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纳斯风景名胜区禾木村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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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纳斯风景名胜区禾木村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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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纳斯风景名胜区禾木村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新疆喀纳斯风景名胜区
禾木村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目录
新疆喀纳斯风景名胜区
禾木村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第1章总则
第1条编制目的:
为喀纳斯风景名胜区禾木村的保护和建设能有序发展,协调统一;能充分保护生态和历史文化环境、发展牧村经济;能合理利用土地和风景等各项资源;能有效的进行建设管理。
而编制本规划。
第2条基本依据:
本规划遵循《新疆喀纳斯湖游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以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等为依据进行编制。
第3条编制成果组成:
本规划由总体布局图纸和说明书、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和规划图则四部分组成。
经批准后文本、图纸和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条主管部门与本规划解释权属:
主管部门与解释权属于新疆喀纳斯环境与旅游管理委员会。
并于本规划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5条规划原则
1.保护蒙古族图瓦人的传统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发展牧村经济,提高牧民文化和生活水平。
2.保护生态环境、体现牧区特色,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建设牧村,发展牧村旅游。
配合喀纳斯湖风景名胜区建设。
3.遵照民族政策,维护弱势群体,保证并为之创造使本乡、本村居民发展本地经济和提高自身生活水平的致富条件。
同时也确保本村民族特色、文化特色、经营特色与旅游特色,并继续得到发展。
4.规定牧村保护区、保护牧村风貌、景观特色、保留布局特征、象保护文物古迹那样保护村中原木建筑、桥梁特色及林木配置。
5.遵照《新疆喀纳斯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相关原则、规定与规划要求。
第2章规划总体布局
第6条规划年限:
近期2004-2010年
远期2010-2020年
第7条牧村职能:
全乡中心村,乡政府驻地,全乡行政管理、教育、医疗、交通、商业服务和加工等机构设置点。
旅游休闲度假娱乐住宿区,民族文化特色旅游观光景点。
第8条人口规模:
规划常住人口:
500人(150户)
规划暂住人口:
行政管理、服务人员200人、学生400人,旅馆服务经营管理人员300人
规划流动人口(住宿旅客):
宾馆床位300人、牧民旅店床位300人。
旅游旺季全村合计住宿人口2000人
第9条规划布局:
1.牧村规划用地,选择在禾木河东岸不规则长形小盆地内,现牧村和牧村以北的地区,约3平方公里。
2.牧民居住区在牧村原有位置,保持相对独立。
配置公共服务和生产设施项目。
3.行政管理、交通、商业和旅游设施区在村居住区以北,相隔一段距离。
保持牧民原有风貌不受破坏和侵扰。
4.景观绿化带在禾木河沿河两岸。
5.对布局具体要求及道路、牧村保护、工程设施等均见相关章节及总图、分图图则。
第10条总体布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有关规定在实施中均不能变动。
第3章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第3-1节用地分类及控制
第11条禾木村控规用地面积总计平方米。
其中提出建设用地控制性
目标的平方米。
规划范围由总图图则界定。
对外围防护林带、隔离控制地段作为非建设用地加以控制和管理。
