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七、国家订购合同八、公共工程建设合同九、行政委托合同十、政府特许经营合同二、国外行政合同制度二、国外行政合同制度01普通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02以行政为本位的行政合同法国法国03以合同为本位的行政合同德国德国英美法系国家以普通法为本位的政府合同制度4救济途径救济途径发生争议时,通常由普通法院以民诉程序解决,在法律有规定时亦可选择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
3签约主体及权限签约主体及权限政府签订合同受到自身法定权限范围的严格限制,越权签约通常无效,无效后相对方当事人自负其责;2当事人地位当事人地位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受司法平等保护,行政主体往往不享有单方特权但却受到较为严格的程序规制,在法律特别授权情况下方可享有某种特权;1裁判规则裁判规则以普通法为本位,同时适用判例法和专门法所创设的特殊规则;法国以行政为本位的行政合同制度1必须在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越权无效,并对善意相对方负损害赔偿责任2价值取向上更注重保护公共利益,视行政性为行政合同第一内在属性,先有行政,后有合同3行政机关享有法定的单方特权,其权利行使无需向行政法院申请判决,更无须与相对方协商德国以合同为本位的行政合同制度当事人地位1、强调双方地位平等2、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实行同等法律保护行政机关特权1、行政机关有单方特权2、权力受限3、遵循严格程序要求纠纷解决机制1、适用行政法规则2、认可适度援用私法规则三、我国行政合同制度及司法实践三、我国行政合同制度及司法实践
(一)立法概况1、尚未通过立法方式对“行政合同”进行定义2、尚未制定专项立法3、对行政合同争议的纠纷解决途径规定不明确(适用解释)(适用解释)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已废止
(二)司法实践2015.5.1前2015.5.1未来趋势第一阶段2015.5.1修法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解决;第二阶段2015.5.1后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司法审查的角度:
1、审查签订行政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2、审查行政相对方是否符合缔约的条件3、审查行政主体行使优益权是否合法4、审查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是否合法5、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公平合理6、审查行政主体单方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7、审查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是否严格履约现阶段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是否存在反诉可能民事法律准用问题行政合同的可诉性能否适用调解能否仲裁1、存在立法的“先天不足”2、相对人不太“信任”行政诉讼3、行政机关对是否“接纳”行政诉讼仍在观望4、民事法官对行政合同边界的扩大仍有担忧5、行政法官对如何审理此类纠纷还存在“本领恐慌”第三阶段未来发展趋势1、完善立法恰当定义行政合同、明确诉讼主体起诉方式、举证责任、起诉期限、执行、违约赔偿范围、能否仲裁;2、平衡好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与强制性规定的审查边界3、加强司法主体的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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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 行政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