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学习提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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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七条规定七条规定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法律事务中心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一、制定七条规定的背景和目的
(一)、由煤炭行业的高度危险性决定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从2002年到2012年,全国煤矿事故起数由4344起减少到779起,下降了82.1%;死亡人数由近7000人减少到1384人,下降了80.2%;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4.94下降到0.374,下降了92.4%。
但是,我国煤矿的条件比较复杂,自然灾害比较严重,一些煤矿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事故的风险依然比较大,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因此,出台七条规定非常必要,也是550万煤矿职工的期盼。
(二)、为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核心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一个矿工都是一个鲜活的生命,都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就是保护矿工最基本的权利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常年在井下作业,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和新鲜空气,而把光和热奉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
(三)、为真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企业是责任主体,煤矿是最基本的单元,矿长是最直接的责任者。
如果所有煤矿真正落实了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也就能真正得到落实。
(四)、为根本扭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强调要“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事故”。
目前,我国煤矿发展还很不平衡,既有神华集团等一批世界上最先进的煤矿,也有相当数量装备和管理水平极低的小煤矿,煤矿现场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仍有不少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去年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是0.374,南非是0.07,波兰是0.266,与煤炭工业中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二、七条规定的精神实质简明扼要,耳熟能详,全文只有188个字。
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即“七个必须、七个严禁”。
突出了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概括讲就是“证照、采界、通风、瓦斯、水害、设备、人员”七个方面。
三、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条: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证照齐全是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准入门槛。
煤矿证照齐全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
2002-2012年期间,由于矿井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共造成特别重大事故26起、死亡1375人。
第二条: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煤矿依法依规生产建设,首先要保证在法定批准的采矿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建设,包括开采的煤层、深度、边界等。
超层越界的情形: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等。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由于超层越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8起、死亡824人。
第三条: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完整可靠的通风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先决条件。
只有通风可靠,才能保证井下人员需要的新鲜空气,才能排除井下的有害气体,才能调节井下的温度。
特别强调的是,在矿井通风大系统合理可靠的前提下,局部通风十分关键。
基本要求:
可概括为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事实证明,发生瓦斯事故的煤矿,大多都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问题。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有27起瓦斯积聚原因是由于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引起的。
第四条: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瓦斯治理方针: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瓦斯灾害仍是制约煤矿安全、威胁矿工生命的“第一杀手”。
采煤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报警,达到或超过1.5%必须断电立即撤人。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事故44起、死亡2758人。
第五条: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我国煤矿水文地质条件较为复杂,井下水患比较严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废弃矿井的老塘水,二是奥陶纪石灰层等地下水。
尤其是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的小煤矿,由于地质资料缺失严重、且积聚了大量老空水,对煤矿安全开采造成了严重威胁。
另外,雷雨季节山洪暴发等地表水自然灾害,也极易造成淹井事故。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共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9起、死亡426人。
第六条: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由于井下存在着瓦斯等有害气体,凡是入井的机电设备都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必须具有阻燃、防爆的功能;煤矿使用的各种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完好,不能带病运转,也不能超载超限。
2002-2012年期间,因煤矿机电运输设备问题等原因,导致瓦斯爆炸、火灾等特别重大事故18起、死亡1117人,。
第七条: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首先,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矿长必须下井带班。
其次,所有下井人员都要进行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2002-2012年期间,全国煤矿共发生41起因无证上岗问题而导致的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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