第12条本规划中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代码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注明。
各地块的开发建设、改造必须符合本规划总图图则和分图图则所规定的用地性质。
第13条以住宅用地为单位的成片地块,其内部界线的划分可由修建性详规或修建时根据实据情况进行设计确定。
而每户用地必须按所定标准控制。
第14条规划图则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规模等一系列控制指标,在牧村保护区范围内不能有任何变更。
在保护区以外如需变更,必须由管委会核准,并服从管委会因变更而提出的相应条件。
同时必须符合附表一: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的要求。
第3-2节地块建设容量与建筑密度控制
第15条对规划范围内各地块的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分图图则所限定的建筑
高度、层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
第16条建筑物的地下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在限制指标范围之内。
但应符合建
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并不得影响干扰地面部分用地性质的使用要求。
第17条建筑日照间距:
南北方向一般为遮挡建筑高度的3倍,不能小于
2.5倍。
并符合相关设计标准与规范。
第18条任何相邻建筑的间隔距离均须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护等有关规
定。
和符合规划设计规范中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3-3节配套公共设施及生产加工业用地的控制
第19条有关配套公共设施及生产加工企业,包括中小学(附托幼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医院、商业零售服务、公共厕所、社会停车场、加油站、消防站、维修服务站、垃圾转运站、给排水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屠宰场、土特产加工、乳制品加工、工艺品、旅游纪念品加工等用地。
各项目的建设要求在修建性详规和单项设计中可作适当调整,但其
项目数量、用地及建筑面积均不得低于规划图则的规定。
第3-4节交通设施
第20条道路红线宽度任何地面设施不能侵占。
道路红线、断面、坐标、曲
率、高程均须按道路交通规划图,道路坐标、高程控制规划图和分图图则的规定实施。
第21条分图图则所确定的地块,其内部通道不论通车与步行均由修建性详
细规划确定。
本规划图则所示均为示意。
但内部道路出入口方向必须根据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22条各地块建设必须在用地内部设置相应的旅游交通设施用地。
如机动
车停车场(库)、栓马桩(棚)等。
必要时可设维修站,其控制指标在分图图则中规定。
第23条道路均须按道路断面配置道路绿化(乔木、灌木、花卉、草坪)。
道路绿化应力求自然、无规律、避免等距离栽植几何形花坛等人工
化,城市化措施。
并采用本地树种。
第4章绿地控制
第24条绿地系统由景观绿地、街坊、街头小型绿地、防护绿地、生态绿地
组成。
其他用地不得侵占。
第25条各类绿化用地要求
1.景观绿地为滨河,靠山风光特佳处,较为开阔,经过精心设计的自
然开放式绿地。
避免人工化与城市化。
2.街坊、街头小型绿地为地块之间、道路两旁和利用地形设置的绿化
空间。
树木宜稀疏,乔、灌、花、草搭配适宜。
3.防护绿地有两种功能,一为景观新旧风格之间的隔离需要。
一为卫
生防护和村寨外围防风等的需要。
防护绿地以种植乔木为主,灌木
为辅。
4.生态绿地即草原牧场与天然林场、林地。
应按其生态要求加以保护。
对森林和林地禁止放牧和牲口进入。
限制游人进入。
第26条绿化品种以采用本地品种为主。
外地品种为辅。
选择外形美观、色彩相宜耐寒、耐久的品种。
第27条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各地块分图图则所定指标。
第28条景观绿地,如街坊、街头小型绿地可按需设置相应配套设施(小品、道路、坪台、櫈、椅等);但其占地不得超过绿地面积的5%。
第5章历史文化与景观氛围的保护控制
第29条保护目标
1.保护牧村特有的民族特色,民俗风情、及因此而形成的牧村景观、总体风貌和建筑特征。
从而使蒙古族图瓦人的文化传统得以保存和延续,不断发展、提高和进步。
2.牧村经济,特别是旅游经济在保护的前提下得以发展,并从而支持牧村自然和文化特色的保护。
第30条全村划分保护区(牧民生活居住区)与协调区(旅游设施、村寨管理与服务、中心广场)两部分,详见规划图则。
第31条保护区内传统木结构民居的建筑特色
保护区内各项建筑采用传统建筑形式,均为单层木结构,树枝围栏,房檐高度低于3.5米。
如此类建筑不能满足有关单位和牧民的使用要求,则该单位或牧民应迁出保护区外,在协调区或远离村外进行建设。
牧民居住使用的木建筑应加以改进,以适应现代生活的要求。
这在掌握原木建筑特征的专业设计人员的指导和帮助下是可以实现的。
但其原木结构建筑的外貌和细部构造不能改变。
建筑内部居室(起居与卧室)装修不宜改变。
但厨房与卫生间应符合现代要求,有现代设施且注意防火。
牧民生活应跟上时代的步伐,在保护原有建筑室内外风格的前提下可以改进。
每户住宅院内用地面积控制为1500㎡,建筑面积以200㎡为限。
牲口棚以100㎡为限,两者可调剂。
总面积不能超过300㎡。
住宅院内容积率应小于0.2。
第32条院内土地可以用作农业生产、饲养牲畜和庭院绿化。
院内建筑可以开设家庭旅店和小卖部,但不能用作生产加工企业和小型作坊。
第33条协调区内建筑:
为与保护区协调,建筑应采用本地毛石或块石为建筑外墙,坡顶铺青色板瓦,建筑形式务须粗放,民间风格,不带宫廷贵族气息,以便与原木建筑协调,不能用其他现代建筑材料作为外部装修。
每一单位建筑均以单层(檐口3.5米)占总建筑面积90%以上。
二层(檐口6.5米以下)占总建筑面积不能超过10%,不建三层及以上建筑。
应充分利用地形高差,可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降低建筑高度。
第34条全村景观特色
1.牧村道路:
机动车道为沥青路面或混凝土预制块,人行道及次干道和支路为不规则石板路面。
可配置粗加工的木制路灯灯柱。
保护区内的桥梁,采用当地原木木桥传统做法。
协调区内桥梁用钢筋混泥土拱桥在桥栏与桥墩的形式上应与木桥协调。
2.绿化:
(包括道路路边绿化)应种植不规则的树丛和少量自由散布的花卉,草地。
避免城市中流行的那些等距离植树和几何形花台。
一切仿佛“出自天成”。
3.村内采用自然土坡连接不同标高地块,尽量少用挡土墙,不用挡土墙。
在必须采用档土墙时应分段处理以不高于1.2米为限,并用毛石、块石砌筑。
4.村内建筑小品,桌、凳、亭、栏以及雕塑均不宜多设,以原木、粗加工木材,石材为主。
5.建筑及小品色彩均应用原材料本色,为保护木材可使用桐油或清漆,在不影响整体色调环境的前提下,在协调区建筑局部细部可用一些鲜明的色彩。
第35条取暖及燃料:
牧民住房,公益事业如学校、卫生所、政府管理部门等在保护区内可按传统习惯使用周围森林中的风倒木,此类木材很多而居民不多,用之不尽。
由林管部门可统一加工低价出售。
协调区内各营业单位以电和罐装液化气为主,不能用煤和木材。
第6章工程规划
第6-1节给水工程
第36条用水量预测
1.用水标准:
居民人均生活用水125升
学生人均用水100升
家庭旅馆住宿游人用水250升
旅馆住宿游人用水350升
旅馆服务工作人员用水200升
2.2020年最高日用水量1200立方米
第37条水源
禾木河河水,取水口在禾木河上游约400米处,河水经净化、消毒后送入供水管网
第38条供水系统
1.供水压力(地面以上)为14米。
2.建设高位水池2×200立方米,池内底高程约1138.5米。
作消防、调节高峰用水之用及管理保养发展用水之需。
3.主要管线采用环形管网配水,保证供应。
4.主要配水管道设置防冻地下式消火栓。
5.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上下交叉时须采取卫生防护措施。
第6-2节污水工程
第39条污水量预测
生活污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90%计算,绿化、洒路用水不计入污水量。
其余用水按80%用水量计算。
2020年污水最大量为720立方米/日。
第40条污水排水系统
1.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系统。
污水管网由北向南排往村南的污水处理厂。
2.为确保禾木河下游水体清洁,污水处理深度不低于二级处理标准。
3.主要管道直径采用250毫米,在管道交叉、接管、变径、变坡等处设置检查井,检查井一般为25-30米,以便于维护管理。
在地形坡度较大处,需增设跌水井。
第6-3节雨水与排洪工程
第41条雨水量计算
按布尔津附近地区雨量计算公式。
重现期(P)采用0.5年,集水时间(t1)采用10分钟,可采用小汇水面积洪峰流量计算公式。
塔城计算公式:
q=750(1+1.1Lg×p)(升/秒˙公顷)
t0.85
第42条排水排洪系统
1.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后,雨水采取道路两旁盖板边沟(暗渠)沟净宽度0.4-0.5米,沟深度0.5-0.8米。
2.排水盖板边沟需设置进水口。
3.在村东侧沿山边建设截流雨水排洪明渠,引入禾木河内,泄洪雨水不进入村内。
第6-4节电力工程
第43条供水电源
由贾登峪以35KV接线供电,在本村禾木河西岸建设一座35KV变电站。
现小水电站为备用电源。
第44条用电负荷
1.用电标准:
牧村居民生产、生活设施不用电取暖建筑25瓦/平米。
旅馆、商店、电站、邮电等用电取暖建筑按90瓦/平米。
2.用电最大负荷6320KW
第45条电网结构、配电网络
1.建设一处35KV变电站,设置两台7.5MVA变压器。
10KV电缆采用环网结构。
2.10KV变压配电所设置两台变压器,宜采用户内式。
3.电缆埋设宜沿道路东、南两侧,广场路灯照明实行专线管理。
第6-5节电信(通信)工程
第46条由贾登峪电信局以光缆传输接线,2020年有线程控电话为830部,旅馆设置小交换机,配中继线60对。
村邮电所配备交换机容量不低于1000门。
第47条通信网络
1.由贾登峪以光缆传输至禾木村邮电所,光缆传输容量不低于1200对线。
2.电缆埋设延道路西、北两侧。
3.由于村内建筑布局较分散,规划设置了11处小容量电话交接箱,交接箱可设置在绿地内或建筑物旁。
第7章附则
第48条注意事项
1.为保护本村特色,必须控制本村规模。
规划所定人口、容量、床位等指标为本村最大容量,不能超出。
2.喀纳斯景区地域辽阔,景区景点资源丰富。
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网点也很多。
围绕喀纳斯景区就有贾登峪,禾木村、白巴哈、海流滩、布尔津县城等等地点,而在阿勒泰地区内则数量更多,含有多方面的竞争。
同时景区旅游建设又处于起步阶段,在客源增长、资金筹集,建设先后等等方面变化很多。
种种未定因素将影响本村建设,但不论建设速度快慢,起步规模大小,对本村建设要求必须安规划执行。
只许提高标准而不能降低要求。
3.必须根据旅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建设,稳步发展。
不片面追求数量指标和建设规模,必须按档次标准保证建设质量和服务等级。
保护环境。
4.建设用地按规划规定,严格管理,保证用地标准及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高度等指标。
5.牧民住宅建设可由牧民在规划的住宅区内自行选择,但应按每户1500㎡用的划拨。
第49条建设顺序与防止一般倾向
1.建设顺序以中心广场为中心先近后远。
宾馆等服务设施的建设由南向北逐步扩展。
2.下一步工作必须要有高水平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项设计。
设计原则与指导思想必须与本控规相一致,必须保持本村特色以利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喀纳斯景区及本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3.必须克服追求城市风格和那种千遍一律的“城市面貌”的倾向。
在建设的各个方面均应表现本地的特点、自然特色和民族文化传统。
坚持利用本地建筑材料,形成本地建筑风格。
要克服建设一个像现在的布尔津、哈巴河、阿勒泰、乌鲁木齐那样的城市才算优秀居住环境的那种错误的指导思想和错误的设计方法。
附录:
1.名词解释
◇地块——指规划区内为道路、自然边界划分的用地,对建设有
具体用途、指标要求与限制的用地。
◇容积率——地块内建筑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之比(不包括地下室面积)
◇建筑密度——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率
◇建筑限高——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至屋脊的最大高度限制
◇道路红线——道路用地边界,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和道路绿化。
◇绿地率——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地块面积的比率
◇景观绿地——为经过设计与建设的开放式公共绿地
◇街坊、街头绿地——道路两侧起美化作用的绿化用地
◇防护绿地——起卫生和景观隔离作用,以乔木为主的绿化用地
2.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
拟变更或增加内容
规划用地
R
C1
C2
C3
C4
C5
C6
C9
S
G
住宅
▲
-
-
-
-
-
-
-
-
-
中、小学托幼
-
-
-
-
-
-
▲
-
-
-
商业、餐饮
○
-
▲
○
-
-
-
-
-
-
行政管理
○
▲
-
-
-
-
-
-
-
-
文化、娱乐
—
○
—
▲
○
—
—
—
—
—
体育
—
—
—
—
▲
—
—
—
—
○
医疗卫生
—
—
—
—
—
▲
—
—
—
—
市政、生产设施
—
—
—
—
—
—
—
—
—
—
绿化用地
—
—
—
—
○
—
—
—
—
▲
道路
—
—
—
—
—
—
—
—
▲
—
旅馆用地
—
—
▲
▲
▲
▲
—
—
—
○
注:
▲允许○经批准后可设置—不许设置
R居住用地C1行政用地C2商业用地C3文娱用地C4体育用地C5医药用地C6教育用地S交通道路用地
G绿地
3.建设用地平衡表
序号
用的代号
用的名称
现状
规划
面积(万㎡)
%
㎡/人
面积(万㎡)
%
㎡/人
1
R11
分院落平房住宅
2
C1
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服务
邮政电信、卫生所
3
C25
宾馆用地
4
C36
游乐用地
5
R12A
乡中、小学
(附幼儿园)
6
R12B
基层商店
7
MU
屠宰、食品加工、变电站、市政管理
8
T23
客运站场
加油、汽车修理
9
S1
道路用地
10
G12
公共绿地
11
建设用地总计
12
发展用地
13
G22
防护林带
14
规划范围
注:
人口规模:
现状人口以300人计,规划人口以1600人计(常住人口500人)暂住人口500人,流动人口600人)
R11、E9两项如以常住人口500人计则分别为㎡及㎡
4.各地块控制指标汇总表
序号
地块编号
用地代号
用途
用地面积(ha)
容积率(净)
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m)
建筑面积(㎡)
绿地率(%)
停车泊位(个)
居住人数(人)
户数(户)
备注
1
A1-1
R11
住宅
1.93
0.2
20
5
3860
〉60
每户1-2
13
39
附宅旁绿地
2
A2-1
R11
住宅
2.55
0.2
20
5
5100
〉60
每户1-2
17
51
附宅旁绿地
3
A3-1
R11
住宅
0.73
0.2
2
5
1460
〉60
每户1-2
5
15
附宅旁绿地
4
A3-2
C11
行政设施
0.84
0.4
40
5
1680
〉40
3
6
18
森林管护所
5
A4-1
R11
住宅
2.18
0.2
20
5
4360
〉60
每户1-2
15
45
附街头绿地
6
A4-2
C51
医院
0.88
0.4
40
5
1760
〉40
6
—
—
医院50床
7
A5-1
R11
住宅
1.93
0.2
20
5
3860
〉60
每户1-2
13
39
附宅旁绿地
8
A6-1
R11
住宅
2.80
0.2
20
5
5600
〉60
每户1-2
19
57
附街头绿地
9
A6-2
R12
公共服务
0.70
0.3
30
5
1400
〉50
10
—
—
商业、餐饮
10
A7-1
R11
住宅
1.50
0.2
20
5
3000
〉60
每户1-2
10
30
现派出所改造
11
A7-2
R12
公共服务
1.31
0.3
30
5
2620
〉30
5
—
—
村中、小学(附托儿所)
12
A7-3
R11
住宅
1.64
0.2
20
5
3280
〉60
每户1-2
11
33
附街头绿地
13
A8-1
C36
游乐广场
3.42
—
—
—
—
—
10
—
—
现乡政府改造
14
A9-1
R11
住宅
0.39
0.2
20
5
780
〉60
每户1-2
3
9
附宅旁绿地
15
A10-1
R11
住宅
1.86
0.2
20
5
3720
〉60
每户1-2
16
48
附街头绿地
R12
公共服务
0.19
0.3
30
5
380
〉50
4
—
—
基层商店
16
A10-2
R11
住宅
3.20
0.2
20
5
6400
〉60
每户1-2
21
63
附街头绿地
17
A11-1
R11
住宅
1.21
0.2
20
5
2420
〉60
每户1-2
8
24
附宅旁绿地
18
A12-1
R11
住宅
2.00
0.2
20
5
4000
〉60
每户1-2
13
39
附宅旁绿地
19
A12-2
R11
住宅
1.57
0.2
20
5
3140
〉60
每户1-2
11
33
附街头绿地
20
A13-1
R11
住宅
0.50
0.2
20
5
1000
〉60
每户1-2
3
9
附街头绿地
21
A14-1
R11
住宅
2.40
0.2
20
5
4800
〉60
每户1-2
16
48
附宅旁绿地
R12
公共服务
0.39
0.3
30
5
780
〉50
4
—
—
基层商店
22
A14-2
R11
住宅
1.07
0.2
20
5
2140
〉60
每户1-2
7
21
附街头绿地
23
A15-1
R11
住宅
0.79
0.2
20
5
1580
〉60
每户1-2
5
15
附宅旁绿地
24
A15-2
R11
住宅
1.78
0.2
20
5
3560
〉60
每户1-2
12
36
附宅旁绿地
25
B1-1
M1
工艺品加工
2.37
0.5
50
6
4740
〉30
5
—
—
附防护绿地
26
B1-3
M2
奶制品加工
1.47
0.5
50
6
2940
〉30
5
—
—
附防护绿地
27
B1-3
M2
肉类加工
2.36
0.5
50
6
4720
〉30
5
—
—
附防护绿地
28
C1-1
U42
环卫站垃圾转运
0.64
0.4
40
5
1280
40
2
—
—
附防护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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